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现行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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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编辑①名例门〈计39条〉
- 1. 五刑
- 2. 十恶
- 3. 八议
- 4. 应议者犯恶
- 5. 应议者之父祖有犯
- 6. 职官有犯
- 7. 文武官犯公罪
- 8. 文武官犯私罪
- 9. 犯罪得累减
- 10. 以理去官
- 11. 无官犯罪
- 12. 除名当差
- 13. 常赦所不原
- 14. 犯罪存留养亲
- 15. 徒流人又犯罪
- 16. 老小废疾收赎
- 17. 犯罪时未老疾
- 18. 给没赃物
- 19. 犯罪自首
- 20. 二罪俱发以重论
- 21. 犯罪共逃
- 22. 同僚犯公罪
- 23. 公事失错
- 24. 共犯罪分首从
- 25. 犯罪事发在逃
- 26. 亲属相为容隐
- 27. 处决叛军
- 28. 蒙古及入国籍人有犯
- 29. 本条别有罪名
- 30. 加减罪例
- 31. 称乘与车驾
- 32. 称期亲祖父母
- 33. 称与同罪
- 34. 称监临主守
- 35. 称日者以百刻
- 36. 称道士女冠
- 37. 断罪依新颁律
- 38. 断罪无正条
- 39. 五徒三流二遣地方
②职制门〈计9条〉
- 40. 官员袭荫
- 41. 滥设官吏
- 42. 信牌
- 43. 贡举非其人
- 44. 举用有过官吏
- 45. 擅离职役
- 46. 擅句属官
- 47. 交结近待官员
- 48. 上言大臣德政
③公式门〈计11条〉
- 49. 讲读律令
- 50. 制书有违
- 51. 弃毁制书印信
- 52. 上书奏事犯讳
- 53. 事应奏不奏
- 54. 出使不复命
- 55. 官文书稽程
- 56. 同僚代制署文案
- 57. 增减官文书
- 58. 漏使印信
- 59. 擅用调兵印信
④户役门〈计12条〉
- 60. 脱漏户口
- 61. 人户以籍为定
- 62. 私创庵院及私度僧道
- 63. 立嫡子违法
- 64. 收留迷失子女
- 65. 赋役不均
- 66. 禁革主保里长
- 67. 点差狱卒
- 68. 私役部民夫匠
- 69. 别籍异财
- 70. 卑幼私擅用财
- 71. 收养孤老
⑤田宅门〈计10条〉
- 72. 欺隐田粮
- 73. 检踏灾伤田粮
- 74. 功臣田土
- 75. 盗卖田宅
- 76. 典买田宅
- 77. 盗耕种官民田
- 78. 荒芜田地
- 79. 弃毁器物稼樯等
- 80. 擅食田园瓜果
- 81. 私借官车船
⑥婚姻门〈计15条〉
- 82. 男女婚姻
- 83. 典雇妻女
- 84. 妻妾失序
- 85. 逐婿嫁女
- 86. 居丧嫁娶
- 87. 父母囚禁嫁娶
- 88. 尊卑为婚
- 89. 娶亲属妻妾
- 90. 娶部民妇女为妻妾
- 91. 娶逃走妇女
- 92. 强占良家妻女
- 93. 娶娼妓为妻
- 94. 僧道娶妻
- 95. 出妻
- 96. 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
⑦仓库门〈计23条〉
- 97. 钱法
- 98. 收粮违限
- 99. 多收税粮斛面
- 100. 隐匿费用税粮课物
- 101. 揽纳税粮
- 102. 虚出通关朱砂
- 103. 附馀钱粮私下补数
- 104. 私借钱粮
- 105. 私借官物
- 106. 那移出纳
- 107. 库秤雇役侵欺
- 108. 冒支官粮
- 109. 钱粮互相觉察
- 110. 仓库不觉被盗
- 111. 守支钱粮及擅开官封
- 112. 出纳官物有违
- 113. 收支留难
- 114. 起解金银足色
- 115. 损坏仓库财物
- 116. 转解官物
- 117. 拟断赃罚不当
- 118. 守掌在官财物
- 119. 隐瞒入官家产
⑧课程门〈计4条〉
- 120. 盐法
- 121. 私茶
- 122. 匿税
- 123. 人户亏兑课程
⑨钱债门〈计3条〉
- 124. 违禁取利
- 125. 费用受寄财产
- 126. 得遗失物
⑩市廛门〈计5条〉
- 127. 私充牙行埠头
- 128. 市司评物价
- 129. 把持行市
- 130. 私造斛斗秤尺
- 131. 器用布绢不如法
⑪祭祀门〈计6条〉
- 132. 祭享
- 133. 毁大祀邱坛
- 134. 致祭祀典神祇
- 135. 历代帝王陵寝
- 136. 亵渎神明
- 137. 禁止巫师邪术
⑫礼制门〈计19条〉
- 138. 合和御药
- 139. 乘舆服御物
- 140. 收藏禁书
- 141. 御赐衣物
- 142. 失误朝贺
- 143. 失礼
- 144. 奏对失序
- 145. 上书陈言
- 146. 见任官辄自立碑
- 147. 禁止迎送
- 148. 公差人员欺陵长官
- 149. 服舍违式
- 150. 僧道拜父母
- 151. 失占天象
- 152. 术士妄言祸福
- 153. 匿父母夫丧
- 154. 弃亲之任
- 155. 丧葬
- 156. 乡饮酒礼
⑬宫卫门〈计15条〉
- 157. 太庙门擅入
- 158. 宫殿门擅入
- 159. 宿卫守卫人私自代替
- 160. 从驾稽违
- 161. 直行御道
- 162. 宫殿造作罢不出
- 163. 辄出入宫殿门
- 164. 关防内使出入
- 165. 向宫殿射箭
- 166. 宿卫人兵仗
- 167. 禁经断人充宿卫
- 168. 冲突仪卫
- 169. 行宫营门
- 170. 越城
- 171. 门禁锁钥
⑭军政门〈计18条〉
- 172. 擅调官军
- 173. 由报军务
- 174. 飞报军情
- 175. 漏泄军情大事
- 176. 失误军事
- 177. 从征违期
- 178. 军人替役
- 179. 主将不固守
- 180. 纵军掳掠
- 181. 不操练军士
- 182. 激变良民
- 183. 私卖战马
- 184. 私卖军器
- 185. 毁弃军器
- 186. 私藏应禁军器
- 187. 纵放军人歇役
- 188. 从征守御官军逃
- 189. 优恤军属
⑮关津门〈计2条〉
- 190. 关津留难
- 191. 盘诘奸细
⑯厩牧门〈计10条〉
- 192. 牧养畜产不如法
- 193. 孳生马匹
- 194. 验畜产不以实
- 195. 养疗瘦病畜产不如法
- 196. 乘官畜脊破领穿
- 197. 官马不调习
- 198. 宰杀马牛
- 199. 畜产咬踢人
- 200. 隐匿孳生官畜产
- 201. 私借官畜产
⑰邮驿门〈计15条〉
- 202. 递送公文
- 203. 邀取实封公文
- 204. 铺舍损坏
- 205. 私役铺兵
- 206. 驿使稽程
- 207. 多乘驿马
- 208. 多支禀给
- 209. 文书应给驿而不给
- 210. 公事厅行稽程
- 211. 乘驿马赍私物
- 212. 私役民夫抬轿
- 213. 病故官家属还乡
- 214. 承差转雇寄人
- 215. 乘官畜产车船附私物
- 216. 私借驿马
⑱谋盗门〈计27条〉
- 217. 谋反大逆
- 218. 谋叛
- 219. 造妖书妖言
- 220. 盗大祀神御物
- 221. 盗制书
- 222. 盗印信
- 223. 盗内府财物
- 224. 盗城门钥
- 225. 盗军器
- 226. 盗园陵树木
- 227. 监守自盗仓库钱粮
- 228. 常人盗仓库钱粮
- 229. 强盗
- 230. 劫囚
- 231. 白昼抢夺
- 232. 窃盗
- 233. 盗马牛畜产
- 234. 盗田野谷麦
- 235. 亲属相盗
- 236. 恐吓取财
- 237. 诈欺官私取财
- 238. 略人略卖人
- 239. 发冢
- 240. 夜无故入人家
- 241. 盗贼窃主
- 242. 共谋为盗
- 243. 公取窃取皆为盗
⑲人命门〈计20条〉
- 244. 谋杀人
- 245. 谋杀制使及本管长官
- 246. 谋杀祖父母父母
- 247. 杀死奸夫
- 248. 谋杀故夫父母
- 249. 杀一家三人
- 250. 采生折割人
- 251. 造畜蛊毒杀人
- 252. 斗殴及故杀人
- 253. 屏取人服食
- 254. 戏杀误杀过失杀伤人
- 255. 夫殴死有罪妻妾
- 256. 杀子孙图赖人
- 257. 弓箭伤人
- 258. 车马杀伤人
- 259. 庸医杀伤人
- 260. 窝弓杀伤人
- 261. 威逼人致死
- 262. 尊长为人杀私和
- 263. 同行知有谋害
⑳斗殴门〈计21条〉
- 264. 斗殴
- 265. 保辜限期
- 266. 宫内忿争
- 267. 宗室觉罗以上亲被殴
- 268. 殴制使及本管长官
- 269. 佐职统属殴长官
- 270. 上司官与统司官相殴
- 271. 九品以上官殴长官
- 272. 拒殴追摄人
- 273. 殴受业师
- 274. 威力制缚人
- 275. 雇工人殴家长
- 276. 妻妾殴夫
- 277. 同姓亲属相殴
- 278. 殴大功以下尊长
- 279. 殴期亲尊长
- 280. 殴祖父母父母
- 281. 妻妾与夫亲属相殴
- 282. 殴妻前夫之子
- 283. 妻妾殴故夫父母
- 284. 父母被殴
㉑骂詈门〈计8条〉
- 285. 骂人
- 286. 骂制使及本管长官
- 287. 佐职统属骂长官
- 288. 雇工人骂家长
- 289. 骂尊长
- 290. 骂祖父母父母
- 291. 妻妾骂夫期亲尊长
- 292. 妻妾骂故夫父母
㉒诉讼门〈计10条〉
- 293. 越诉
- 294. 投匿名文书告人罪
- 295. 告状不受理
- 296. 听讼回避
- 297. 诬告
- 298. 干名犯义
- 299. 子孙违犯教令
- 300. 见禁囚不得告举他事
- 301. 杀唆词讼
- 302. 官吏词讼家人诉
㉓受赃门〈计10条〉
- 303. 官吏受财
- 304. 坐赃致罪
- 305. 事后受财
- 306. 官吏听许财物
- 307. 有事以财请求
- 308. 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
- 309. 家人求索
- 310. 风宪官吏犯赃
- 311. 因公科敛
- 312. 克留盗赃
㉔诈伪门〈计11条〉
- 313. 诈为制书
- 314. 诈传诏旨
- 315. 对制上书诈不以实
- 316. 伪造印信时宪书等
- 317. 私铸铜钱
- 318. 诈假官
- 319. 诈称内使等官
- 320. 近侍诈称私行
- 321. 诈为瑞应
- 322. 诈病死伤避事
- 323. 诈教诱人犯法
㉕犯奸门〈计9条〉
- 324. 犯奸
- 325. 纵容妻妾犯奸
- 326. 亲属相奸
- 327. 诬执翁奸
- 328. 雇工人奸家长妻
- 329. 奸部民妻女
- 330. 居丧及僧道犯奸
- 331. 官吏宿娼
- 332. 买良为娼
㉖杂犯门〈计10条〉
- 333. 折毁申明亭
- 334. 夫匠军士病给医药
- 335. 赌博
- 336. 阉割火者
- 337. 嘱托公事
- 338. 私和公事
- 339. 失火
- 340. 放火故烧人房屋
- 341. 违令
- 342. 不应为
㉗捕亡门〈计7条〉
- 343. 应捕人追捕罪人
- 344. 罪人拒捕
- 345.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
- 346. 稽留囚徒
- 347. 主守不觉失囚
- 348. 知情赃匿罪人
- 349. 盗贼捕限
㉘断狱门〈计28条〉
- 350. 囚应禁而不禁
- 351. 故禁故勘平人
- 352. 淹禁
- 353. 陵虐罪囚
- 354. 与囚金刃解脱
- 355. 主守教囚反异
- 356. 狱囚衣粮
- 357. 功臣应禁亲人入视
- 358. 死囚令人自杀
- 359. 老幼不拷讯
- 360. 鞫狱停囚待对
- 361. 依告状鞫狱
- 362. 原告人事毕不放回
- 363. 狱囚诬指平人
- 364. 官司出入人罪
- 365. 辩明冤枉
- 366. 有司决囚等第
- 367. 检验尸伤不以实
- 368. 决罚不如法
- 369. 长官使人有犯
- 370. 断罪引律令
- 371. 狱囚取服辩
- 372. 赦前断罪不当
- 373. 闻有恩赦而故犯
- 374. 妇人犯罪
- 375. 死囚覆奏待报
- 376. 断罪不当
- 377. 吏典代写招草
㉙营造门〈计8条〉
- 378. 擅造作
- 379. 虚费工力采取不堪用
- 380. 造作不如法
- 381. 冒破物料
- 382. 带造段疋
- 383. 织造违禁龙凤纹段疋
- 384. 造作过限
- 385. 修理仓库
㉚河防门〈计4条〉
- 386. 盗决河防
- 387. 失时不修堤防
- 388. 侵占街道
- 389. 修理桥梁道路
①名例门〈计39条〉
编辑1. 五刑
- 罚金刑十:
- 一等罚;银五钱○收赎折半,下同。
- 二等罚;银一两。
- 三等罚;银一两五钱。
- 四等罚;银二两。
- 五等罚;银二两五钱。
- 六等罚;银五两。
- 七等罚;银七两五钱。
- 八等罚;银十两。
- 九等罚;银十二两五钱。
- 十等罚。银十五两。
徒刑五:
- 一年;依限工作○收赎银十两。
- 一年半;依限工作○收赎银十二两五钱。
- 二年;依限工作○收赎银十五两。
- 二年半;依限工作○收赎银十七两五钱。
- 三年。依限工作○收赎银二十两。
流刑三:
- 二千里;工作六年○收赎银二十五两。
- 二千五百里;工作八年○收赎银三十两。
- 三千里。工作十年○收赎银三十五两。
遣刑二:
- 极边足四千里及烟瘴地方安置;俱工作十二年。
- 新疆当差。工作十二年○收赎银数俱与满流同。
死刑二:
- 绞;
- 斩。内外死罪人犯,除应决不待时外,馀俱监固,候秋审、朝审,分别情实、缓决、矜疑,奏请定夺○收赎银四十两。
条例
- 一、凡处罚刑无力完缴者,收入习艺所工作,应罚一两,折工作四日,以次递加,限满开释。
- 一、凡妇女犯罚金罪名,依律处罚,其犯该徒流以上,除犯奸及例内载明应收所习艺者,一律按限工作,不准论赎外,其寻常各案,准其赎罪,徒一年赎银二十两,每等加银五两,至徒三年赎银四十两,流二千里赎银五十两,每等加银十两,至流三千里赎银七十两,应安置发遣者,照满流科断,如无力完缴,按银一两折工作四日,其未设有女犯习艺所地方,照工作时日改为监禁,俱限满释放。
- 一、凡关系十恶犯奸等项,应处罚金罪者,按应罚之数,以一两折算四日,改拟工作。
- 一、凡罪犯应死,证据已确,不肯供认,应行刑讯者,概用竹板,长五尺五寸,大头阔一寸五分,小头阔一寸,重不过一斤,每次刑责不得过三十板,至初次讯供时,及徒流以下罪名,概不准刑讯,如有违例用刑者,该管上司即行据实参处。
- 一、凡问刑各衙门,除例载刑具外,不得任意私设,违者按违制律科断。
- 一、凡京外职官下及军民人等犯徒流以上,除诈伪、犯奸、略诱、和诱及常赦所不原外,准其捐赎。徒一年,三品以上官,捐银一千两,四品官捐银五百两,五六品官捐银四百两,七品以下及进士举人捐银三百两,贡监生员捐银二百两,平民捐银一百两。每徒一等,三品以上官加银二百五十两,四品官加银一百二十五两,五六品官加银一百两,七品以下及进士举人加银六十五两,贡监生员加银五十两,平民加银三十五两。由徒入流,三品以上官以五百两为一等,满流赎银三千五百两,四品官以二百两为一等,满流赎银一千六百两,五六品官以一百五十两为一等,满流赎银一千二百五十两,七品以下及进士举人以八十两为一等,满流赎银八百两,贡监生员犯流二千里赎银四百六十两,每等加银七十两,平民犯流二千里,赎银二百七十两,每等加银四十五两,遣置各照满流捐赎,俟银数完缴,俱准免罪。若斩绞缓决各犯,如遇恩赦查办减等,后有呈请赎罪者,法部核准奏明,各照所减罪名捐赎。
2. 十恶
- 一曰“谋反”。谓谋危社稷。
- 二曰“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 三曰“谋叛”。谓谋背本国潜从他国。
- 四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及夫者。
- 五曰“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若采生、折割、造畜蛊毒、魇魅。
- 六曰“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依本方,及封题错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坚固。
- 七曰“不孝”。谓告言咒骂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奉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 八曰“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 九曰“不义”。谓部民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杀本管官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若杀见受业师,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 十曰“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3. 八议
- 一曰“议亲”。谓皇家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
- 二曰“议故”。谓皇家故旧之人,素得侍见,特蒙恩待日久者。
- 三曰“议功”。谓能斩将夺旗,摧锋万里,或率众来归,安济一时,或开拓疆宇有大勲劳,铭功太常者。
- 四曰“议贤”。谓有大德行之贤人君子,其言行可以为法则者。
- 五曰“议能”。谓有大才业能,整军旅,治政事,为帝王之良辅佐者。
- 六曰“议勤”。谓有大将吏,谨守官职,早夜奉公,或出使远方,经涉艰难,有大勤劳者。
- 七曰“议贵”。谓爵一品及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
- 八曰“议宾”。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4. 应议者犯罪
- 凡八议者犯罪,开具所犯事情。实封奏闻取旨,不许擅自勾问。若奉旨推问者,开具所犯罪名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将议过缘由奏闻,取自上裁○其犯十恶者,实封奏闻,依律议拟。不用此律。十恶,或专主谋反、叛逆言,非也。盖十恶之人,悖伦逆天,蔑礼贼义,乃王法所必诛。故特表之,以严其禁。
条例
- 一、凡宗室犯案到官,罪在流遣以上者,交大理院审理,如在徒罪以下及觉罗犯罪,交京师高等审判厅审理,至东三省移居宗室所犯案件,俱归各该省高等审判厅审理。
- 一、凡宗室、觉罗,除犯该罚金及初犯徒、流、遣,或再犯徒罪或先经犯徒后犯流罪,仍由宗人府分别折罚圈禁外,如有三次犯徒或二次犯流,或一次犯徒一次犯至安置者,均拟实发盛京;如二次犯徒一次犯流,或一次犯流一次犯至安置者,均拟实发吉林;如二次犯应安置,或三次犯流或犯至外遣者,均拟实发黑龙江。若宗室酿成命案,按律应拟斩绞监候者,大理院知照宗人府先行革去宗室顶戴,照平人一律问拟斩绞,分别实缓,仍由宗人府进呈黄册。
- 一、凡宗室、觉罗人等告讦之案,察其事不干己,显系诈骗不遂者,所控事件立案不行,仍将该原告咨送宗人府,照违制律治罪,如妄捏干己,情由耸准,迨提集人证质审,仍系讹诈不遂,串结捏控者,将该原告先行摘去顶戴,严行审讯,并追究主使教诱之犯。傥狡辩不承,先行掌责讯问,审系控款虚诬,罪应斩绞者,照例请旨办理。其馀无论诈赃多寡、已未入手,但经商谋捏控,不分首从,俱实发吉林安置,主使教诱及助势之犯,无论军民,不分首从,俱流二千五百里,旗人有犯并销除旗档,其或所控得实,但审因串诈不遂,捏情图准者,亦照此例定拟,不准以事出有因,量为援减。
- 一、已革宗室之红带、已革觉罗之紫带,除有犯习教等重情另行奏明办理外,其寻常各案照例科断,应销档者免其销档,仍准系本身带子。
- 一、凡宗室、觉罗,犯罪时系黄红带者,依宗室觉罗例办理,若系蓝带及不系带者,即照常人例治罪。
- 一、宗室缘事发遣遇赦减释,如系由盛京释回者即令回京,若由吉林、黑龙江释回者,即令其在盛京移居,宗室公所酌给房屋居住。
- 一、宗室犯事到官,无论承审者何官,俱先将该宗室摘去顶戴,与平民一体长跪听审,俟结案时如实系无干,仍分别奏咨给还顶戴。
- 一、凡宗室、觉罗妇女出名具控案件,除系呈送忤逆照例讯办外,其馀概不准理,如有擅受,照例参处。傥实有冤抑,许令成丁弟兄子侄或母家至戚抱告,无亲丁者令其家人抱告,官为审理,如审系虚诬罪,坐抱告之人,若妇女自行出名刁控,或令人抱告后复自行赴案逞刁,及拟结后渎控者,无论所控曲直,均照违制律治罪,有夫男者罪坐夫男,无夫男者罪坐本身,折罚钱粮。
- 一、凡宗室有犯圈禁之罪者,即行革去顶戴。
5. 应议者之父祖有犯
- 凡应八议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及子孙犯罪,实封奏闻取旨,不许擅自勾问。若奉旨推问者,开具所犯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闻,取自上裁○若皇亲国戚及功臣八议之中,亲与功为最重。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女婿、兄弟之子,若四品、五品文武官之父母、妻未受封者。及应合袭荫子孙犯罪,从有司依律追问,议拟奏闻,取自上裁。其始虽不必参提,其终亦不许擅决,犹有体恤之意焉○其犯十恶及奸盗杀人、受财枉法者,许径决断。不用此取旨及奏裁之律○其馀亲属、家人、管庄、佃甲,倚势虐害良民,陵犯官府者,事发听所在官司径自提问。加常人罪一等。非倚势而犯,不得概行加等。止坐犯人,不必追究其本主。不在上请之律○若各衙门追问之际,占吝不发者,并听当该官司实封奏闻区处。谓有人于本管衙门告发,差人勾问。其皇亲国戚及功臣占吝不发出官者,并听当该官司实封奏闻区处。
6. 职官有犯
- 凡在京在外大小官员,有犯公私罪名,所司开具事由,实封奏闻请旨,不许擅自勾问。指所犯事重者言,若事轻传问,不在此限。若许准推问,依律议拟,奏闻区处,仍候复准,方许判决○若所属官被本管上司非礼陵虐,亦听开具陵虐实迹实封,径自奏陈。其被参后,将原参上司列款首告者,不准行,仍治罪。
条例
- 一、文职道府以上,武职副将以上,有犯公私罪名,应审讯者,仍照例奏参,奉到谕旨再行提讯,其馀文武各员,于奏参之日即将应质人犯拘齐审究。
- 一、凡文武官犯罪,本案革职,其罚金,轻罪免其罚赎,若革职后另犯罚金罪名者,照律处罚,其犯徒罪者,依应徒年限奏请发往军台效力,赎罪限满释放,应流遣者,奏请发往新疆效力,赎罪有呈请捐赎者,法部核其情节分别准赎、不准赎二项,扣拟定奏明请旨,不得以可否字样双请入奏,其贪赃官役概不准赎。
- 一、凡被参革职讯问之员,审系无辜,即以开复定拟,不得称已经革职无庸议奏覆其原参,重罪审虚尚有轻罪,应以降级罚俸归结者,开复原职,再按所犯分别降罚。
- 一、凡进士举人贡监生员及一切有顶戴官有犯罚金轻罪,照律处罚,如系寡廉鲜耻不顾行止及好讼多事与罪至十等罚者,分别咨参除名,犯该徒流以上应收所工作,飭令充当书职等项杂役,仍于办结后知照该部存案,其寻常例应罚赎之生监应否褫革开复,会同礼部或学部办理。
- 一、文武生员犯该徒流以上等罪,地方官一面详请斥革,一面即以到官之日扣限审讯,不必俟奉批回始行究拟,贡监生有犯,同。其情节本轻,罪止戒饬者,审明生员移会该学教官,照例发落,详报提学使查核贡监生,由地方官照例发落。
- 一、僧道官有犯,径自提问,及僧道有犯奸盗诈伪,并一应赃私罪名,责令还俗,仍依律例科断,其公事失误,因人连累及过误致罪者,悉准罚赎,各还职为僧为道。
- 一、各处大小土官有犯徒流以上,依律科断,其罪应处罚者,交部议处。
7. 文武官犯公罪
- (凡一应不系私己而因公事得罪者,曰公罪)
- 凡内外大小文武官犯公罪,该处一等罚者,罚俸一月;二等、三等罚,各递加一月;二等罚,两月;三等罚,三月。四等、五等罚,各递加三月;四等罚,六月;五等罚,九月。该处六等罚者,罚俸一年;七等罚,降一级;八等罚,降二级;九等罚,降三级,俱留任。十等罚,降四级调用。如吏部、陆军部《处分则例》,应降级革职戴罪留任者,仍照例留任。吏典犯者,罚金讫,仍留役。
8. 文武官犯私罪
- (凡不因公事己所自犯皆为私罪)
- 凡内外大小文武官犯私罪,该处一等罚者,罚俸两个月;二等,罚俸三个月;三等、四等、五等罚,各递加三月;三等罚,六月;四等罚,九月;五等罚,一年。该处六等罚者,降一级;七等罚,降二级;八等罚,降三级;九等罚,降四级。俱调用。十等罚,革职离任。犯赃者不在此限。吏典犯者,六等罚以上,罢役。
9. 犯罪得累减
- 凡一人犯罪应减者,若为从减、诸共犯罪,以造意者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自首减、谓犯法,知人欲告而自首者,听减二等。故失减、谓吏典故出人罪,放而还获,止减一等。首领官不知情,以失论,失出减五等,比吏典又减一等,还获又减一等,通减七等。公罪递减之类,谓同僚犯公罪,失于入者,吏典减三等。若未决放,又减一等,通减四等。首领官减五等,佐贰官减六等,长官减七等之类。并得累减而复减。如此之类,俱得累减科罪。
10. 以理去官
- (以理,谓以正道理而去,非有别项事故者)
- 凡任满得代、改除、致仕等官,与见任同。谓不因犯罪而解任者,若沙汰冗员、裁革衙门之类,虽为事解任、降等,不追诰命者,并与见任同。封赠官,与其子孙正官同。其妇人犯夫及义绝不改嫁者,亲子有官,一体封赠。得与其子之官品同。谓妇人虽与夫家义绝,及夫在被出,其子有官者,得与子之官品同。为母子无绝道故也。此等之人犯罪者,并依职官犯罪律拟断。应请旨者请旨,应径问者径问,一如职官之法。
11. 无官犯罪
- 凡无官犯罪,有官事发,所犯公罪,应处罚者,俱依律处罚○卑官犯罪,迁官事发,在任犯罪,去任考满、丁忧、致仕之类。事发,公罪应降罚者,依律降罚,罪重于降罚者,依律科断。若事干埋没钱粮、遗失官物,虽系公罪,事须追究明白。应赔偿者赔偿,应还官者还官。但犯一应私罪,并论如律。其吏典有犯公私罪名,各依本律科断。
条例
- 一、无官犯赃,有官事发,照有官参提,以无禄人科断。有官时犯赃,黜革后事发,不必参提,以有禄人科断。
12. 除名当差
- 凡职兼文武官犯私罪,罢职不叙,应追夺诰敕除名削去仕籍。者,官阶、勲。爵皆除。不该追夺诰敕者,不在此限。僧道犯罪,曾经决罚者,追收度牒。并令还俗。职官、僧道之原籍。军民灶户,各从本色,发还原籍当差。
条例
- 一、凡失陷城池,行间获罪,及贪赃革职,各官封赠俱行追夺。其别项革职者免追。
13. 常赦所不原
- 凡犯谋反、叛逆、子孙谋杀祖父母父母、内乱、妻妾杀夫、雇工人杀家长、杀一家非死罪三人、采生折割人、谋杀、故杀、蛊毒魇魅、毒药杀人、强盗、妖言、十恶等真正死罪及侵贪入己、军务获罪者,虽会赦并不原宥,其馀咸得赦除。律未赅载者,一以现奉恩赦条款为断○若奉减等恩旨,则减死从流,流从徒,徒从罚金,亦准此查办。恩赦所不得免者,即恩旨所不得减。
条例
- 一、凡关系军机兵饷事务,俱不准援赦宽免。关系行间、兵饷者乃坐。
- 一、凡侵盗仓库钱粮入己,数在一千两以上拟绞监候之犯,遇赦准予援免,如数逾一万两以上者,不准援免。
- 一、诬告叛逆未决,应拟斩候者,不准援赦,又捕役诬拏良民及曾经犯窃之人,威逼承认,除被诬罪名遇赦尚准援免者,其反坐捕役,亦得援赦免罪外,若将平民及犯窃之轻罪人犯逼认为谋杀故杀强盗者,不准援免。
- 一、以赦前事告言人罪者,以其罪罪之。若干系钱粮、婚姻、田土等项罪,虽遇赦宽免,事须究问明白。应追取者,仍行追取。应改正者,仍行改正。
- 一、文武官员、举人、监生生员及吏典兵役,但有职役之人犯奸盗诈伪,并一应赃私罪名,遇赦取问明白,罪虽宥免,仍革去职役。
- 一、凡问拟徒罪,奏请发往军台效力官犯,不论已未发配,遇赦减免,令该都统及各督抚造册咨部彚奏存案,其有关人命,拟徒常犯遇赦减等,另册报部核办,不得与寻常徒犯按季册报。
- 一、凡触犯祖父母、父母发遣之犯,遇赦查询伊祖父母、父母愿令回家,如恩赦准其免罪者,即准释放,若止准减等者,仍行减徒,其所减徒罪照律收赎追缴释放,傥放回后复经祖父母、父母呈送者,发遣新疆当差。
- 一、凡宗室、觉罗及旗人、民人触犯祖父母、父母呈送圈禁发遣之犯,除恭逢恩赦仍遵定例查询办理外,若遇有犯亲病故,许令亲属呈报各该旗籍,咨明宗人府并行知配所督抚查核原案,衹系一时偶有触犯,尚无怙终屡犯重情,并察看本犯果有闻丧哀痛迫切情状,如系宗室、觉罗,由宗人府奏请释放,如系旗人、民人,由各督抚咨报法部核明奏请释放,如在逃被获,讯明实因思亲起见,又有闻丧哀痛情状者,即免其逃罪,仍发原配安置,不准释回,其逃回后自行投首,及亲属代首者,遇有犯亲病故,准其察看情形,如实系闻丧哀痛,免其发回原配,仍照不应重律治罪,若本系桀骜性成屡次触忤干犯,致被呈送者,不准释回。
- 一、直省地方偶值雨泽愆期,应请清理刑狱者,该督抚一面奏闻,一面飭令问刑衙门将无关人命徒罪以下及牵连待质人犯酌量分别减免省释办结后,彚册咨部存查。
- 一、凡三流安置人犯,系属常赦所得原,毋庸发配者,如原犯系流二千里,在本地习艺所工作已过三年,原犯系流二千五百里,工作已过五年,原犯系满流,工作已过七年,原犯极边及烟瘴地方安置,工作已过八年,遇有减等恩旨,即照满徒人犯例减折罚金追缴释放。
- 一、凡在京、在外已徒而又犯徒,律应总徒四年,及原犯总徒四年、准徒五年者,若遇赦减等,与寻常徒犯一律办理,其诬告人死罪未决,应流三千里加徒役三年者,遇赦减等,减为总徒四年,如所加徒役已满,照寻常流犯减为徒三年。
14. 犯罪存留养亲
- 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而祖父母、高、曾同。父母老七十以上。疾笃废。应侍,或老或疾。家无以次成丁十六以上。者,即与独子无异,有司推问明白。开具所犯罪名并应侍缘由,奏闻,俟取旨后照律收赎。犯徒、流而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人侍养。者,亦照所犯收赎,存留养亲。遣罪人犯准满流收赎。
条例
