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报/1954年/5月/1日/石硖尾临时徙置区 屋内不准外人留宿

石硖尾临时徙置区 屋内不准外人留宿 违者主客各罚千元兼囚半年 并规定只准用火水电力烹饪
作者:大公报 1954年5月1日

【本报讯】石硖尾区经港府划定为“临时徙置区”,管理这个“临时徙置区”的“紧急规则”,已由昨日港府宪报公布。

在“紧急规则”内订定:居住区内之人,必须持有“徙置事务处处长”发给的许可证,上面列明每一居住者的姓名、亲属关系、身份证号码等。此外,居住人并应领取“住屋证”,证上贴有全户合摄的照片。这张“住屋证”,连同缴付居住许可费后领回的收据,应悬在屋内显著地方。

“紧急规则”并规定:每天从晚上十一时至翌晨六时的期间内,不许证上无名的人逗留在屋内。如被发现而拒不离去者,户主及该人均得被罚一千元并监禁六个月。

此外,这个规则还规定屋内煮食只准使用火水或电力,不得采用其他燃料。住户只能将房屋作住家用,不准将房屋作为经营任何一种行业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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