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组织法 (民国110年)
← | 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组织法 (民国102年) | 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0年4月27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0年(2021年)4月27日 中华民国110年(2021年)5月12日 公布于民国110年5月12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00004389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0年(2021年)5月14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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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行政院为办理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业务,特设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 本会掌理下列事项:
- 一、退除役官兵辅导之综合规划。
- 二、退除役官兵之服务、照顾及救助。
- 三、退除役官兵之就养、养护及权益。
- 四、退除役官兵之就学、就业及职业训练。
- 五、退除役官兵之就医、保健及长期照护。
- 六、退除役官兵之退除给付发放。
- 七、所属服务、安养、职业训练、医疗、事业、劳务及农场机构之督导、协调及推动。
- 八、其他有关退除役官兵辅导事项。
第三条
-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员三人,其中二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另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
- 本会置委员九人至十三人,由行政院院长派兼或聘兼之。
第四条
- 本会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之一
- 本会为应业务需要,得报请行政院核准,派员驻境外办事,并依驻外机构组织通则规定办理。
第五条
- 本会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本法修正条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