- 一、大理院及各级审判厅审结遣、流以下人犯,有告称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及其母系属孀妇守节二十年,家无以次成丁者,若例得准留养,如属大、宛二县民人,该县出结府尹确查分报部院,属内外巡警厅管辖地面居住者,该区官出结巡警总厅厅丞确察分报部院,如属外省民人,州县官出结,确察分报部院,俟收赎银两完缴,俱准存留养亲。其各省审结人犯亦照此确察办理。
- 一、死罪及遣、流、徒各犯到案之初,该承审官务将该犯有无祖父母、父母、兄弟、子侄及年岁若干、是否孀妇之子详细取具确供,如漏未取供,交部照例分别议处。若祖父母、父母无存,或现存而未老疾,及伊母本非孀妇,或守节未至二十年,或该犯并非独子,或家有以次成丁之人,与留养之例不符,该地方官知情捏报者,以故出论,如有受贿情弊,以枉法论,失察者亦交部议处,其邻保族长人等,有假捏出结者,照证佐不言实情减本犯罪二等律治罪,若地方官查报后复将假捏情弊自行查明或上司复饬察出,及邻保人等自行首送者,除本犯仍行按照律例拟罪外,官员及邻保人等俱免议。
- 一、凡死罪案件,除谋、故杀及连毙二命,秋审时应入情实无疑之犯,虽亲老丁单毋庸声请留养外,其馀各案核其情节,秋审时应入可矜者,如有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及孀妇独子伊母守节二十年者,该督抚查取各结声明,具奏法部随案核覆,声请留养。其馀秋审并非应入可矜之案,该督抚于定案时止将应侍缘由声明,不必分别应准不应准字样,统俟秋审时法部核定后,先将此项人犯开单进呈恭候钦定,俟奉有谕旨,法部行文各该督抚,将准留各犯飭令该管州县取具犯属族邻人等甘结,加具印结详报,并追取收赎银四十两,如案关人命,以一半给死者家属养赡,一半入官,将该犯保释存留养亲。若定案时非例应留养之人,迨至本届秋审或已经秋审一次归入旧事缓决以后,核其祖父母、父母已成老疾或伊母守节年分符合以及成招时家有次丁嗣经身故,或被杀之人先有父母,后经物故与留养之例相符者,亦准其随时随案奏请留养,京师秋审案件一体遵行,至留养之后复有不安分守法,别生事端,无论罪名轻重即照现犯定拟,不准再行声请。
- 一、殴妻致死之案,除亲老丁单或孀妇独子应准查办留养外,如父母已故,别无兄弟子孙,定案时将应行承祀缘由声明法部,俟秋审后与寻常留养人犯一体开单进呈,其或定案时声请留养之犯,遇有父母先存后故,与承祀之例相符者,该省按察司或提法使亦于秋审时确查报部,统俟奉有谕旨再行取结办理,惟所追赎银尽数入官。
- 一、凡卑幼殴死本宗期功尊长,定案时皆按律问拟,概不准声请留养,其有所犯情节实可矜悯,奉旨改为绞监候者,统俟秋审情实,二次蒙旨免勾奏明,改入缓决之后,由该省按察司或提法使查明该犯应侍缘由,于秋审时报部核办,至殴死本宗缌麻外姻功缌尊长,如有亲老丁单,应行留养,均俟法部于秋审时分别准留不准留开单奏明办理。
- 一、尊长故杀卑幼之案,如有亲老丁单,定案时于折内声明,仍俟秋审时分别情罪轻重办理。
- 一、杀人之犯有秋审应入缓决,应准存留养亲者,查明被杀之人有无父母,是否独子,于本内声明。如被杀之人亦系独子,但其亲尚在,无人奉侍,不论老疾与否,杀人之犯皆不准留养。若被杀之人平日游荡离乡,弃亲不顾,或因不供养赡,不听教训,为父母所摈逐,及无姓名籍贯可以关查者,仍准其声请留养。至擅杀罪人之案与殴毙平人不同,如有亲老应侍,照例声请,毋庸查被杀之家有无父母、是否独子。
- 一、凡犯罪有兄弟俱拟正法者,存留一人养亲,仍照律奏闻请旨定夺。
- 一、凡曾经触犯祖父母、父母,犯案并素习匪类,为父母所摈逐,及在他省获罪,审系游荡他乡远离父母者,俱属忘亲不孝之人,概不准留养,若系官役奉差或客商贸易在外寄资养亲,确有实据及两省地界毗连,相距在数十里以内者,该督抚于定案时察核明确,按其情罪轻重,照例将应侍缘由于奏咨内声叙。
- 一、流、遣人犯核其罪名,系常赦所不原者,毋庸声请留养,若赦款得原之犯,自定案时以至工作未满以前,遇有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或孀妇独子,伊母守节已至二十年,与例相符者,随时咨部准其留养一次,各照所犯本罪追取收赎银两入官。其入所工作有年者,得平均按限折减。若留养之后复犯流置等罪,概不准再行声请,至徒罪非有关十恶,俱得照例留养。
15. 徒流人又犯罪
- 凡犯罪已发未论决又犯罪者,从重科断。徒流遣已决而又犯罪,重于本罪者,亦同。安置复犯当差仍以当差为重。其重犯遣者,加役五年,重犯流者,加役三年,重犯徒者,加役一年。若加役并原犯并计不及后犯年限者,仍从重论,但总不得过四年。后犯之罪轻于本罪者,亦准此。例如遣罪犯流加役三年,遣流犯徒加役一年之类。若犯罚金以下,仍各依数处罚。
16. 老小废疾收赎
-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瞎一目,折一肢之类。犯流罪以下,收赎。犯死罪者,不用此律。其馀侵损于人一应罪名,并听收赎。犯该遣罪者,亦照流罪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瞎两目、折两肢之类。犯杀人谋、故、斗殴。应死者,议拟奏闻,犯反逆者,不用此律。取自上裁。盗及伤人罪不至死。者,亦收赎,谓既侵损于人,故不许全免,亦令其收赎。馀皆勿论。谓除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收赎之外,其馀有犯皆不坐罪。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九十以上犯反逆者,不用此律。其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偿,受赃者偿之。谓九十以上、七岁以下之人,皆少智力,若有教令之者,罪坐令之人。或盗财物,旁人受而将用,受用者偿之。若老小自用,还著老小之人追征。
条例
- 一、每年秋审人犯,现在年逾七十,经覆核拟以可矜,蒙恩宥免减流者,俱准其收赎。
- 一、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者,准其收赎一次,详记档案,若收赎之后复行犯罪,除因人连累过误入罪者,仍准其照例收赎外,如系有心再犯,即各照应得罪名,按律治罪,不准再行收赎。
- 一、凡瞎一目之人有犯徒流遣等罪,俱不得以废疾论赎,若殴人瞎一目者,仍照律科罪。
- 一、凡笃疾杀人之案,如衅起理直回殴适毙者,随案减为流三千里收赎,若理曲肇衅或伤痕较多,及其馀犯一应死罪者,各照本律、本例问拟,毋庸随案声请俱入于秋审分别实缓办理,其缓决之犯,俟查办减等时,核其情节应减流置者,再行依律收赎。
- 一、幼孩杀人之案,除七岁以下、十岁以下仍依律分别办理外,至十五岁以下幼孩致毙人命,如死者年长四岁以上,恃长欺凌,力不能敌,回抵适伤者,随案减为流三千里,若死亦幼孩及伤痕较多者,仍按律拟绞监候,如衅起护亲,不论是否互斗,及护伯叔父母兄姊,并无互斗情形者,亦减为流三千里。
- 一、教令七岁小儿殴打父母者,坐教令者以殴凡人之罪。教令九十老人故杀子孙者,亦坐教令者以杀凡人之罪。
17. 犯罪时未老疾
- 凡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谓如六十九以下犯罪,年七十事发;或无疾时犯罪,有废疾后事发,得依老疾收赎。或七十九以下犯死罪,八十事发;或废疾时犯罪,笃疾时事发,得入上请。八十九犯死罪,九十事发,得入勿论之类。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谓如六十九以下,徒役三年,役限未满,年入七十;或入徒时无病,徒役年限内成废疾,并听准老疾收赎。以徒一年,三百六十日为率,验该徒若干,应赎银若干,除去应役月日,馀该银若干,照律收赎。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谓如七岁犯死罪,八岁事发,勿论;十岁杀人,十一岁事发,仍得上请;十五岁时作贼,十六岁事发,仍以赎论。
18. 给没赃物
- 凡彼此俱罪之赃,谓犯受财枉法、不枉法,计赃,与受同罪者。及犯禁之物,谓如应禁兵器及禁书之类。则入官。若取与不和,用强生事,逼取求索之赃,并还主。谓恐吓、诈欺、强买卖有馀利、科敛及求索之类○其犯罪应合籍没财产,赦书到后,罪人虽在赦前决讫,而家产未经抄札入官,或罪未处决,籍没之物虽已送官,但未经分配与人守掌者,并从赦免。其已抄札入官守掌,及犯谋反、叛逆者,财产不分已未入官。并不准免○若以赃入罪,正赃见在者,还官、主。谓官物还官,私物还主。又若本赃是驴,转易得马,及马生驹,羊生羔,畜产蕃息,皆为见在。其赃已费用者,若犯人身死勿征,别犯身死者,亦同;若不因赃罪,而犯别罪,亦有应追财物,如埋葬银两之类。馀皆征之。若计雇工赁钱私借官车船之类。为赃者,死亦勿征○其估赃者,皆据犯处地方。当时犯时。中等物价估计定罪。若计雇工钱者,一人一日为银一钱二分五釐,其牛马驼骡驴、车船、碾磨、店舍之类,照依犯时雇工赁值,计算,定罪,追还。赁钱虽多,各不得过其本价。谓船价值银一十两,却不得追赁值一十一两之类○其赃罚金银,并照犯人原供成色,从实追征入官给主。若已费用不存者,追征足色。谓人原盗或取受正赃,金银使用不存者,并追足色。
条例
- 一、凡问刑衙门自理罚金及收赎银两,岁底造册申详,上司报法部察核,并应开明罚赎人姓名及数目,晓示各该地方,如有以多报少及隐漏者,督抚奏参,以贪赃治罪。
- 一、京城现审案内,凡应追赃罚赃变赃赎银两,俱将该犯发交本旗籍,该管官定限一年追完,如逾限不行追交,法部即行查参,将承追各官照例议处。
- 一、大理院及京师各级审判厅现审案内违例入官住房、铺面各项房屋,于定案后,大理院则径咨民政部办理,各级审判厅则径咨内外城巡警总厅办理,毋庸原问衙门估变。
- 一、京城现审窃盗案内无主赃物及一切不应给主之赃,如系金珠人参等物,交内务府;银钱及铜铁铅锡等项有关鼓铸者,交度支部;硫磺焰硝及砖石木植等项有关营造者,交农工商部;洋药及盐酒等项有关税务者,交崇文门;其馀器皿衣饰及马骡牲畜,均行文民政部,札行内外城巡警总厅督同该区官当堂估值变价,交度支部汇奏,并将变价数目报法部查核,傥有弊混及变价不完,由法部奏参。
- 一、地方官吏有将入官田房私租于人者,除照数追赔外,仍照侵盗钱粮例治罪。其一应变卖什物,俱勒限一年,眼同本犯家属照数变卖,如逾限未变,器皿衣服仍于本地方勒变,一应金银珠玉等物兑明分两数目,造具清册,眼同本犯家属封固,取具并无更换甘结具文,解交藩库。遇有便员附搭解部,转交崇文门变价。若有窃换等弊,许家人及旁人首告,加倍追赔,仍照侵盗钱粮例治罪。
- 一、田房产业一经入官,即令本犯家属将契券呈堂出业,该管官眼同原主秉公估定,开明价值,出示速售,有愿买者即给与印照,不许原主勒索找价,仍令买主出具并无假冒影射甘结存卷。如该管官纵容原主据占影射,将据占之家属、影射之父兄俱照隐瞒入官财物律,坐赃治罪,该管官并该上司俱照例分别议处。如并无影射等弊,首告之人捏词陷害,按律反坐。至所典房地及质当物件,勒限令原主取赎,归还原本。如逾限不赎,即开明原本价值出示招卖。
- 一、凡追赃人犯,除侵贪官吏仍照例限监追外,其抢夺窃盗之赃,问刑衙门于定案之日严行著追,如果力不能完,即将本犯治罪分别奏咨豁免。
- 一、凡内外官员名下应追因公核减借欠等项,及该员本系分赔代赔,经地方官查明结报家产尽绝无力完缴者,俱照例奏豁,毋庸再于同案各员名下摊追。
- 一、亏空贪赃官吏一应追赔银两,该督抚委清查官产之员,会同地方官,令本犯家属将田房什物呈明时价,当堂公同确估,详登册记,申报上司,仍令本犯家属眼同售卖完项。如有侵渔需索等弊,许该犯家属并买主首告,将侵渔需索之官吏照侵盗钱粮及受枉法赃律治罪。
- 一、缘事获罪应行查抄赀产而兄弟未经分产者,将所有产业查明,按其兄弟人数分股计算,如家产值银十万,兄弟五人每股应得二万,衹将本犯名下应得一股入官,其馀兄弟名下应得者,概行给予。
- 一、凡侵贪之案,如该员身故,审明实系侵盗库帑,图饱私橐者,即将伊子监追。
- 一、强窃盗贼现获之赃,各令事主认领外,如强盗赃不足原失之数,将无主赃物赔补,馀剩者入官,如仍不足,将盗犯家产变价赔偿,若诸色人典当收买盗赃及窃赃,不知情者勿论,止追原赃,其价于犯人名下追征给主。
- 一、应该偿命罪囚遇蒙赦宥,应给被杀家属养赡银二十两,及命案内随案减等,或罪应徒流人犯应追埋葬银两,并老小废疾收赎、过失杀伤收赎、留养收赎各银两,俱勒限一个月追完,有物产可抵者,亦著于限内变交,如审系十分贫难者,量追一半分别给属、入官,若限满勘实力不能完,其由死罪减等及例应流徒人犯,即行收所习艺,一面取具地邻亲族甘结,详请督抚核实,咨部豁免,如有隐匿发觉者,地邻人等照不应重治罪,承追官照例议处,其应行援免及收赎释放人犯仍再限一月,将减半银两著落本犯或亲属完交,不得概行请豁。
- 一、断付死者之财产,遇赦不得免追。
19. 犯罪自首
- 凡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免其罪,若有赃者,其罪虽免,犹征正赃。谓如枉法、不枉法赃,征入官。用强生事、逼取诈欺、科敛、求索之类,及强、窃盗赃,征给主。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谓如窃盗事发自首,又曾私铸铜钱,得免铸钱之罪,止科窃盗罪。若因问被告之事,而别言馀罪者,亦如上科之。止科见问罪名,免其馀罪。谓因犯私盐事发被问,不加拷讯,又自别言曾窃盗牛、又曾诈欺人财物,止科私盐之罪,馀罪俱得免之类○其犯人虽不自首,遣人代首,若于法得相容隐者之亲属为之首,及彼此诘发互相告言,各听如罪人身自首法。皆得免罪,其遣人代首者,谓如甲犯罪,遣乙代首,不限亲疏,亦同自首免罪。若于法得相容隐者为首,谓同居及大功以上亲,若雇工人为家长首及相告言者,皆与罪人自首同得免罪。卑幼告言尊长,尊长依自首律免罪,卑幼依干犯名义律科断。若自首不实及不尽者,重情首作轻情,多赃首作少赃。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自首赃数不尽者,止计不尽之数科之。至死者,听减一等。其知人欲告及逃、如逃避山泽之类。叛是叛去本国之类。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其逃叛者,虽不自首,能还归本所者,减罪二等○其损伤于人因犯杀伤于人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本杀伤法。本过失者,听从本法。损伤于物不可赔偿,谓如弃毁印信、官文书、应禁兵器及禁书之类,私家既不合有,是不可偿之物,不准首。若本物见在,首者,听同首法免罪。事发在逃,已被囚禁,越狱在逃者,虽不得首所犯之罪,但既出首,得减逃走之罪二等,正罪不减。若逃在未经到官之先者,本无加罪,仍得减本罪二等。若奸者,并不在自首之律○若强、窃盗,诈欺取人财物,而于事主处首服,及受人枉法、不枉法赃,悔过回付还主者,与经官司自首同,皆得免罪。若知人欲告,而于财主处首还者,亦得减罪二等。其强、窃盗若能捕获同伴解官者,亦得免罪,又依常人一体给赏。强、窃盗自首免罪后再犯者,不准首。
条例
- 一、小功、缌麻亲首吿,得减罪三等;无服之亲减一等;其谋反、叛逆,未行,如亲属首吿或捕送到官者,正犯倶同自首律,免罪;若已行者,正犯不免。采生折割之案,亦照此办理。
- 一、凡遇强盗系律得容隐之亲属,首告到官,同自首法照例拟断。其亲属本身被劫因而告诉到官者,依亲属相盗律科罪,不在此例。
- 一、强盗同居之父兄伯叔与弟,明知为匪,或分受赃物者,许其据实出首,均准免罪,本犯亦得照例减等问拟。
- 一、被掳从贼,不忘故土,乘间来归者,俱免其罪。
- 一、在监斩绞重囚及遣流徒人犯,如有因变逸出、自行投归者,除谋反、叛逆之犯仍照原拟治罪不准自首外,馀俱照原犯罪名各减一等治罪,若被拏获者,仍照原犯罪名定拟。
- 一、一人越狱,半年内自行投首者,仍照原拟罪名完结。如同伙越狱多人,有一人于限内投首供出同伙于半年内尽行拏获者,将自行投首之犯照原罪减一等发落,傥供出之同伙内尚有一二人未获者,亦仍照原拟罪名完结,如系有服亲属拏首者,亦照本犯自首之例分别完结。
- 一、凡强盗,除杀死人命、奸人妻女、烧人房屋,罪犯深重及殴事主至折伤以上,首伙各犯俱不准自首外,其伤人首伙各盗伤轻平复,如事未发而自首及强盗行劫数家止首一家者,均发遣新疆当差,系闻拏投首者,拟绞监候,未伤人之首伙各盗及窝家盗线事未发而自首者,流三千里,闻拏投首者,发烟瘴地方安置,以上各犯,如将所得之赃悉数投报及到官后追赔给主者,方准以自首论,若赃未投报亦未追赔给主,不得以自首论。
- 一、凡诱拐不知情妇人子女首从各犯,除自为妻妾或典卖与人已被奸污者不准自首外,其甫经诱拐尚未奸污亦未典卖与人即经悔过自首,被诱之人即时给亲完聚者,将自首之犯照例减二等发落。若将被诱之人典卖与人现无下落,诱拐之犯自首者,仍各按例拟罪监禁,自投首到官之日起三年限满,被诱之人仍无下落或限内虽经查获已被奸污者,即将原拟绞候之犯入于秋审办理,原拟流罪之犯即行照原罪发落,傥能限内查获未被奸污给亲完聚者,各于原犯罪名上减一等发落。
- 一、遣流人犯在配、在所或中途脱逃,如有畏罪投回并该犯得相容隐之亲属赴官禀首拏获,俱准免其逃罪,从前役过月日并得准理,若准免一次之后复敢脱逃,虽自行投首及亲属再为首告,俱不准宽免。
- 一、不论强、窃盗犯,有捕役带同投首者,除本犯不准宽减外,仍将捕役严行审究,傥有教令及贿求故捏情弊,将捕役照受财故从律治罪。
- 一、闻拏投首之犯,除律不准首及强盗自首例有正条外,其馀一切罪犯俱于本罪上减一等科断。
20. 二罪俱发以重论
- 凡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罪各等者,从一科断。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馀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所论决之罪,以充后发之数。谓如二次犯窃盗,一次先发,计赃一十两,已工作四月;一次后发,计赃四十两,该工作十月,合贴工作六月。如有禄人,节次受人枉法赃四十两,内二十两先发,已徒一年;二十两后发,合并取前赃,通计四十两,更科全罪徒三年。不枉法赃及坐赃,不通计全科。其应赃入官、物赔偿、官罢职罪止者,罪虽勿论,或重科,或从一,仍各尽本法。谓一人犯数罪,如枉法、不枉法赃,合入官;毁弃器物,合赔偿;职官私罪处十等罚以上,合罢职;无禄人不枉法赃一百二十两以上,罪止流三千里之类,各尽本法拟断。
条例
- 一、凡人命案件按律不应拟抵罪止徒流人犯,除致死二命照律从一科断外,如至三命者,于本罪上各加一等,三命以上者,按照致死人数递加一等,罪止发遣新疆当差,不得加入于死。若致死三命以上例有专条者,仍各照定例办理。至过失杀人至数命者,按死者名数各追银二十两给各亲属收领,毋庸加等治罪。此等案件必须详细研鞫,若核其案情近于过失而情节较重,或耳目所可及,思虑所可到,并非初无害人之意者,应仍照例分别定拟,不得滥引过失杀律收赎。
21. 犯罪共逃
- 凡犯罪共逃亡,其轻罪囚,能捕获重罪囚而首告,及轻重罪相等但获一半以上首告者,皆免其罪。以上指自犯者言,谓同犯罪事发,或各犯罪事发,而共逃者,若流罪囚能捕死罪囚、徒罪囚能捕流罪囚首告;又如五人共犯罪在逃,内一人能捕二人而首告之类,皆得免罪。若损伤人及奸者不免,仍依常法。其因他人犯罪连累致罪,而正犯罪人自死者,连累人听减本罪二等。以下指因人连累而言,谓因别人犯罪,连累以得罪者,如藏匿引送资给罪人,及保勘供证不实,或失觉察关防、钤束听使之类,其罪人非被刑杀而自死者,又听减罪二等。若罪人自首告得免,及遇赦原免,或蒙特恩减罪、收赎者,连累人亦准罪人原免减等赎罪法。谓因罪人连累以得罪,若罪人在后自首告,或遇恩赦全免,或蒙特恩减一等、二等,或罚赎之类,被累人本罪亦各依法全免、减等、收赎。
22. 同僚犯公罪
- 凡同僚犯公罪者,谓同僚官吏连署文案,判断公事差错,而无私曲者。并以吏典为首。首领官减吏典一等,佐贰官减首领官一等,长官减佐贰官一等。官吏如有缺员,亦依四等递减科罪。本衙门所设官吏无四等者,止准见设员数递减。若同僚官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私罪。论,其馀不知情者,止依失出入人罪公罪。论。谓如同僚连署文案官吏五人,若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论,其馀四人虽连署文案,不知有私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论,仍依四等递减科罪○若下司申上司,事有差误,上司不觉失察准行者,各递减下司官吏罪二等。谓如县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之类。若上司行下,事有差误,而所属依错施行者,各递减上司官吏罪三等。谓如布政司行府,府行州,州行县之类。亦各以吏典为首。首领、佐贰、长官依上减之。
23. 公事失错
- 凡官吏公事失错,自觉举者免罪;其同僚官吏同署文案,法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馀人皆免罪。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事若未发露,但同僚判署文案官吏一人能检举改正者,彼此俱无罪责○其断罪失错于入已行论决者,仍从失入人罪论。不用此律。谓死罪已决,流徒罪已收所,工作罚金已处罚讫,此等并为已行论决。官司虽自检举,皆不免罪,各依失入人罪律减三等,及官吏等级递减科之,故云不用此律。其失出人罪,虽已决放若未发露,能自检举贴断者,皆得免其失错之罪。其官文书稽程,官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馀人亦免罪。承行主典之吏不免,谓文案,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此外不了是名稽程。官人自检举者,并得全免。惟当该吏典不免。若主典自举者,并减二等。谓当该吏典自检举者,皆得减罪二等,官全免。
24. 共犯罪分首从
- 凡共犯罪者,以先造意一人为首,依律断拟。随从者,减一等○若一家人共犯,止坐尊长。如僧道徒弟与师共犯,亦同。若尊长年八十以上及笃疾,归罪于共犯罪以次尊长。如无以次尊长,方坐卑幼。谓如尊长与卑幼共犯罪,不论造意,独坐尊长,卑幼无罪,以尊长有专制之义也。如尊长年八十以上及笃疾,于例不坐罪,即以共犯罪次长者当罪。又如妇人尊长与男夫卑幼同犯,虽妇人为首,仍独坐男夫。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造意为首,随从为从。侵谓窃盗财物,损谓斗殴杀伤之类。如父子合家同犯,并依凡人首从之法,为其侵损于人是以不独坐尊长。若共犯罪而首从各别者,各依本罪首从论。仍以一人坐以首罪,馀人坐以从罪。谓如甲引他人共殴亲兄,甲依弟殴兄徒二年半,他人依凡人斗殴论,处二等罚。又如卑幼引他人盗己家财物一十两,卑幼以私擅用财加二等,处四等罚,外人依凡盗论,工作两月之类○若本条言“皆”者,罪无首从;不言“皆”者,依首从法○其同犯擅入紫禁城宫殿等门,若同避役在逃,及同犯奸者,律虽不言“皆”,亦无首从。谓各自身犯,是以亦无首从,皆以正犯科罪。
条例
- 一、凡父兄子弟共犯奸盗杀伤等案,如子弟起意、父兄同行助势,除律应不分首从及其父兄犯该斩绞死罪者仍按其所犯本罪定拟外,馀俱视其本犯科条加一等治罪,概不得引用为从字样。
25. 犯罪事发在逃
- 凡二人共犯罪,而有一人在逃,现获者称逃者为首,更无人证佐,则但据其所称决其从罪。后获逃者称前获之人为首,鞫问是实,还将前人依首论,通计前决之罪,以充后问之数○若犯罪事发而在逃者,众证明白,或系为首,或系为从。即同狱成,将来照提到官,止以原招决之。不须对问。仍加逃罪二等,逃在未经到官之先者,不坐。
条例
- 一、凡二人以上共犯罪,现获者称逃者为首,除首从罪在遣、流、徒以下仍应照律办理外,若人命、强窃盗及拒捕等案正犯在逃未获,为从罪应绞候者,按例定拟入于秋审分别情实缓决办理,其拟入缓决之犯,遇有恩诏,查办所避罪名应准减免者,一体减罪省释。如本罪应得援赦,所避系不准减免者,仍行监禁三年,傥正犯无获,再行收所工作或取保释放,其为首罪应斩绞,为从罪止遣、流、徒或罚金之案。现获者称逃者为首,如现获多于逸犯,供证确凿,以及逸犯虽多而现获之犯系先后拏获,或虽同时并获经隔别研讯实系逃者为首,或事主尸亲旁人指证有据者,即依律拟罪,案内牵连无干之人一概省释,缉获逸犯不须对问。若案内人数众多,仅获一二名,无事主尸亲证佐指认者,俱照现供定罪,系强盗案件,仍令待质,三年限满视正犯有无弋获再行发配,其馀罪应流徒者分别发配留籍,均收入习艺所,按限工作,限满发配人犯即交配所地方官管束,不准回籍。本地工作人犯与罪应罚金者,均取具的保释放,逸犯就获时无论限内限外,俱提回质讯,如原供属实,即照例完结,若实系前获之人为首,还依斩绞罪名问拟。承审官如因定拟在先有意回护者,以出入人罪论。
- 一、内外问刑衙门审办案件,除本犯事发在逃,众证明白照律即同狱成外,如犯未逃走,鞫狱官详别讯问系死罪人犯,务得输服供词,毋得节引“众证明白即同狱成”之律遽请定案。若遣、流以下人犯,本犯狡供不认,果系众证确凿,复经层递亲提研讯,皆无疑义,即照例定拟,系本应具奏之案,照例奏请,其寻常咨行事件即具众证情状咨部覆核完结,如再行控告,均不准理。
- 一、内外现任文武职官,除擅离职役查明尚非实在脱逃者仍照本律办理外,如负罪潜逃,一经拏获,本犯应死者,依常律,如该徒以上发往新疆效力,赎罪仅处罚金者,仍照律加逃罪二等。
- 一、旗下未经赎放之家人逃走属实者,准赴该管衙门投递逃牌,逃走之人不计次数,俱处十等罚给主领回,年六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及自行投回者,俱免罪,如有不服传唤抗拒避匿致伊主报逃者,照子孙违犯教令律治罪,其逃人带逃物件载在原递册内者,准行提,如原册未载,虽告不准行,如所载审系虚开,免其行提,逃人仍治逃罪,庄头拖欠地租偷典地亩并带家业逃走者,将带逃家业分为三分,一分给出首之人,二分给主。
26. 亲属相为容隐
- 凡同居,同谓同财共居,亲属不限籍之同异,虽无服者亦是。若大功以上亲,谓另居大功以上亲属,系服重。及外祖父母、外孙、妻之父母、女婿、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系恩重。有罪,彼此得相为容隐;雇工人义重。为家长隐者,皆勿论。家长不得为雇工人隐者,义当治其罪也○若漏泄其事,及通报消息,致令罪人隐匿逃避者,以其于法得相容隐。亦不坐。谓有得相容隐之亲属犯罪,官司追捕,因而漏泄其事,及暗地通报消息与罪人,使令隐避逃走,故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容隐,及漏泄其事者,减凡人三等;无服之亲减一等。谓另居小功以下亲属○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谓虽有服亲属,犯谋反、谋大逆、谋叛,但容隐不首者,依律科罪,故云不用此律。
27. 处决叛军
- 凡边境重地城池,若有军人谋叛,守御官捕获到官,显迹证佐明白,鞫问招承,申报督抚、提镇审问无冤,随即依律处治,具由奏闻。如在军前有谋叛,能临阵擒杀者,事既显明,机系呼吸。不在此委审、公审之限。事后亦须奏闻。
28. 蒙古及入国籍人有犯
- 凡蒙古人犯罪,照理藩部蒙古例定拟,其馀藩属并因归化入籍者,仍依律科断。
条例
- 一、凡内外蒙古死罪案件,不论所引何律,概归理藩部主稿,咨送大理院覆判,会同具奏,奉旨之后系立决人犯,由理藩部行文该将军都统处决,系监候人犯,由理藩部大理院分咨法部,秋审时由法部会同理藩部办理,其遣罪以下人犯应发遣者,由理藩部咨送大理院覆判,应改折者,由原审衙门判结,其在京蒙古案件咨交地方审判厅审理,仍由部派员翻译。
- 一、青海蒙古人有犯死罪应正法者,照旧例在西甯监禁,其馀一切应拟绞候之犯,俟部覆后解赴甘肃按察使衙门监禁,于秋审时将该犯情罪入于该省招册,咨送法部查核。
- 一、蒙古与民人交涉之案,凡遇斗殴拒捕等事,该地方官与旗员会讯明确,如蒙古在内地犯事者,照刑律办理,如民人在蒙古地方犯事者,即照蒙古例办理。
- 一、蒙古地方抢劫案件,如俱系蒙古人,专用蒙古例,如俱系民人,专用刑律,如蒙古与民人伙同抢劫,核其罪名,蒙古例重于刑律者,蒙古与民人俱照蒙古例问拟,刑律重于蒙古例者,蒙古与民人俱照刑律问拟。
- 一、凡苗人土蛮僮瑶犯罪,例无专条者,无论罪名轻重,悉照民人一律问拟。
29. 本条别有罪名
- 凡本条自有罪名,与名例罪不同者,依本条科断○若本条虽有罪名,其心有所规避罪重者,又不泥于本条。自从所规避之重罪论○其本应罪重,而犯时不知者,依凡人论;谓如叔侄别处生长,素不相识,侄打叔伤,官司推问,始知是叔,止依凡人斗法。又如别处窃盗,偷得大祀神御之物。如此之类,并是犯时不知,止依凡论,同常盗之律。本应轻者,听从本法。谓如父不识子,殴打之后,方始得知,止依打子之法,不可以凡殴论。
30. 加减罪例
- 凡称“加”者,就本罪上加重。谓如人犯处四等罚,加一等,即坐五等罚。或犯处十等罚,加一等,即坐徒一年。或犯徒一年,加一等,即坐徒一年半。或犯徒三年,加一等,即坐流二千里。或犯流二千里,加一等,即坐流二千五百里之类。称“减”者,就本罪上减轻。谓如人犯处五等罚,减一等,即坐四等罚。或犯徒一年,减一等,即坐十等罚。或犯徒三年,减一等,即坐徒二年半之类。惟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二死谓绞、斩,三流谓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各同为一减,如犯死罪减一等,即坐流三千里;减二等,即坐徒三年。犯流三千里者,减一等,亦坐徒三年。加者,数满乃坐。谓如赃加至四十两,纵至三十九两九钱九分,虽少一分,亦不得科四十两罪之类。又加罪止于流三千里,不得加至于死。本条加入死者,依本条。加入绞者,不加至斩。
条例
- 一、发遣新疆罪名,除官犯及例有正条应照例办理外,其馀三流安置以下人犯悉照本条律例问拟,不得用不足蔽辜无以示惩从重加等及加数等字样擅拟发往新疆,其案情错出、律无正条、应折衷至当援引他律他例酌核或实在案情重大罪浮于法,仍按本律例拟罪,将应行加重发遣缘由均于折内声明恭候圣裁,如拒捕脱逃等项载明照本罪加等者,仍各遵照办理。
31. 称乘与车驾
- 凡律中所称“乘舆”、“车驾”及“御”者,如御物、御膳所、御在所之类,自天子言之,而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并同。称“制”者,自圣旨言之,而太皇太后、皇太后懿旨并同。有犯毁失制书,盗及诈为制书,擅入宫殿门之类,皆当一体科罪。
32. 称期亲祖父母
- 凡律称“期亲”及称“祖父母”者,曾、高同。称“孙”者,曾、元同。嫡孙承祖,与父母同。其嫡母、继母、慈母、养母,有犯。与亲母律同。改嫁义绝,及殴杀子孙,不与亲母同。称“子”者,男女同。
33. 称与同罪
