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湾史前文化博物馆处务规程
国立台湾史前文化博物馆处务规程 沿革 中华民国法规命令 |
中华民国101年5月20日实施 中华民国101年10月31日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文人字第1002027880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条,自中华民国101年5月20日实施 |
第 1 条(目的)
国立台湾史前文化博物馆 (以下简称本馆)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特订定本规程。
第 2 条(馆长和副馆长职责)
馆长综理馆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馆长襄助馆长处理馆务。
第 3 条(各组、室、中心)
本馆设下列组、室、中心:
一、研究典藏组。
二、展示教育组。
三、工务机电组。
四、秘书室。
五、人事室。
六、会计室。
七、遗址公园管理中心。
第 4 条(研究典藏组)
研究典藏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台湾与周边地区史前文化、原住民、南岛语族之研究、整理、典藏管理及出版。
二、国内外博物馆、学校、团体之学术交流合作。
三、典藏管理规划与藏品之征集、入藏及登录。
四、数位典藏管理系统之规划与资料建置及维护。
五、标本文物之鉴定、保存、修复及谘询服务。
六、专业图书、期刊之征集、典藏及服务。
七、其他有关研究典藏事项。
第 5 条(展示教育组)
展示教育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台湾与周边地区史前文化、原住民、南岛语族展示之研究、规划、设计及出版。
二、社教及艺文活动之规划、研究及推广。
三、展场、影音图像资料及设备之维护管理。
四、公共空间之展示及美化。
五、教育资源服务及管理。
六、台湾原住民数位博物馆资料搜集、数位保存内容之拟定及执行。
七、委外业务监督、公共服务、志工组训及票务管理。
八、其他有关展示教育事项。
第 6 条(工务机电组)
工务机电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营缮工程之规划、设计及执行。
二、建筑结构、户外景观、植栽美化、水土保持等工程之规划、设计执行及管理维护。
三、电气、消防、空调、给(排)水、电信、视听等机电设备之规划、设计及执行。
四、节能措施、水电负载之管制、规划及执行。
五、工程采购、履约及品质管理。
六、其他有关工务机电事项。
第 7 条(秘书室)
秘书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研考、法制、文书、档案、印信、出纳、庶务、采购及财产管理。
二、工友(含技工、驾驶)之管理。
三、不属其他各组、室、中心事项。
第 8 条(人事室)
人事室掌理本馆人事事项。
第 9 条(会计室)
会计室掌理本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0 条(遗址公园管理中心)
遗址公园管理中心掌理事项如下:
一、卑南遗址之调查、发掘及研究。
二、卑南遗址现地保存技术发展、规划执行及活化利用。
三、现地展示、教育推广之规划执行。
四、建筑景观、机电设施之维护管理。
五、植栽绿化、水土保持、生态保育之规划执行及维护管理。
六、文宣、行销、公关及公共服务。
七、其他有关遗址公园事项。
第 11 条(分层负责)
本馆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12 条(实施日期)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101年5月2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