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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之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人民申请返国行使总统副总统选举权登记查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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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之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人民申请返国行使选举权登记查核办法(原名称:在国外之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人民申请返国行使总统副总统选举权登记办法)
沿革
中华民国中央选举委员会、外交部、侨务委员会会衔命令
中华民国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中央选举委员会(84)中选三字第 60960号、外交部(84)外领三字第 84321336 号、侨务委员会(84)侨参字第 840048583 号令会衔订定发布全文 9 条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中央选举委员会中选一字第0920000798号令
、
外交部部授领三字第09270010070号令
、
侨务委员会侨证服字第09220499881号令
会衔修正发布名称及第 2~8 条条文(原名称:在国外之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人民申请返国行使总统副总统选举权登记办法)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八月十日
中央选举委员会中选一字第0963100138号令
、
外交部外条二字第09624051260号令
、
侨务委员会侨证服字第09630250621号令
会衔修正发布第 2 条条文及第 5 条第 3 项查核结果通知书附式三格式
中华民国一百年七月十一日
中央选举委员会中选务字第10031502283号令
、
外交部外条二字第10024057410号令
、
侨务委员会侨证服字第10030238731号令
会衔修正发布第 2 条条文及第 5 条条文之附式三
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一日
中央选举委员会中选务字第10431502003号令
、
外交部外条法字第10425523000号令
、
侨务委员会侨民证字第10400085731号令
会衔修正发布第 3~5 条条文及第 7 条附式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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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命令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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