- 凡律称“与同罪”者,谓被累人与正犯同罪,其情轻。止坐其罪。正犯至死者,同罪者减一等,罪止流三千里,不在绞、斩之律。若受财故纵与同罪者,其情重。全科。至死者绞。其故纵谋反、叛逆者,皆依本律。绞○凡称“同罪”者,至死减一等;称“罪同”者,至死不减等○称“准枉法论”、“准盗论”之类,事相类,而情轻。但准其罪,亦罪止流三千里。称“以枉法论”、“以盗论”之类,事相等,而情并重。皆与正犯同绞、斩,皆依本律科断。然所得同者律耳,若律外引例发遣等项,则又不得而同焉。
34. 称监临主守
- 凡律称“监临”者,内外诸司统摄所属,有文案相关涉,及别处驻札衙门带管兵粮水利之类。虽非所管百姓,但有事在手者,即为监临。称“主守”者,内外各衙门该管文案,吏典专主掌其事,及守掌仓库、狱囚、杂物之类,官吏、库子、斗级、攒拦、禁子,并为主守○其职虽非统属,但临时差遣管领提调者,亦是监临主守。
35. 称日者以百刻
- (今时宪书每日计九十六刻)
- 凡律称“一日”者,以百刻,犯罪违律,计数满乃坐,仍遵照时宪书每日计九十六刻。计工者,从朝至暮。不以百刻为限。称“一年”者,以三百六十日。如秋粮违限,虽三百五十九日,亦不得为一年。称“人年”者,以籍为定。谓称人年纪,以附籍年甲为准。称“众”者,三人以上。称“谋”者,二人以上。谋状显迹明白者,虽一人,同二人之法。
36. 称道士女冠
- 凡律称“道士”、“女冠”者,僧、尼同。如道士、女冠犯奸,加凡人罪二等,僧、尼亦然。若于其受业师,与伯叔父母同。如俗人骂伯叔父母,徒一年,道、冠骂师,罪同。受业师谓于寺观之内,亲承经教合为师主者。其于弟子,与兄弟之子同。如俗人殴杀兄弟之子徒三年,道、冠、僧、尼殴杀弟子,同罪。
37. 断罪依新颁律
- 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如事犯在未经定例之先,仍依律及已行之例定拟。其定例内有限以年月者,俱以限定年月为断。若例应轻者,照新例遵行。
条例
- 一、律例颁布之后,凡问刑衙门敢有恣任喜怒,引拟失当或移情就例,故入人罪,苛刻显著者,各依故失出入律坐罪。
38. 断罪无正条
- 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无正条者,援引他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申该上司议定奏闻。若辄断决,致罪有出入,以故失论。
条例
- 一、引用律例,如律内数事共一条,全引恐有不合者,许其止引所犯本罪。若一条止断一事,不得任意删减,以致罪有出入。其律例无可引用,援引别条比附者,问刑衙门务宜详慎斟酌情节,声明律无正条,今比照某律、某例科断,或比照某律、某例加一等、减一等科断。案应具奏者,详细奏明,恭候谕旨遵行。若律例本有正条,承审官任意删减以致情罪不符,及故意出入人罪,不行引用正条,比照别条,以致可轻可重者,该上司查出或干部院驳诘,将承审之员指名奏参,按律治罪。
39. 五徒三流二遣地方
- 凡徒役,各照应徒年限,收入本地习艺所工作,限满释放。流犯,照依本省地方,计所犯应流道里定发。该内遣者,发往极边足四千里及烟瘴省分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安置;该外遣者,发往新疆酌拨种地当差。
条例
- 一、各省民人流寓在京、在外犯该徒、流、安置罪名并免死减等之犯,其有应追银两,讯明本犯原籍有产可赔者,移查明确,将该犯解回原籍,追银完交后,徒犯即收入习艺所按限工作。流、置各犯无庸发配者,亦即收所工作。应行发配者,即由原籍督抚定地,将所完银两移交犯事地方,分别给主。如无应追银两,或赃项已经追完,及移查原籍并无产业者,徒罪与毋庸发配之流、置人犯均在犯事地方收所习艺,其流、置应行发配之犯即于犯事地方按本犯原籍应配地方起解发配。若计原籍应配地方即系该犯流寓之所,令各该督抚按照所犯流、置道里远近分别改发,仍回避原籍相近之地。
- 一、凡流、置人犯发配,查明道里表内应发省分,预行咨明配所各督抚,毋庸指定府州,各督抚接咨后,除有土司及苗、瑶、黎、僮等杂处地方不得派拨发往外,馀俱视所犯罪名按照各州县道里远近、在配人犯多寡均匀定地,先期饬知首站州县随到随发,不必解赴督抚衙门,其起解省分并于解犯兵牌内塡明解往某省、入境首站州县、遵照定地转解配所投收申缴字样。
- 一、凡各省应发烟瘴人犯,无论在四千里内外,均编发有烟瘴省分安置。其籍隶烟瘴之云南、贵州、广东、广西四省应发烟瘴人犯,应于隔远烟瘴省分调发,广东省与云南省互调,广西省与贵州省互调。至不足四千里邻近烟瘴之湖南、福建、四川三省应发烟瘴人犯,湖南省发往云南,福建省发往贵州,四川省发往广东。其馀各省有距烟瘴省分较远者,如奉天、吉林、黑龙江应发烟瘴人犯编发广西、贵州二省,甘省之甘州、凉州、西甯、安西、甯夏、肃州等府州及新疆各属应发烟瘴人犯编发云南、贵州二省,均预行咨明各该督抚,先期酌量定地,饬知入境首站州县径行解往照例办理。
- 一、凡流、遣应行发配人犯未起解者,十月至正月终及六月俱停其解发。若已至中途,初冬十月经过州县照常接递,至十一月初一日方准截止,俟次年二月转解。如遇六月照前停留,傥抵配不远并于未起解之先本犯有情愿前进赴配者,取具该犯确供,一体起解,并将不行停解缘由移咨前途接递,仍报法部。惟云南省并无盛暑严寒,各省应配人犯已入该省边境者,照常转解。至流、遣各犯脱逃被获例应解回原配,虽遇隆冬盛暑不准停止。其民人在外省犯罪应行递回原籍发配者,若离籍在一千里以外,遇例应停解月分,亦准停解。其起解及接递州县如有将应行停解之犯而不停解,及将不应停解之犯擅行停解者,均交吏部照例议处。
- 一、回民犯罪应发极边安置者,毋庸编发甘肃等省回民聚集之处。其犯该发遣新疆者,亦不得发往回疆地方。
- 一、凡犯总徒四年准徒五年者,俱照应徒年限收入本地习艺所,工作限满释放。其犯三流及极边或烟瘴地方安置者,核其所犯罪名,如系常赦所不原,即按道里表定地发配,到配一律收所习艺,流二千里者限工作六年,二千五百里者限工作八年,三千里者限工作十年,极边及烟瘴地方安置者工作十二年,限满俱释放。有不愿回本籍者,并准在配所地方入籍为民。如系常赦所得原,无论流、置,俱毋庸发配,即在本籍或犯事地方收所习艺,工作年限照前科算,限满即行释放。犯至外遣者,到配工作十二年,限满仍令种地当差,不准回籍。
- 一、凡新疆民人犯该外遣者,改发广东、广西烟瘴地方,到配收入习艺所工作十二年,限满由该地方官酌量安插,不准回籍。
- 一、凡三流、安置、外遣人犯,如犯系强盗抢夺会匪棍徒等项,到配收入习艺所充当折磨苦工,工作年限俱照本例科算,限满系外遣人犯仍令种地当差,系三流安置人犯,分拨配所各州县安插,令地方官严加管束,不准回籍。
- 一、凡苗蛮瑶僮及夷倮人等有犯流置等罪,无论常赦是否得原,俱收入本地习艺所,按照例定年限工作,限满释放。本罪系外遣者,工作十二年后察看情形,如尚知改悔,从宽开释,若仍怙恶不悛,再加工作五年,限满保释。
- 一、发遣新疆人犯,到配后该抚即将该犯收入习艺所工作十二年,限满酌量所属地方派拨种地,责令当差,并于每年十二月初旬将该处一年内发到遣犯名数同节年问发到配遣犯现存共计若干名,并该处安插遣犯有无脱逃拏获详细声叙,咨报法部照例彚奏。
- 一、犯罪发往新疆种地人犯,如年老力衰不能耕种纳粮者,令该抚酌量该犯年力,应当差使责令承充官给与半分口粮以资养赡,仍令该管官管束。
- 一、凡文武员弁犯五徒及总徒四年准徒五年者,均发军台效力,其年限以应徒之年为断,限满即行释放,毋庸呈缴台费。如系侵贪之案,仍令完缴台费,限满后奏请释回。其无力完缴者,于应徒年限已满之后奏明再行留台,三年限满即行释放,分咨法部、陆军部存查,不必再行奏请。
- 一、发遣新疆效力废员,如该省巡抚酌量差使十年期满,原犯系流、置等罪,加重改发者,该抚即奏请释回。如原犯已至外遣,由本罪发往者再行留戍五年,限满仍具奏请旨。
- 一、各省遣、流人犯定地发配及到配安置,俱声明何司案呈专咨报部。
②职制门〈计9条〉
编辑40. 官员袭荫
- 凡文武官员应合袭荫者,并令嫡长子孙袭荫。如嫡长子孙有故,或有亡殁、疾病、奸盗之类。嫡次子孙袭荫。若无嫡次子孙,方许庶长子孙袭荫。若无庶出子孙,许令弟侄应合承继者袭荫,若庶出子孙及弟侄不依次序搀越袭荫者,徒一年。仍依次袭荫○其子孙应承袭者,本宗及本管衙门保勘明白。移文该部奏请承袭支俸。如所袭子孙年幼,候年一十八岁,方预朝参公役。如委绝嗣无可承袭者,准令本人妻小,依例关请俸给,养赡终身。若将异姓外人乞养为子,瞒昧官府,诈冒承袭者,乞养子流二千里,本家所关俸给,事发截日住罢。他人教令搀越诈冒者,并与犯人同罪○若当该官司知其搀越诈冒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受财扶同保勘,以枉法从重论。
条例
- 一、凡世职犯十恶,关系军机,或因人命强盗实犯死罪,及免死安置,并枉法赃侵盗钱粮,以财行求等案者,本犯之子孙俱不准袭,应以亲兄弟承袭;无亲兄弟,以亲兄弟之子孙,或亲伯叔之子孙承袭。如均无人,按得爵人之谱牒择宗支相近者承袭。若遇恩诏,所获罪与应免之条相符,或奉旨宥免复加录用者,其子孙仍照常开列。
- 一、凡世职将乞养异姓与抱养族属疏远之人诈冒承袭,或用财买嘱冒袭,及受财卖与冒袭,已经到官袭过者,将朦混继立之世职,与以子与世职为嗣之人,并其知情之义子,俱照乞养子冒袭律流二千里,保勘之官罢职,其世职永不得袭。保勘官以首先出与保结者为坐,连名保结者俱依律减等科断,有赃者并以枉法论。若朦胧保送违碍子孙弟侄者,俱照律发落。
- 一、应袭之人若父见在,诈称死亡,冒袭官职者,徒三年。候父故之日,许令以次儿男承袭。如无以次儿男,令次房子孙承袭。
- 一、各处土官袭替,其通事及诸凡色目人等有拨置土官亲族不该承袭之人争袭劫夺仇杀者,俱发烟瘴地方安置。
- 一、銮舆卫校尉缺出,于见役校尉亲生儿男弟侄内选择堪用者替补,如校尉子弟不足,移文民政部将身家殷实民人保送。有朦胧冒替者,以违制论。
41. 滥设官吏
- 凡内外各衙门,有于额定员数外多添设者,当该官吏,指典选者。一人,处十等罚,每三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若受赃,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吏典、书役人等,额外滥充者,徒二年。容留一人,正官处二等罚,首领及吏递加一等,每三人各加一等,并罪止十等罚,罪坐所由○其罢闲官吏,在外干预官事,结揽写发文案,把持官府,蠹政害民者,并处八等罚。再于犯人名下追银二十两,付告人充赏。有所规避者,从重论○若官府税粮由帖、户口籍册,雇募攒写者,勿论。
42. 信牌
- 凡府州县置立信牌,拘提人犯,催督公事。量地远近,定立程限,随事销缴。违者,指差人违牌限。一日,处一等罚,每一日加一等,罪止四等罚○若府州县官遇有催办事务,不行依律发遣信牌,辄亲下所属坐守催并者,处十等罚。所属,指州县乡村言。其点视桥梁、圩岸、驿传、递铺,踏勘灾伤,检尸,捕贼,钞札之类,不在此限。
条例
- 一、内外问刑衙门大小案件凡有差票,务须随时缴销。如遇封印时而案未完结,将票暂行缴销,俟开印另行给票。违者,分别议处。
43. 贡举非其人
- 凡贡举非其人,及才堪时用,应贡举而不贡举者,计其妄举与不举人数,一人,处八等罚,每二人加一等,罪止十等罚。所举之人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主司考试艺业技能,而故不以实者,可取者置之下等,不可取者反置之上等。减二等○若贡举考试。失者各减三等。受赃,俱以枉法从重论。
44. 举用有过官吏
- 凡官吏曾经断罪罢职役不叙者,诸衙门不许朦胧保举。违者,举官及匿过之人,各处十等罚,举官仍罢职不叙。受赃,俱以枉法从重论。若将帅异才,不系贪污规避而罢闲者,有司保勘明白,亦得举用。
条例
- 一、奉旨不准保陞,及曾经获咎不准捐复,并奉特旨永不叙用之文武各员,暨举贡吏员承差人等,曾经考察论劾罢黜,及为事问革例不入选者,傥敢改名弊混,若买求官吏改名弊混,隐匿公私过名,或诈作丁忧起复以图选用,事发问罪,已除授者,流二千五百里;未除授者,徒三年。如系止图顶带荣身,无关铨选,即照违制律治罪,系官革职。其起送官吏,但知情受贿者,流二千里,赃重者,从重论。若原不知情,止是失于觉察者,照常处分发落。
- 一、被革官吏贡监,有易名复捐贡监职衔者,除将复捐贡监职衔革退勒缴执照外,仍照违制律治罪。伊等犯事到官,一面追照缴销,一面即行审拟。
- 一、凡衙役犯侵盗钱粮婪赃等罪,遇赦豁免后,复入原衙门及别衙门应役者,徒三年。该管官知情故纵,及督抚不即纠参者,俱交该部议处。
45. 擅离职役
- 凡官内外文武。吏典吏。无患病、公差之故擅离职役,处四等罚。各留职役。若避难如避难解之钱粮,难捕之盗贼,有干系者。因而在逃者,处十等罚,罢职役不叙;所避事重者,各从重论。如文官随军供给粮饷,避难在逃,以致临敌缺乏;武官已承调遣,避难在逃,以致失误军机。若无所避,而弃印在逃,则止罢职○其在官如巡风官吏、火夫之类。应直不直,应宿不宿,各处二等罚。若主守常川有守。仓库、务场、狱囚、杂物之类,应直不直,应宿不宿,各处四等罚。俱就无失事者言耳。若仓吏不直宿而失火,库子不直宿而失盗,禁子不直宿而失囚之类,自有本律科罪。
46. 擅句属官
- 凡上司催会公事,立文案定期限,或遣牌,或差人,行移所属衙门督并,完报。如有迟错,依律论其稽迟违错之罪。若擅勾属官,拘唤吏典听事,及差占司狱、各州县首领官,因而妨废公务者,上司官吏处四等罚。若属官承顺逢迎,及差拨吏典赴上司听事者,罪亦如之。其有必合追对刑名,查勘钱粮,监督造作重事,方许勾问,事毕随即发落。无故稽留三日者,处二等罚,每三日加一等,罪止五等罚。勾问,谓勾问其事情,非勾拘问罪也。若问罪,则《名例》明开,上司不许径自勾问矣。
47. 交结近待官员
- 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机密事情,夤缘作弊,内外交通,泄露事情。而扶同奏启以图乘机迎合者,皆绞监候。若止以亲故往来,无夤缘等弊者,不用此律。
条例
- 一、罢闲官吏在京潜住,有擅出入禁门交结者,各门盘诘拏送法司问实,发烟瘴地方安置。
- 一、各旗王公所属人员,除服官在京者,如遇年节生辰仍准其向各府往来外,其现居外任,因事来京者,概不许于本管王公处谒见通问,违者,处十等罚。如有夤缘馈送等弊,计赃从其重者论。该管王公容令谒见者,交宗人府照违制律议处。若私通书信有所求索借贷,及先自馈遗希图厚报者,交宗人府计赃治罪。
48. 上言大臣德政
- 凡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执政大臣美政才德者,非关图引用,便系报私。务要鞫问穷究所以阿附大臣。来历明白,犯人连名上言,坐为首者。绞监候。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大臣知情与同罪,亦依《名例》至死减一等法,流三千里。
条例
- 一、督抚等官或升任、更调、降谪、丁忧、离任,而地方百姓赴京保留控告者,不准行,将来告之人审实治罪。若下属交结上官,派敛资斧,驱民献媚,或本官留恋地方,授之意指,藉公行私,审实从重治罪。其有贿嘱百姓保留者,审实将与受官民,俱照枉法赃治罪。至民人附合结党妄预官府之事者,处十等罚。
③公式门〈计11条〉
编辑49. 讲读律令
- 凡国家律令,颁行天下,永为遵守。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每遇年终,在内在外,各从上司官考校。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官,罚俸一月;吏,处四等罚○其百工技艺诸色人等,有能熟读讲解,通晓律意者,若犯过失,及因人连累致罪,不问轻重,并免一次。其事干谋反、叛逆,不用此律○若官吏人等挟诈欺公,妄生异议,擅为更改,变乱成法即律令。者,绞监候。
50. 制书有违
- (天子之言曰制,书则载其言者,如诏、赦、谕、敕之类。若奏准施行者,不在此内)
- 凡奉制书有所施行,而故违不行者,处十等罚。失错旨意者,减三等○其稽缓制书者,一日,处五等罚,每一日加一等,罪止十等罚。
51. 弃毁制书印信
- 凡故弃毁制书,及各衙门印信者,绞监候。若弃毁官文书者,处十等罚。有所规避者,从重论。事干军机、钱粮者,亦绞监候○事干军机,恐致失误,故虽无钱粮,亦绞。若侵欺钱粮,弃毁欲图规避,以致临敌告乏,故罪亦同科。当该官吏知而不举,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不知者,不坐。误毁者,各减三等。其因水火盗贼毁失,有显迹者,不坐○若遗失制书、圣旨、印信者,徒二年半,俱停俸责寻,三十日得见者,免罪。限外不获,依上科罪○若主守官物,遗失簿书,以致钱粮数目错乱者,处八等罚,亦停俸责寻。限内得见者,亦免罪○其各衙门吏典役满替代者,明立案验,将原管文卷交付接管之人。违而不立案交付者,旧吏处八等罚。首领官吏,不候吏典交割,扶同给照起送离役者,罪亦如之。
条例
- 一、凡直省州县,无论正署,俱于离任时,将任内自行审理户婚、土田、钱债等项一切己结卷宗,及犯证、呈状、供词,均于接缝处钤印,照依年月编号登记,注明经承姓名,造册交代。并将历任递交之案,一并检齐,加具并无藏匿抽改甘结,交代接任之员,报明上司查核。其未结各案,分别内结、外结及上司批审、邻省咨查,并自理各项,俱开注事由、月日,造册交代。接任官限一个月,按册查核,如并无隐匿、遗漏,即出具印结,照造款册,由知府、直隶州知州核明加结。详赍巡道、臬司存核查催,臬司查明,仍将印结移送藩司,入于交代案内汇详。知府直隶州交代,亦照此办理。傥有不肖胥吏,不行查明交代者,处八等罚。其有乘机隐匿、添改作弊等情,各按其所作之弊,悉照本条治罪。受财者以枉法从重论。其州县官失察,及造册迟延、遗漏、隐匿并希图省事,或卷不黏连,或黏连不用印,以致胥吏乘机舞弊者,该管上司查参,照例分别议处。
- 一、大小衙门将奉行条例汇齐造册,于新旧交盘之时,一体交盘。如有遗漏,将吏典照遗失官文书律治罪,该管官交部议处。
- 一、各省臬司交代,无论正署,离任时将一应卷宗及自理词讼,毋论已结未结,俱造册钤印、封固,一体移交。其接任臬司,将交代清楚情由,自行陈奏。一面具结详明督抚报部,并将在班书吏加紧防闲,不许籍端出署,如有迟延朦混,即行严究。如因离任事故,不及亲办者,责成首领官关防造册封卷呈办。其道、府、厅员一切卷宗,各照州县钤印造册交代例,报明上司存案。
52. 上书奏事犯讳
- 凡上书若奏事,误犯御名及庙讳者,处八等罚。馀文书误犯者,处四等罚。若为名字触犯者,误非一时,且为人唤。处十等罚。其所犯御名及庙讳,声音相似,字样各别,及有二字止犯一字者,皆不坐罪○若上书及奏事错误,当言“原免”而言“不免”,相反之甚。当言“千石”而言“十石”相悬之甚。之类,有害于事者,处六等罚。申各部错误有害于事者,处四等罚。其馀衙门文书错误者,处二等罚。若所申虽有错误,而文案可行不害于事者,勿论。
53. 事应奏不奏
- 凡军务、钱粮、选法、制度、刑名、死罪、灾异,及事应奏而不奏者,处八等罚;应申上而不申上者,处四等罚○若已奏、已申、不待回报而辄施行者,并同不奏、不申之罪○其各衙门合奏公事,须要依律定拟,明白奏闻。若官吏有规避,将所奏内增减紧关情节,朦胧奏准,未行者,以奏事不实论。施行以后,因事发露,虽经年远,鞫问明白,绞监候。非军务、钱粮,酌情减等。
条例
- 一、大理院遇有京控之案,先由总检察厅详核原呈,分别准駮,果系冤抑难伸,情词真切,或案情较重者,交该院分庭审明咨回本省再审,于一月或两月,视控案之多寡汇奏一次,各案情节于折内分晰注明。如距京较近省分,将原告暂行散禁,提取本省全案卷宗细加查核,再行分别酌办。其关系行政事务,如官吏营私骫法及被参冤抑之类,仍于都察院呈控。
- 一、各省具奏案件,除例内载明应奏各案,或事关重大,或駮令复审,或由死罪减等,例内载明请旨定夺,及声明援例两请者,仍专折具奏外,其馀寻常命盗死罪案件,一律改为汇案具奏,分罪应斩绞立决者为一项,罪应监候者为一项,每折酌量多寡,至多以八案为率,奏交大理院覆判,仍另录供招,先行咨院以备详核奏覆。其由死罪径行减拟遣流人犯,并正犯病故案内馀犯应拟遣流人犯,以及寻常遣流人犯,与徒罪有关人命等项,均详叙案情,专案咨交大理院核定,仍按季咨报法部,列入司法汇报。
- 一、凡审奏命盗等案,如另案内尚有别犯应拟斩绞重罪者,仍照例分案具奏外,如止一犯应拟斩绞,两案罪名相同,例应从一科断者,归于一案内声叙明晰具奏,其另案即咨部完结,如有馀犯问拟安置流罪者,亦随咨案办结。
- 一、文自知县以上,武自守备以上,如有自尽之案,该督抚专折奏闻。
- 一、凡州县官将小民疾苦之情不行详报上司,使民无可控愬者,革职,永不叙用。若已经详报,而上司不接准奏闻者,革职。
54. 出使不复命
- 凡奉制敕出使,使事已完。不复命,干预他事者,与使事绝无关涉。处十等罚。各衙门出使,使事已完。不复命,干预他事者,所干预系常事,处七等罚,军情重事,处十等罚。若使事未完越理理不当为犯分,分不得为侵人职掌行事者,处五等罚○若回还后,三日不缴纳圣旨制敕者,处六等罚,每二日加一等,罪止十等罚。不缴纳符验者,处四等罚。每三日加一等,罪止八等罚○若或使事有乖,或圣旨、制敕、符验有损失之类。有所规避不复命,不缴纳者,各从重论。
55. 官文书稽程
- 凡官文书稽程者,一日,吏典,处一等罚,三日加一等,罪止四等罚;首领官,各减一等。首领官,吏典之头目。凡言首领,正官、佐贰不坐○若各衙门上司遇有所属申禀公事,随即详议可否,明白定夺批示回报。若当该上司官吏,不与果决,含糊行移,上下互相推调,以致耽误公事者,上司官吏处八等罚。其所属下司将可行事件,不行区处,无疑而作疑申禀者,下司官吏罪亦如之。
条例
- 一、内外衙门公事,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并要限内完结。若事干外郡官司,关追会审,或踏勘田土者,不拘常限。
- 一、各部院衙门一切应行事件,俱于堂官批行后五日内行文。其有讹误舛错之处,将承行之员交部议处。如遗漏未行或迟延日久,将管理之员交部分别议处。
- 一、大理院寻常移咨外省案件,如行查家产、关提人犯,俱以文到之日为始,依限查覆,于覆文内将何日接到该院咨文、有无逾限之处,随案声明。傥一时未得清晰,必须辗转咨查,不能依限查覆者,亦即声请展限。如逾限不完,又不声明缘由,仍由该院行催,并知照法部查参,将承办之州县及各该上司俱交部议处。
- 一、凡各省报部难结事件,如通缉已届四十年者,即行查销,毋庸列入汇奏。傥后经缉获,仍行质明办理。
- 一、州县官承审案件,或正犯、或紧要证佐患病,除轻病旬日即痊者毋庸扣展外,如遇病果沉重,州县将起病、病痊月日,及医生医方先后具文通报。成招时出具甘结附送,令该管府州,于审转时查察加结转送。如府州司道审转之时,或遇犯证患病,亦准报名扣除。但病限毋论司府州县,止准其扣展一月。若带病起解,以致中途病毙,照解犯中途患病不行留养例议处。傥系州县捏报假病藉延,立即揭参。府州扶同加结,院司察出,将府州一并开参。如审转之府州司道,无故迟延,捏报患病,希图扣限,及上司徇隐,并交部议处。
- 一、凡州县承审命案,详请检验,上司并未批駮者,仍按限审解外,其有屡次駮查后经批准迟延有因之案,该督抚据实声明报部,准其另行扣限。如有捏饰,照例严参。
56. 同僚代制署文案
- 凡应行上下官文书,而同僚官代判判日。署书名画押。者,处八等罚。若因遗失同僚经手。文案,而代为判署以补卷宗。者,加一等。若于内事情有增减出入,罪重者,从重论。
条例
- 一、各部院衙门司员有偷安偏执,故意推诿不行画押者,该堂官即指名奏参。其实有患病事故告假者,免其议处。若堂官徇情枉法,逼勒画押,该司员密揭都察院,将该堂官指名奏参,如有挟嫌诬告情弊,将该司员照例治罪。
57. 增减官文书
- 凡增减官文书内情节、字样者,处六等罚。若有所规避,而增减者。流罪以下,各加规避。本罪二等,罪止流三千里。未施行者,于加罪上各减一等,规避死罪者,依常律。其当该官吏,自有所避之罪,增减原定文案者,罪与规避同。若增减以避迟错者,处四等罚○若行移文书,误将军马、钱粮、刑名重事紧关字样,译写失错,而洗补更正者,译写之人,处三等罚;首领官员失于对同,减一等。若洗改更正,而有干碍调拨军马及供给边方军需、钱粮数目者,首领官员及译写之人,皆处八等罚。若有规避故改补者,以增减官文书论。各加本罪二等。未施行者,各于规避加罪上减一等。若因改补,而官司涉疑,有碍应付,或至调拨军马不敷,供给钱粮不足,因而失误军机者,无问故、失,并绞监候。罪坐所由,仍分首从。若非军马、钱粮、刑名等事文书,而无规避,及常行字样,偶然误写者,皆勿论。
58. 漏使印信
- 凡各衙门行移出外文书,漏使印信者,当该吏典对同首领官并承发,各处六等罚○全不用印者,各处八等罚○若漏印及全不用印之公文,关系调拨军马,供给边方军需、钱粮者,各处十等罚。因其漏使不用,所司疑虑不即调拨供给,而失误军机者,绞监候。亦以当该吏为首,经管首领官并承发止流三千里○若倒用印信者,照漏用律,处六等罚。
条例
- 一、各部院稿案有将紧要数目字样添改之处,俱用印钤盖,如有疏忽,照例参处。
- 一、奏销册内钱粮总数遗漏印信,及有洗补添注字样,造册之员交部议处,缮册书吏按律治罪。
59. 擅用调兵印信
- 凡统兵将军及各处提督、总兵官印信,除调度军马,办集军务,行移公文用使外,若擅出批帖,假公营私,及为凭照防送物货图免税者,首领官、吏,各处十等罚,罢职役不叙。罪其不能禀阻。正官,奏闻区处。
④户役门〈计12条〉
编辑60. 脱漏户口
- 凡一家曰户,全不附籍,若有田应出赋役者,家长,处十等罚;若系无田不应出赋役者,处八等罚。准附籍有赋照赋,无赋照丁。当差○若将他家人隐蔽在户不另报立籍,及相冒合户附籍,他户,有赋役者,本户家长亦处十等罚;无赋役者,亦处八等罚。若将内外另居亲属隐蔽在户不报,及相冒合户附籍者,各减二等。所隐之人并与同罪,改正立户,别籍当差。其同宗伯叔弟侄及婿,自来不曾分居者,不在此断罪改正之限○其见在官役使办事者,虽脱户,然有役在身,有名在官。止依漏口法○若曾立有户。隐漏自己成丁十六岁以上。人口不附籍,及增减年状,妄作老幼废疾,以免差役者,一口至三口,家长处六等罚,每三口加一等,罪止十等罚。不成丁,三口至五口,处四等罚,每五口加一等,罪止七等罚。所隐人口入籍,成丁者当差○若隐蔽他人丁口不附籍者,罪亦如之。所隐之人与同罪,发还本户,附籍当差○若里长失于取勘,致有脱户者,一户至五户,处五等罚。每五户加一等,罪止十等罚。漏口者,一口至十口,处三等罚,每十口加一等,罪止五等罚。本县提调正官、首领官吏失于取勘致有脱户者,十户,处四等罚,每十户加一等,罪止八等罚。漏口者,十口,处二等罚,每三十口加一等,罪止四等罚。知情者,并与犯人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官吏曾经三次立案取勘,已责里长文状,叮咛省谕者,事发,罪坐里长。如里长、官吏,知其脱漏之情,而故纵不问者,则里长、官吏与脱漏户口之人同罪。若有受财者,并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条例
- 一、直隶各省编审察出增益人丁实数,缮册奏闻,名为“盛世滋生户口册”,其征收钱粮但据康熙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如额征丁粮数内有开除者,即将各该省新增人丁补足额数。至新增人丁傥不据实开报,或有私派钱粮,及造册之时借端需索,该督抚严查奏参。
61. 人户以籍为定
- 凡人户并以原报册籍为定。若诈冒脱免,避己重就人轻者,处八等罚。其官司妄准脱免,及变乱版籍者,罪同。
条例
- 一、凡籍隶顺天府、大宛两县人员出仕时,取具同乡官印结者,各宜细心察核,如有混冒出结,除照例议罪外,遇有承追无著之项,即于定例后出结官名下追陪。
- 一、凡旗人窝窃、窝娼、窝赌及诬告讹诈,行同无赖,不顾行止,并棍徒扰害、教诱宗室为非、造卖赌具、代贼销赃、行使假银、捏造假契、描画钱票,一切诓骗欺诈取财,以窃盗论。准窃盗论及犯诱拐、强奸、亲属相奸者,均销除本身旗档。
- 一、凡旗下从前家奴,不论系赏给、投充及红契、白契所买,是否数辈出力,概听赎身放出为民,报明地方官编入民籍,毋庸稽查旧档及取结咨部核覆。所生子孙,准与平民一体应试出仕,其未经放出及无力赎身者,概以雇工人论。
- 一、营业不正及身家不清白者,概不准入考捐监,如有变易姓名朦混应试报捐者,除斥革外,照违制律治罪。若将良民诬指,希图倾陷拖累者,按诬告律治罪。
62. 私创庵院及私度僧道
- 凡寺观庵院,除现在处所先年额设。外,不许私自创建增置,违者,处十等罚。僧、道、尼僧、女冠还俗。地基材料入官。若僧、道不给度牒,私自簪薙者,处八等罚。若由家长,家长当罪。寺观住持及受业师私度者,与同罪,并还俗。
条例
- 一、民间子弟,户内不及三丁或在十六以上而出家者,俱照不应重律治罪,并罪坐所由。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各罢职,还俗。
- 一、僧、道招徒,除应付、火居等项,不准滥行收受外,其非应付、火居而为例应招徒之僧、道,亦须年逾四十方准招徒一人。若所招之人无罪犯而病故者,准其另招一人为徒。如有年未四十即行招受及招受不止一人者,照违令律治罪。若招受之人身犯奸盗重罪,伊师亦不准再行续招,其有复行续招者,亦照违令律治罪。僧道官容隐者,罪同。地方官不行查明,交部照例议处,所招生徒俱勒令还俗。
- 一、僧、道犯罪,该还俗者,查发各原籍安插,若仍于原寺观庵院或他寺观庵院潜住者,并照不应重律治罪,照旧还俗。其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照违令律治罪。
- 一、僧道如有为匪不法等事,责令僧网、道纪等司,随时举报。傥瞻徇故纵,别经发觉,犯系逆案者,将该管僧网、道纪,照知情故纵逆犯本律,分别已行、未行定罪。若止失于觉察者,照不应重律治罪。
63. 立嫡子违法
- 凡立嫡子违法者,处八等罚。其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庶长子。不立长子者,罪亦同。俱改正○若养同宗之人为子,所养父母无子所生父母有子。而舍去者,处十等罚,发付所养父母收管。若所养父母有亲生子,及本生父母无子,欲还者,听○其乞养异姓义子以乱宗族者,处六等罚。若以子与异姓人为嗣者,罪同。其子归宗○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仍听收养,即从其姓。但不得以无子,遂立为嗣○若立嗣,虽系同宗,而尊卑失序者,罪亦如之,其子亦归宗,改立应继之人○若庶民之家,存养良家女为奴婢者,处十等罚,即放从良。
条例
- 一、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若立嗣之后却生子,其家产与原立子均分。
- 一、无子立嗣,除依律外,若继子不得于所后之亲,听其告官别立,其或择立贤能及所亲爱者。若于昭穆伦序不失,不许宗族指以次序告争,并官司受理。若义男、女婿为所后之亲喜悦者,听其相为依倚,不许继子并本生父母用计逼逐,仍酌分给财产。若无子之人家贫,听其卖产自赡。
