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湾民主纪念馆组织规程
国立台湾民主纪念馆组织规程 民国96年5月10日(非现行条文)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教育部发布废止 2007年5月10日 教育部台参字第0960072531B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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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教育部为办理台湾民主发展历史文物、史料之搜集、整理、典藏、研究、展示及推广教育等业务,特设国立台湾民主纪念馆(以下简称本馆)。
- 第二条
本馆掌理下列事项:
一、台湾民主发展历史文物、史料之搜集、整理、研究、维护、建档、登录及管理。
二、台湾民主之推广教育文物出版、馆际交流及公共服务。
三、台湾民主发展历史文物展示之主题设计、展示制作、规划及维护管理。
四、其他有关社会教育业务之推动。
- 第三条
本馆置馆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必要时得比照专科以上学校校长或教授之资格聘任。副馆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必要时得比照副教授之资格聘任。
- 第四条
本馆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 第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国立台湾民主纪念馆编制表
职称 |
官等 |
职等 |
员额 |
备考 |
馆长 |
简任 |
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 |
一 |
一、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二、 必要时得比照专科以上学校校长或教授之资格聘任。 |
副馆长 |
简任 |
第十职等 |
一 |
一、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二、必要时得比照副教授之资格聘任。 |
研究员 |
简任 |
第十职等 |
二 |
一、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二、 必要时得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聘任。 |
副研究员 |
荐任 |
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 |
四 |
一、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二、 必要时得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聘任。 |
秘书 |
荐任 |
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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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 |
荐任 |
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 |
四 |
必要时得由副研究员以上人员兼任。 |
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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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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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正 |
荐任 |
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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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员 |
荐任 |
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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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研究员 |
荐任 |
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
四 |
一、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二、 必要时得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聘任。 |
技士 |
委任或 |
第五职等或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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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员 |
委任或 |
第五职等或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
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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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佐 |
委任 |
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 |
四 |
内二人得列荐任。 |
研究助理 |
委任 |
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 |
四 |
一、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二、 内二人得列荐任。 三、 必要时得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聘任。 |
办事员 |
委任 |
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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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 |
委任 |
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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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员 |
委任至 |
第五职等至第七职等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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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员 |
委任至 |
第五职等至第七职等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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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六十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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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本编制表所列职称、官等职等,应适用“甲、中央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三”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