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建总统蒋公铜像注意事项

塑建总统 蒋公铜像注意事项
内政部(64)台内民字第642818号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内政部民政司
1975年8月5日

中华民国64年8月5日内政部(64)台内民字第642818号函订颁
中华民国106年3月7日内政部(106)台内民字第1061100978号函废止

一、各县、市民众,为对总统 蒋公表示永恒崇敬,拟献建 蒋公铜像,以建一座于其县、市政府所在地为限。原已建立者,不必再建。

二、铜像塑建之地点,宜选择地位宽敞,环境整洁之公园或广场,不应使用街道交口之圆环。

三、铜像之塑建,应依照下列规定,敬谨办理:

(一)铜像之神貌:应充分显示 蒋公慈祥、雍容之神貌,并含蕴大仁、大智、大勇、坚毅、乐观之革命精神,与至诚、博爱、愉快、生动之神情。
(二)铜像之神态:应采用自然立姿、神态挺拔、舒适、栩栩如生。
(三)铜像之服装:以采用 蒋公喜爱穿著之中山服为主。
(四)铜像之高度:铜像及奉置铜像台座之高度,应就场地面积与周围环境,按适度比例妥为配置。台座高度不得低于二公尺,铜像高度不得低于一.七0公尺。
(五)铜像之台座:台座表面以大理石或花岗石镶嵌,正面应镌刻“总统 蒋公遗嘱”碑文。其馀各面,可分镌 蒋公墨宝、遗训或革命事迹之浮雕。
(六)铜像之环境:应于四周栽植常绿树木及花卉、草坪,并配置灯光、椅凳,正面应保留适当面积之场所,以供民众献花、瞻仰、致敬。

四、各地塑建之铜像,应由当地政府指定负责单位,敬谨维护。

五、各机关、团体、学校于室内、外塑铸 蒋公铜像者,准用第三项之规定,其于室内塑铸者,可采用坐姿或半身像,半身像之高度,应塑至上装第三颗钮扣处。军事机关、部队、学校塑建铜像者,可采用戎装,并佩带勋章。

六、塑建铜像所需总统 蒋公生前玉照,由内政部负责供应。

七、本注意事项由内政部订定分送各机关及省、市政府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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