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故宫博物院指导委员会设置要点
← | 国立故宫博物院管理委员会设置要点 | 国立故宫博物院指导委员会设置要点 民国93年1月31日 制定机关:行政院 2004年1月31日 |
国立故宫博物院指导会设置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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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目的)
- 为指导国立故宫博物院(以下简称本院)落实整理、保管、展出所藏之历代古文物及艺术品,并加强与其他研究机构之合作,特设立国立故宫博物院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任务)
- 本会之任务如下:
- 一、本院在古文物及艺术品之研究、典藏、展览、出版、教育推广以及经营管理等业务之指导。
- 二、本院未来发展计画之指导。
- 三、本院年度重要业务之指导。
第三条 (委员会之设置)
- 本会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院拟具建议名单,报请行政院院长聘兼;委员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为当然委员外,其馀委员,由本院就下列人员拟具建议名单,报请行政院院长派(聘)兼之:
- 一、总统府秘书长
- 二、行政院秘书长
- 三、内政部部长
- 四、外交部部长
- 五、教育部部长
- 六、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
- 七、国立故宫博物院院长
- 八、艺文界、新闻媒体、工商企业界人士十二人至十六人。
第四条 (委员任期)
- 本会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委员出缺时,继任委员之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为止。
第五条 (议事事项)
- 本会以每一年召开会议一次为原则,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召集人担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时,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第六条 (委员出席事项)
- 本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但由机关代表兼任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得指派代表出席。
第七条
- 本会会议时,得邀请本院相关业务单位主管列席报告或说明。
第八条 (工作人员)
- 本会所需工作人员,由本院相关人员派兼之。
第九条 (相关薪俸)
- 本会委员及工作人员均为无给职。
第十条
- 本要点所需经费,由本院年度预算内相关科目项下支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