- 一、无子立嗣,若应继之人平日先有嫌隙,则于昭穆相当亲族内择贤择爱,听从其便。如族中希图财产,勒令承继,或怂恿择继,以致涉讼者,地方官立即惩治,仍将所择贤爱之人断令立继。其有子婚而故,妇能孀守,己聘未娶,媳能以女身守志,及已婚而故,妇虽未能孀守,但所故之人业已成立,或子虽未娶,而因出兵阵亡者,俱应为其子立后,若支属内实无昭穆相当为其子立后之人,而其父又无别子者,应为其父立继,待生孙以嗣应为立后之子。其寻常夭亡未婚之人,不得概为立后。若独子夭亡,而族中实无昭穆相当可为其父立继者,亦准为未婚之子立继。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周亲,两相情愿者,取具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
- 一、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 一、凡乞养异姓义子有情愿归宗者,不许将分得财产携回本宗。其收养三岁以下遗弃之小儿,仍依律即从其姓,但不得以无子遂立为嗣,仍酌分给财产,俱不必勒令归宗。如有希图资财冒认归宗者,照例治罪。
- 一、因争继酿成人命者,凡争产谋继及扶同争继之房分,均不准其继嗣,应听户族另行公议承立。
64. 收留迷失子女
- 凡收留良人家迷失道路、乡贯子女,不送官司,而卖为奴婢者,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徒二年半。被卖之人不坐,给亲完聚○若收留在逃子女不送官司。而卖为奴婢者,徒二年半。为妻妾子孙者,徒二年。被卖在逃之人,各减一等。若在逃之罪重者,自从重论○其自收留为奴婢妻妾子孙者,罪亦如之。暂时隐藏在家者,不送官司。并处八等罚○若买者及牙保知情,减犯人罪一等,追价入官。不知者,俱处八等罚,追价还主○若买认良人为奴婢者,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徒二年半。
65. 赋役不均
- (赋,取于田产;役,出于人丁)
- 凡有司科征税粮及杂泛差役,各验籍内户口田粮,定立上中下等第科差。若放富差贫,挪移等则作弊者,许被害贫民赴控该上司,自下而上陈告。当该官吏各处十等罚。改正。若上司不为受理者,处八等罚。受财者兼官吏,上司言。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条例
- 一、凡绅衿之家,与齐民一体编次,听保甲长稽查,违者照脱户律治罪,地方官徇情不详报者,交部照例议处。至充保长、甲长,并轮值、支更、看栅等役、绅矜免派,齐民内老疾、寡妇之家,子孙尚未成丁者,亦俱免役。
- 一、军民年七十以上者,许一丁侍养,免其杂派差役。
66. 禁革主保里长
- 凡各处人民,每一百户内议设里长一名,甲首一十名,轮年应役,催办钱粮,勾摄公事。若有妄称主保、小里长、保长、主首主管、甲首。等项名色,生事扰民者,徒二年○其合设耆老,须于本乡年高有德,众所推服人内选充,不许罢闲吏卒,及有过之人充应。违者,处六等罚,革退。当该官吏,处四等罚。若受财枉法,从重论。
67. 点差狱卒
- 凡各处狱卒,于相应惯熟人内,点差应役,令人代替者,处四等罚。
68. 私役部民夫匠
- 凡有司官私役使部民,及监工官私役使夫匠,出百里之外,及久占在家使唤者,有司官使一名,处四等罚,每五名加一等,罪止处八等罚。监工官,照名各加二等,私役罪小,误工罪大。每名计一日,追给雇工银一钱二分五釐。若有吉凶及在家借使杂役者,勿论。监工官仍论。其所使人数不得过五十名,每名不得使过三日,违者以私役论。
69. 别籍异财
- 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处十等罚。须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若居父母丧,而兄弟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处八等罚。须期亲以上尊长亲告乃坐。或奉遗命,不在此律。
条例
- 一、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许分财异居。此谓分财异居,尚未别立户籍者,有犯亦处十等罚。其父母许令分析者,听。
70. 卑幼私擅用财
- 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十两,处二等罚,每十两加一等,罪止十等罚。若同居尊长,应分财物不均平者,罪亦如之。
条例
- 一、嫡、庶子男,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所生,止以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继全分。
- 一、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之人,所有亲女承受。无女者,听地方官详明上司,酌拨充公。
71. 收养孤老
- 凡鳏寡孤独及笃废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处六等罚。若应给衣粮,而官吏克减者,以监守自盗论。凡系监守者,不分首从,并赃论。
条例
- 一、直省州、县所属养济院,或应添造,或应修盖者,令地方官酌量修造,据实估计,报明督抚,在于司库公用银内拨给。仍不时查勘,遇有渗漏之处,即行黏补完固。傥有升迁事故,造入交代册内,取具印结送部。其正实孤贫,俱令居住院内,每名各给印烙年貌腰牌一面。该州县按季到院亲身验明腰牌,逐名散给口粮。如至期印官公务无暇,遴委诚实佐贰官代散,加结申报上司,毋许有冒滥扣克情弊。若州县官不实力奉行者,该督抚即行查参,照例议处。
⑤田宅门〈计10条〉
编辑72. 欺隐田粮
- 凡欺隐田粮,全不报户入册。脱漏版籍者,一应钱粮,俱被埋没,故计所隐之田。一亩至五亩,处四等罚,每五亩加一等,罪止十等罚。其脱漏之田入官,所隐税粮,依亩数、额数、年数,总约其数征纳○若将版籍上自己田土移坵方圆成邱。换段,坵中所分区段,挪移起科等则,以高作下,减瞒粮额,及诡寄田粮,诡寄,谓诡寄于役过年分,并应免人户册籍。影射脱免自己之差役,并受寄者,罪亦如之。如欺隐田粮之类。其减额诡寄之田改正,坵段收归本户,起科当差○里长知而不举,与犯人同罪○其还乡复业人民,丁力少而旧田多者,听从尽力耕种,报官入籍,计田纳粮当差。若多馀占田而荒芜者,三亩至十亩,处三等罚,每十亩加一等,罪止八等罚,其田入官。若丁力多而旧田少者,告官,于附近荒田内,验力拨付耕种。
条例
- 一、凡宗室置买田产,管庄人恃强不纳差粮者,该管官察实,将管庄人等比依功臣欺隐田土律问罪。宗室知而纵容者,交该衙门察议,仍追征应纳差粮。若该管官阿纵不举者,听督抚参奏,交部议处。
- 一、将自己田地应纳钱粮洒派别户者,按数计赃,准枉法论,田地入官,其洒派钱粮,照年分、亩数追征还给代纳之户。
- 一、州县征收粮米之时,预将各里、各甲花户额数的名塡定联三版串,一给纳户执照,一发经承销册,一存州、县查对,按户征收,对册完纳,即行截给归农。其未经截给者,即系欠户,该印官查摘追征。若遇有粮无票,有票无粮等情,即系胥吏侵蚀,严行治罪。
- 一、各乡里书,飞洒诡寄税粮二百石以上者,问拟流二千五百里。
73. 检踏灾伤田粮
- 凡部内有水旱霜雹及蝗蝻为害,一应灾伤应减免之田粮,有司官吏应准告而不即受理申报上司,亲行检踏,及本管上司不与委官覆踏者,各处八等罚。若初复检踏,有司承委官吏不行亲诣田所,及虽诣田所,不为用心从实检踏,止凭里长、甲首朦胧供报,中间以熟作荒,以荒作熟,增减分数,通同作弊,瞒官害民者,各处十等罚,罢职不叙。若致枉有所征免有灾伤当免而征,曰枉征;无灾伤当征而免,曰枉免。粮数,计赃重者坐赃论。枉有所征免粮数,自奏准后发觉谓之赃,故罪重于十等罚,并坐赃论。里长、甲首各与同罪,受财官吏、里甲受财检踏开报不实,以致枉有征免。者,并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检踏官吏及里长、甲首,原来受财,止失于关防,致使荒熟分数有不实者,计不实之田,十亩以下免罪,十亩以上至二十亩,处二等罚,每二十亩加一等,罪止八等罚。官吏系公罪,俱留职役○若人户将成熟田地,移坵换段,冒告灾伤者,计所冒之田,一亩至五亩,处四等罚,每五亩加一等,罪止十等罚。其冒免之田合纳税粮,依额数追征入官。
条例
- 一、凡被灾地方,米船过关,果系前往售卖,免其纳税,给予印票,责令到境之日呈送该地方官钤盖印信,回空查销。如有免税米船偷运别省并未到被灾地方先行粜卖者,将宽免之税加倍追出,仍照违制律治罪。
- 一、凡沿河沙洲地亩被冲坍塌,即令业户报官勘明注册。遇有淤涨,亦即报官查丈,照原报之数拨补。此外多馀涨地,不许霸占。如从前未经报坍,不准拨给。至隔江远户,果系报坍有案,即将多馀涨地秉公拨补。若坍户数多,按照报坍先后,以次照拨。傥补足之外尚有馀地,许召无业穷民认垦,官给印照,仍令各属按数造报。统俟五年大丈,再行履勘,造册送部以定陞除。其报坍报涨在两县接壤之处者,委员会同两邑地方官,据实勘验,秉公拨补。如有私行霸占,将淤洲入官,该户照盗耕官田律治罪。地方官不查丈明确,以致拨补舛错,查出照官吏不用心从实检踏律,分别议处。
- 一、赈济被灾饥民,以及蠲免钱粮,如有官员侵吞入己,数在一千两以上者,照侵盗钱粮例,拟绞监候,其数逾巨万,实在情罪重大者,仍照例拟绞监候。该督抚临时酌量具奏,请旨定夺。其入己之数,虽未至千两以上,而巧立名色,任意克扣及有吏胥串弊绅董分肥情事,即照侵盗钱粮例,加一等治罪。督抚司道府州失于查察者,俱交部议处。
74. 功臣田土
- 凡功臣之家,除朝廷拨赐公田免纳粮当差外,但有自置田土,从管庄人尽数报官入籍。照额一体纳粮当差。违者计所隐之田,一亩至三亩,处六等罚,每三亩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罪坐管庄之人。其田入官,仍计递年所隐粮税,依亩数、年数、额数征纳。若里长及有司官吏阿附踏勘不实,及知而不举者,与管庄人同罪。不知者,不坐。
75. 盗卖田宅
- 凡盗他人田宅卖,将己不堪田宅换易,及冒认他人田宅作自己者,若虚写价钱实立文契典买,及侵占他人田宅者,田一亩、屋一间以下,处五等罚。每田五亩、屋三间,加一等,罪止徒二年。系官田宅者,各加二等○若强占官民山场、湖泊、茶园、芦荡、及金、银、铜、锡、铁冶者,不计亩数。流三千里○若将互争不明及他人田产,妄作己业,朦胧投献官豪势要之人,与者、受者,各徒三年○盗卖与投献等项田产及盗卖过田价,并各项田产中递年所得花利,各应还官者,还官,应给主者,给主○若功臣有犯者,照律拟罪,奏请定夺。
条例
- 一、各省丈量田亩及抑勒首报垦田之事,永行停止,违者以违制律论。
- 一、凡人民告争坟山,近年者以印契为凭,如系远年之业,须将山地字号、亩数及库存鳞册,并完粮印串逐一丈勘查对,果相符合,即断令管业。若查勘不符,又无完粮印串,其所执远年旧契及碑谱等项,均不得执为凭据,即将滥控侵占之人,按例治罪。
- 一、军民人等,将争竞不明,并卖过及民间起科,僧道将寺观各田地,若子孙将公共祖坟山地,朦胧投献王府及内外官豪势要之家,私捏文契典卖者,投献之人,依律问拟。其受投献家长并管庄人,参究治罪。直隶各省空闲地土,俱听民尽力开种,照年限起科,若有占夺投献者,亦照律治罪。
- 一、凡子孙盗卖祖遗祀产并义田及历久宗祠者,俱照盗卖官田宅律定拟,罪止徒三年。知情谋买之人,各与犯人同罪,房产收回给族长收管,卖价入官,不知者,不坐。其祀产义田令勒石报官,或族长自立议单公据,方准按例治罪。如无公私确据,借端生事者,照诬告律治罪。
- 一、凡雇工庄头人等,因伊主外出,私自盗卖所遗田产至五十亩者,流三千里,不及前数者,照盗卖官田律治罪。盗卖房屋,亦照盗卖官宅律科断。谋买之人与串通说合之中保,均与盗卖之人同罪,房产给还原主,卖价入官,其不知者,不坐。傥不肖之徒借端讹诈,照诬告律治罪。
- 一、用强占种屯田五十亩以上不纳子粒者,照数追纳。完日,照强占官民山场律,流三千里。其屯田人等,将屯田典卖与人,至五十亩以上,典主、买主各不纳子粒者,俱照前问拟。若数不满五十亩,及上纳子粒不缺,或因无人承种而侵占者,照侵占官田律治罪。典卖与人者,照盗卖官田律治罪。管屯等官不行用心清查者,参奏,依违制律治罪。
- 一、凡租种山地棚民,除同在本山有业之家公同画押出租者,山主棚民均免治罪外,若有将公共山场一家私召异籍之人搭棚开垦者,照盗卖官田宅律治罪,租价入官,承租之人罪亦如之,为从并减一等。父兄子弟同犯,仍照律罪坐尊长,族长、祠长失于查察,照不应重律科罪。至因召租、承租酿成事端,致有抢夺杀伤者,仍各从其重者论。
76. 典买田宅
- 凡典买田宅,不税契者,处五等罚,仍追契内田宅价钱一半入官,不过割者,一亩至五亩,处四等罚,每五亩加一等,罪止十等罚。其不过割之田入官○若将己典卖与人田宅,朦胧重复典卖者,以所得重典卖之价钱,计赃准窃盗论,追价还后典买之主。田宅从原典买主为业。若重复典买之人及牙保知其重典卖之情者,与犯人同罪,追价入官。不知者,不坐○其所典田宅、园林、辗磨等物,年限已满,业主备价取赎。若典主托故不肯放赎者,处四等罚。限外递年所得多馀花利,追征给主。仍听依原价取赎。其年限虽满,业主无力取赎者,不拘此律。
条例
- 一、告争家财田产,但系五年之上,并虽未及五年,验有亲族写立分书,已定出卖文约是实者,断令照旧管业,不许重分、再赎,告词立案不行。
- 一、卖产立有绝卖文契,并未注有“找贴”字样者,概不准贴赎。如契未载“绝卖”字样,或注定年限回赎者,并听回赎。若卖主无力回赎,许凭中公估找贴一次,另立绝卖契纸。若买主不愿找贴,听其别卖,归还原价。傥已经卖绝,契载确凿,复行告找、告赎,及执产动归原先尽亲邻之说,借端掯勒,希图短价,并典限未满而业主强赎者,俱照不应重律治罪。
- 一、民间置买产业,如系典契,务于契内注明“回赎”字样,如系卖契,亦于契内注明“绝卖,永不回赎”字样,如有混行争告者,均照不应重律治罪。
- 一、凡州县官征收田房税契,照征收钱粮例,别设一柜,令业户亲自赍契投税,该州县即粘司印契尾,给发收执。若业户混交匪人代投,致被假印诓骗者,照不应重律治罪,责令换契重税。傥州县官不黏司印契尾,侵税入己,照例参追。该管之道府直隶州知州,分别失察、徇隐,照例议处。
77. 盗耕种官民田
- 凡盗耕种他人田园地土者,不告田主。一亩以下,处三等罚,每五亩加一等,罪止八等罚。荒田减一等。强者,不由田主。各指熟田、荒田言。加一等,系官者,各通盗耕、强耕荒、熟言。又加二等。仍追所得花利,官田归官、民田给主。
78. 荒芜田地
- 凡里长部内己入籍纳粮当差田地,无水旱灾伤之故荒芜,及应课种桑麻之类,而不种者,计荒芜不种之田地,俱以十分为率,一分,处二等罚,每一分加一等,罪止八等罚。县官各减里长罪二等,长官为首,一分减尽无科,二分方处一等罚,加至六等罚罪止。佐职为从。又减长官一等。二分者减尽无科,三分者方处一等罚,加至五等罚罪止。人户亦计荒芜田地,及不种桑麻之类,就本户田地以五分为率,一分,处二等罚,每一分加一等,追征合纳税粮还官。应课种桑、枣、黄麻、苎麻、棉花、蓝靛、红花之类,各随乡土所宜种植。
79. 弃毁器物稼樯等
- 凡故意弃毁人器物,及毁伐树木稼穑者,计所弃毁之物,即为赃,准窃盗论,照窃盗定罪。罪止流三千里。官物加准窃盗赃上二等。若遗失及误毁官物者,各于官物加二等上减三等。凡弃毁、遗失、误毁,并验数追偿。还官给主。若遗失、误毁私物者,偿而不坐罪○若毁人坟茔内碑碣、石兽者,处八等罚。毁人神主者,处九等罚。若毁损人房屋墙垣之类者,计合用修造雇工钱,坐赃论。一两以下,处二等罚,罪止徒三年。各令修立。官屋加二等。误毁者,但令修立,不坐罪。
80. 擅食田园瓜果
- 凡于他人田园,擅食瓜果之类,坐赃论。计所食之物价,一两以下,处一等罚;二两,处二等罚;计两加等,罪止徒一年。弃毁者,罪亦如之。其擅将挟去及食之者系官田园瓜果,若官造酒食者,加二等。照擅食他人罪,加二等。主守之人给与,及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若主守私自将去者,并以监守自盗论。至四十两,问杂犯,准徒五年。
81. 私借官车船
- 凡监临主守将系官车船、店舍、碾磨之类,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处五等罚。验日,追雇赁钱入官。不得过本价。若计雇赁钱重于五等罚者,各坐赃论,加一等。
⑥婚姻门〈计15条〉
编辑82. 男女婚姻
- 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或有残、废或疾、病、老、幼、庶出、过房同宗、乞养异姓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不愿即止,愿者同媒妁写立婚书,依礼聘嫁。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谓先已知夫身残疾、老幼、庶养之类。而辄悔者,女家主婚人处五等罚;其女归本夫。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者,亦是○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女家主婚人处七等罚;已成婚者,处八等罚。后定娶者男家知情,主婚人与女家同罪,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给后定娶之人。女归前夫。前夫不愿者,倍追财礼给还,其女仍从后夫。男家悔而再聘者,罪亦如之,仍令娶前女,后聘听其别嫁。不追财礼○其未成婚男女,有犯奸盗者,男子有犯,听女别嫁。女子有犯,听男别娶。如定婚未曾过门,私下奸通男女,各处十等罚,免其虽异。不用此律○若为婚而女家妄冒者,主婚人处八等罚,谓如女有残疾,却令姊妹妄冒相见,后却以残疾女成婚之类。追还财礼。男家妄冒者,加一等,谓如与亲男定婚,却与义男成婚。又如男有残疾,却令弟兄妄冒相见,后却以残疾男成婚之类。不追财礼。未成婚者,仍依原定。所妄冒相见之无疾兄弟、姊妹及亲生之子为婚,如妄冒相见男女先已聘许他人,或已经配有室家者,不在仍依原定之限。已成婚者,离异○其应为婚者,虽已纳聘财,期约未至,而男家强娶,及期约已至,而女家故违期者,男女主婚人,并处五等罚○若卑幼或仕宦或买卖在外,其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自卑幼出外之后为定婚,而卑幼不知自娶妻,已成婚者,仍旧为婚。尊长所定之女,听其别嫁。未成婚者,从尊长所定。自定者,从其别嫁。违者,处八等罚。仍改正。
条例
- 一、男女婚姻各有其时,或有指腹、割衫襟为亲者,并行禁止。
- 一、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馀亲主婚。其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婚。若已定婚未及成亲,而男、女或有身故者,不追财礼。
- 一、招婿须凭媒妁,明立婚书,开写养老或出舍年限。止有一子者,不许出赘。其招婿养老者,仍立同宗应继者一人承奉祭祀,家产均分。如未立继身死,从族长依例议立。
- 一、凡女家悔盟另许,男家不告官司强抢者,照强娶律减二等。其告官断归前夫,而女家与后夫夺回者,照抢夺律徒三年。
83. 典雇妻女
- 凡将妻妾受财,立约出典验日暂雇与人为妻妾者,本夫处八等罚;典雇女者,父处六等罚;妇女不坐○若将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处十等罚;妻妾,处八等罚。知而典娶者,各与同罪,并离异。女给亲,妻妾归宗。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仍离异。
条例
- 一、将妻妾作姊妹,及将亲女并姊妹嫁卖与人作妻妾、使女名色,骗财之后,设词托故,公然领去者,照本律加一等,徒一年。赃罪重者,仍从重论。若瞰起程中途聚众行凶,邀抢人财者,除实犯死罪外,馀俱流二千五百里。媒人同媒邀抢者,罪同。
84. 妻妾失序
- 凡以妻为妾者,处十等罚;妻在,以妾为妻者,处九等罚,并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处九等罚,后娶之妻离异。归宗。
85. 逐婿嫁女
- 凡逐已入赘之婿嫁女,或再招婿者,处十等罚,其女不坐。如招赘之女通同父母逐婿改嫁者,亦处十等罚。后婚男家知而娶或后赘者,同罪。未成婚者,各减五等,财礼入官。不知者,亦不坐。其女断付前夫,出居完聚。
86. 居丧嫁娶
- 凡男女居父母及妻妾居夫丧而身自主婚嫁娶者,处十等罚;若男子居父母丧而娶妾,妻居夫丧,女居父母丧而嫁人为妾者,各减二等;若命妇夫亡,虽服满再嫁者,罪亦如之,亦如凡妇居丧嫁人者拟断。追夺敕诰,并离异。知系居丧及命妇而共为婚姻者,主婚人各减五等。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仍离异,追财礼。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丧,除承重孙外。而嫁娶者,处八等罚,不离异。妾不坐○若居父母、舅姑及夫丧,而与应嫁娶人主婚者,处八等罚○其夫丧服满,妻妾果愿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强嫁之者,处八等罚。期亲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妇人及娶者,俱不坐。未成婚者,追归前夫之家,听从守志,追还财礼。已成婚者,给与完聚,财礼入官。
条例
- 一、孀妇自愿守志,其期亲以下卑幼谋占资财,贪图聘礼,用强抢卖尊属、尊长,已成婚者,均拟绞监候。以本妇服制为断,非孀妇亦同。如系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图财抢嫁,照强嫁本律加一等定拟。有服尊属、尊长,照强嫁本律加二等定拟。未成婚者,各减已成婚一等。若中途夺回及娶主自行送回,未被奸污者,均以未成婚论。如并非为图财图产起见,但因家贫不能养赡或虑不能终守辄行强嫁者,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及亲属人等,仍照强嫁本律治罪。傥妇女不甘失节,因而自尽者,不论己未被污,系图财案内期亲以下卑幼,均仍拟绞监候;系强嫁案内缌麻卑幼,流三千里,小功卑幼,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大功卑幼,发烟瘴地方安置,期亲卑幼,拟绞监候。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照强嫁本律加二等问拟。有服尊属、尊长,照强嫁本律加三等问拟。娶主知情同抢者,减正犯罪一等,不知者,不坐。若亲属别无主令改嫁之人,而用强求娶、逼受聘财,致令自尽者,流二千五百里,仍追埋葬银两。其因强抢而取去财物及杀伤人者,各照本律例从其重者论。
- 一、孀妇自愿改嫁,由夫家祖父母、父母主婚,如夫家无祖父母、父母,但有馀亲,即由母家祖父母、父母主婚。如母家亦无祖父母、父母,仍由夫家馀亲主婚,傥夫家主婚受财,而母家统众强夺,及夫家并无例应主婚之人,母家主婚改嫁,而夫家疏远亲属强夺者,均处八等罚。
87. 父母囚禁嫁娶
- 凡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孙自嫁娶者,处八等罚;若男娶妾,女嫁人。为妾者,减二等。其奉囚禁祖父母、父母命而嫁女、娶妻者,不坐,亦不得筵宴。违者,依父母囚禁筵宴律,处八等罚。
88. 尊卑为婚
- 凡外姻有服或尊属或卑幼,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各以亲属相奸论○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己之堂外甥女,若女婿及子孙妇之姊妹,虽无服。并不得为婚姻,违者,男女各处十等罚,并离异。妇女归宗,财礼入官。
条例
- 一、男女亲属尊卑相犯重情,或干有律应离异之人,俱照亲属己定名分,各从本律科断,不得妄生异议,致罪有出入。其情犯稍有可疑,揆于法制似为太重,或于名分不甚有碍者,听各该原问衙门临时斟酌拟奏。
89. 娶亲属妻妾
- 凡娶同宗无服姑侄姊妹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男女各处十等罚。若娶同宗缌麻亲之妻及舅甥妻,各徒一年。小功以上之妻,及收父祖妾者,各以奸论。自徒三年至绞。其亲之妻曾被出及已改嫁,而娶为妻妾者,无服之亲及伯叔母兄弟妻不与。各处八等罚○妾父祖妾不与。各减妻二等。被出、改嫁者,递减之。若原系妻而娶为妾,当从妻论;原系妾而娶为妻,仍从妾减科○若娶同宗缌麻以上姑侄姊妹者,亦各以奸论○除应死外。并离异。
90. 娶部民妇女为妻妾
- 凡府、州、县亲民官,任内娶部民妇女为妻妾者,处八等罚。若监临内外上司官,娶见问为事人妻妾及女为妻妾者,处十等罚。女家主婚人并同罪。妻妾仍两离之,女给亲。两离者,不许给与后娶者,亦不给还前夫,令归宗。其女以父母为亲,当归宗。或已有夫,又以夫为亲,当给夫完聚。财礼入官。恃势强娶者,各加二等。女家不坐,归还前夫,女给亲。不追财礼。若为子孙、弟侄、家人娶者,或和或强。罪亦如之,男女不坐。若娶为事人妇女,而于事有所枉者,仍以枉法从重论。
91. 娶逃走妇女
- 凡娶自己犯罪已发在官而逃走在外之妇女为妻妾,知逃走之情者,与同其所犯之本罪。妇人加逃罪二等,其娶者不加罪。至死者,减一等。离异。不知者,不坐。若无夫又会赦免罪者,不离。一有不合仍离。
92. 强占良家妻女
- 凡豪强势力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绞监候,妇女给亲。妇归夫,女归亲。配与子孙弟侄家人者,罪归所主。亦如之,所配男女不坐。仍离异给亲。
条例
- 一、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从之犯,应照为首绞罪减一等,流三千里。如被逼诱随行,止于帮同扛抬,照未成婚减绞罪五等,徒一年半。其中途夺回及尚未奸污,为从者,审系助势济恶,减为首流罪一等,徒三年。如被逼诱随行,止于帮同扛抬,各照不应重律治罪。
- 一、强夺良家妻女中途夺回,及尚未奸污者,照己被奸占律减一等定拟。若本妇羞忿自尽,不论己未被污,均拟绞监候。若强夺良家妻女,其夫或父母羞忿自尽者,流三千里,致亲属自尽者,徒三年。
- 一、强夺良人妻女卖与他人为妻妾,及投献王府并勋戚势豪之家者,俱拟绞监候。
- 一、凡聚众伙谋抢夺路行妇女,或卖、或自为妻妾、使女及被奸污者,并聚众伙谋入室抢夺妇女,一经抢获出门,即属己成。审实,不分得财与未得财,为首绞立决,为从在场帮抢者,皆绞监候;并未帮抢者,发烟瘴地方安置。知情故买者,减正犯罪一等,不知情者,处八等罚。如图抢入室,尚未抢获,首犯发新疆当差,为从流三千里。至因伙众抢夺妇女拒捕杀人者,无论己成、未成,下手杀人之犯,斩立决,帮殴成伤从犯,不论手足、他物、金刃,均拟绞监候。其并未帮殴首从各犯,仍分别己未抢获妇女本例问拟。其有并非伙众,但强卖与人为妻妾者,拟绞监候。如有拒捕杀伤人者,照抢夺杀伤人例办理。
- 一、凡聚众伙谋抢夺兴贩妇女已成者,为首拟绞监候,为从发烟瘴地方安置。同谋未经同抢之犯,流二千里。如图抢未成,为首发烟瘴地方安置,为从流三千里。同谋未经同抢之犯,徒三年。其有并非聚众,但将兴贩妇女强夺已成者,为首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为从徒三年。同谋未经同抢之犯,徒二年半。若图抢未成,为首徒三年,为从徒二年半。同谋未经同抢之犯,徒二年。如拒捕杀伤兴贩之犯,以凡论。若系本妇之有服亲属,均依罪人拒捕律科断。
- 一、凡聚众伙谋抢夺曾经犯奸妇女已成,无论在途、在室,首犯发遣新疆当差,为从帮抢者,流三千里。同谋未经同抢之犯,徒三年。如图抢未成,首犯流三千里,为从帮抢者,徒三年。同谋未经同抢之犯,徒二年半,其有并非聚众,但将犯奸妇女抢夺已成者,为首流三千里,为从徒三年。谋未经同抢之犯,徒二年半,若图抢未成,为首徒三年,为从徒二年半。同谋未经同抢之犯,徒二年。如妇女犯奸后,已经悔过自新,确有证据者,仍以良人妇女论。
93. 娶娼妓为妻
- 凡文武官并吏娶娼妓为妻者,处六等罚,并离异。归宗,财礼入官。若官员子孙应袭荫者。娶者,罪亦如之,注册候荫袭之日,照应袭本职上。降一等叙用。
94. 僧道娶妻
- 凡僧道娶妻妾者,处八等罚,还俗。女家主婚人同罪。离异。财礼入官。寺观住持知情,与同罪,以因人连累,不在还俗之限。不知者,不坐○若僧道假托亲属或僮仆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奸论。以僧道犯奸加凡人和奸罪二等论,妇女还亲,财礼入官。系强者,以强奸论。
95. 出妻
- 凡妻于七出无应出之条及于夫无义绝之状,而擅出之者,处八等罚。虽犯七出,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多言、盗窃、妒忌、恶疾。有三不去,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有所娶无所归。而出之者,减二等,追还完聚○若犯义绝,应离而不离者,亦处八等罚。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情既已离,难强其合○若夫无愿离之情。妻辄背夫在逃者,徒二年,听其离异。其妻因逃而辄自改嫁者,加二等。其因夫弃妻逃亡,三年之内不告官司而逃去者,处八等罚;擅自改嫁者,处十等罚。妾各减二等。有主婚媒人,有财礼,乃坐。无主婚人,不成婚礼者,以和奸、刁奸论○若立契议雇之使女背家长在逃者,处八等罚,给还家长,因而嫁人者,处十等罚。追缴未满工值,免其离异○窝主及知情娶者,各与妻妾使女同罪;财礼入官。不知情者,主娶者言。俱不坐。财礼给还○若由妇女之期亲以上尊长主婚改嫁者,罪坐主婚,妻妾止得在逃之罪。馀亲主婚者,馀亲,谓期亲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长、卑幼主婚改嫁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
条例
- 一、妻犯七出之状,有三不去之理,不得辄绝。犯奸者,不在此限。
- 一、期约已至五年,无过不娶,及夫逃亡三年不还者,并听经官告给执照,别行改嫁,亦不追财礼。
96. 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
