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故宫博物院古文物及艺术品管理办法 (民国7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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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故宫博物院古文物及艺术品管理办法 (民国74年) 国立故宫博物院古文物及艺术品管理办法
民国77年8月26日(非现行条文)
制定机关:国立故宫博物院废止命令
1988年8月26日

  1. 中华民国六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国立故宫博物院订定发布
  2. 中华民国七十年七月四日国立故宫博物院修正发布
  3. 中华民国七十四年九月十六日国立故宫博物院(74)台博秘字第 247 号令修正发布
  4. 中华民国七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国立故宫博物院(77)台博秘字第 0955 号令修正发布
  5.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六日废止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六日国立故宫博物院台博秘字第0930002616号令发布废止

第 1 条

本办法依据国立故宫博物院 (以下简称本院) 组织条例第二条本院掌理事项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院古文物及艺术品 (以下简称文物) 之登录、保管、维护、展览、摄照、出版、研究及宣扬,悉依照本办法之规定。

第 3 条

本院各项文物,均应依左列步骤办理总登记,由登记组设置登录簿,为统制纪录,建立登记卡片,为明细纪录,并纳入资讯管理,俾便查考与研究。 一 旧藏文物除由本院器物、书画、图书文献等处 (以下简称各处) 分别

   保管維護外,由登記組根據有關資料,載入登錄簿,為使各項文物有
   效存證,並編製藏品清冊,分存各處及登記組,製作品名卡片,卡片
   附貼文物照片。

二 新收文物,由登记组办理登录,摄照制卡建档,移交有关各处典藏保

   管。

三 寄存文物经物主同意,得借出展览;亦得经由本院向外借展,其借出

   借入,統由登記組會同各處按規定辦理,其辦法另訂之。

第 4 条

文物库房之管理,应依照左列规定办理: 一 文物库房分别装设电脑控制读卡机及普通锁两种,并以卡片及钥匙开

   門,其卡片及鑰匙由本院主管處長指定適當人員掌管,並簽報院長核
   定後實施。

二 库房启闭,由卡片及钥匙掌管人员会同有关职员为之,惟读卡机须配

   合控制中心,電腦設定開放時間區 (上班時間) 及管制時間 (非上班
   時間,及例假日由控制中心管制) 使用,而庫房啟閉除控制中心應留
   有記錄供查考外,另進出原由由掌管人員逐次作成庫房日誌,每日送
   處長核閱存案。

三 非办公时间不得开库,如遇特殊事故开库,应由值夜值日或掌管之科

   長以上人員報請其處長准許後,通知控制中心將管制時區解除,再分
   別以卡片及鑰匙開門,倘遇緊急事故得由控制中心會同掌管人員開啟
   ,惟事後皆應專案簽報院長核備。

四 开启文物箱件时,应有掌管工作人员二人及工友二人以上到场始得办

   理,並應詳細記錄工作情形,每日送處長核閱。

五 凡因公务需要提取之文物,应当天送回库房,其因修补维护者不在此

   限。

六 库内所存文物,除经常清点、整理、编目、展出及阅览,由主管处长

   通知掌管人員開箱辦理外,如有特殊事故開箱,須簽報院長核准。

七 重要来宾要求参观库房或库藏文物时,须经院长核准,始得办理。接

   待特別觀賞研究提取庫藏文物辦法另訂之。

八 库内所藏文物,应经常会同科技室作安全维护检查。 九 院外人士不得进入库房;院内员工非因工作需要,亦不得进入库房。 一○ 库内严禁烟火,下班后并应关断照明设备之电源。 一一 库房内文物箱之存贮、提件、归箱、签封等装箱工作,得在掌管人

     員嚴密監督下由熟練技工為之。

一二 掌管人员对开箱、提件、归箱等之工作情况应予详确记录;主管处

     長並應作不定期抽查,以收監督之效。

一三 如因掌管人员疏忽失职,致文物破损或遗失,应查明情节,依权责

     課以應得之處分。

一四 凡特别参观及经常陈列、照相之文物,如遇有偶发事故,应立即陈

     報,如隱滿不報,則加重其處罰。

一五 文物如有破损毁坏情形,应立即会同登记组照相记录逐级陈报,并

     交付修補。修補完畢,亦須照相,分別註明日期,並附加標籤,及
     註明修補所用質材,以資查考,登記組總登錄簿亦須註明。

第 5 条

文物展览,应依左列各项之规定: 一 选件、布置、陈列柜封锁锁钥匙,均由各处负责办理。 二 各陈列室、各通道门户钥,由管制室指定专人保管,每日会同职员二

   人以上按時啟閉,並於開啟後、關閉前,詳細檢查室內各陳列櫥櫃玻
   璃及門是否完整及隱蔽處所有無異物。

三 展品清册,由各处按期缮造一式四份,一份报院长核备,一份送展览

   組,餘送管制室查考及自存。

四 藏品经提选展出时,应详加文字说明,以增观众对文物之了解,并与

   新聞及傳播機構聯繫,職廣宣傳。

五 陈列柜内设施之修理及清洁等事,由管制室通知有关单位启柜监同办

   理。

六 新设计之陈列柜,有关灯火、温湿度之验收,应会同科技室办理。 七 陈列室开放前后及展览时间内,管理员应各就值勤区随时巡查,如发

   現問題,立即通報控制中心及有關單位處理。

八 每日停止开放后,陈列室灯光及电梯,应关断电源。 九 如有停电或空袭警报时,管理员应即劝导观众至指定场所,或依疏散

   路線離開陳列室,隨即鎖門並關斷電源。

一○ 各业务单位开启文物陈列柜时应会同管制人员办理。

第 6 条

文物摄影、复印应遵照左列规定办理: 一 拍摄文物经院长批准后由出版组办理。 二 出版组奉准拍摄文物,应与保管单位约订提件之日期及时间。 三 文物拍摄时,由保管单位派员提件至出版组,会同摄影人员拍摄,拍

   攝時除保管人員外,他人不得觸及文物,攝影人員為調整攝影角度,
   亦須取得保管人員之同意,由保管人員慎加移動。

四 拍摄文物非一日所能完成者,出版组应与保管单位商订拍摄工作进度

五 底片摄成,由出版组登记品名及拍摄日期与每件拍摄张数 (如长卷必

   須分二張以上分段拍攝者) 或複攝張數 (每件一份或二份) ,移交專
   人登記保管。

六 本院各单位或公私机关团体及个人,需用本院文物底片或照片,作为

   研究或出版之用者,經院長批准後,除原無底片,可特為拍攝外,餘
   均提取現存底片或照片供應,並照章收取工本費。

七 凡因研究参考申请复印院藏图书文献资料,除一般图书文献可供直接

   複印外;其宋、元珍本及易於破損之圖書文獻,僅供給顯微正片。

第 7 条

器物复制应遵照左列规定办理: 一 器物复制应先洽商保管单位同意并签请院长核准后,由科技室会同保

   管單位辦理。

二 器物复制,如须提件翻模,应视文物状况并由保管单位派员提件至科

   技室,由科技室指定專人翻製,他人不得代製。

三 科技室复制之模具,应予登录、编号、建档、列管。如有借出,须经

   院長核准,並照規定辦理簽約手續。

四 复制单物如科技室不能自制须外制时,经签请院核准后,双方应照规

   定正式辦理簽約手續。複製成品須經科技室等相關單位認可後,發給
   故宮標誌,俾便管理。

第 8 条

本院装置维护文物安全之设施设备,应由各有关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试验。

第 9 条

本院为管理水电、空气调节等机件,及院内之安全,每夜由员工驻院轮值,其办法另订之。

第 10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非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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