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尔巴哈台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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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俄罗斯国
1870年8月12日
本作品收录于《同治条约
一八七〇年八月十二日,同治九年七月十六日,俄历一八七〇年七月三十一日,塔尔巴哈台。本界约又称“塔尔巴哈台界志”。

大清国钦差建立塔尔巴哈台所属地方界址牌博参赞大臣副都统职衔奎昌,钦奉简命,会同大俄罗斯国钦差建立边界牌博大臣穆鲁木策傅,各遵照同治三年九月十六日两国钦差查办分界事务大臣等在塔尔巴哈台商定图约,分别红线交界处所,照名在塔尔巴哈台所属地方交界建立牌博;今两国建立牌博大臣会同,自玛呢图噶图勒干起,至哈巴尔苏地方止,建立牌博完竣;为此两国彼此将已立交界牌博地名、起止地方及已立牌博数目,并议定条例,开列于后:

第一条 自塔尔巴哈台玛呢图噶图勒干卡伦起,往东南行,至赛哩鄂拉,先往西南,后往西行,顺塔尔巴哈台山岭,至哈巴尔苏地方止,此一段共建立牌博十处:第一处起,即在玛呢图噶图勒干卡伦地方,建立牌博一处;次在哈尔塔尔地方,建立牌博一处;沙尔布拉克地方,建立牌博一处;沙尔托罗盖地方,建立牌博一处;察汉鄂博地方,建立牌博一处;克尔根达什地方,建立牌博一处;巴彦木尔占地方,建立牌博一处;库哲滚大坝地方,建立牌博一处;布凯阿苏地方,建立牌博一处;哈巴尔苏地方,建立牌博一处;共建立牌博十处。

第二条 同治九年七月十六日大清国钦差建立牌博大臣奎昌,大俄罗斯国钦差建立牌博大臣穆鲁木策傅等,自玛呢图噶图勒干卡伦起,至哈巴尔苏地方止,新立交界牌博十处;其中间隔,疏密不一,凡人不能行走之地,即为交界处所。其立定交界,东南为中国地方,西北为俄国地方。两国各以此次新定界址为凭,永远遵守,不可混淆。其馀各项事宜,均照同治三年九月间两国钦差分界大臣等在塔尔巴哈台议定图约办理。今两国钦差大臣会同建立塔尔巴哈台交界鄂博,各宜将交界起止地方、牌博名、数,各书四分。两国立界大臣各将图约钤印画押,彼此更换为凭。并画地图二纸,两国钦差建立界牌鄂博大臣会同画押,各钤用印信;俄国建立牌博大臣存收一纸,大清国建立塔尔巴哈台牌博大臣存收一纸,永昭信守。

第三条 此次两国建立牌博大臣各立塔尔巴哈台交界牌博十处,理应遵照旧章,每年两国派员会同往查一次;惟塔尔巴哈台尚未克复,不能照章往查,一俟塔尔巴哈台克复后,仍照旧章,毎年两国派员会同往查一次。

本作品来自清朝时期的法令约章文书案牍。依据1910年12月18日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该类别不能得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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