- 凡嫁娶违律,若由男女之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及外祖父母主婚者,违律之罪。独坐主婚。男女不坐。馀亲主婚者,馀亲,谓期亲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长、卑幼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得减一等。其以奸论。至死者,除事由男女,自当依律论死,其由主婚人并减一等。主婚人虽系为首,罪不入于死,故并减一等。男女已科从罪,至死亦是满流,不得于主婚人流罪上再减○其男女被主婚人威逼,事不由己,若男年二十岁以下,及在室之女,虽非威逼。亦独坐主婚,男女俱不坐。不得以首从科之○未成婚者,各减已成婚罪五等。如绞罪减五等,徒一年半,馀类推减○若媒人知情者,各减男女主婚。犯人罪一等;不知者,不坐○其违律为婚各条称离异、改正者,虽会赦但得免罪。犹离异、改正。离异者,妇女并归宗○财礼,若娶者知情,则不论已、未成婚,俱追入官;不知者,则追还主。
条例
- 一、凡绅衿庶民之家,如将使女年至二十五岁不行婚配者,照不应重律治罪,即令择配。
- 一、凡嫁娶违律应行离异者,与其夫及夫之亲属有犯,如系先奸后娶、或私自茍合、或知情买休,虽有媒妁婚书,均依凡人科断。若止系居丧嫁娶、或有妻更娶、或将妻嫁卖,娶者果不知情,实系明媒正娶者,虽律应离异,有犯仍按服制定拟。
- 一、八旗内务府三旗人,如将未经挑选之女私行许聘者,将主婚之人照违制律治罪。
⑦仓库门〈计23条〉
编辑97. 钱法
- 凡钱法,设立宝源、宝泉等局,鼓铸制钱,内外俱要遵照度支部议定数目,一体通行。其民间金银、米麦、布帛诸物价钱,并依时值,听从民便。使用。若阻滞不即行使者,处六等罚。
条例
- 一、各省行用铜圆,如经纪牙行人等于交易时,不照钱面数目字样任意折减,及与铺户人等通同舞弊,减成定价,甚至造言煽诱抗不收使,将为首阻挠者徒二年,随同附和者徒一年。
98. 收粮违限
- 凡收夏税,所收小麦。于五月十五日开仓,七月终齐足。秋粮,所收粮米。十月初一日开仓,十二月终齐足。如早收去处,豫先收受者,不拘此律。若夏税违限至八月终,秋粮违限至次年正月终,不足者,其提调部粮官、吏典,分催里长、欠粮人户,各以粮税十分为率,一分不足者,处六等罚,每一分加一等,罪止十等罚。官吏、里长受财而容拖欠者,计所受赃以枉法从重论。分别受赃、违限轻重。若违限一年之上不足者,人户、里长处十等罚,提调部粮官、吏典照例拟断。
条例
- 一、凡文武乡绅进士举人生员贡监及有顶戴人员,应纳钱粮以十分为率,如有欠数,各州县逐户开出另册详报,欠至四分以下者,问革为民,处六等罚;欠至七分以下者,问革为民,处八等罚;欠至十分以下者,问革为民,处十等罚。俱以次年奏销以前为限,不足分数者照例治罪,仍严催未完钱粮。如革后全完者,仍准开复。傥州县并不另册详报,别经发觉,交部议处。
- 一、凡兵役有应输之粮抗玩不纳者,该州县即将未完钱粮数目开明,移令所辖衙门著本管官弁照数追完移交州县,如不实力催追完解,即照州县催征钱粮未完分数律议处。其上司书役有抗粮不纳者,该州县一面详报上司,一面严行拘拏革役追比。如上司有阿庇袒护,州县有瞻徇等弊,均照例议处。
99. 多收税粮斛面
- 凡各仓主守官役,收受税粮,听令纳户亲自行槩,平斛交收,作正数即以平收者作正数。支销,依例准除折耗。若仓官、斗级不令纳户行槩,踢斛淋尖,多收斛面在仓者,处六等罚;若以所多收之附馀粮数,总计赃重于六等罚者,坐赃论,罪止十等罚。此皆就在仓者言,如入已,以监守自盗论。提调官吏知而不举,与同罪。多粮给主。不知者,不坐。
条例
- 一、凡收放粮草去处,如有匪徒借端滋事,盘踞把持,挟诈分肥,打搅仓场者,各于所犯本罪上加一等定拟。各仓管事之人不行禀举者,照不应为律治罪。
100. 隐匿费用税粮课物
- 凡运送本户应纳税粮课物,如蚕丝、铜、铁之类。及应追入官之物,已给交送运。而隐匿肥己私自费用不纳,或诈作水火、盗贼损失,欺罔经收官司者,并计所亏欠物数,准窃盗论。罪止流三千里。其部运官吏知隐匿诈妄之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此系公罪,各留职役,若受财故纵,以枉法从重论。小户附搭侵匿者,仍依此律准窃盗。
101. 揽纳税粮
- 凡揽纳他人税粮者,处六等罚,著落本犯赴仓照所揽数纳足,再于犯人名下,照所纳数追罚一半入官○若监临主守,官役挟势揽纳者,加罪二等。仍追罚一半入官○其小户畸残田零零丁,不足以成一户。米麦,因便凑数于本里纳粮人户处附纳者,勿论。包揽侵费正数及多科费用,以诓骗论。若侵欺,以监守自盗论。包与者,照不应重律治罪。
102. 虚出通关朱砂
- (凡钱粮通完,出给印信长单为通关。仓库截收,则暂给红批照票为朱钞)
- 凡仓库收受一应系官钱粮等物原数本不足,而监临主守通同有司提调官吏,虚出通关给发者,计所虚出之数,并赃,不分摊各犯,皆以监守自盗论○若委官盘点钱粮,数本不足,扶同监临提调官。申报足备者,罪亦如之。亦计不足数,以监守自盗论,并赃。受财者,计入己赃以枉法从重论○其监守不收本色,诈言奉文折取财物,虚出朱钞者,亦以监守自盗论。纳户知情,减二等,原与之赃入官,不知者,不坐,其赃还主○通上同僚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至死减等。不知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以失觉察论。
条例
- 一、州县交代,如将已征钱粮侵蚀亏空,捏称民欠,令后官接受,或仓储米谷收存不慎,库储官物遗失不全,接任官立即揭报该管上司奏参,于前官名下著追。如该管上司护庇离任之员,及该管道府州畏虑分赔,因而抑勒交盘者,许被勒之员直揭部院代为陈奏。其所揭抑勒之司道府州等官,该督抚据实确审定拟,如有干连督抚,将具揭及亏空之员押赴来京奏交大理院确审,将抑勒之督抚一并从重议处。或系诬捏枉揭,照例治罪。傥前官亏空,以及米谷霉变,官物短少,后官容隐不报,出结接受,至本身离任始诿诸前任者,应将欠项及米谷官物照数追赔,仍治以瞻徇接受之罪。其揭报之员准赴部呈请于别省调补,傥调补省分该管上司因前揭报之故多方搜求借端诬陷者,并许该员于都察院呈辩,果系冤抑,将该管上司交部议处,如系该员借名诬辩,从重治罪。
103. 附馀钱粮私下补数
- 凡各衙门及仓库,但有附馀钱粮,须要尽实报官,明白立案,于正收薄内另作数。支销。若监临主守将增出钱粮私下销补别项事故亏折之数,瞒官作弊者,不分首从,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其亏折追赔还官○若内库收受金帛,当日交割未完者,不许带出。许令附薄寄库。若有馀剩之物,本库明白立案正收,开申度支部作数。若解户朦胧将金帛等物出外者,不分多少。绞。杂犯,准徒五年。守门官失于盘获搜检者,处十等罚。金帛等物追还官。
104. 私借钱粮
- 凡监临主守,将系官钱粮等物乃金帛之类,非下条衣服之属。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者,虽有文字,文字兼文约、票批、薄籍。并计所借之赃以监守自盗论。其非监守之人借者,以常人盗仓库钱粮论。监守坐以自盗,非监守止以常人盗,追出原物还官○若将自己物件抵换官物者,罪亦如之。自己物件入官。
条例
- 一、府州县春间借出仓榖,秋收后勒限征比,务于十月中全完,造具册收,详请该管上司加结申报督抚,咨送度支部查核。如有绅衿及牙行蠹役将家人佃户姓名影射零星领出入己,积至二三十石者,绅衿斥革,牙行蠹役处十等罚,俱照追入仓。其代为造册之乡保地方有无受赃分别治罪。该管上司不行揭参,交部议处。
- 一、凡遇地方荒歉,借给贫民米石谷麦,或开垦田土借给牛具籽种,以及一切吏役兵丁人等办公银两,原系奏明咨部行令出借,傥遇人亡产绝,确查出结奏请豁免。如有捏饰侵渔,以及未经报明私行借动者,即行奏参按律治罪。
- 一、凡支销钱粮,均有一定款项额数。如有违例开销,著落擅动滥给之员赔补。傥上司官因为数繁多,一人不能归结,派令属员公捐还项,或逼令接任官按股分赔,将抑勒之上司官照例治罪。
- 一、凡州县亏空钱粮,如果民欠未完,捏报全完,或私自借给百姓仓粮,其私借钱粮之员,及捏报官员,应照虚出通关朱钞律,计所虚出之数并赃皆以监守自盗论。其实在民欠民借,仍著落原借欠之人完纳,其挪移钱粮有项可抵者,即令接任官催征补项。若捏报私借挪移之项,该员情愿一年内代民全完者,准其复还原职。
- 一、亏空人员,除查明正犯家产尽数追赔外,如有属员借支借领,及同官挪借出有印领者,将所有借欠之项责令追还以抵该员亏空,仍分别议处。至平日债负,或帮助亲友,及同官私借,虽有文约书(扎)[札]记簿,并无印领,止许自行取讨。若混请开抵亏空者,无论远近年分概不准行,如将无干之人肆行诬赖,将正犯照图赖诬扳治罪。承追各官徇庇正犯听从开抵妄拏无辜追比者,照故勘平人律治罪。受贿得赃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因规避处分指引开欠者,承追官照将亲族滥行著落追赔例革职,该管上司官交部分别议处。
105. 私借官物
- 凡监临主守,将系官什物、衣服、毡褥、器玩之类,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处五等罚。过十日,各计借物坐赃论,减二等。罪止徒二年,各追所借还官。若有损失者,依毁失官物律,坐罪追赔。有心致损,依弃毁官物计赃准窃盗论加二等,罪止流三千里。误毁及遗失者,减弃毁之罪三等,徒二年,并追赔。
106. 挪移出纳
- 凡各衙门收支钱粮等物,已有文案,以备照勘合。以行移,典守者自合依奉出纳。若监临主守不正收,正支,如不依文案勘合。挪移出纳,还充官用者,并计所挪移之赃,准监守自盗论。系公罪○若各衙门不给半印勘合,擅出权宜票帖,关支或给勘合,不立文案放支,及仓库但据权帖不候勘合,或已奉勘合不附薄放支者,罪亦如之。各衙门及典守者,并计支放之赃,准监守自盗论○其出征镇守军马经过去处,合付行粮草料,明立文案,即时应付,具数开申合干上司准除,不在擅支之限。违而不即应付者,处六等罚。
条例
- 一、凡地方有军需公务,督抚不及咨奏者,行令该州县垫办,或挪库项,或垫己资,先行详明督抚,办完十日内,即照实价申详。该督抚照时价核实于文到半月内奏报,度支部亦于文到日半月内核定议覆,行文该布政司不论库项己资即令给发。傥州县申报过限,或督抚奏报后期,俱交吏部议处。若该州县报价不实,及督抚不核实奏报希图冒销者,度支部即行奏参,州县照侵欺例治罪,督抚司道等官照徇庇例议处。
- 一、各省仓榖减价平粜,其价值解存司库,或就近之道府库,至秋收务依原粜之数领价买补。其买补仓榖时价不敷,于本邑粜卖盈馀银两内动支。傥榖价昂贵,不能于次年买补,声明报部展限。若故意迟延不行买补,以玩视仓储奏参,傥遇州县交代未及秋收买补之期,所存价值无亏,即令新任领买,不得掯勒推诿,违者将该员及该管各官分别议处。
- 一、凡州县官交代其存仓米谷,除实应出粜存价未买之银,照例准其接收外,如前任官私行出粜,及仓粮亏缺折银交代者,照例奏参仍留任所,按数买补。并令接任之员查明,出具并无粜多报少、籴少报多,折银抵交确实印结申报,违者一并奏参究追。该管上司不能查出,照徇庇例议处。
- 一、上司逼勒所属挪移库银,本官自行首告者,审实上司照贪官例治罪,下属免议。逼勒至死者,家属赴控,上司如不行准理,许赴都察院大理院具告,审实以逼勒至死之上司抵罪,不行准理之上司革职。
- 一、凡挪移库银五千两以下者,仍照律拟杂犯流总徒四年。其挪移五千两以上至一万两者,拟实犯流三千里。若挪移一万两以上至二万两者,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二万两以上者,虽属挪移,亦照侵盗钱粮例拟绞监候。统限一年,果能尽数全完俱免罪,其未至二万两者,仍照例准其开复。若不完,再限一年追完,减二等发落。二年限满不完,再限一年追完,减一等发落。若三年限满不能全完者,除完过若干之外,照现在未完之数治罪。
- 一、州县亏空钱粮仓榖,该督抚立即奏参。一面于任所严追,一面行查原籍,并该员历过任所有无隐寄,将其家产悉数查封。如任所无完即变价补完,若承追地方官不行查明,致有漏报及徇情隐匿者,均交部议处。迟延至三月以上,照钦部事件迟延例议处。
- 一、凡各府州县亏空仓榖,以榖一石照银五钱定罪。麦豆膏粱青粿等杂粮并同。系侵蚀入己者,照侵欺钱粮例拟断。系挪移者,照挪移库银例拟断。其仓榖令接任官于秋成榖贱时,申详督抚藩司酌动何项钱粮,照时价先行买补。该府州县出具仓收,道府直隶州知州加结报部。于亏空人员及妻子名下勒限一年,将动用银两照数追补还项,如逾限不完,亦照勒追库银例分别治罪。若有将仓榖侵盗入己,捏称霉烂亏空者,仍照侵欺钱粮例治罪。
- 一、凡亏空之案,审出民欠挪垫是实,除将本犯照例议罪外,另限四个月委员彻底清查,出具并无假捏影射印结。再令接任官出具认征印结,仍向欠户催征,如限满不完,将接征官照例参处。傥本无实欠,接任官通同捏结,察出照捏欠之数与本犯同罪,仍令分赔。
- 一、凡追赔还官各项银两,有较原参之数浮多者,仍给还本人。
107. 库秤雇役侵欺
- 凡仓库务场,局院库秤、斗级,若雇役之人,受雇之人即是主守,或侵欺,或借贷,或移易,二字即抵换也。系官钱粮,并以监守自盗论。若雇主同情分受赃物者,罪亦如之。其知情不曾分赃,而扶同雇役者,以所盗物捏作见在。申报瞒官,及不首告者,减自盗一等,罪止十等罚。不知者,不坐。
条例
- 一、凡粮重仓多州县,印官不能兼顾,遴点老成书吏收粮。如有佥派匪人侵蚀漕粮者,书吏照监守自盗律例计赃治罪,侵蚀米石即著该吏名下严行追补,州县官交部议处。
108. 冒支官粮
- 凡管军官吏,冒支军粮入己者,计所冒支之赃,准窃盗论。取之于军,非取之于官也,故止准窃盗论。若军已逃故,不行扣除而入己者,以常人盗官粮论。若承委放支而冒支者,以监守自盗论。
109. 钱粮互相觉察
- 凡仓库务场、官吏、攒拦、库子、斗级,皆得互相觉察。若知侵欺、盗用、借贷系官钱粮,已出仓库,匿而不举及故纵者,并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十等罚○若官吏虚立文案,挪移出纳,及虚出通关,另有本律。其斗级、库子、拦头,不知者,不坐。
条例
- 一、凡侵盗钱粮案内隐匿故纵之官吏攒拦库子斗级,如正犯限内完赃例得减免者,亦各于应得本罪上分别减免。
110. 仓库不觉被盗
- 凡有人非监守。从仓库中出,守把之人不搜检者,处二等罚。因不搜检,以至盗物出仓库而不觉者,减盗罪二等。若夜直更之人不觉盗者,减三等。仓库直宿官攒、斗级、库子非正直本更。不觉盗者,减五等。并罪止十等罚。故纵者,各与盗同罪。至死减一等。若被强盗者,勿论。互相觉察与此不觉被盗,官吏皆系公罪,仍留职役。隐匿不举与此故纵皆系私罪,各罢职役。
111. 守支钱粮及擅开官封
- 凡仓库官攒、斗级、库子,役满得代,不得离去。所收钱粮、官物,并令守候支放尽绝,若无短少,方许官攒各离职役。斗库还家。其有应合相沿交割之物,听提调官吏监临盘点见数,不得指廒、指库交割,违者,各处十等罚○若仓库所收官物有印封记,其主典不请原封官司阅视而擅开者,处六等罚。其守支盘点及擅开各有侵盗等弊者,俱从重论,追赔入官。
112. 出纳官物有违
- 凡仓库出纳官物,当出陈物而出新物,则价有多馀。应受上物而受下物则价有亏欠。之类,及有司以公用和雇、和买,不即给价,若给价有增减不如价值之实者,计通上言。所亏欠当受上物而受下物,及雇买不即给价,即给价减不以实,各有亏欠之利。及多馀当出陈物而出新物,及雇买给价增不以实,各有多馀之利。之价,并计所亏欠、所多馀坐赃论。以钱粮不系入己,雇买非充私用,故罪止徒三年,赃分还官、给主○若应给俸禄未及期而豫给者,罪亦如之○其监临官吏统上论知而不举,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条例
- 一、各省采买一应仓粮谷石,务令州县等官平价采买运仓,不许转发里递派买。至驿递所需草豆,令有驿各官平价采买,亦不得派发里递苦累小民。应需运价,准令开销,敢有私派勒买,及短给价值强派,强拏民力运送者,坐赃治罪。
113. 收支留难
- 凡收受支给官物,其当该官吏,无故二字看重。留难刁蹬,不即收支者,一日,处五等罚,每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守门人留难者,不放入计日论。罪亦如之○若领物、纳物之人到有先后,主司不依原到次序收支者,处四等罚。
条例
- 一、凡钱粮物料等项解送到部,当该官吏限文到三日内即行查收掣给批回。如无故不收完给批者,照律计日治罪。至书役人等指称估验掣批挂号等项费用名色,借端包揽索诈者,许解官解役即于该部首告,交送地方审判厅照蠹役诈赃例治罪。系官革职问罪,该管官失察者交部议处。
- 一、各仓书役头目人等,向关米之人勒索得财者,照蠹役诈赃例治罪。其已经斥革书役,复在现充书役头目身后影射把持勒索者,亦照此办理。若甫经影射办事,尚未得赃者,处十等罚。书役头目有心容隐朋比为奸者,均革役,与首犯同罪。
114. 起解金银足色
- 凡收受纳官诸色课程,变卖货物,起解金银,须要足色。如成色不及分数,提调官吏及估及煎销人匠,各处四等罚,著落均赔还官。官有侵欺,问监守盗,知情通同,故不收足色,坐赃论。
115. 损坏仓库财物
- 凡仓库及积聚财物,主守之人,安置不如法,晒晾不以时,致有损坏者,计所损坏之物价,坐赃论,罪止徒三年。著落均赔还官○若卒遇雨水冲激,失火延烧,若仓库内失火,自依本律,徒二年。盗贼分强、窃。劫夺,事出不测,而有损失者,委官保勘覆实,显迹明白,免罪不赔。其监临主守官吏,若将侵欺借贷挪移之数,乘其水火盗贼,虚捏文案,及扣换交单籍册,申报瞒官希图幸免本罪。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同僚知而不举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条例
- 一、凡各府州县仓厫,傥于渗漏处既不黏补,应盖造处又不详请,以致米谷霉变者,革职,动帑买补。勒限一年照数追赔,一年限内全完免罪,开复原官。一年以外赔完,免其治罪,不准开复。二年之内不完,即照律治罪,仍著落家属赔缴。如遇交代,应将仓厫造入交代册内,责成接任官切实查验。如有木植毁烂倾圮渗漏,即行揭报,将原任官交部议处赔修,霉烂米谷勒限赔补。接任官徇情滥受,别经查出,亦交部议处赔修,霉烂米谷并即勒限赔补。限内不完,均照律治罪。
116. 转解官物
- 凡各处征收钱帛,买办军需,成造军器等物解部,其起运长押官,及解物人,安置不如法,致有损失者,计所损失之物,坐赃论,著落均赔还官。若船行卒遇风浪,及外人失火延烧,或盗贼劫夺,事出不测而有损失者,申告所在官司,委官保勘覆实,显迹明白,免罪不赔。若有侵欺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若起运官物,不运原本色,而辄赍财货于所纳去处收买纳官者,亦计所买馀利为赃,以监守自盗论。
条例
- 一、凡运解饷鞘数系一万两者,拨防护兵二名,防护役四名。二万两以上,酌量加派。傥兵役有于中途私回者,解官即报明该督抚奏参将该管文武照少拨解役例议处,中途私回之兵役斥革名粮。
- 一、护解饷鞘,务须申请兵役防护,按站行走。若管解官不申请防护,不经由大路,以致有失者,著落管解官全赔。若管解官已请防护,又系经由大路,而饷鞘被失者,该管地方文员分赔一半,差委不慎之大员分赔三分,解员赔二分。如解员不能赔补,亦著差委之大员赔补。武员照例处分,免其分赔。
- 一、管押饷鞘失事之兵役,如有知情同盗,仍照常人盗仓库钱粮例分别首从定拟外,其违例雇替、托故潜回、无故先后散行者,减首犯罪一等。其依法管解偶致疏失,审有确据者,减二等治罪。若系勾通强劫,照盗劫官帑例治罪。
- 一、州县起解地丁等项银两,管解丁役,潜行小路,沿途不请拨护,即未被失,亦照不应重律治罪。
- 一、委解铜斤,照解饷之例按运更换,如有递年长令管解者,将原委之上司交部议处。傥局内书役炉头人等于收铜之时,任意轻重,照收支留难律治罪。查有勒索情弊,照诈欺取财律计赃准窃盗论。失察之该管官交部严加议处。其各省委解颜料等项,亦照此例按批更换。
- 一、承办铜斤之厂员运员,不以公事为心,因循怠惰,以致厂铜缺额,运泸逾限者,均革职,发往新疆效力。数年后厂铜日旺,渐有积馀,泸店底铜亦日增充裕,遇有天时之不齐,物力之偶绌,间有缺额迟运为数无几者,度支部再行核酌情形,请旨办理。
117. 拟断赃罚不当
- 凡拟断赃罚财物,应入官而给主,及应给主而入官者,坐赃论,罪止十等罚。
条例
- 一、凡查估追变之员勘报不实,瞻徇延缓以致帑项悬缺者,著令代赔。若查勘本无不实,催追本无徇纵,衹因变抵不敷,以致公帑悬缺,仍在本人名下归结,不得向查估追变之人勒令代赔,违者以违制论。
- 一、凡侵盗应追之赃,著落犯人妻及未分家之子名下追赔,如果家产全无不能赔补,在旗参佐领骁骑校、在外地方官取具甘结,申报都统督抚奏明豁免结案。傥结案后,别有田产发觉,尽行入官,承追申报各官革职,所欠赃银米谷,著落赔补,督催等官照例议处。内外承追督催武职,俱照文职例议处。
118. 守掌在官财物
- 凡官物,当应给付与人,已出仓库而未给付;若私物,当供官用,已送在官而未入仓库,均为官物。但有人守掌在官,官司委佥守掌之人。若有侵欺、借贷者,并计入己赃以监守自盗论。若非守掌之人侵欺者,依常人盗仓库律论。其有未纳而侵用者,经催里纳保歇,各照隐匿包揽欺官取财科断,不得概用此律。
119. 隐瞒入官家产
- 凡抄没财产,除谋反、谋叛依律酌量抄没,其馀有犯,律不该载者,财产不在抄没入官之限。违者,依故入人流罪论。抄没尚未入官,作未入官,各减一等○若抄札入官家产而隐瞒田土者,计田以欺隐田粮论。若隐瞒财物、房屋、孳畜者,坐赃论。各罪止十等罚,所隐财产并入官,罪坐供报之人○若里长同情隐瞒,及当该官吏知情者,并与同罪,计所隐赃重于十等罚者,坐赃论,全科○受财者,计赃以枉法各从重论;以枉法之重罪论,分有禄、无禄。失觉举者,减供报人三等,罪止五等罚。
条例
- 一、凡一切应追入官财产,如已经豁免后,查出隐匿,除挪移案内隐匿者,仍照隐匿本律治罪外,如侵盗案内隐匿者,不论原案未完之数,计所隐财产价值之多寡,照坐赃律治罪。
- 一、凡应追官员赃赔各项银两,若原籍任所查明财产尽绝,实在无可著追者,任所官出具切实印结,由原籍加结,奏请豁免。旗员由本旗查明具结,咨部办理。
- 一、凡欠帑人员,或因独力难赔,或因产尽无著,遂将分居别业之兄弟亲族,并不知情之亲友旁人,巧借认帮名目,转辗株连,勒令赔补者,将承审承追各官均照违制治罪。
- 一、凡亏空入官房地内,如有坟地,及坟园内房屋看坟人口祭祀田产,俱给还本人,免其入官变价。
⑧课程门〈计4条〉
编辑120. 盐法
- 凡犯无引私盐凡有确货即是,不必赃之多少。者,徒三年。若帯有军器者,加一等。流二千里。盐徒诬指平人者,加三等。流三千里。拒捕者,绞监候。盐货、车、船、头匹并入官。道涂引领秤手牙人及窝藏盐犯寄顿盐货者,徒二年半。受雇挑担駄载者,与例所谓肩挑背负者不同。徒二年。非应捕人告获者,就将所获私盐给付告人充赏。同贩中有一人能自首者,免罪,一体给赏。若一人自犯而自首,止免罪不赏,仍追原赃○若私盐事发,止理见获人盐。如获盐不获人者,不追;获人不获盐者,不坐。当该官司不许听其展转攀指,违者,官吏以故入人罪论。谓如人盐同获,止理见发,有确货无犯人者,其盐没官,不须追究。
- 凡盐场灶丁人等,除岁办正额盐外,夹带馀盐出场,及私煎盐货卖者,同私盐法,该管总催知情故纵及通同货卖者,与犯人同罪。
- 凡妇人有犯私盐,若夫在家,或子知情,罪坐夫、男。其虽有夫而远出,或有子幼弱,罪坐本妇。
- 凡买食私盐者,处十等罚;因而货卖者,徒三年。
- 凡管理盐务,及有巡缉私盐之责文武各衙门,巡获私盐,即发有司归勘,原获各衙门不许擅问。若有司官吏通问原获各衙门脱放者,与犯人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其罪之重论。
- 凡管理盐务,及有巡缉私盐之责文武各衙门,设法差人于该管地面,并附场紧关去处,常川巡禁私盐。若有透漏者,关津把截官及所委巡盐人员,初犯,处四等罚;再犯、三犯,递加一等;公罪。并留职役。若知情故纵,及容令兵役随同贩卖者,与犯人同罪;私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巡获私盐入己不解官者,徒三年。若装诬平人者,加三等。流三千里。
- 凡起运官盐,每引照额定斤数为一袋,并帯额定耗盐,经过批验所,依引目数掣挚秤盘。随手取袋,挚其轻重。但有夹带馀盐者,同私盐法○若客盐越过批验所,不经掣挚及引上不使关防者,处九等罚,押回,逐一盘验。尽盘盐而验之,有馀盐以夹带论罪。
- 凡客商贩卖有引官盐,当照引发盐,不许盐与引相离,违者,同私盐法○其卖盐了毕,十日之内不缴退引者,处四等罚○若将旧引不缴影射盐货者,同私盐法。
- 凡起运官盐,并灶户运盐上仓,将带军器,及不用官船起运者,同私盐法。
- 凡客商将验过有引官盐,插和沙土货卖者,处八等罚。
- 凡将有引官盐,不于拘定应该行盐地面发卖,转于别境犯界货卖者,处十等罚。知而买食者,处六等罚,不知者,不坐,其盐入官。
条例
- 一、越境如淮盐越过浙盐地方之类。兴贩官司引盐至三千斤以上者,流二千里。其客商收买馀盐,买求掣挚至三千斤以上者,亦照前例问发。掣验官吏受财及经过官司纵放,并地方甲邻里老知而不举,各治以罪。掣验官吏受财,依枉法;经过官司里老地方火甲,依知罪人不捕;邻佑依违制。巡捕官员乘机兴贩至三千斤以上,亦照前例问拟。须至三千斤,不及三千斤,在本行盐地方虽越府省仍依本律。
- 一、凡聚众十人以上兴贩私盐,带有军器杀人者,为首并杀人之犯,拟绞立决,未下手之犯,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伤人者,为首依律拟绞监候,下手之犯发烟瘴地方安置,未下手之犯流三千里。虽带军器不曾拒捕者,为首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为从流二千里。
- 一、凡贩私盐徒,如有略置货物,装点客商,被官兵格伤后挟制控告者,除聚众贩私杀人罪犯应死无可复加外,馀于巡获私盐装诬平人满流律上加一等,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
- 一、凡收买肩贩官盐,越境货卖,审明实非私枭者,除无拒捕情形仍照律例问拟外,其拒捕者照罪人拒捕律加罪二等。傥拒捕殴人至折伤以上者,绞监候,杀人者亦绞监候;为从各减一等。下手帮殴之人以为从论。
- 一、除行盐地方大伙私贩严加缉究外,其贫难小民,及妇女孤独无依者,许于本州县报明验实注册,每日赴场买盐四十斤挑卖,只许陆路,不许船装,并越境至别处地方,及一日数次出入。如有违犯,仍分别治罪。
- 一、巡盐兵捕自行夹带私贩,及通同他人运贩者,照私盐加一等治罪。
- 一、拏获贩私盐犯,务须先将买自何人何地,以及买盐日月数目究明,提集犯证,并密提灶户煎盐火伏簿扇查审确实。如系大伙兴贩,将本犯并卖盐及窝顿之人照律治罪。本犯不据实供出,于应得本罪上加一等。如审系诬攀,依律加三等。若向老幼孤独零星收买,实不能供出姓名者,仍以本罪科断。承审官曲为开脱,照故出人罪律从重参处。不能审出诬攀者,交部议处。若审出买自场灶,将该管盐场大使并沿途失察各官奏参议处。其得赃包庇之兵役,从重治罪。
- 一、拏获私盐,限四个月完结。人盐并获者,所获盐货车船头匹等项全行赏给。如获盐而不获人,确查盐犯实系脱逃者,以一半赏给,一半充公。傥有故纵情事,无论巡役、兵丁,受贿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未受贿者处十等罚革退,所获盐货等项一概充公。
- 一、凡运盐船户,偷窃商盐整包售卖者,分别首从计赃科罪,所卖之赃照追给主,如追不足数,将船变抵。其押运商厮起意通同盗卖者,依雇工人勾引外人同盗家长财物例治罪;如非起意,止通同偷卖分赃者,依雇工人盗家长财物科断。若商厮稽察不到,被船户乘机盗卖者,照不应重律治罪。如押运之人,或系该商亲族,仍分别有服无服,照亲属相盗律例科断。
- 一、埠头明知船户不良,朦混揽装,及任意扣克水脚,致船户途间乏用,盗卖商盐者,照写船保载等行恃强代揽勒索使用扰害客商例治罪。船户变赔,不足之赃并令代补。如无前项情弊,止于保雇不实者,照不应重律治罪。
- 一、凡商雇巡役,仍照例办理,不得擅带枪枝外,其各省派出缉私员弁兵役准其携带枪枝,编列字号。遇有大伙私枭,抢窃贼匪,持械拒捕者,许放枪抵御,登时格杀者勿论。若非格杀,或遇零星小贩,及离属大伙而非持械拒捕,或缉私兵役所带枪枝并无官编字号,实系抵御聚众私枭,辄行放枪致有杀伤者,各依罪人不拒捕而擅杀伤律分别科断。至准带枪枝之处,一俟枭贩稍戢即行停止。傥准带枪枝缉私大员,仍以力不能擒借口,即以故纵私盐律从重惩究。
- 一、凡盐商雇募巡役,由州县详明运司,转报盐院。有名者,如因缉拏盐匪,致被杀伤,或杀伤盐匪者,各照贩私拒捕杀伤,并擅杀伤罪人本律例科断。若仅报州县有名,并未详司报院者,仍各以凡斗杀伤及兴贩私盐本律例,从其重者论。
- 一、盐商雇募巡役,如遇私枭大贩,即飞报营汛协同擒拏。其雇募巡役不许私带枪枝,违者照私藏军器律治罪。失察之地方官交部照例议处。
- 一、盐船在大江失风失水者,查明准其装盐复运。傥有假捏情弊,以贩私律治罪。
- 一、引盐淹消具报到官,该地方州县官即会同营员查勘确实,限一月内通详盐道。该道于详到之日起,限半月内核转,以凭饬商补运,限三月内过所运口岸。该盐政仍将淹消补运盐斤数目报部,其沿途督抚及该管盐道知府随时查察,如有州县营员扶同商人捏报,及勒索捺搁情弊,即行指名奏参,商人照例治罪。
121. 私茶
- 凡犯私茶者,同私盐法论罪。如将已批验截角退引,入山影射照出支茶者,以私茶论。截角,凡经过官司一处验过、将引纸截去一角,革重冒之弊也。
条例
- 一、仿造假茶五百斤以上者,本商并转卖之人,俱徒三年。若店户窝顿在一千斤以上,徒二年半。
- 一、甘肃茶商赴楚买茶,每茶一千斤,准带附茶一百四十斤,令产茶地方官给发船票,开明该商引目茶数,不得另给印票收茶。其应行盘查之地方官,悉照引目及正附茶斤验放,不许掯勒留难,如于部引之外有搭行印票,及附茶不依所定斤数,多带私茶者,即行查拏,照私盐律治罪。查验地方官故纵失察者,照失察私盐例处分。至五司变卖茶斤,如有地僻引多,壅滞不能行销者,各商具呈该司,详报甘督,行令往卖司分,照数盘查,听其发卖办课。
122. 匿税
- 凡客商匿税不纳课程者,处五等罚,物货一半入官。于入官物内,以十分为率,三分付告人充赏;务官、攒拦自获者,不赏。入门不吊引,同匿税法。商匠入关门,必先取官置号单,备开货物,凭其吊引,照货起税○若买头匹不税契者,罪亦如之,仍于买主名下,追征价钱一半入官。
条例
- 一、京师及在外税课司局批验茶引所,但系纳税去处,皆令客商自纳。若权豪无籍之徒,结党把持,拦截生事,搅扰商税者,徒罪以上加一等治罪。
- 一、奉天省军民人等,潜赴边外蒙古地方,兴贩私酒进边,不及百斤,处九等罚;一百斤以上,处十等罚;二百斤以上,徒一年;每百斤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至沿边三十里以内,贫民肩挑背负进边售卖,或易钱换物及自用者,不在禁限,每人仍不得过五十斤,如至五十斤以上,照兴贩例治罪,酒俱变价入官。
