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河流域整治特别条例

基隆河流域整治特别条例
沿革
中华民国废止法律

中华民国 90 年 10 月 11 日 制定8条
自公布日起施行期间10年
中华民国 90 年 10 月 31 日公布总统(90)华总一义字第 900021393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8 条;并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期间十年
中华民国 99 年 11 月 16 日 修正第4, 8条
中华民国 99 年 12 月 8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900331551号令修正公布第 4、8 条条文;并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中华民国 99 年 12 月 25 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0 年 10 月 30 日 届满,当然废止中华民国一百年十一月十四日经济部经水字第10004607040号公告施行期间已于中华民国一百年十月三十日届满,当然废止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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