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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产业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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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产业发展条例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108 年 5 月 31 日
制定21条
中华民国 108 年 6 月 19 日公布
1.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800062171号令
制定公布全文 21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八日
行政院院台防字第1090004305号令
发布第 11 条定自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十年五月二十四日
行政院院台防字第1100015763号令
发布除第 11 条外,其馀条文,定自一百十年六月十八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110182320号公告
第 2 条第 2 项、第 3 条第 2 项、第 4 条第 5 项、第 8 条第 1 项、第 3 项、第 13 条第 1 项、第 16 条第 3 项、第 17 条第 3 项、第 18 条第 1 项、第 19 条第 1 项、第 20 条所列属“科技部”之权责事项,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改由“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管辖
中华民国 111 年 11 月 15 日
修正第2条
中华民国 111 年 11 月 30 日公布
2.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100101181号令
修正公布第 2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12 年 1 月 5 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一月五日
行政院院台防字第1110039176号
发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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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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