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组织法 (民国102年)
← | 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70年) | 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2年6月18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02年(2013年)6月18日 中华民国102年(2013年)7月3日 公布于民国102年7月3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200127231号令 |
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组织法 (民国1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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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目的)
- 行政院为办理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业务,特设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掌理事项)
- 本会掌理下列事项:
- 一、退除役官兵辅导之综合规划。
- 二、退除役官兵之服务、照顾及救助。
- 三、退除役官兵之就养、养护及权益。
- 四、退除役官兵之就学、就业及职业训练。
- 五、退除役官兵之就医、保健及长期照护。
- 六、退除役官兵之退除给付发放。
- 七、所属服务、安养、职业训练、医疗、事业、劳务及农场机构之督导、协调及推动。
- 八、其他有关退除役官兵辅导事项。
第三条 (正、副主任委员之设置)
-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员三人,其中二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另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
- 本会置委员九人至十三人,由行政院院长派兼或聘兼之。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 本会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五条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定编制表)
- 本会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