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编译馆组织条例 (民国30年)
← | 国立编译馆组织条例 (民国22年) | 国立编译馆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30年5月31日(非现行条文) 1941年5月31日 1941年6月13日 公布于民国30年6月13日 |
国立编译馆组织条例 (民国3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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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国立编译馆隶属教育部,掌理关于教科图书及学术文化书籍之编译事务。
第二条
- 国立编译馆编译左列各项图书。
- 一、关于各级学校教科及参考需用图书。
- 二、关于各国新近出版各种科学书籍,足资教育参考者。
- 三、关于阐明文化及高深学术者。
- 四、关于世界专门学者所公认具有学术上之权威者。
- 五、关于内容渊博卷帙浩繁,非私人短时期内所能完成者。
- 六、关于学术上之名辞。
- 七、关于边疆学校民众需要之边疆语文图书。
第三条
- 国立编译馆承教育部之命,得审查左列图书仪器标本。
- 一、关于中等以下学校应用之教科图书。
- 二、关于中等以下学校应用参考书籍及课外读物。
- 三、关于社会教育应用图书。
- 四、关于中等以下学校应用标本仪器及其他教育用品。
- 五、关于其他有关教育专著。
- 前项审查办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四条
- 国立编译馆设馆长一人,副馆长一人,均简任。
第五条
- 国立编译馆设编纂十人至十八人,编审七十人至九十人,干事十人至十五人,助理干事十人至十五人,并得设特约编审。
- 前项编纂编审中,应酌用精通边疆语文之人员。
第六条
- 国立编译馆得分组办事,每组设主任一人,由编纂兼任。
第七条
- 馆长综理馆务,副馆长襄助馆长处理事务,组主任承馆长副馆长之命,分掌各组事务,编纂编审及干事助理干事承长官之命,办理事务。
第八条
- 编纂编审及特约编审,均由馆长呈请教育部聘任,干事及助理干事由馆长委任,呈报教育部。
第九条
- 国立编译馆于必要时,呈准教育部,得设置各种专门委员会,聘请学术专家充任委员。
第十条
- 国立编译馆设会计员一人,依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之规定,掌理岁计会计统计事项。
第十一条
- 国立编译馆因事务上之必要,得酌用雇员。
第十二条
- 凡国内学者自行编译之专著,合于第二条各款之规定,经国立编译馆审查合格者,由国立编译馆酌送酬金,其有重大之贡献者,得本人之同意,由国立编译馆付印,给予版税及奖金。
- 前项版税奖金酬金规则,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三条
- 国立编译馆每届年度终了,应将全年工作概况及下年工作计划,分别造具报告书及计划书,呈报教育部。
第十四条
- 国立编译馆办事细则,由国立编译馆拟订,呈请教育部核定之。
第十五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