- 一、奉天省各处烧锅轮流值年,准其协同该地方差役,在边内盘查兴贩私酒之人送官究治。失察旗民地方官,照失察私入围场例议处,兴贩之犯由何边门经过、由何边栅偷越,该边门章京知而故纵者,与犯同罪;失于觉察者,官减三等,罪止十等罚;军兵又减一等,罪坐值日者。如该烧锅人并兵役等受贿故纵,及妄拏借端讹诈,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 一、奉天省边内烧锅,开写发票卖酒,随粮价高低定值,不准任意增至倍蓰,违者照违制律治罪。如偷运边酒影射渔利,照兴贩私酒例加一等治罪。
- 一、奉天省沿边以内店铺收买零酒,不得过五百斤,傥寄顿至五百斤以上,开给发票出境渔利者,将店铺照兴贩私酒按斤治罪。
123. 人户亏兑课程
- 凡民间周岁额办茶盐商税诸色课程,年终不纳齐足者,计不足之数,以十分为率,一分,处四等罚,每一分加一等,罪止八等罚,追课纳官○若盐运司、盐场、茶局及税务、河泊所等官,不行用心催办课,程。年终比附上年课额亏欠兑缺者,亦以十分论,一分,处五等罚,每一分加一等,罪止十等罚,所亏课程著落追补还官○若人户已纳,而官吏人役有隐瞒不附薄,因而侵欺借用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
条例
- 一、在京在外官员眷口船只,过关除无货物照常验放,胥吏人等毋得任意需索外,如有奸牙地棍假称京员名帖,或京员子弟执持父兄名帖讨关夹带货物希图免税者,该管关员即行查拏究治。如该管关员不行详查及明知瞻徇,照例议处。
⑨钱债门〈计3条〉
编辑124. 违禁取利
- 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处四等罚,以馀利计赃,重于四等罚者,罪止十等罚○若监临官吏于所部内举放钱债,典当财物者,不必多取馀利,有犯即处八等罚。违禁取利,以馀利计赃,重于八等罚者,准不枉法论,并追馀利给主。兼庶民、官吏言。其负欠私债,违约不还者,五两以上,违三月,处一等罚,每月加一等,罪止四等罚;五十两以上,违三月,处二等罚,每一月加一等,罪止五等罚;百两以上,违三月,处三等罚,每一月加一等,罪止六等罚,并追本利给主○若豪势之人,于违约负债者,不告官司,以私债强夺去人孳畜产业者,处八等罚。无多取馀利,听赎不追。若估所夺畜产之价过本利者,计多馀之物罪有重于八等罚者,坐赃论,罪止徒三年。依多馀之数追还。主○若准折人妻妾子女者,处十等罚。奸占加一等论。强夺者,加二等。徒一年半。因强夺而奸占妇女者,绞监候。所准折强夺之人口给亲,私债免追。
条例
- 一、监临官吏于所部内举放钱债典当财物者,即非禁外多取馀利,亦按其所得月息,照将自己货物散与部民多取价利计赃准不枉法论,强者准枉法论。不枉法各主者折半科罪律减一等问罪,所得利银照追入官。至违禁取利,以所得月息全数科算,准不枉法论,强者准枉法论,并将所得利银追出,馀利给主,其馀入官。
- 一、佐领骁骑校领催等,有在本佐领或弟兄佐领下指扣兵丁钱粮放印子银者,照官吏于所部内举放钱债违禁取利律加一等治罪,伙同放印子银者以为从论减一等;如非在本佐领下举放重债勒取兵丁钱粮,及民人违禁向八旗兵丁放转子印子长短钱、扣取钱粮者,照私放钱债本律加一等治罪,利银均勒追入官。佐领骁骑校领催等代属下兵丁指扣钱粮保借者,照不应重律治罪;其指米借债之人,照不应为律科断;自行首出者免其治罪,所欠债目并免著追。失察之该管文武各官俱交部分别议处。八旗佐领每月仍将有无放债之人出具印结呈报该参领,按季加结呈报都统查核。
- 一、听选官吏人等借债,与债主及保人同赴任所取偿,至五十两以上,借者革职,债主及保人照不应重律治罪,债追入官。
- 一、放债之徒,用短票扣折违例巧取重利者,严拏治罪,其银照例入官,受害之人许其自首免罪,并免追息。
125. 费用受寄财产
- 凡受寄他人财物、畜产而辄费用者,坐赃论,以坐赃致罪律。减一等。罪止徒二年半。诈言死失者,准窃盗论。减一等。罪止徒三年。并追物还主。其被水火、盗贼、费失,及畜产病死有显迹者,勿论。若受寄财物而隐匿不认,依诓骗律。如以产业转寄他人户下,而为所卖失,自有诡寄盗卖本条。
条例
- 一、凡典商收当货物自行失火烧毁者,以值十当五,照原典价值计算,作为准数;邻火延烧者,酌减十分之二,按月扣除利息照数赔偿。其米麦豆石棉花等麤重之物,典当一年为满者,统以贯三计算,照原典价值给还十分之三;邻火延烧者,减去原典价值二分,以减剩八分之数给还十分之三,均不扣除利息。至染铺被焚,即着开单呈报地方官逐一估计,如系自行失火者,飭令照估赔还十分之五,邻火延烧者饬赔十分之三,均于一月内给主具领。其未被焚烧及搬出各物,仍听当主染主照号取赎。傥奸商店伙人等于失火时有贪利隐匿乘机盗卖等弊,即照所隐之物按所值银数计赃准窃盗论,追出原物给主;若衹以自己失火为邻火延烧,希图短赔价值者,即计其短赔之值为赃,准窃盗为从论,分别治罪。如典商染铺及店伙人等图盗货物,或先有亏短,因而放火故烧者,即照放火故烧自己房屋盗取财物及凶徒图财放火故烧人房屋各本律例从重问拟。
- 一、典铺被窃,无论衣服、米豆、丝棉、木器、书画以及金银、珠玉、铜铁铅锡各货,概照当本银一两,再赔一两;如系被劫,照当本银一两再赔五钱;均扣除失事日以前应得利息。如赔还之后起获原赃,即给与典主领回变卖,不准原主再行取赎。染铺被窃,照地方官估报赃数,酌赔十分之五;如系被劫,酌赔十分之三,均令于一月内给主收领。如赔赃之后起获原赃,给与该铺具领,由地方官出示晓谕,令原主归还所得赔赃之资,将原物领回,仍查明已染未染分别付给染价。傥奸商店伙人等于失事后有贪利隐匿乘机盗卖等弊,即照所隐之物,按所值银数计赃准窃盗论;若衹以窃报强,希图短赔价值者,即计其短赔之值为赃,准窃盗为从论,分别治罪。
126. 得遗失物
- 凡得遗失之物,限五日内送官,官物尽数还官,私物召人识认,于内一半给与得物人充赏,一半给还失物人,如三十日内无人识认者,全给。五日限外不送官者,官物,坐赃论;罪止徒三年,追物还官。私物减坐赃二等,物一半入官,一半给主。若无主全入官○若于官私地内掘得埋藏无主之物,并听收用。若有古器、钟鼎、符印异常之物,非民间所宜有者。限三十日内送官。违者,处八等罚,其物入官。
⑩市廛门〈计5条〉
编辑127. 私充牙行埠头
- 凡城市乡村诸色牙行,及船之埠头,并选有抵业人户充应,官给印信文薄,附写逐月所至客商船户籍贯姓名、路引字号、货物数目,每月赴官查照。其来历引货若不由官选,私充者,处六等罚,所得牙钱入官。官牙、埠头容隐者,处五等罚,各革去。
条例
- 一、凡在京各牙行领帖开张,应按五年清查换帖一次。若有棍徒顶冒朋充,巧立名色,霸开总行,逼勒商人不许别投,拖欠客本久占累商者,流二千里。地方官通同徇纵者,一并参处。
- 一、京城一切无帖铺户,如有私分地界,不令旁人附近开张,及将地界议价若干,方许承顶;至发卖酒斤等项货物,车户设立名牌独自霸揽,不令他人揽运,违禁把持者,处十等罚。
- 一、各处关口地方有土棍人等,开立写船保载等行,合伙朋充,盘踞上下,遇有重载雇觅小船起剥,辄敢恃强代揽勒索使用,以致扰累客商者,该管地方官查拏,照牙行及无藉之徒用强邀截客货例,处八等罚。
- 一、各衙门胥役有更名捏姓兼充牙行者,照更名重役例,处十等罚,革退。如有诓骗客货累商久候,照棍徒顶冒朋充霸开总行例流二千里。若该地方官失于觉察,及有意徇纵,交部分别议处;受财故纵,以枉法从重论。
128. 市司评物价
- 凡诸物牙行人评估物价,或以贵,为贱。或以贱,为贵。令价不平者,计所增减之价,坐赃论。一两以下处二等罚,罪止徒三年。入己者,准窃盗论。查律坐罪○其为以赃入罪之罪人估赃,增减不实,致罪有轻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论。若未决放,减一等。受财受赃犯之财估价轻,受事主之财估价重。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无禄人,查律坐罪。
条例
- 一、京城平粜米石时,如有贩卖收买官米十石以下者,照不应重律治罪,米石仍交该厂另行粜卖;至十石以上,各处十等罚。如所得馀利,计赃重于本罪者,计赃治罪。各铺户所存米麦杂粮等项,每种不得过一百六十石,逾数囤积居奇者,照违制律治罪。若非囤积居奇,系流通粜卖者,无论米石多寡,俱听其自便,不在定限一百六十石之例。其收买各仓土米黑豆,不在此例。
129. 把持行市
- 凡买卖诸物,两不和同,而把持行市,专取其利,及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为奸计,卖己之物以贱为贵,买人之物以贵为贱者,处八等罚○若见人有所买卖在旁,混以己物。高下比价,以相惑乱而取利者,虽情非把持,处四等罚○若已得利,物计赃,重于八等罚、四等罚。者,准窃盗论。赃轻者,仍以本罪科之。
条例
- 一、各处客商辐辏去处,若牙行及无藉之徒用强邀截客货者,不论有无诓赊货物,依本律处八等罚;如有诓赊货物,仍追比完足发落。若勒追年久无从赔还,累死客商者,流二千里。
- 一、牙行侵欠控追之案,审系设计诓骗侵吞入己者,照诓骗本律计赃治罪,一百二十两以上问拟满流,追赃给主。若系分散客店牙行并无中饱者,一千两以下,照例勒追,一年不完,依负欠私债律治罪;一千两以上,监禁严追,一年不完,于负欠私债律上加三等治罪,所欠之银仍追给主。承追之员按月册报该管上司稽查,逾限不给者,该管上司按册提比,如怠忽从事拖延累商者,该管上司据实揭参,照事件迟延例议处;有意徇纵者,照徇情例降二级调用;如有受财故纵者,计赃从重以枉法论。
- 一、京城官地井水,不许挑水之人把持多家,任意争长价值,及作为世业私相售卖。违者许该户呈首,将把持挑水之人,照把持行市律治罪。
- 一、凡内府人员家人,及王贝勒贝子公大臣官员家人,领本生理,霸占要地关津,倚势欺凌,不令商民贸易者,事发将倚势欺凌之人拟绞监候。如民人借贷王以下大臣官员银两,指名贸易,霸占要地关津,恃强贻累地方者,亦照此例治罪。又内府人员家人及王以下大臣官员家人,指名倚势网收市利、挟制有司、干预词讼、肆行非法,该主遣去者,本犯发烟瘴地方安置;本犯私去者,照光棍例治罪。王贝勒贝子公失察者,俱交与该衙门照例议处,管理家务官革职;大臣官员失察者,亦俱革职。不行察拏之该地方文武官,交该部议处。
- 一、大小衙门公私所需货物,务照市价公平交易,不得充用牙行纵役私取,即有差办,必须秉公提取,毋许借端需索。如有纵役失察,交部分别议处,其衙役照牙行及无藉之徒用强邀截客货者,不论有无诓赊货物例治罪,如赃至三十五两者,照枉法赃问拟,所得赃私货物,分别给主入官。
130. 私造斛斗秤尺
- 凡私造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将官颁斛斗秤尺作弊增减者,处六等罚,工匠同罪○若官颁不如法者,官吏工匠。处七等罚。提调官失于较勘者,减原置官吏、工匠罪一等,知情,与同罪○其在市行使斛斗秤尺虽平,而不经官司较勘印烙者,即系私造。处四等罚○若仓库官吏,私自增减官颁斛斗秤尺,收支官物而不平纳以所增,出以所减。者,处十等罚,以所增减物,计赃,重于十等罚者,坐赃论。因而得所增减之物入己者,以监守自盗论。并赃,不分首从,查律科断。工匠,处八等罚。监临官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减三等,罪止十等罚。
131. 器用布绢不如法
- 凡民间造器用之物,不牢固正实,及绢布之属,纰薄短狭而卖者,各处五等罚。
⑪祭祀门〈计6条〉
编辑132. 祭享
- 凡天地社稷大祀及庙享,所司礼部太常司将祭,则先致斋;将斋,则先誓戒;将戒,则先告示。不将祭祀日期豫先告示诸衙门知会者,处五等罚。因不告示而失误行事者,处十等罚。其已承告示而失误者,罪坐失误之人。亦处十等罚○若传制与百官斋戒。百官已受誓戒,而吊丧、问疾、判署刑杀文书,及豫筵宴者,皆罚俸一月。其所司知百官有缌麻以上丧,遣充执事及令陪祀者,罪同,不知者,不坐;若有丧不自言者,罪亦如之。其已受誓戒人员,散斋于外不宿净室,致斋于内不宿本司者,并罚俸一月○若大祀牲牢、玉帛、黍稷之属不如法者,处五等罚。一事缺少者,处八等罚。一座全缺者,处十等罚○若奉大祀在涤之牺牲,主司牺牲所官餧养不如法,致有瘦损者,一牲,处四等罚,每一牲加一等,罪止八等罚。因而至死者,加一等○中祀有犯者,罪同。馀条准此。
条例
- 一、凡郊祀,斋戒前二日,太常寺官宿于本司,次日具本奏闻。致斋三日,次日进铜人,传制谕文武官斋戒,不饮酒,不食葱韭薤蒜,不问病,不吊丧,不听乐,不理刑,不与妻妾同处。定斋戒日期,文武百官先沐浴更斋三日惟不誓戒。
- 一、大祀前三月以牺牲付牺牲所涤治如法,中祀前三十日涤之,小祀前十日涤之。大祀祭天地、太社、太稷也。庙享祭太庙、山陵也。中祀如朝日、夕月、风云、雷雨、岳镇、海渎及历代帝王、先师、先农、旗纛等神。小祀谓凡载在祀典诸神。惟帝王陵寝及孔子庙则传制特遣。
- 以上二例系前明《会典》,本朝因之,上年修例以其无关罪名均行删除。然斋戒大事祭典攸关,此等例文实为一朝大法,不可不知,故仍录之,以备考究。
133. 毁大祀邱坛
- 凡大祀邱坛而毁损者,不论故、误。流二千里。壝门,减二等。徒二年半○若弃毁大祀神御兼太庙之物者,徒三年。虽轻必坐。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徒一年半。如价值重者,以弃毁官物科。
条例
- 一、天地等坛内有纵放牲畜作践,或放鹰打枪,成群饮酒游戏,及私种耤田外馀地,并夺取耤田禾把者,俱照违制律治罪,畜物入官。
134. 致祭祀典神祇
- 凡各府、州、县。社稷、山川、风云雷雨等神,及境内先代圣帝、明王、忠臣、烈士,载在祀典,应合致祭神祇,所在有司,置立牌面,开写神号、祭祀日期,于洁净处常川悬挂,依时致祭。至期失误祭祀者,所司官吏处十等罚。其不当奉祀之神,非祀典所载。而致祭者,处八等罚。
135. 历代帝王陵寝
- 凡历代帝王陵寝,及先圣、先贤、忠臣、烈士坟墓,所在有司,当加护守。不许于上樵采耕种,及牧放牛羊等畜。违者,处八等罚。
136. 亵渎神明
- 凡私家告天拜斗,焚烧夜香,燃点天灯、告天。七灯,拜斗。亵渎神明者,处八等罚。妇女有犯,罪坐家长。若僧道修斋设醮,及祈禳火灾而拜奏青词表文者,同罪,还俗。重在拜奏,若止修斋祈禳,而不拜奏青词表文者,不禁○若有官及军民之家,纵令妻女于寺观神庙烧香者,处四等罚,罪坐夫男。无夫男者,罪坐本妇。其寺观神庙住持,及守门之人,不为禁止者,与同罪。
137. 禁止巫师邪术
- 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祷圣,假托名号,妄设教会,一应左道异端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者,绞监候,为从者,各流三千里○若军民装扮神像,鸣锣击鼓,迎神赛会者,处十等罚。罪坐为首之人○里长知而不首者,各处四等罚。其民间春秋义社,以行祈报者。不在此限。
条例
- 一、京外地方遇有兴立邪教哄诱愚民事件,该地方官一有见闻,立赴搜讯,据实详报。听该管上司按核情罪轻重分别办理。傥有讳匿辄自完结,别经发觉,除有化大为小,曲法轻纵别情,严参惩治外,即案无出入,亦照讳窃例交部从重加等议处,该管上司徇庇不行纠参一并议处。旁人出首者,于各犯名下并追银二十两充赏;如系应捕人拏获者,追银十两充赏。
- 一、凡称为善友求讨布施至十人以上者,或称烧炼丹药出入内外官家,或擅入禁城夤缘作弊希求进用者,并军民人等寺观住持不问来历,窝藏接引容留披薙冠簪至十人以上者,俱流二千五百里。若不及十人,容留潜住荐举引用,及邻甲知情不举,并禁城各门守卫官军不行关防搜拏者,各照违制律治罪。如事关重大临时酌量办理。至守业良民讽念佛经,茹素邀福,并无学习邪教捏造经咒、传徒敛钱惑众者,不得滥用此例。
- 一、奸匪之徒将各种避刑邪术私相传习,为首教授之人,拟绞监候,为从学习之人,流三千里。代人作法架刑者,减本犯罪一等,得赃照枉法从重论。保甲邻里知而容隐不首者,处四等罚。地方官不行查拏,照例议处。
⑫礼制门〈计19条〉
编辑138. 合和御药
- 凡合和御药,误不依对证本方,及封题错误,经手医人,处十等罚;料理拣择误不精者,处六等罚。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厨子,处十等罚;若饮食之物不洁净者,处八等罚;拣择误不精者,处六等罚。御药、御膳。不品尝者,处五等罚。监临提调官,各减医人、厨子罪二等○若监临提调官及厨子人等,误将杂药至造御膳处所者,处十等罚。所将杂药,就令自吃。御膳所厨子人等有犯,监临提调官知而不奏者,门官及守卫官失于搜检者,与犯人同罪,并临时奏闻区处。
139. 乘舆服御物
- 凡乘舆服御物,主守之人收藏修整不如法者,处六等罚。进御差失者,进所不当进。处四等罚。其车马之属不调习,驾驭之具不坚完者,处八等罚○若主守之人,将乘舆服御物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徒三年;若弃毁者,罪亦如之。平时怠玩不行看守。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若御幸舟船误不坚固者,工匠,处十等罚;若不整顿修饰,及在船蒿棹之属缺少者,处六等罚,并罪坐所由。经手造作之人,并主守之人。监临提调官,各减工匠罪二等,并临时奏闻区处。
140. 收藏禁书
- 凡私家收藏图谶图象谶纬之书,推治乱。应禁之书,及绘画历代帝王图象、金玉符玺等物不首官者,处十等罚。并于犯人名下追银一十两,给付告人充赏。图谶等项,并追入官。
141. 御赐衣物
- 凡御赐百官衣物,使臣不行亲送,转付他人给与者,处十等罚,罢职不叙。
142. 失误朝贺
- 凡朝贺及迎接诏书,所司不豫先告示者,处四等罚。其已承告示而失误者,罪亦如之。
143. 失礼
- 凡陪助祭祀,及谒拜园陵,若朝会,行礼差错及失礼者,罚俸一月。其纠礼官应纠举而不纠者,罪同。
条例
- 一、凡坛庙祭祀及圣驾出入并陞殿之日,派委司官及步军校严加巡察,有厮役肆行喊叫,将聚集官员冲突拥挤者,处十等罚,其主处五等罚。寻常朝会日,犯者处六等罚,其主处三等罚。系官俱交该部议处。若在内执事人并大臣侍卫跟役犯者,交与该管大臣衙门治罪。
144. 奏对失序
- 凡在朝侍从官员,特承顾问,官高者先行回奏,卑者以次进对。若先后失序者,各罚俸一月。
145. 上书陈言
- 凡国家政令得失,军民利病,一切兴利除害之事,并从各部院官奏闻区处,及给事中、各道、督抚各陈所见,直言无隐○若内外大小官员,但有本衙门不便事件,许令明白条陈,合奏事之。本管官实封进呈,取自上裁。若知而不言,茍延岁月者,在内从给事中、各道,在外从督抚纠察。犯者,以事应奏不奏论○其陈言事理,并要直言简易,每事各开前件,不许虚饰繁文○若纵横之徒,假以上书巧言令色,希求进用者,处十等罚。
条例
- 一、内外大小衙门官员但有不公不法等事,在内从台省,在外从督抚纠举。须要明著年月,指陈实迹,明白具奏。若系机密重事,实封御前开拆,并不许虚文泛言。若挟私搜求细事,及纠言不实者,抵罪。
146. 见任官辄自立碑
- 凡见任官实无政迹,于所部内,辄自立碑建祠,并他人迎合,故为建立者,均处十等罚。若遣人妄称己善,申请于上而为之立碑建祠。者,处八等罚。受遣之人,各减一等。碑祠拆毁。
147. 禁止迎送
- 凡上司官及奉朝命使客经过,而所在各衙门官吏出郭迎送者,处九等罚。其容令迎送不举问者,罪亦如之。
条例
- 一、上司入城,凡文武属员止许出城三里迎送;如不入城,在境内经过处所迎送。傥迎送必至交界,或因事营求,或乘便贿赂,将属员革职拏问。如止出界迎送,无营求贿赂等情,照擅离职役律议处。若上司有必欲迎送,致属员畏其威势至交界迎送者,傥有勒索情弊,将上司革职提问。如止令迎送,无勒索情弊,照例议处,地方官俱免议。
- 一、凡提镇赴任,所属将弁于是日迎接,除跟役外,其司事兵丁不得过十名,出城不得过五里。其副参游击等官赴任,本标员弁于是日迎接,除跟役外,司事兵丁不得过五名,出城不得过三里。从境内经过者,止许在本营汛地经过处所迎送。如属员多带兵丁越境远迎,及上司容令远迎并不行揭报者,俱交部照律议处。
- 一、凡新官到任,旧任官于书役内酌拨数人在交界处所等候,呈送须知册籍,其馀书役概令随印交代。并将头接、二接、三接陋习严行禁止。如有约结多人执批远迎者,照律治罪。
- 一、属员与上司亲戚子侄有乘便夤缘因事贿嘱者,按律分别革职治罪。上司之子侄亲戚有官职者,经过属员境内拜候往来,属员供应馈送,均照不应重律降三级调用,无官职者照不应重律处八等罚。该上司自行查出参处者免议;漫无觉察者,照约束不严例降一级调用;知而不举,照徇庇例降三级调用;如有夤缘贿嘱等事通同徇纵者,一并分别革职治罪。
148. 公差人员欺陵长官
- 凡公差人员在外不循礼法,言语傲慢。欺陵地方文武各官者,处六等罚。
条例
- 一、公堂乃民人瞻仰之所,如家丁皂隶人等入正门,驰当道,坐公座者,徒一年半,吏员承差人等加一等。若各部都察院在京各衙门人役接奉批差,敢有似前越礼犯分者,许所在官长奏参照例治罪。
149. 服舍违式
- 凡官民房舍、车服、器物之类,各有等第。若违式僭用,有官者,处十等罚,罢职不叙;无官者,处五等罚,罪坐家长。工匠并处五等罚。违式之物,责令改正,工匠自首免罪,不给赏○若僭用违禁龙凤纹者,官民各徒三年。未用者,处三等罚。工匠,处十等罚。违禁之物并入官○首告者,官给赏五十两○若工匠能自首者,免罪,一体给赏。
150. 僧道拜父母
- 凡僧、尼、道士、女冠,并令拜父母,祭祀祖先。本宗亲属在内。丧服等第,谓斩衰、期、功、缌麻之类。皆与常人同。违者,处十等罚,还俗○若僧道衣服,止许用䌷绢、布疋,不得用纻丝、绫罗。违者,处五等罚,还俗,衣服入官。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151. 失占天象
- 凡天文、如日月、五纬、二十八宿之属。垂象,如日重轮,及日月珥蚀,景星彗孛之类。钦天监官失于占候奏闻者,处六等罚。
152. 术士妄言祸福
- 凡阴阳术士,不许于大小文武官员之家妄言国家祸福。违者,处十等罚。其依经推算星命,卜课,不在禁限。
153. 匿父母夫丧
- 凡闻父母若嫡孙承重,与父母同。及夫之丧,匿不举哀者,徒一年。若丧制未终,释服从吉,忘哀作乐,及参预筵宴者,处八等罚。若闻期亲尊长丧,匿不举哀者,亦处八等罚。若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者,处六等罚○若官吏父母死,应丁忧,诈称祖父母、伯叔、姑、兄姊之丧,不丁忧者,处十等罚,罢职役不叙。若父母见在。无丧诈称有丧,或父母已殒,旧丧诈称新丧者,与不丁忧罪同。有规避者,从其重者论○若丧制未终,冒哀从仕者,处八等罚。亦罢职○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各与同罪。不知者,不坐○其仕宦远方丁忧者,以闻丧月日为始。夺情起复者,不拘此律。
条例
- 一、官吏丁忧,除公罪不问外,其犯赃罪及系官钱粮,依例勾问。
- 一、凡官员出继为人后者,于起文赴部选补之时,即将本生三代姓氏存殁一并开列,选补之后即行知照该省。如有出仕之后始行出继归宗者,即著该员取具本旗原籍印结详报咨部,改正三代。傥有临时先谋出继归宗,预为匿丧恋职地步者,一经发觉,将本官照匿丧例革职,不准原赦。扶同出结之旗籍各官,俱交该部照例议处。其扶同具结之邻族,照不应重律治罪。
- 一、凡内外大小官员,遇父之生母病故,父已先故,又无父之同母伯叔及父同母伯父之子,准其回籍治丧。其本身出继为人后者,遇本生父母之丧,令其回籍守制,除路程外,俱定限一年,限满咨部赴补。其匿丧不报,及无丧诈称有丧、旧丧诈称新丧规避者,革职。若举贡生员,遇生祖母并本生父母之丧,例应治丧及守制者,期年内俱不许应试。有隐匿不报,朦混干进者,事发照匿丧例治罪。
154. 弃亲之任
- 凡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笃疾,别无以次侍丁,而弃亲之任,及妄称祖父母、父母老疾,求归入侍者,并处八等罚。若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见被囚禁,而筵宴作乐者,罪亦如之。筵宴不必本家,并他家在内。
155. 丧葬
- (职官庶民,三月而葬)
- 凡有尊卑丧之家,必须依礼定限安葬。若惑于风水,及托故停柩在家,经年暴露不葬者,处八等罚。若弃毁死尸,又有本律。其从尊长遗言,将尸烧化,及弃置水中者,处十等罚;从卑幼,并减二等。若亡殁远方,尊长卑幼不能归葬而烧化者,听从其便○其居丧之家,修斋设醮,若男女混杂,所重在此。饮酒食肉者,家长处八等罚。僧道同罪,还俗。
条例
- 一、旗民丧葬不许火化,除远乡贫人不能扶柩归里,不得已携骨归葬者,姑听不禁外,其馀有犯,照违制律治罪。佐领及族长隐匿不报,照不应轻律科断。
- 一、民间丧葬之事,凡有聚集演戏,及扮演杂剧等类,或用丝竹管弦演唱佛戏者,该地方官严行禁止,违者照违制律治罪。
156. 乡饮酒礼
- 凡乡党叙齿,及乡饮酒礼,已有定式。违者,处五等罚。乡党叙齿,自平时行坐而言。乡饮酒礼,自会饮礼节而言。
条例
- 一、乡党叙齿,士农工商人等平居相见。及岁时宴会揖拜之礼,幼者先施坐次之列,长者居上。如佃户见田主,不论齿叙并行以少事长之礼。若亲属不拘主佃,止行亲属礼。
- 一、乡饮坐叙,高年有德者居于上,高年纯笃者并之,以次序齿而列。其有曾违条犯法之人列于外坐,不许紊越正席,违者照违制论。主席者若不分别,致使良莠溷淆,或察知,或坐中人发觉,依律科罪。
⑬宫卫门〈计15条〉
编辑157. 太庙门擅入
- 凡无故擅入太庙门及山陵兆域门者,处十等罚。太社门,处九等罚。但至门未过门限者,各减一等。守卫官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
158. 宫殿门擅入
- 凡擅入紫禁城午门、东华、西华、神武门,及禁苑者,各处十等罚。擅入宫殿门,徒一年。擅入御膳所及御在所者,绞监候。未过门限者,各减一等。称御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并同○若无门籍,冒他人名籍而入者,兼已入未过。罪亦如之○其应入宫殿宿直之人,未著门籍而入,或当下直而辄入,及宿次未到虽应入,班次未到,越次而辄宿者,各处四等罚○若不系宿卫应直合带兵仗之人,但持寸刃入宫殿门内者,绞监候。不言未入门限者,以须入门内乃坐。入紫禁城门内者,流三千里○门官及宿卫官军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失觉察者,官减三等,罪止十等罚;军又减一等。并罪坐直日者。通指官与军言,馀条准此。
159. 宿卫守卫人私自代替
- 凡宫禁宿卫及紫禁城、皇城门守卫人,应直不直者,处四等罚。以应宿卫、守卫人下直之人。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处六等罚。以不系宿卫、守卫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处十等罚。官员各加一等○若在直而逃者,罪亦如之。应直不直之罪,官员加等○京城门减一等。各处城门又减一等。亲管头目知而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有故而赴所管吿知者,不坐。
160. 从驾稽违
- 凡巡幸应扈从车驾之人,违原定之期不到,及从而先回还者,一日,处四等罚,每三日加一等,罪止十等罚。职官有犯,各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若从车驾行而逃者,流三千里,职官,绞监候○亲管头目故纵不到、先回、在逃。者,各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十等罚。
161. 直行御道
- 凡午门外御道至御桥,除侍卫官军导从车驾出入,许于东西两旁行走外,其馀文武百官军民人等,非侍卫导从。无故于上直行,及辄度御桥者,处八等罚。若于宫殿中直行御道者,处十等罚。守卫官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若于御道上横过,系一时经行者,不在禁限。在外衙门龙亭仗卫已设而直行者,亦准此律科断。
条例
- 一、凡遇祭祀日期,随圣驾前引后护之大臣及侍卫,并有执事官员拜唐阿等,于午门外骑马前去时,一品大臣令跟役三人,二品大臣令跟役二人,三品以下侍卫官员及拜唐阿等,俱令跟役一人骑马行走。其无执事人等,俱不许骑马。如有多带跟役前行,无执事官员人等妄乱行走者,除即行赶逐外,仍将多带跟役行走并不应行走官员指名参奏,照违制律治罪。
- 一、凡至下马牌,不下而竟过者,处五等罚,看守人役失于防范者,处四等罚。
- 一、车马过陵者,及守陵官民入陵者,百步外下马,违者以大不敬论,处十等罚。
162. 宫殿造作罢不出
- 凡宫殿内造作,所管官司具工匠姓名,报所入之处门官及守卫官,就于所入门首,逐一点姓名视形貌,放入工作。至申时分,仍须相视形貌,照数点出。其不出者,绞监候。监工及提调内监、门官、守卫官军点视,如原入名数短少,就便搜捉,随即奏闻。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十等罚。
163. 辄出入宫殿门
- 凡应出宫殿,如差遣、给假等项。而门籍已除,辄留不出,及应入直之人被吿劾,已有公文禁止,籍虽未除,辄入宫殿者,各处十等罚。昼禁○若宿卫人已被奏劾者,本管官司先收其兵仗,违者,罪亦如之○若于宫殿门虽有籍,应直,至夜皆不得出入。若入者,处十等罚;出者,处八等罚。无籍夜入者,加二等。若夜持仗入殿门者,绞监候。入宫门亦坐。此夜禁,比昼加谨。
164. 关防内使出入
- 凡内监并奉御内使,但遇出外,各守门官须要收留本人在身关防牌面,于门簿上印记姓名及牌面。字号,明白附写前去某处,干办是何事务。其门官与守卫官军,摉检沿身,别无夹带官私器物。方许放出。回还一体摉检,给牌入内,以凭逐月稽考出外次数。但有摉出应干杂药,就令带药之人自吃。若有出入不服摉检者,流二千里。若非奉旨,私将兵器带进入紫禁城门内者,流三千里。入宫殿门内者,绞监候。其直日守门官及守卫官失于摉检者,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
165. 向宫殿射箭
- 凡向太庙及宫殿射箭、放弹、投砖石者,绞监候。向太社,流三千里。须箭石可及乃坐之。若远不能及者,勿论。但伤人者,绞监候。则杀人者可知。若箭、石不及致伤外人者,不用此律。
166. 宿卫人兵仗
- 凡宿卫人,兵仗不离身,违者,处四等罚。辄暂离应直职掌处所,处五等罚。别处宿,经宿之离。处六等罚。官员各加一等。亲管头目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
167. 禁经断人充宿卫
