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工业发展基金设置条例 (民国95年)
← | 国防工业发展基金设置条例 (民国68年) | 国防工业发展基金设置条例 立法于民国95年12月12日(现行条文) 2006年12月12日 2006年12月27日 公布于民国95年12月27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500182681号令 有效期:民国95年(2006年)12月29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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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制定目的)
- 为促进国防有关工业加速整体发展,设国防工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金来源)
- 本基金来源如左:
- 一、自强救国捐献及国内外公私团体或个人之捐赠款项。
- 二、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助款。
- 三、其他收入。
第三条 (基金用途)
- 本基金用途如左:
- 一、有关国防科技研究及发展之支出。
- 二、有关引进国防与相关重工业及精密工业新技术之支出。
- 三、有关配合国防需要,建立或扩大生产国防武器能力,发展新产品必需设备投资、贷款或补助之支出。
- 四、有关国防所需高级科技人才培育及延揽之支出。
- 五、有关团体或个人设计与发明奖助之支出。
- 六、其他与发展国防工业有关之支出。
第四条 (基金之性质)
- 本基金为财团法人,设董事会,负责基金之保管、审议及运用。其组织依本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
第五条 (董事会之组织)
- 本基金董事会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为董事长,均由行政院院长聘任。
- 董事人选,除国防部部长及经济部部长为当然董事外,应就有关部会首长、国内外有关科学技术富有研究之专家、学者及社会人士遴聘之。任期为三年,期满得续聘。
第六条 (监事之设置)
- 本基金置监事三人,行政院主计长为当然监事,其中一人为监事会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长聘任之。任期与董事同。
- 监事会主席应列席董事会议。
第七条 (主管机关)
- 本基金之主管机关为行政院。
第八条 (董事会之工作人员)
- 本基金董事会得因业务需要置工作人员若干人;其组织编制,由董事会通过后,报请行政院核定。
第九条 (捐助章程)
- 本基金捐助章程,由董事会依照本条例及有关法律之规定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
第十条 (基金会计年度预算、决算)
- 本基金之会计年度,应与政府会计年度一致。关于基金预算、决算之编审,依下列程序办理:
- 一、年度开始前,应订定工作方针,编拟收支预算,提经董事会通过后,陈报行政院。
- 二、年度终了,应编具工作执行成果及收支决算,提经监事会审核后,陈报行政院。
- 前项所列工作方针、预算、决算及报告除涉及国防机密者外,应予公开,由行政院依该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总决算所规定之时程,转送立法院。
- 本基金会计、审计事务处理规定,由董事会报请行政院核定办理,并转送立法院。
第十一条 (解散清算)
- 本基金董、监事会因情势变更,或本条例设置之目的已完成时,得解散之;解散后依法清算,其财产及权益归属中央政府。
第十二条 (施行日)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