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自然科学博物馆组织条例 (民国76年)
国立自然科学博物馆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76年1月6日(非现行条文) 1987年1月6日 1987年1月16日 公布于民国76年1月16日 总统(76)华总(一)义字第 0309 号令 |
国立自然科学博物馆组织条例 (民国8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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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国立自然科学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隶属教育部,掌理自然科学标本与资料之搜集、研究、典藏、展示及推广大众自然科学教育等有关事宜。
第二条
- 本馆设左列各组,分别掌理有关事项:
- 一、搜藏研究组:自然科学标本与资料之搜集、制作、典藏、研究、实验及鉴定等事项。
- 二、科学教育组:自然科学教育之研究、规划、推广及辅导事项。
- 三、展示组:自然科学展示主题及节目之设计、制作、展示说明、展品管理、仪器操作、维护事项。
- 四、资讯组:自然科学各项搜藏、研究、教育、图书、营运等资料之分析、处理事项。
- 五、总务组:观众服务、文书、庶务、出纳、票务、营缮、维护、警卫及不属其他单位事项。
第三条
- 本馆置馆长一人,职位列简任第十一职等至第十三职等,必要时得比照专科以上学校校长之资格聘任;副馆长一人或二人,职位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其中副馆长一人,必要时得由研究员兼任。
第四条
- 本馆置主任五人,职位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秘书一人或二人,职位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一人得列简任第十职等;技正一人至三人,专员一人至三人,职位均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技士九人至十三人,组员五人至十一人,护士一人,职位均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技士三人,组员三人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办事员三人至五人,职位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四职等;书记十人至十二人,职位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五条
- 本馆置研究员、副研究员十九人至三十五人,助理研究员、研究助理二十二人至四十二人,均聘任。
- 本馆搜藏研究组主任、科学教育组主任、展示组主任、资讯组主任,必要时得由研究员或副研究员兼任之。
第六条
- 本馆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职位均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
-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七条
- 本馆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位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
- 会计室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 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九条
- 本馆因业务需要,得设谘询委员会,并聘请学者专家为顾问,均为无给职。
第十条
- 本馆办事细则,由本馆拟定,报请教育部核定之。
第十一条
-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