国立国父纪念馆处务规程

国立国父纪念馆处务规程
订定于民国100年10月31日
2011年10月31日
2011年10月31日
有效期:2012年5月20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0 年 10月31日发布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文人字第1002027880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13 条;自中华民国 101年 5 月 20 日实施

第 1 条(目的)

国立国父纪念馆(以下简称本馆)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特订定本规程。

第 2 条(馆长和副馆长)

馆长综理馆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馆长襄助馆长处理馆务。

第 3 条(组、室)

本馆设下列组、室:

一、综合发展组。

二、研究典藏组。

三、展览企划组。

四、剧场管理组。

五、推广服务组。

六、工务机电组。

七、人事室。

八、会计室。

第 4 条(综合发展组)

综合发展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馆务创新发展计画之研订。

二、中长程计画、先期作业与重要会议决议事项之追踪、管制、考核及评估。

三、综合性法规之研拟、订修与资料之搜集、汇整、建置、出版及推动。

四、安全维护、工友(含技工、驾驶)及驻警队之管理。

五、文书、档案、印信、出纳、庶务、采购、财产管理。

六、不属其他各组、室事项。

第 5 条(研究典藏组)

研究典藏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国父纪念文物史料之搜集、研究、典藏、维护、管理。

二、国父事迹、思想之推广。

三、馆藏文物与艺文作品之典藏、维护及管理。

四、孙逸仙博士图书馆之管理、阅览服务。

五、学术合作及交流。

六、其他有关研究典藏事项。

第 6 条(展览企划组)

展览企划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国父纪念文物史料之规划、展示及执行。

二、艺文展示业务之规划及执行。

三、展览场地、设施之维护及管理。

四、服务人员与志工之训练、调派、管理及考核。

五、其他有关展览企划事项。

第 7 条(剧场管理组)

剧场管理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年度演出计画之拟定。

二、节目演出现场舞台监督及观众服务。

三、节目演出之舞台机械、灯光与音响之维护、管理及操作。

四、表演活动之规划制作及演出执行。

五、其他有关剧场管理事项。

第 8 条(推广服务组)

推广服务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媒体公关及形象整合行销。

二、外宾接待及安排导览服务。

三、馆际联谊、交流及合作。

四、终身学习活动之规划执行及其场地设施之管理。

五、中山公园场地之使用管理及执行。

六、中山公园景观规划设计、环境绿美化之管理及维护。

七、其他有关推广服务事项。

第 9 条(工务机电组)

工务机电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营缮工程之规划、采购、履约管理及绩效评估。

二、大会堂机电、空调设备维护、技术服务及支援。

三、中山公园机电设备维护及管理。

四、机电、空调、消防、给水、管路、电信等设备之规划、维护及管理。

五、数位服务及维护管理。

六、节能措施、水电负载之管制、规划及执行。

七、其他有关工务机电事项。

第 10 条(人事室)

人事室掌理本馆人事事项。

第 11 条(会计室)

会计室掌理本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2 条(分层负责)

本馆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13 条(实施日期)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