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海洋科技博物馆组织法
国立海洋科技博物馆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2年12月31日 2013年12月31日 2014年1月15日 公布于民国103年1月15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04821号 有效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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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设立目的)
- 教育部为办理海洋科学、科技与海洋生态及其相关文物之搜集、研究、典藏、展示、应用及推广大众海洋教育,提升海洋资源保育及永续发展等相关事宜,特设国立海洋科技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
第二条 (职掌事项)
- 本馆掌理下列事项:
- 一、海洋科学、海洋科技与海洋生态相关文物、标本与资料之搜集、制作、典藏、研究、实验及鉴定。
- 二、海洋科学、科技、生态等教育之研究、企划、推广与辅导,及其出版品之编纂及发行。
- 三、海洋科技应用之展示规划、设计与研究、产学研究合作推广及交流。
- 四、本馆馆务发展与营运规划、民间参与相关业务及馆区各项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维护及管理。
- 五、其他有关海洋科学、科技及生态事项。
第三条 (正副馆长之设置)
- 本馆置馆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必要时得比照独立学院校长以上资格聘任;副馆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必要时得比照教授资格聘任。
第四条 (职务列等及员额配置另定编制表)
- 本馆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五条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