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部宪兵司令部组织规程
国防部宪兵司令部组织规程 中华民国废止法规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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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隶属关系和目的﹞
国防部为办理宪兵军事事务,特设国防部宪兵司令部 (以下简称本部) 。
第 2 条﹝主管事项﹞
本部主管宪兵军事事务,掌理下列事项:
一、政治作战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二、督察业务与法律事务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三、人事管理、教育、史政与一般行政业务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四、情报工作与犯罪侦查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五、作战、卫戍、动员与训练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六、后勤事务之督导、协调及管制。
七、通信资讯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八、建军政策与军队建立发展之规划及督导。
九、其他事务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第 3 条﹝组织﹞
本部为执行宪兵作战及建军备战需要,得设指挥机构、训练机构、专业机构、执行机构、支援机构及部队;其组织以编组装备表定之。
第 4 条﹝司令、副司令和参谋长﹞
本部置司令、副司令各一人,均为中将;参谋长一人,少将。
第 5 条﹝官等官阶及员额﹞
本部各职称之官等官阶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 6 条﹝聘雇人员﹞
本部依业务需要,得进用国军聘雇人员。
本规程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后,不得进用前项人员;已进用者,得继续雇用至离职为止。
第 7 条﹝实施日期﹞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