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报/1960年/1月/13日/违反破产例被拘控 商人陈冠白囚一年
违反破产例被拘控 商人陈冠白囚一年 作者:大公报 1960年1月13日 |
【本报讯】商人陈冠白因申请破产而被控违反破产条例案昨审结,被告以五项违反破产条例罪,共被判入狱一年,其刑期准由去年九月被捕之日起计。
被告人陈冠白,又名陈炳坚,又名陈应华,五十三岁,原被控欺骗取财及违反破产条例等罪共十五项。
该案于去年十二月间开审,在审讯中,被告自行承认两项违反破产条例罪。于审讯后,法官又裁定被告三项违反破产条例罪成立;至于被控欺骗取财等控罪,在审讯中陆续获撤销;故结果被告仅五项罪名有罪,其馀十项控罪均无罪。该五项成立之控罪均系指被告在申请破产期间,不向破产管理署详确披露其财产实况,不将若干公司及银行之股份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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