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部海军司令部组织规程
国防部海军司令部组织规程 民国101年12月30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法规命令 2012年12月30日 国防部国制研审字第1010001127令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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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隶属关系和目的﹞
国防部为办理海军军事事务,特设国防部海军司令部 (以下简称本部) 。
第 2 条﹝主管事项﹞
本部掌理下列事项:
一、政治作战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二、督察、舰艇检验、军医与法律事务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三、人事管理、人事勤务、一般行政、史政编译与教育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四、军事情报分发、运用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五、作战整备、部队训练、准则发展运用与协助灾害防救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六、后备动员事务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七、后勤事务协调、管制、督导;军品管理与军种专用后勤整备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八、建军政策与武器系统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九、通信电子资讯、主计业务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十、其他事务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第 3 条﹝各处室﹞
本部为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得设处、室,并得视业务需要分组、中心办事。
第 4 条﹝机构和部队﹞
本部为执行海军作战及建军备战需要,得设指挥、训练、专业机构、执行、支援、研究发展等机构及部队;其组织以编组装备表定之。
第 5 条﹝司令、副司令和参谋长﹞
本部置司令一人,海军二级上将;副司令二人,均为海军中将;参谋长一人,海军中将。
第 6 条﹝官阶及员额﹞
本部各职称之官阶及员额,另以编组装备表定之。
第 7 条﹝聘雇人员﹞
本部依业务需要,得进用国军聘雇人员。
第 8 条﹝实施日期﹞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102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