- 凡在京城犯罪被极刑之家,其本犯亲属人等,并一应有犯轻罪,曾经同决断之人,并不得入充近侍及宫禁宿卫,守把紫禁城皇城京城门禁。若隐匿前项情由。朦胧充当者,绞监候。其当该官司不为用心详审,或听人嘱托,及受财容令充当者,罪同。绞监候。并究嘱托人○若极刑亲属及经断人。奉有特旨选充,曾经具由覆奏,明立文案者,所选之人及官司。不在此限。
168. 冲突仪卫
- (凡车驾行幸之处,其前列者为仗卫,仗卫之内即为禁地)
- 凡车驾行处,除近侍及宿卫护驾官军外,其馀军民并须回避。冲入仪仗内者,绞。系杂犯,准徒五年。若在郊野之外,一时不能回避者,听俯伏道旁以待驾过。其随行文武百官,非奉宣唤,无故辄入仗卫内者,处十等罚。典仗护卫官军故纵者,与犯人同罪。不觉者,减三等○若有申诉冤抑者,止许于仗外俯伏以听。若冲入仪仗内,而所诉事不实者,绞。系杂犯,准徒五年。得实者,免罪○军民之家纵放牲畜,若守卫不备,因而冲突仗卫者,守卫人,处八等罚。冲入紫禁城门内者,守卫人,处十等罚。其纵畜之家,并以不应重律论罪。
条例
- 一、圣驾出郊,冲突仗卫,妄行奏诉者,及圣驾临幸地方,虽未陈设卤簿,妄行呈诉者,追究主使教唆、捏写本状之人,俱问罪,各流二千五百里,所奏情词,立案不行。
- 一、叩阍案件,除所控之案尚未讯结者,仍发回原省审讯外,其馀户婚、田土、钱债等项细故,牵涉人命、情节支离,显系捏砌耸听者,照例立案不行,仍治以冲突仗卫之罪。如系亲身赍呈,严究有无教唆之人,照例问拟。如系代人抱告,卑幼罪坐尊长,妇女罪坐夫男,雇工罪坐家长,抱告之卑幼、妇女、雇工从宽免议。至不相干之人,扛帮受雇,应严究有无包揽教唆情弊,与主使之人一体治罪。
169. 行宫营门
- 凡行宫外营门、次营门,与紫禁城门同,若有擅入者,处十等罚。内营牙帐门,与宫殿门同,擅入者,徒一年。
170. 越城
- 凡越紫禁城者,绞监候。皇城、京城者,各递减一等。越各府、州、县、镇城者,处十等罚。官府公廨墙垣者,处八等罚。越而未过者,各减一等。若有所规避者,各从其重者论。
条例
- 一、京城该班兵丁,如取用什物,不由马道行走,乘便由城上缒取者,照违制律治罪,该管员弁疏于觉察,交部议处。
171. 门禁锁钥
- 凡各处城门应闭而误不下锁者,处八等罚。非时擅开闭者,处十等罚。京城门,各加一等。其有公务急速非时开闭者,不在此限○若紫禁城门应闭而误不下锁者,流三千里。非时开闭者,绞监候。其有旨开闭者,勿论。
⑭军政门〈计18条〉
编辑172. 擅调官军
- 凡将帅部领军马守御城池及屯驻边镇,若所管地方遇有报到草贼生发,即时差人体探缓急声息,果实须先申报本管上司,转达朝廷奏闻,给降圣旨,调遣官军征讨。若无警急,不先申上司,虽已申上司不待回报,辄于所属擅调军马及所属发与者,将领属各流三千里○其暴兵卒至,欲来攻袭,及城镇屯聚军马之处,或有内贼作反作叛,或贼有内应,事有警急及路程遥远难候申文待报。者,并听从便,火速调拨所属军马,乘机剿捕。若贼寇滋蔓,应合会兵剿捕者,邻近官军虽非所属,亦得行文调拨策应,其将领官并策应官并即申报本管上司,转达朝廷。若不即调遣会合,或不即申报上司,及邻近官军已奉调遣不即发兵策应者,将领与邻近官并与擅调发罪同。其上司及典兵大臣,将文书调遣将士,提拨军马者,文书内非奉圣旨,不得擅离信地。若守御屯驻军官,有奉文改除别职,或犯罪奉文取发,如文内无奏奉圣旨,亦不许擅动,违者,兼上数事。罪亦如之。
173. 由报军务
- 凡将领参随统兵官征进,如统兵官分调攻取城寨,克平之后,将领随将捷音差人飞报知会本管统兵官转行陆军部。统兵官又须将克捷事情。另具章奏,实封御前。无少停留○若贼人数多,出没不常,如所领军人不敷,须要速申统兵官添拨军马,设策剿捕。不速飞申者,听从统兵官量事轻重治罪。至失误军机,自依常律○若有贼党来降之人,将领官即便送赴统兵官,转达朝廷区处。其贪取来降人财物,因而杀伤其人,及中途逼勒逃窜者,绞监候。若无杀伤逼勒,止依吓骗律科。
174. 飞报军情
- 凡飞报军情,府厅州县及巡司,即差人申督抚、布政司、按察司、提法司同。本道,仍报将军、提镇。其守御官差人,各申督抚,仍报本管将军、提镇。督抚、将军、提镇得报,一行移陆军部,一具实封直奏御前。若互相知会隐匿,不速奏闻者,处十等罚,罢职不叙。因而失误军机者,绞监候。
175. 漏泄军情大事
- 凡闻知朝廷及统兵将军调兵讨袭外番,及收捕反逆贼徒机密大事,而辄漏泄于敌人者,绞监候○若边将报到军情重事报于朝廷,而漏泄以致传闻敌人。者,徒三年。二项犯人若有心泄于敌人,作奸细论。仍以先传说者为首,传至者为从,减一等○若私开官司文书印封看视者,处六等罚。事干军情重事者,以漏泄论。为首徒三年。从减等○若近侍官员漏泄机密重事不专指军情,凡国家之机密重要皆是。于人者,绞监候。常事,处十等罚,罢职不叙。
条例
- 一、内外衙门办理紧要事件,俱密封投递,本官亲拆收储,不得令吏胥经手。傥有密封章奏,未经上达,已先传播,及缉拏之犯闻风远飏等事,查究根由,分别议处。如将应密之事并不密封,及收受承办衙门不行谨慎以致漏泄者,将封发收受承办官查参,交部分别议处。如封储之处及投递之前,提塘及衙役人等,将密封事件私开窥视以致漏泄者,处六等罚,事重者为首徒三年,为从减一等治罪。
176. 失误军事
- 凡临军征讨,有司应合供给军器、行粮、草料,若有徴解。违期不完者,当该官吏,各处十等罚,罪坐所由。或上司移文稽迟,或下司徴解不完,各坐所由○若临敌有司违期不至而缺乏,及领兵官已承上司调遣,而逗遛观望。不依期进兵策应,若军中承差吿报会军日期而违限,因而失误军机者,并绞监候。
177. 从征违期
- 凡官军已承调遣。临当征讨,行师已有起程日期,而稽留不进者,一日,处七等罚,每三日加一等。若故自伤残,及诈为疾患之类以避征役者,各加一等,计日坐之。并罪止十等罚,仍发出征。若伤残至不堪出征,验实开役,不在仍发出征之限○若军临敌境,托故违期,一日不至者,处十等罚,不必失误军机。三日不至者,绞监候。统兵官竟行军法。若能立功赎罪者,从统兵官区处。
178. 军人替役
- 凡军人已遣不亲出征,雇倩人冒名代替者,替身处八等罚,正身处十等罚,依旧著伍。仍发出征。若守御城池军人,雇人冒名代替者,各减二等。其出征守御军人。子孙弟侄及同居少壮亲属非由雇倩。自愿代替者,听。若果有老弱残疾,不堪征守者。赴本管官司陈吿,验实,与免军身○若医工承差关领官药,随军征进,转雇庸医冒名代替者,本身及替身。各处八等罚,庸医所得雇工钱入官。
179. 主将不固守
- 凡守边将帅,被贼攻围城寨,不行固守而辄弃去,及平时守备不设,为贼所掩袭,因此弃守无备而失陷城寨者,绞监候。若官兵与贼临境,其望高巡哨之人失于飞报,以致陷城损军者,亦绞监候。若主将懈于守备,及哨望失于飞报,不曾陷城失军,止被贼侵入境内,掳掠人民者,流三千里○其官军临阵先退,及围困敌城而逃者,绞监候。
条例
- 一、失误军机,除律有正条者拟议监候、奏请外,若情轻律重,有碍发落者,备由奏请处置。其有被贼入境,将侦探军役及飞报声息等项公差官军人等,一时杀伤捉去,事出不测者,俱问不应重罪留任。或境外被贼杀掳侦探军役,非智力所能防范者,免其问罪。
- 一、凡沿边沿海及腹裹州县与武职同城,若遇边警及盗贼生发攻围,不行固守而辄弃去,及守备不设,被贼攻陷城池,劫杀焚烧者,除专城武职照本律拟绞监候外,其守土州县,亦照守边将帅失陷城寨律拟绞监候,其同城之知府及捕盗官,比照守边将帅被贼侵入境内掳掠人民律,流三千里,统辖、兼辖各官交部分别议处。如系兵饷充足,不行固守,一闻贼警,弃城先逃者,专城武职及守土州县均拟绞监候,请旨即行正法,同城知府亦从重拟绞监候,捕盗官及统辖、兼辖各官仍分别议处。若有两县同住一城,专管官分有守城汛地,各以贼所进入地方坐罪。若无城池,与虽有城池,被贼潜隐设计,越入劫盗,随即逃散,不系失陷者,止以失盗论,俱不得引用此例。
- 一、凡统兵将帅玩视军务,茍图安逸,故意迁延,不将实在情形具奏,贻误国事者,又凡将帅因私忿媢嫉,推诿牵制,以致糜饷老师,贻误军机者,又凡身为主帅,不能克敌,转布流言,摇惑众心,借以倾陷他人,致误军机者,均属有心贻误,应拟绞立决。
- 一、防守要隘文武员弁,若带兵无多,仓促遇贼,寡不敌众,因而失守要隘者,照同城捕盗官失守城池拟流例,从重发往新疆效力赎罪。傥统带重兵,畏葸巧避,失守要隘者,照守边将帅失陷城寨律拟绞监候。
- 一、失守城池,该督抚立即参奏,将守土州县及专城武职均革职治罪,不得以功过相抵免议。如有可原情节,或甫经到任,不及设防,或被围日久,粮尽援绝,或失守后一月内督率乡团,随同官兵,将城池克复者,于绞监候罪上量减一等治罪。若甫经到任,及被围日久,于失守后一月内随同克复,或非甫经到任及被围日久,但于失守时身受重伤,或一月内自行收复城池者,于绞监候罪上减二等治罪。其实因兵单力竭,身受重伤,而又能督率兵勇,于一月内自行收复,及随同克复者,革职,免其治罪。若克复城池在一月以外,及克复并非本处城池,概不准随案声请减免。其减等议罪及免罪各员弁,如果素得民心,循声卓著,及克敌陷阵,屡著战功,仍准酌量奏请留营效力,再得劳绩,方准免罪。均由法部专案知照吏部、陆军部存记,若失守而未经参办,或议罪而并未奏留员弁,仍不准胪列后来劳绩,率行奏请免罪开复。至失守之同城知府及捕盗官,如身受重伤,或一月内随同克复城池,亦准叙明可原情节,应拟绞监候者,量予减等,应拟流者,革职免罪。其并未随同克复城池,亦未身受重伤,但系甫经到任,及被围日久,衹准于本律流罪上量减一等,不得概请免罪。如系平日官声素好,及战功卓著之员,亦准奏请留营效力,再得劳绩,方准免罪。
180. 纵军掳掠
- 凡守边将领,私自使令军人,于未附外境掳掠人口财物者,将领流二千里。所部听使武官及管队,递减一等,并罪坐所由。使令之人。军人不坐○若军人不曾经由本管头目使令,私出外境掳掠者,为首处十等罚,为从处九等罚。因而伤外境人,为首者,绞监候,为从,并不伤人,首从俱流三千里。若本营头目钤束不严,处六等罚,留任○其边境城邑有贼出没,乘机领兵攻取者,不在此限○若于已附地面掳掠者,不分首从,皆绞监候。本管头目钤束不严,处八等罚,留任○其将领知军人私出外境,及已附地面掳掠之情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
条例
- 一、凡出征官员兵丁,除有不遵纪律,欺压良民,肆行掳掠子女者,仍按律治罪外,其于凯撤回营之日,沿途遇有良民子女,并非逃失,该官兵等强行携带者,即照于已附地面掳掠人口律治罪。若携带逃失良民子女,照收留迷失子女律治罪。其携带人口有亲属者,追出给还完聚;无亲属者,交地方官妥为抚恤。如有携带逆犯家属,例应治罪者,除该家属仍照例治罪外,该官兵等讯明知系逆犯家属,即照知情藏匿罪人律治罪,若讯不知情,及携带不应治罪之逆犯家属,均仍以携带逃失子女论,跟役等有犯,照兵丁一律办理。领兵之该管官、跟役之家长知情故纵者,与同罪,失察者,交部分别议处,能自查出究办者,免议。若出征官兵于经过地方私自典买人口,均照不应重律,系兵处八等罚,系官交部议处,失察各官照例减等议处,典买人口由官安插。
181. 不操练军士
- 凡各处边方腹里守御官,不守纪律,不操练军士,及城池不完,衣甲器杖不整者,初犯,处八等罚,再犯,处十等罚○若守御官堤备不严,抚驭无方,致有所部军人反叛者,该管官,各追夺,诰敕,流三千里。若因军人反叛弃城而逃者,绞监候。
182. 激变良民
- 凡有司牧民之官,平日失于抚字,又非法行事,使之不堪。激变良民,因而聚众反叛,失陷城池者,绞监候。止反叛而城池未陷者,依守御官抚绥无方,致军人反叛,按流三千里律奏请。
条例
- 一、凡刁恶之徒聚众抗官,地方文武员弁即带领兵壮迅往扑捉,如稍有迟延者,即照定例严议。其扑捉之时,该犯即俯首伏罪,不敢抗拒,应分别末减,如该犯等持仗抗拒,许文武官带同兵壮持械擒拏,若聚众之犯并未执有器械,文武官纵令兵壮杀伤者,严加议处。
- 一、直省刁民,假地方公事,强行出头,逼勒平民,约会抗粮,聚众至四五十人以上,或借事罢市,尚无哄堂塞署,并未殴官者,照光棍例,为首拟绞立决,为从拟绞监候。如哄堂塞署、逞凶殴官,为首拟斩立决,其同谋聚众、转相纠约、下手殴官者,拟绞立决,其馀从犯俱拟绞监候,被胁同行者,各处十等罚。至因事敛钱构讼,或果有冤抑,不于上司控告,擅自聚众至四五十人,尚无前项情事者,减一等定拟。若遇前项案件,该督抚先将实在情形奏闻,严饬所属立拏正犯,速讯明确,分别究拟,如实系首恶,通案渠魁,例应斩决者,该督抚一面具奏,一面将首犯于该地方即行正法,将犯事缘由及正法人犯姓名刻示,遍贴城乡晓谕。若承审官不将实在为首之人究出拟罪,混行指人为首,因而坐罪,并差役诬拏平人、株连无干、滥行问拟者,严参治罪,该督抚一并交部严加议处。至刁民滋事,其同城武职不行擒拏,及该地方文职不能弹压抚恤者,俱革职,该管之上司文武官徇庇不即申报,该督抚、提镇不行奏参,俱交部议处。
183. 私卖战马
- 凡军人出征,获到敌人马匹,须要尽数报官,若私下货卖与常人者,处十等罚。军官私卖者,罪同,罢职。买者,处四等罚,马匹价钱并入官。若出征军官、军人买者,勿论。卖者,追价入官,仍科罪。
184. 私卖军器
- 凡军人将自己关给衣甲、刀枪、旗帜、一应军器,私下货卖与常人者,流三千里。军官私卖者,流二千里。买者,处四等罚。其间有应禁军器,民间不宜私有而买者,以私有论。一件,处八等罚,每一件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所买军器,不论应禁与否,及所得价钱并入官。官军买者,勿论。卖者,仍坐罪,追价入官。
条例
- 一、军人、军官私当关给衣甲、旗帜、应禁军器,照私卖律减一等,徒三年。收当之人,照私有军器律减一等,处七等罚,每一件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如有结伙盘踞,加倍重利收当军器者,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军器当本照例入官。其非应禁者,不在此限。失察之地方将领各官,交部议处。
185. 毁弃军器
- 凡将领关拨一应军器,出征守御事讫,停留不收回纳还官者,以事讫之日为始。十日,处六等罚,每十日加一等,罪止十等罚○若将领征守事讫,将军器辄弃毁者,一件,处八等罚,每一件加一等,二十件以上,绞监候。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军人弃毁遗误。各又减一等,并验毁失之数追赔。还官。其曾经战阵而有损失者,不坐不赔。
条例
- 一、凡看守城池、仓库、街道等处兵丁,遗失本身器械者,处七等罚。
186. 私藏应禁军器
- 凡民间私有人马甲、傍牌、火筒、火炮、旗纛、号带之类应禁军器者,一件,处八等罚,每一件加一等。私造者,加私有罪一等。各罪止流三千里。非全成不堪用者,并勿论,许令纳官。其弓箭、枪、刀、弩及鱼叉、禾叉,不在禁限。
条例
- 一、各省居民应需鸟枪、洋枪守御者,务报明地方官确查实在。必需,准其报官制造鸟枪、购买洋枪,上刻姓名、编号立册,按季查点。有私造、私买者,处十等罚,私藏者,处九等罚,仍各照律每一件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该管地保失察私造者,处八等罚,革役,如系知情故纵,处十等罚,该管官不行查出,交部议处。如兵丁有借查鸟枪、洋枪名色扰民者,该管官一并议罪。至私造、私藏竹铳及失察故纵之地保,俱照鸟枪例治罪。地方官失于觉察,亦照鸟枪例议处。
- 一、内地奸民私贩外洋炮位者,发烟瘴地方安置,贩卖洋枪,处十等罚,每一件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贩卖洋药、洋砂、铜帽,照兴贩硫磺例治罪。傥有济匪情事,均以通贼论。
- 一、内地奸民煎穵、窝囤、兴贩硫磺十斤以下,处十等罚,十斤以上,徒一年,每十斤加一等,六十斤以上流二千里,八十斤以上流二千五百里,一百斤流三千里,百斤以上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若甫经窝囤尚未兴贩,减兴贩罪一等。焰硝每二斤作硫磺一斤科断,硝磺入官。邻保知情不首,处十等罚,挑夫、船户知情不首,减本犯罪二等。知情分赃,与犯同罪,赃重以枉法从重论。首报人免罪,仍照硝磺入官价值,向本犯另追给赏。如合成火药,卖与匪徒,不问斤数多寡,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其本省银匠、药铺、染坊需用硝磺,每次不许过十斤,令其呈明地方官批限,卖完缴销,违者以私囤论。
- 一、凡制造花爆之家,于地方保甲门牌内注明“业花爆”字样,止准售卖花爆,不准售卖火药。如违例售卖火药,数不足十斤者,处五等罚,十斤处六等罚,每十斤加一等,至五十斤以上者,徒三年。其应需硝磺,如不由官行、官店承买者,照私囤例治罪。
- 一、苗倮、蛮户俱不许带刀出入及私藏违禁等物,违者照民间私有应禁军器律治罪。该管头目人等知而不报者,处十等罚,地方文武官弁失察,照例议处。
187. 纵放军人歇役
- 凡管军千总、把总及管队军吏,纵放军人出百里之外买卖,或私种田土,或隐占在己使唤,空歇军役不行操备者,计所纵放,及隐占之军数。一名,处八等罚,每三名加一等,罪止十等罚,罢职。若受财卖放者,以枉法从重论。所隐纵放、隐占、卖放各项。军人,并处八等罚。若私使出境,因而致死,或被贼拘执者,流三千里,至三名者,绞监候。本营专管官吏,知情容隐不行举问,及虚作逃亡,扶同报官者,与犯人同罪。罪止流三千里。若管队、把总、千总,纵放军人,其本营专管官吏知情故纵或容隐不行举问,及本营专管官故纵军人,其千总、把总、管队知而不首吿者,罪亦如之。私使出境而不首吿者,同罪○若钤束不严原无纵放私使之情。致有违犯,或出百里,或出外境,私自歇役。及原无知情容隐,止失觉举者,管队名下一名,把总名下五名,千总名下十名,本营专管官名下五十名,各处四等罚;管队名下二名,把总名下十名,千总名下二十名,本营专管官名下一百名,各处五等罚,并留任。不及数者,不坐○若武职官私家役使军人,不曾隐占歇役妨废操备者,一名,处四等罚,每五名加一等,罪止八等罚。并每名计一日,追雇工银一钱二分五釐。入官。
条例
- 一、凡军士下班之日,其本管官员擅拨与人做工等项役使,照私役军人本律发落。
188. 从征守御官军逃
- 凡官军已承调遣。从军征讨,私逃还家,及逃往他所者,初犯,处十等罚,仍发出征,再犯者,绞监候。知在逃之情窝藏者,不问初犯、再犯。流二千里。原籍及他所之里长知而不首者,处十等罚。若征讨事毕。军还官军不同振旅。而先归者,减在逃五等,因而在逃者,处八等罚。若在京军人逃者,初犯,处九等罚;各处守御城池军人逃者,初犯,处八等罚,俱发充伍,再犯,不问京、外。俱流三千里,三犯者,绞监候。知在逃之情窝藏者,与犯人同罪,罪止流二千里。不在满流处绞之限。里长知而不首者,各处八等罚。其从征军与守御军。本管头目知情故纵者,各随所犯次数。与同罪,罪止流二千里。其征守在逃官军,自逃日为始。一百日内能自出官首告者,不问初犯、再犯。免罪,若在限外自首者,减罪二等。但于随处官司首告者,皆得准理。准免罪及减罪二等○若各营军人不著本伍。转投别营当军者,同逃军论。或初犯、再犯,皆依上文律科断。
189. 优恤军属
- 凡阵亡病故官军回郷家属,应给行粮脚力,经过有司不即应付者,以家属到日为始。迟一日,处二等罚,三日加一等,罪止五等罚。
⑮关津门〈计2条〉
编辑190. 关津留难
- 凡关津往来船只,守把之人不即盘诘验文引放行,无故阻当者,一日,处二等罚,每一日加一等,罪止五等罚。坐直日。若取财者,照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例,以枉法计赃科罪○若官豪势要之人,乘船经过关津,不服盘验者,处十等罚○若撑驾渡船梢水,如遇风浪险恶,不许摆渡,违者处四等罚。若不顾风浪,故行开船,到中流停船,勒要船钱者,处八等罚。因而杀伤人者,以故杀死、伤未死论。或不曾勒要船钱,止是不顾风浪,因而沉溺杀伤人者,以过失科断。
191. 盘诘奸细
- 凡缘边关塞及腹里地面,但有境内奸细走透消息于外人,及境外奸细入境内探听事情者,盘获到官,须要鞫问接引入内、起谋出外之人,得实,不分首从。皆绞监候。经过去处,守把之人知而故纵,及隐匿不首者,并与犯人同罪。至死减等。失于盘诘者,官,处十等罚,军兵,处九等罚。罪坐值日者。
条例
- 一、凡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户给印牌一张,书写姓名丁数,出则注明所往,入则稽其所来。其客店亦令各立一薄,每夜宿客姓名几人,行李牲口几何,作何生理,往来何处,逐一登记明白。至于寺观,亦非给印牌,上写僧道口数姓名,稽查出入。如有虚文应事,徒委捕官吏胥需索扰害者,该上司查参治罪。
- 一、内地人民诓骗苗、蛮、瑶、伶、黎、僮人等财物,引惹边衅,或潜住苗蛮等寨,教诱为乱、如行劫民财,以强盗分别贻患地方者,除实犯死罪外,俱流三千里。
- 一、奸商贩卖军器与土司番蛮者,拟流三千里,该管官知情故纵者,罪同;不知情者,道、府、州、县官及武职专管、专辖官,并该督抚、提镇,俱交部照例分别议处。
- 一、奸徒将米、谷、豆、麦、杂粮偷运外洋,希图渔利者,米过一百石,流二千五百里;一百石一下,徒三年;不及十石者,处十等罚。为从及知情不首之船户,各减一等。谷及豆、麦、杂粮,每二石作米一石科断,如系由此口运至彼口,有护照可凭者,不在此例。
- 一、凡内地沿海盘获形迹可疑之船,货物人数不符税单牌票者,限即日查明,果系商船,即速放行,如系贼船,交与地方官审鞫有无行劫,按律例分别治罪。如巡缉官兵以贼船作为商船释放者,照讳盗例治罪;以商船作为贼船扰害者,照诬良为盗例治罪;索取财物者,拏问。该管上司失察,照例议处。
- 一、船只出洋,十船编为一甲,取具连环保结,一船为非,馀船知而不首者,并坐,能首捕到官者免。初出口时,必于汛口挂号,将船照呈送地方官、或营官验明,塡注日月,盖印放行,入口亦如之。经过省分,一省必挂一号,回籍时仍于本籍印官处送照查验,违者俱各处十等罚。失察及知情之该管各官,交部议处。
- 一、沿海地方商渔船只,分别书刻字样,其营船刊刻某营第几号哨船,舵工水手人等俱各给与腰牌,刊明姓名、年貌、籍贯。如船无字号,人有可疑,即严加究治,若货物与照内不符,仍按货物不符单票例办理。至渔船出洋,不许多载米酒,进口不许装载货物,违者严加治罪。守口文武各官不行盘查,照例议处。
- 一、沿海一应采捕及内河通海之各色小船,地方官取具澳甲邻佑甘结,一体印烙编号,给票查验。如有为匪行劫等项,照例治罪,甲邻知而不首,一体治罪。傥船只有被贼押坐出洋者,立即报官,将船号姓名移知营汛稽究,容隐不首,照违制律治罪。其呈报遭风船只,必查讯实据,方准销号,捏报者即行究治。
- 一、海关各口,如遇往洋船只,倒换照票,务须查验人数,登塡薄籍,钤盖印戳,始准放行。进口时责成该委员吏役稽查,其有人照不服、船货互异,即送地方官审究。如失于查察,致匪船滥出滥入,审明系何处口岸,有委员者,将该委员照例议处,无委员者,将该吏役处十等罚,革役,并将失察之该管官交部议处。傥关口员役借端需索,照例分别参处治罪。
- 一、沿边关塞及腹里地面盘诘奸细处所,有归复乡土人口被获到官,查审明白,即行起送归籍。有妄作奸细,希图冒功者,以故入人罪论。若实系奸细,能首降者,亦一体给赏安插。
- 一、出洋华商人等,回籍以后,地方胥吏遇事刁难,里族莠民借端苛索勒诈者,按律严惩。
⑯厩牧门〈计10条〉
编辑192. 牧养畜产不如法
- 凡牧养官马、牛、驼、骡、驴、羊,并以一百头为率,若死者、损者、失者,各从实开报。死者,即时将皮张、鬃尾入官,牛觔、角、皮张亦入官。其管牧牧长、牧副,每马、牛、驼一头,各处三等罚,每三头加一等,过十等罚,每十头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羊减马三等,四头,处一等罚,每三头加一等,过十等罚,每十头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驴、骡减马、牛二等。一头,处一等罚,每三头加一等,过十等罚,每十头加一等,罪止徒二年。若胎生不及时日而死者,灰腌;并年老而自死者,看视明白,不坐。若失去赔偿,损伤不堪用,减死者一等坐罪。其死损数目,并不准除。
条例
- 一、解送军营马匹倒毙,其分起解送之文武各员,照军营赔补马匹之数。每百匹准其倒毙三匹,如倒毙三匹以上至二十匹者,交部照例分别议处;三十匹以上者,徒一年;三十五匹以上者,徒一年半;四十匹以上者,徒二年;四十五匹以上者,徒二年半;五十匹以上者,徒三年。如有盗卖别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至总理督解之员,合其督解总数,按其倒毙多寡,亦即照此分别议处治罪。若知盗卖之情而故纵者,罪同。
193. 孳生马匹
- 凡牧长管领骒马,一百匹为一群,每年三群,孳生驹一百匹。若一年之内,止有驹八十匹者,处五等罚;七十匹者,处六等罚。典牧官不为用心提调者,至孳生不及数。各减三等。该管衙门官又减典牧官罪二等。
条例
- 一、凡上驷院陆军部所管游牧马群,每三年整顿一次,不论骒马、儿马、马驹,每三匹内,合算当孳生马一匹。除合算正额外,多孳生一百六十匹以上者为头等,八十匹以上者为二等,一匹以上者为三等,牧长、牧副分别给赏。若合算正额内,少孳生五十匹以下者,牧长罚马五匹,牧副各处四等罚;一百匹以下者,牧长罚马七匹,牧副各处五等罚;一百匹以上者,牧长罚马九匹,牧副各处六等罚。骟马群,倒毙少者,赏;多者,罚;相半者免议。赏罚之数,视骒马群第三等例,其各马群赏罚相半者,总管官免议,赏多者按群给赏,罚多者按群受罚。
194. 验畜产不以实
- 凡官司相验分拣相验其美恶,而分别拣选,以定高下。官马、牛、驼、骡、驴,不以美恶之实者,一头,处四等罚,每三头加一等,罪止十等罚;验羊不以实,减三等。若因验畜不实而价有増减者,计所増、亏官减损民价,坐赃论;入己者,以监守自盗论,各从重科断。不实罪重,从不实坐赃;自盗罪重,从自盗坐赃。
195. 养疗瘦病畜产不如法
- 凡养疗瘦病官马、牛、驼、骡、驴不如法,无论头数。处三等罚;因而致死者,一头,处四等罚,每三头加一等,罪止十等罚。羊减三等。
196. 乘官畜脊破领穿
- 凡官马、牛、驼、骡、驴,乘驾不如法,而致脊破领穿,疮围绕三寸者,处二等罚,五寸以上,处五等罚。并坐乘驾之人。若牧养瘦者,计百头为率,十头痩者,牧养人及牧长、牧副,各处二等罚,每十头加一等,罪止十等罚。羊减三等。典牧官各随所管牧长多少,通计科罪。亦以十分为率。该管衙门官各减典牧官罪三等。
条例
- 一、车驾行幸,所需马匹车辆及校尉等所乘马匹,俱令该管职事人员亲身关领、严行约束。若校尉、当差人役、赶车步军将马匹不按时饮水喂草,私自滥行驰骤,或在沿途,或致处所倒毙、失走者,各处十等罚,躜病损伤者,减二等。
197. 官马不调习
- 凡牧马之官,听乘官马而不调习者,一匹,处二等罚,每五匹加一等,罪止八等罚。
198. 宰杀马牛
- 凡私宰自己马、牛者,处十等罚,驼、骡、驴,处八等罚,觔、角、皮张入官。误杀及病死者,不坐○若故杀他人马、牛者,徒一年;驼、骡、驴,处十等罚。官畜产同。若计赃重于本罪者,准盗论。追价给主。系官者,准常人盗官物断罪。若伤而不死,不堪乘用,及杀猪、羊等畜者,计杀伤所减之价,亦准盗论,各追赔所减价钱;还官、给主。价不减者,处三等罚。为从者,各减一等。官物不分首从。其误杀伤者,不坐罪,但追赔减价○若故杀缌麻以上亲马、牛、驼、骡、驴者,与本主私宰罪同。追价赔主。杀猪、羊等畜者,计减价坐赃论,罪止八等罚。其误杀及故伤者,俱不坐,但各追赔减价○若官私畜产毁食官、私之物,因而杀伤者,各减故杀伤三等,追赔所减价。还畜主。畜主赔偿所毁食之物。还官、主○若故放官、私畜产,损食官、私物者,处三等罚。计所食之赃重于本罪者,坐赃论。罪止徒三年。失防者,减一等。各赔所损物。还官、主○若官畜产失防毁食官物者,止坐其罪,不在赔偿之限○若畜产欲触抵踢咬人,登时杀伤者,不坐罪,亦不赔偿。兼官、私。
条例
- 一、凡屠户将别项堪用牲畜买去宰杀者,虽经上税,仍照故杀他人驼骡律科罪。若将窃盗所偷马、牛及别项堪用牲畜不上税买去宰杀者,与窃盗一体治罪。如窃盗罪名轻于宰杀者,仍从重依宰杀本罪问拟,不得以盗杀论。
- 一、凡宰杀耕牛,私开圈店,及开设汤锅,宰杀堪用马匹,俱计减价,赃重于宰杀本罪者,准窃盗论,罪止流三千里。将耕牛贩卖与宰杀之人及牙行,或卖马人知情而卖者,俱减一等,其残老病死者,勿论。失察之地方官,照例分别议处。
199. 畜产咬踢人
- 凡疏纵马、牛及犬,因而杀伤人者,以过失论。各准斗殴杀伤,收赎,给主。若故放令杀伤人者,减斗殴杀伤一等。亲属有犯者,依尊卑相殴杀伤律。其受雇医疗畜产,无制控之术。及无故人自触之,而被杀伤者,不坐罪○若故放犬,令杀伤他人畜产者,处四等罚,追赔所减价钱。给主。
200. 隐匿孳生官畜产
- 凡牧养系官马、骡、驴等畜,所得孳生,限十日内报官。若限外隐匿不报,计所隐匿之价为赃,准窃盗论。止流三千里。因而盗卖,或将不堪孳生抵换者,并以监守自盗论罪。不分首从,并赃至四十两,杂犯绞。其典牧官及该管衙门官,知情不举,与犯人同罪。不知者,倶不坐。买主知情,以故买盗赃科,匿卖抵换之物还官。
条例
- 一、口外群内经管马匹之人盗卖、抵换,照监守自盗律科罪。若明知故买印烙有字官马者,与犯人同罪。
201. 私借官畜产
- 凡监临官吏、主守之人,将系官马、牛、驼、骡、驴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不论久近多寡。各处五等罚,验计借过日期追雇赁钱入官。若计雇赁钱重于处五等罚者,各坐赃论,加一等。雇钱不得过其本价。官畜死,依毁弃官物。在场牵去,依常人盗。
⑰邮驿门〈计15条〉
编辑202. 递送公文
- 凡铺兵递送公文,昼夜须行三百里。稽留三刻,处二等罚,每三刻加一等,罪止五等罚。其公文到铺,不问角数多少,铺司须要随即附籍遣兵递送,不许等待后来文书,违者,铺司处二等罚○其铺兵递送公文,若磨擦及破坏封皮,不动原封者,一角,处二等罚,每三角加一等,罪止六等罚。若损坏公文,不动原封者。一角,处四等罚,每二角加一等,罪止八等罚。若沉匿公文,及拆动原封者,一角,处六等罚,每一角加一等,罪止十等罚。若事干军情机密文书,与漏泄不同。不拘角数,即处十等罚。有所规避而沉拆者,各从重论。规避罪重从规避,沉拆罪重问沉拆。其铺司不吿举者,与犯人同罪,若已吿举,而所在官司不即受理施行者,各减犯人罪二等○其各县铺长,专一于概管铺分往来巡视,提调官吏,每月一次亲临各铺刷勘。若有奸弊失于检举者,通计公文稽留,及磨擦破坏封皮,不动原封,十件以上,铺长处四等罚,提调吏典处三等罚,官处二等罚;若损坏及沉匿公文,若拆动原封者,铺长与铺兵同罪,提调吏典减一等,官又减一等;府、州提调官吏失于检举者,各递减一等。
条例
- 一、无印信文字,不许入递,违者照不应为律治罪。
- 一、各省驿站递送公文,令管站官各立印信号簿,上站号簿用下站官印,于每月底彼此移明查考,傥有沉匿稽延等情,即行详报,该管上司据实奏参,不得故为容隐。其沉匿平常公文,马夫照铺兵律治罪,提调官吏依律递减。若事干军情机密文书而沉匿者,不计角数,马夫徒一年,提调吏典处十等罚,革役,司驿官革职。如有所规避者,从重论。
- 一、凡递送一应公文,如有遗失,除将夫役照例治罪外,该地方官一面详报该管上司,一面迳报原发衙门,查核补给。
- 一、法部咨行各省立决人犯公文,俱钉封严固,封面注明件数,并由“马上飞递”字样,派录事一员送交陆军部加封,发驿驰递。
