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湾民主纪念馆组织规程

国立台湾民主纪念馆组织规程
民国96年5月10日(非现行条文)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教育部发布废止
2007年5月10日
教育部台参字第0960072531B号令

  1.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五月十日教育部台参字第0960072531B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5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2.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教育部台参字第0970164723B号令发布废止
第一条

  教育部为办理台湾民主发展历史文物、史料之搜集、整理、典藏、研究、展示及推广教育等业务,特设国立台湾民主纪念馆(以下简称本馆)。

第二条

  本馆掌理下列事项:
  一、台湾民主发展历史文物、史料之搜集、整理、研究、维护、建档、登录及管理。
  二、台湾民主之推广教育文物出版、馆际交流及公共服务。
  三、台湾民主发展历史文物展示之主题设计、展示制作、规划及维护管理。
  四、其他有关社会教育业务之推动。

第三条

  本馆置馆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必要时得比照专科以上学校校长或教授之资格聘任。副馆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必要时得比照副教授之资格聘任。

第四条

  本馆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国立台湾民主纪念馆编制表

职称

官等

职等

员额

备考

馆长

简任

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

一、 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二、 必要时比照专科以上学校校长或教授之资格聘任。

副馆长

简任

第十职等

一、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二、必要时得比照副教授之资格聘任。

研究员

简任

第十职等

一、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二、 必要时得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聘任。

副研究员

荐任

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

一、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二、 必要时得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聘任。

秘书

荐任

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

 

组长

荐任

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

必要时得由副研究员以上人员兼任。

主任

 

 

(一)

 

技正

荐任

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

 

专员

荐任

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

 

助理研究员

荐任

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一、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二、 必要时得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聘任。

技士

委任或
荐任

第五职等或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组员

委任或
荐任

第五职等或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十一

 

技佐

委任

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

内二人得列荐任。

研究助理

委任

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

一、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二、 内二人得列荐任。

三、 必要时得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聘任。

办事员

委任

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

 

书记

委任

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人事管理员

委任至
荐任

第五职等至第七职等

 

会计员

委任至
荐任

第五职等至第七职等

 

合计

六十

(一)

 

附注:本编制表所列职称、官等职等,应适用“甲、中央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三”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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