- 一、伪造邮票及信片已成者,计赃准窃盗论,罪止流三千里。其仅止洗用旧票,减一等,为从及知情行使者,又各减一等。若邮差将邮寄公私文报、信件沉匿及拆动原封者,依铺兵沉拆公文律治罪。
- 一、匪徒窃毁电报杆线,不论官电、商电,是窃是毁,不计赃数,但经折断,均比依马夫沉匿军情机密公文律,徒一年,误毁者,处八等罚。窃毁杆线均照估追赔。傥有地方奸民,造言聚众,拔毁杆线至数十里外,逞凶拒捕,致伤官兵,情节重大者,察酌情形,分别首从,比照土匪滋事,从严惩办。失察窃毁之地保,照不应重律处罚,革役;误毁者免议。
- 一、凡故毁及窃毁安设铁轨枕木、道钉,并一切重要机件,致行车出险,因而伤毙人命者,无论官路、商路,均拟绞监候,秋审时酌核情节,分别办理。出险尚未伤毙人命者,系故毁,流三千里,因窃而毁,徒三年;未出险者,系故毁,徒二年半,因窃而毁,徒一年,计赃重者,从重论,为从各减一等,误毁者,处八等罚。所毁物件均计估追赔。傥有造言聚众,拆毁铁路、桥梁、车站、路局,焚烧材料,逞凶拒捕,情节重大者,察酌情形,分别首从,照土匪滋事,从严惩办。其窃毁路旁材料,无关行车要件者,仍照盗官物本律治罪。
203. 邀取实封公文
- 凡在外大小各衙门官,但有入递进呈实封公文至御前,下司被上司非理陵虐,亦许据实封奏。而上司官令人于中途急递铺邀截取回者,不拘远近,从本铺铺司、铺兵,赴所在官司告举,随即申呈上司,转达该部奏闻,追究邀截之情。得实,绞监候。邀截进表文比此。其铺司、铺兵容隐不告举者,各处十等罚。若已告举,而所在官司不即受理施行者,罪亦如之○若邀取实封至各部院公文者,各减二等。下司畏上司劾奏而邀取者,比此。
204. 铺舍损坏
- 凡急递铺舍损坏,不为修理,什物不完,铺兵数少,不为补置,及令老弱之人当役者,铺长处五等罚,有司提调官吏各处四等罚。
205. 私役铺兵
- 凡各衙门一应公差人员,于经过所在。不许差使铺兵挑送官物及私己行李,违者,处四等罚。每名计一日,追雇工银一钱二分五釐入官。
206. 驿使稽程
- 凡出使驰驿违限,常事,一日,处二等罚,每三日加一等,罪止六等罚,军情重事,加三等。因而失误军机者,绞监候。若各驿官故将好马藏匿,及推故不即应付,以致违限者,对问明白,即以前应得各罪坐驿官。其遇水涨,路道阻碍经行者,不坐○若驿使承受官司文书,误不依原行题写所在公干。去处,错去他所而违限者,减二等。四日,处一等罚,每三日加一等,罪止四等罚。事干军务者,不减。若由原行公文题写错者,罪坐题写之人,驿使不坐。
207. 多乘驿马
- 凡出使人员,应乘驿船、驿马数外,多乘一船一马者,处八等罚,每一船一马,加一等。若应乘驴而乘马,及应乘中等、下等马而勒要上等马者,处七等罚。因而殴伤驿官者,各加一等。至折齿以上,依斗殴论。若驿官容情应付者,各减犯人罪一等。其应乘上等马,而驿官却与中等、下等马者,罪坐驿官。本驿如无上等马者,勿论○若出使人员枉道驰驿,及经驿不换船马者,处六等罚。因而走死驿马者,加一等。追偿马匹还官○其事非警急,不曾枉道,而走死驿马者,偿而不坐○若军情警急,及前驿无船马倒换者,不坐、不偿。亦究不倒换缘由。
条例
- 一、勘合之外,如敢多给一夫一马,许前途州县据实揭报都察院纠参,傥容情不揭,别经揭报,一并治罪。其差使至境,硬派民间牲口者,照违例妄索民夫例,该管官揭报督抚奏参,审明后分别议处治罪。
- 一、水驿一应差船,如有派拨埠头,扣克官价入己者,计赃照侵盗钱粮例问拟。各衙门乡亲来往并书吏人等,滥捉民船,辄用旗、枪、灯笼,假借本管官官衔者,照无官而诈称有官律,徒三年。
208. 多支禀给
- 凡出使人员,多支领廪给者,计赃以不枉法论。分有禄、无禄。当该官吏与者,减一等。强取者,以枉法论,官吏不坐。多支口粮,比此。
209. 文书应给驿而不给
- 凡朝廷调遣军马及报警急军务至边将,若边将及各衙门飞报军情,诣朝廷实封文书,故不遣使给驿而入递者,处十等罚。因而失误军机者,绞监候○若进贺表笺,及赈救饥荒,申报灾异,取索军需之类重事,故不遣使给驿者,处八等罚。失误军机,仍从重论。若常事,不应给驿而故给驿者,处四等罚。
210. 公事厅行稽程
- 凡公事有应起解官物、囚徒、畜产,差人管送而辄稽留,及一切公事有期限而违者,一日,处二等罚,每三日加一等,罪止五等罚。若起解军需、随征供给,而管送兼稽留违限者,各加二等,罪止十等罚。以致临敌缺乏,失误军机者,绞监候。若承差人误不依题写去处,错去他所,以致违限者,减本罪二等,事干军务者,不减。或罚,或绞,照前科罪。若由公文题写错而违限者,罪坐题写之人,承差人不坐。
条例
- 一、夫役工匠人等,遇有紧要差使,传集公所立待应用。如不遵官长约束,为匪不法、逞刁挟制,因而率众飏散,以致误差,审明为首者,流三千里,为从均处十等罚。傥系偶尔违禁,干犯赌博斗殴等事,并未挟制官长、飏散误差者,仍按本律治罪。
211. 乘驿马赍私物
- 凡出使人员应乘驿马,除随身衣服器仗外,赍带私物者,十斤,处六等罚,每十斤加一等,罪止十等罚。驿驴减一等。所带私物入官。致死驿马者,依本律。
条例
- 一、奉差员役至头站时,该驿员即将应背之包称准斤数,开明印单,递送前途。其每夜住宿之站,该驿员详加查估,如果照例装载,即于印单塡写“某站验明,并无重包”字样。日间所过驿站,验单应付,如前站徇隐重包,经后站察出详报,该差员役照律治罪,徇隐驿员一并议处。
- 一、积惯渔利奸商,寄托年班进京回子及喇嘛、土司夹带私货者,除数在五百斤以内,仍照律分别定拟外,如数至六百斤,徒一年,每百斤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货物照律入官。
212. 私役民夫抬轿
- 凡各衙门官吏,及出使人员,役使人民抬轿者,处六等罚。有司应付者,减一等。若豪富庶民之家,不给雇钱,以势役使佃客抬轿者,罪亦如之。每名计一日,追给雇工银一钱二分五釐○其民间出钱雇工者,不在此限。
条例
- 一、凡陆军部勘合钦差大臣及督抚入境,知府下县盘查,及他县奉督抚差委盘查者,准其动用民夫,其馀概不准用。傥有违例妄索者,著该管官即行揭报督抚奏参,若该管官违例滥应,发觉之日,照例治罪。
213. 病故官家属还乡
- 凡官员在任以理病故,家属无力不能还郷者,所在官司,差人管领应付车船夫马脚力,随程验所有家口,官给行粮,递送还乡。违而不送者,处六等罚。
条例
- 一、县丞以下等官、参革离任或告病身故,实系穷苦不能回籍者,该督抚于存公项内酌给还乡路费,每年造册报销。
214. 承差转雇寄人
- 凡承差起解官物、囚徒、畜产,不亲管送,而雇人、寄人代领送者,处六等罚。因而损失官物、畜产及失囚者,依本律,各从重论。损失重问损失,轻则仍科雇寄。受雇、受寄人,各减承差人一等○其同差人自相替者、放者,各处四等罚。取财者,承替取放者,贴解之物,计赃以不枉法论。若事有损失者,亦依损失官物及失囚律追断,不在减等之限。若侵欺故纵,各依本律。替者有犯,管送人不知者,不坐。
条例
- 一、起解人犯,每名选差的役二名,管押兵丁二名护送。若兵役派不足数,及雇人代解,许兵役互相禀报,本管官知会原派衙门查究补派。若兵役知而不举,将兵役及承派之书吏、弓兵俱处十等罚,革役。其经由前途文武各官,按批查点,有缺少及代解等弊,即详报督抚,将原派官弁参处。其缺少顶替之兵役,照承差起解囚徒雇人代送律,处六等罚,革役。如前途各官隐匿不报,别经发觉,奏参议处。
215. 乘官畜产车船附私物
- 凡因公差,应乘官马、牛、驼、骡、驴者,各衙门自拨官马,不得驰驿而行者。除随身衣仗外,私驼物不得过十斤,违者,五斤,处一等罚,每十斤加一等,罪止六等罚。不在乘驿马之条○其乘船、车者,私载物不得过三十斤,违者,十斤,处一等罚,每二十斤加一等,罪止七等罚。家人随从者,不坐。若受寄私载他人物者,寄物之人同罪,其物并入官。当该官司知而容纵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应合递运家小如阵亡、病故官军,及官员在任以理病故。者,虽有私带物件。不在此限。
216. 私借驿马
- 凡驿官将驿马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处八等罚,驿驴减一等,验计日追雇赁钱入官。若计雇赁钱重于私借之罪者,各坐赃论,加二等。
⑱谋盗门〈计27条〉
编辑217. 谋反大逆
- 凡谋反,不利于国,谓谋危社稷。及大逆,不利于君,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共谋者,不分首从,已、未行,皆斩。知情故纵、隐藏者,绞。有能捕获正犯者,量功授职,仍将犯人财产给半充赏;馀者,或入官,或仍给家属,随案办理。知而首告,官为捕获者,止给财产。虽无故纵,但不首者,流三千里。未行,而亲属告捕到官,正犯同自首免。已行,不免。非亲属首捕,虽未行,仍依律坐。
218. 谋叛
- 凡谋叛,谓谋背本国,潜从他国。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绞。知情故纵、隐藏者,绞监候。入于秋审情实。有能告捕者,将犯人财产给半充赏。馀者或入官,或仍给家属,随案办理。知已行而不首者,流三千里。若谋而未行者,为首,绞监候。入于秋审情实。为从者,不分多少,皆流三千里。知未行而不首者,徒三年。未行则事尚隐秘,故不言故纵隐藏○若逃避山泽,不服追唤者,或避差,或犯罪,负固不服,非暂逃比。以谋叛未行论。依前分首、从。其拒敌官兵者,以谋叛已行论。依前不分首从律。以上二条,未行时,事属隐秘,须审实乃坐。
条例
- 一、凡异姓人但有歃血订盟、焚表结拜弟兄者,照谋叛未行律,为首者拟绞监候,为从减一等。若聚众至二十人以上,为首者拟绞监候,入于秋审情实,为从者发烟瘴地方安置。其虽无歃血、盟誓、焚表情事,若年少居首,并非依齿序列,即属匪党渠魁,聚众至四十人以上者,首犯改拟绞监候,入于秋审情实,为从发烟瘴地方安置。未及四十人者,为首拟绞监候,为从流三千里。其有抗官拒捕、持械格斗等情,无论人数多寡,各按本罪分别首从,应绞候者加拟立决,应遣流以下者照罪人拒捕各律例分别治罪。如为从各犯内审明,实系良民被胁,勉从结拜,并无抗官拒捕等事者,应于为从各本罪上再减一等。仅止畏累出钱,未经随同结拜者,照违制律治罪。其闻拏投首,及事未发而自首者,各照律例,分别减免,傥减免之后复犯结拜,不许再首,均于应拟本罪上酌予加等,应绞候者改拟绞决,应发烟瘴安置者发新疆当差,应满流者改为极边足四千里安置,应满徒以下亦各递加一等治罪。其自首免罪各犯,由县造具姓名住址清册,责成保甲、族长严行稽查约束,仍将保人姓名登记册内,如有再犯,即将知而不首之保甲、族长处十等罚。
- 一、各省拏获会匪,如讯系为首开堂放飘者,及领受飘布、展转纠伙、散放多人,或在会中充当元帅、军师、坐堂、陪堂、刑堂、礼堂名目,与入会之后虽未放飘展转纠人,而有伙同抢劫情事,及勾通教匪、煽惑扰害者,一经审实,即开录详细供招禀请,覆讯就地正法,仍随案具奏。此外如有虽经入会,并非头目,情罪稍轻之犯,酌定年限监禁,俟限满后察看是否安静守法,能否改过自新,分别办理。其无知乡民被诱、被胁,误受匪徒飘布,希冀保全身家,并非甘心从逆之人,如能悔罪自首、呈缴飘布者,一概从宽,免其究治。其有向充会匪,自行投首,密告匪首姓名,因而拏获,亦一律免罪。若投首后又能作线引拏首要各犯到案究办,除免罪之外,仍由该地方官酌量给赏。地方文武员弁能拏获著名首要,审实惩办,随案奏请优奖。如妄拏无辜,扰累闾阎,以及纵匪贻害,亦即严行参处。
- 一、凡不逞之徒歃血订盟、转相结连,土豪、市棍、衙役、兵丁彼倡此应、为害良民,据邻佑乡保首告,地方官如不准理,又不缉拏,惟图掩饰,或至蜂起为盗、抄掠横行,将地方文武各官革职,从重治罪。其平日失察,首告之后,不自隐讳,即能擒获之地方官,免其议处。至乡保邻佑知情不行首告者,亦从重治罪。如旁人确知首告者,该地方官酌量给赏,傥借端妄告者,仍照诬告律治罪。
- 一、叛逆案内,被胁入伙,并无随同焚汎戕官、抗拒官兵情事者,各于斩绞罪上减一等,发烟瘴地方安置。其闻拏悔罪、自行投首者,再减一等,徒三年。
219. 造妖书妖言
- 凡造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绞监候。被惑人不坐。不及众者,流三千里,合依量情分坐。若他人造传私有妖书,隐藏不送官者,徒三年。
条例
- 一、凡狂妄之徒,因事造言,捏成歌曲,沿街唱和,及以鄙俚亵嫚之词刊刻传播者,内外各地方官即时察拏,审非妖言惑众者,坐以不应重罪。
- 一、凡坊肆市卖一应淫亵书画,地方有司一体严禁,板书器物尽行摉毁,有造作、刻印、描画者,系官革职,军民徒三年,市卖者处十等罚,买看者处八等罚。该管官不行查出,交部议处,仍不准借端出首讹诈。
220. 盗大祀神御物
- 凡盗大祀天曰神地曰祇御用祭器、帷帐等物,及盗响荐、玉帛、牲牢、馔具之属者,皆绞。不分首从、监守、常人。谓在殿内,及已至祭所而盗者。其祭器品物未进神御,及营造未成,若已奉祭讫之物,及其馀官物,虽大祀所用,非应荐之物。皆徒三年。若计赃重于本罪徒三年。者,各加盗罪一等。谓监守、常人盗者,各加监守、常人盗罪一等,至杂犯绞不加。
221. 盗制书
- 凡盗制书者,若非御宝原书,止抄行者,以官文书论。皆绞。不分首从○盗各衙门官文书者,皆处十等罚。若有所规避者,或侵欺钱粮,或受财买求之类。从重论。事干系军机之钱粮者,皆绞监候。不分首从。
222. 盗印信
- 凡盗各衙门印信者,不分首从,皆绞监候。又伪造印信时宪书条例云:钦给关防,与印信同。盗关防印记者,皆处十等罚。
223. 盗内府财物
- 凡盗内府财物者,皆绞。杂犯。但盗即坐,不论多寡,不分首从。若财物未进库,止依盗官物论。内府字要详。
条例
- 一、凡偷窃大内及禁苑乘舆服物者,照律不分首从,拟绞立决。偷窃各省行宫乘舆服物者,为首拟绞监候,为从发烟瘴地方安置。其偷窃行宫内该班官员人等财物,仍照偷窃衙署例问拟,若遇翠华临幸之时有偷窃行宫物件者,仍依偷窃大内服物例治罪。
- 一、凡盗内府财物,系御宝、乘舆、服御物者,绞立决。其馀银两钱帛等物,分别监守、常人,照盗仓库钱粮各本例定拟。
- 一、行窃紫禁城内该班官员人等财物,不计赃数、人数,照偷窃衙署例上加一等治罪,赃重者,从重论。
224. 盗城门钥
- 凡盗京城门钥,皆不分首从。流三千里。杂犯。遗失者,徒二年半。盗府、厅、州、县、镇城关门钥,皆徒三年。盗仓库门内外各衙门,等钥,皆工作十个月。盗紫禁城城门钥,律无文,当以盗内府财物论。盗监狱门钥,比照仓库。
225. 盗军器
- 凡盗人关领在家军器者如衣甲、枪刀、弓箭之类。计赃以凡盗论。若盗民间应禁军器者,如人马甲、傍牌、火筒、火炮、旗纛、号带之类。与事主已得私有之罪同。若行军之所,及宿卫军人相盗,入己者,准凡盗论。若不入己还充官用者,各减二等。
226. 盗园陵树木
- 凡盗园陵内树木者,皆不分首从。徒三年。若盗他人坟茔内树木者,首工作六个月。从,减一等。若计入己赃重于满徒工作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各加监守、常人窃盗罪一等。若未驮载,仍以毁论。
条例
- 一、凡在红桩以内盗砍树株、取土取石、开窑烧造、放火烧山者,为首拟绞监候,为从流二千五百里。若红桩以外、官山界限以内,除采樵枝叶,并民间修理房茔、取土刨坑不及丈馀,取用山上浮石长不及丈,及砍取自种私树者一概不禁外,其有盗砍官树、开山取石、掘地成濠、开窑烧造、放火烧山者,在红桩以外、白桩以内,流二千五百里;在白桩以外、青桩以内,徒三年;在青桩以外、官山以内,徒二年半。为从各减一等。计赃重于徒罪者,各加一等。官山界址在二十里外,即以二十里为限,若在二十里内,即以官山所止之处为限。弁兵受贿故纵,与囚同罪,赃重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止疏于防范者,兵丁处十等罚,官弁交部议处。
- 一、私入红桩火道以内偷打牲畜,为首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其因起意在内偷牲,遗失火种,以致延烧草木者,发烟瘴地方安置。为从各徒三年。如延烧殿宇墙垣,为首拟绞监候,为从流三千里。
- 一、凡在红桩、白桩以内偷穵人参至五十两以上,为首拟绞监候,不及五十两者,流三千里,为从各减一等。在白桩以外、青桩以内偷穵者,仍照盗园陵树木本律治罪。弁兵受贿故纵,与本犯同科;赃重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止疏于防范者,兵丁处十等罚,官弁交部议处。
- 一、凡子孙将祖父坟茔前列成行树木及坟旁散树高大株颗私自砍卖者,一株至十株处十等罚;十一株至二十株徒三年,计赃重者,准窃盗加一等,从其重者论;二十一株以上者,流三千里。如平日并无不肖行为,实系迫于贫难,别有正大需用,于坟茔并无妨碍,人所共知者,不用此例。或系坟旁散树,并非高大树颗,均照不应重科罪。看坟人等及雇工盗卖者,罪同。若雇工、看坟人等盗卖坟茔之房屋、碑石、砖瓦、木植者,计赃准窃盗罪,加一等。
- 一、凡盗砍他人坟树,初犯工作六个月,再犯递加一等,如计赃重于本罪及犯案至三次者,悉计赃准窃盗罪,加一等定拟。盗卖他人茔前房屋、碑石、砖瓦、木植者,罪同。
227. 监守自盗仓库钱粮
- 凡监临主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并赃,谓如十人节次共盗官银四十两,虽各分四两入己,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四十两罪,皆绞;若十人共盗五两,皆工作十个月之类。三犯者,绞,问实犯。
- 一两以下,工作六个月;
- 一两之上至二两五钱,工作八个月;
- 五两,工作十个月;
- 七两五钱,徒一年;
- 一十两,徒一年半;
- 一十二两五钱,徒二年;
- 一十五两,徒二年半;
- 一十七两五钱,徒三年;
- 二十两,流二千里;
- 二十五两,流二千五百里;
- 三十两,流三千里;杂犯,三流,总徒四年。
- 四十两,绞。杂犯,徒五年。
条例
- 一、监守盗仓库钱粮,除审非入己者,各照挪移本条律例定拟外,其入己数在一百两以下至四十两者,仍照本律问拟准徒五年;其自一百两以上至三百三十两,流二千里;至六百六十两,流二千五百里;至一千两,流三千里;一千两以上者拟绞监候。勒限一年追完,如限内全完,死罪减二等发落,流徒以下免罪。若不完,再限一年勒追,全完者死罪及流徒以下各减一等发落,如不完,流徒以下即行发配,死罪人犯监禁,均再限一年,著落犯人妻及未分家之子名下追赔。三年限外不完,死罪人犯永远监禁,全完者奏明请旨,均照二年全完减罪一等之例办理。至本犯身死,实无家产可以完交者,照例取结豁免,其完赃减免之犯,如再犯赃,俱在本罪上加一等治罪。
228. 常人盗仓库钱粮
- 凡常人不系监守外皆是。盗仓库自仓库盗出者坐。钱粮等物,发觉而不得财,工作两个月;从,减一等。但得财者,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并赃同前。
- 一两以下,工作四个月;
- 一两以上至五两,工作六个月;
- 一十两,工作八个月;
- 一十五两,工作十个月;
- 二十两,徒一年;
- 二十五两,徒一年半;
- 三十两,徒二年;
- 三十五两,徒二年半;
- 四十两,徒三年;
- 四十五两,流二千里;
- 五十两,流二千五百里;
- 五十五两,流三千里;杂犯,三流,总徒四年。
- 八十两,绞。杂犯,徒五年。其监守值宿之人以不察觉科罪。
条例
- 一、凡窃匪之徒穿穴壁封,窃盗库储银钱、仓储漕粮,除未得财及得财数在五十五两以下,仍依本律定拟外,其数至一百两以上者,拟绞监候;一百两以下至九十两,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九十两以下至八十两,流三千里;八十两以下至七十两,流二千五百里;七十两以下至五十五两以上,流二千里,为从各减一等。至窃盗饷鞘银两,即照窃盗仓库钱粮,分别已、未得财,各按首从,一律科罪。
229. 强盗
- 凡强盗已行而不得财者,皆流三千里。但得事主财者,不分首从,皆绞。虽不分赃,亦坐。其造意不行,又不分赃者,流三千里。伙盗不行又不分赃者,工作十个月○若以药迷人图财者,罪同。但得财,皆绞○若窃盗临时有拒捕及杀伤人者,皆绞监候。得财不得财,皆绞,须看“临时”二字。因盗而奸者,罪亦如之。不论成奸与否,不分首从。共盗之人不曾助力,不知拒捕杀伤人及奸情者,审确。止依窃盗论。分首从、得财不得财○其窃盗事主知觉,弃财逃走,事主追逐,因而拒捕者,自依罪人拒捕律科罪。于窃盗不得财本罪上加二等,殴人至折伤以上,绞,杀人者,亦绞。为从,各减一等○凡强盗自首不实、不尽,只宜以《名例》自首律内至死减等科之,不可以不应从重科断。窃盗伤人自首者,但免其盗罪,仍依斗殴伤人律论。
条例
- 一、凡拏获盗犯到案,即行严讯,如有供出行劫别案,讯明次数、赃物,取具确供,其在本省他邑者,即行通详该督抚,无论他邑有无拏获盗犯,总于赃物查起,事主认领之后,提解来省,并案审拟具奏,将该犯即行正法。若系供出邻省之案,其伙盗已获者,应令该督抚关查明确首从,绝无疑义者,详悉声明,奏请即行正法。如邻省伙犯未获,现获之犯或任意抵赖,系彼案盗首而供为同伙将来后获之犯,或本系盗首,因同伙已经正法,转推已决者为首犯,不无避重就轻之弊,应令各督抚详加研鞫,务得实情。其无前项情弊者,不必虚拟罪名,另案具奏,即于本案声明,奏请正法。傥行查被盗之州县,有指已正法之盗作为首盗,或盗数未足作为伙盗,希图销案,及州县彼此行查盗犯口供,不即详细讯明关覆,以致案件不能完结者,该督抚查明奏参,交部分别议处。
- 一、凡强盗重案,交与印官审鞫,不许捕官私行审讯,番捕等役私拷取供。违者,捕官参处,番役等工作十个月,革役。如得财及诬陷无辜者,从重科罪。其承问官于初审之时,即先验有无伤痕,若果无伤,必于招内开明“并无私拷伤痕”字样。若疏忽不开,扶同隐讳及纵容捕官私审者,即将印官奏参交部议处。
- 一、凡强盗初到案时,审明伙盗赃数及起有赃物,经事主确认,即按律定罪。其伙盗数目,以初获强盗所供为确,初招既定,不许续报。如系窃贼,审明行窃次数,并事主初供,但搜有正赃,即分别定拟。若原赃花费,照例追变赔偿。如事主冒开赃物,处八等罚。其盗贼供出卖赃之处,如有伊亲党并胥捕人等借端吓诈者,计赃加窃盗一等治罪。
- 一、凡盗犯到案审实,先将各犯家产封记,候奏结之日变赔,如该犯父兄伯叔知情分赃并另有窝家者,审明治罪,亦著落伊等名下追赔,傥案内各盗有并无家产及外来之人,无从封记开报者,将案内盗犯及窝家有家产者,除应赔本身赃物外,或有馀剩,概行变价代赔,其有将无干亲族及并未分赃之亲属株连赔累,该督抚查参议处。
- 一、各省孥获盗犯,供出他省曾犯行劫者,不论罪轻、罪重,研讯明确,毋庸解往质审,其邻省地方官自行盘获别省盗犯,及协同失事地方差役缉捕拏获者,均令在拏获地方严行监禁,详讯供词备移,被盗省分查明案情,赃证确实,即由拏获省分定拟,奏请正法,仍知照本省,将拏获正法缘由在失事地方张挂告示,明白晓谕。如果赃迹未明,或失事地方有伙盗待质,必须移解者,拏获省分遴派文武官各一员,带领解役兵丁,亲身管押解送,仍预先知会前途经由地方,一体遴派员弁,挑拨兵役接递管解,遇夜寄监收禁,其道远州县不及收监者,即令该地方官预期选拨干役前赴住宿处所,传齐地保,知会营汛,随同押解官弁锁锢防范,傥不小心管解,致犯脱逃,即将各役严审有无贿纵情弊,照例从重治罪,官员交部严加议处。
- 一、凡强窃盗等事,地保及营汛兵丁一有见闻,立即分报各衙门文武员弁,协力追拏。如地保、汛兵通同隐匿不报,及地保已报文职而汛兵不报武弁,或汛兵已报武弁而地保不报文职者,均处十等罚,若首报迟延,处八等罚。
- 一、捕役并防守礅卡或缉盗汛兵及营兵为盗,均照律拟绞立决。如捕役、兵丁起意,为首斩立决,为从仍拟绞决,失察之该管官交部议处。该管官逼勒改供,或捏称革役,该上司不能查出,一并交部议处。如捕役兵丁分赃通贼,及与巨盗交结往来,奉差承缉,走漏消息者,不分曾否得财,均照本犯一体治罪,知情故纵,照窝主知情存留例分别治罪,若不知情,止系查缉不力,照不应重律科断。至书差人等临时得赃卖放,亦照本犯一体治罪。一、事主呈报盗案失单,须逐细开明,如赃物繁多,一时失记,准于五日内续报,该地方官将原报、续报缘由于招内声明。至获盗起赃,必须差委捕员眼同起认,如捕役私起赃物,或借名寻赃逐店摉察,或嘱贼诬攀指称收顿,或将贼犯己物作赃,或买物栽赃,或混认瞒赃等弊事发,除捕役照律例从重问拟外,其承问官不严禁详审,该督抚不严饬奏参者,一并交部议处。
- 一、事主报盗,止许到官听审一次,认赃一次,所认赃物即给主回家,不许往返拖累,违者,将承审官严加议处。
- 一、事主呈报盗情,不许虚诬捏饰,傥有并无被劫而谎称被劫,及以窃为强、以奸为盗者,俱处十等罚。以人命斗殴等事报盗者,其本身无罪,亦处十等罚。若本有应得之罪,重者照本罪从重问拟,本罪轻者加一等治罪。若奸棍豪绅凭空捏报盗劫,藉以陷害平人、讹诈印捕官役者,照诬告人死罪未决律流三千里,加徒役三年,甲长邻右扶同者,各照事主减一等治罪。
- 一、地方文武官员因畏疏防、承缉处分,恐吓事主、抑勒讳盗或改强为窃者,均照讳盗例革职,承行书办处十等罚,若抑勒苦累事主致死或刑伤至笃废者,除革职外,照故勘平人律治罪,该管司、道、府、厅、州不行查报,督抚不行查参者,俱交部照例议处。
- 一、凡问刑衙门鞫审强盗,必须赃证明确者,照例即决,如赃迹未明,招攀续缉,涉于疑似者,不妨再审,或有续获强盗,无自认口供,赃迹未明,伙盗已决无证者,俱引监候处决。
- 一、强盗杀人、放火烧人房屋、奸污人妻女、打劫牢狱仓库凡官钱粮皆是。及干系城池、爬越入城亦是。衙门,并积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得财,俱拟斩立决。凡六项有一于此,即引此例,随犯摘引所犯之事。
- 一、凡响马强盗执有弓矢军器,白日邀劫道路,赃证明白者,俱不分人数多寡、曾否伤人,拟斩立决,其江洋行劫大盗俱照此例立斩。
- 一、强劫及窃盗临时行强之案,但有一人执持鸟枪、洋枪在场者,不论曾否伤人,不分首从,均斩立决。若窃贼施放鸟枪、洋枪拒捕,一经成伤,无论护赃、护伙图脱及临时、事后,所伤是否事主,为首并帮同放枪之犯皆拟绞监候,秋审时首犯入于情实,帮同放枪者入于缓决,杀人者俱拟斩立决。寻常行窃,但系执持鸟枪、洋枪之犯,虽未拒捕,均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
- 一、强盗杀人案件,正凶及帮同下手之犯,遵照定例,拟以斩立决,其仅止在场目击者如已劫得赃物,仍照得财律不分首从问拟绞决,未得财者,目击杀人之犯,俱拟绞监候,秋审入于缓决。
- 一、寻常盗劫之案,除起意为首与拒捕各犯有犯杀伤,及未经伤人之伙盗如曾转纠党羽入室过船搜赃,或行劫已至二次,并执持火器金刃在外把风,情形凶暴者,一经得财,仍照各本律例定拟外,其止听嘱在外瞭望接递财物,并未入室过船搜赃,亦无执持火器金刃情凶势恶者,均系旧例情有可原之犯,应一并免死,减等发遣新疆当差,若被胁同行,尚非甘心为盗,系在外者,仍照前拟遣,傥经入室过船,讯未随同搜劫,均于强盗本罪上量减为绞监候。
- 一、强盗引线,除盗首先已立意欲劫某家,仅止听从引路者,仍照例以从盗论罪外,如首盗并无立意欲劫之家,其事主姓名、行劫道路悉由引线指出,又经分得赃物者,虽未同行,即与盗首一体拟罪,不得以情有可原声请。
- 一、凡强盗伤人未得财,首犯绞监候,为从发新疆当差,如未得财,又未伤人,首犯发新疆当差,从犯流三千里。
- 一、凡用药迷人,已经得财之案,将起意为首,及下手用药迷人并迷窃为从已至二次,及首先传授药方之犯,均照强盗律拟绞立决,其馀为从者发新疆当差。其有人已被迷,经他人救醒,虽未得财,将造意为首并首先传授药方转传贻害及下手用药迷人之犯均拟绞监候,入于秋审情实。若甫经学习,虽已合药,即行败露,或被迷之人当时知觉,未经受累者,均发新疆当差。傥到配之后,故智复萌,将药方传授与人及复行迷窃者,请旨即行正法。其案内随行为从之犯,仍各减一等定拟。
- 一、用药及一切邪术迷拐幼小子女,如人药并获,即比照用药迷人已经得财例,将起意为首及下手用药迷人并迷拐为从已至二次及首先传授药方之犯均照强盗律拟绞立决,其馀为从均发新疆当差。其或药已丢弃,无从起获,必须供证确凿,实系迷拐有据,方照此例办理,若药未起获,又无确凿证据,仍照寻常诱拐例,分别知情、不知情科断。
- 一、窃盗临时盗所拒捕,护赃、护伙者皆是。及虽未得财而未离盗所,逞凶拒捕,或虽离盗所而临时护赃格斗已离盗所,护伙者,不在此例。杀人者,不论所杀系事主、邻佑,将为首者拟绞立决,为从帮殴如刃伤及他物手足至折伤以上者,俱拟绞监候,伤非金刃又非折伤者,发烟瘴地方安置,拒捕未经帮殴成伤者,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其伤人未死,专指事主言,如非事主,依罪人拒捕条科断。如刃伤及折伤以上者,首犯拟绞监候,为从流三千里。若伤非金刃,伤轻平复,首犯流三千里,为从徒三年,其拒捕未经成伤,及被事主事后搜捕,起意拒捕者,仍依罪人拒捕本律,分别杀伤科断。
- 一、窃盗弃财逃走与未经得财逃走,被事主追逐拒捕,或伙贼携赃先遁,后逃之贼被追拒捕,及已经逃走,因见伙犯被获,帮护拒捕因而杀人者,不论事主、邻佑,首犯俱拟绞监候,为从帮殴,如刃伤及手足他物至折伤以上者,亦俱拟绞监候。伤非金刃又非折伤,及未经帮殴成伤者,流三千里。其伤人未死,专指事主言,如非事主,依罪人拒捕条科断。如刃伤及折伤以上者,首犯拟绞监候,从犯减等拟流。若伤非金刃,伤轻平复,并拒捕未经成伤者,及事后追捕有拒捕杀伤者,仍各依罪人拒捕本律科断。如逃走并未弃财,仍以临时护赃格斗论。
- 一、窃盗拒捕,刃伤事主,罪应拟绞之犯,如闻拏畏惧,将原赃送还事主,确有证据者,准其照闻拏投首例量减拟流,若衹系一面之词,别无证据,仍依例拟绞监候,秋审时入于缓决。
- 一、因窃盗而强奸人妇女,凡已成者,拟绞立决,同谋未经同奸及奸而未成者,皆绞监候,共盗之人不知奸情者,审确止依窃盗论。
- 一、恭遇御驾驻跸圆明园、颐和园及巡幸之处,若有匪徒偷窃附近仓厫官廨,拒伤官弁兵丁者,如相距宫墙在三里以内,系刃伤,为首者拟绞监候,入于秋审情实,帮殴者俱拟绞监候,未帮殴者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伤非金刃,伤轻平复,为首者发烟瘴地方安置。未伤人,为首者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为从者各流三千里。若拒捕杀死官弁兵丁者,首犯绞立决,为从帮殴者拟绞监候,未帮殴者发烟瘴地方安置。如值御驾不驻跸之日,仍照本例行。其在紫禁城内行窃,该班官员人等财物有拒捕杀伤人者,亦照此办理。
- 一、强逼为盗,临时逃避行劫,后分与赃物以塞其口,与知强盗后而分所盗之赃,数在一百两以下者,俱照共谋为盗临时畏惧不行事后分赃例,减一等徒二年半。如所分赃至一百两以上,按准窃盗为从律递加一等定拟,罪止流三千里。
- 一、凡情有可原之伙盗内,如果年止十五岁以下,审明实系被人诱胁,随行上盗者,无论分赃与不分赃,俱问拟满流,不准收赎。
- 一、强盗首伙各犯,于事未发觉及五日以内,果能悔罪捕获他盗及同伴解官投首者,系伤人盗犯,于遣罪上减一等拟徒三年,未伤人盗犯照律免罪,若在五日以外或闻拏将他盗及同伴捕获解官投首者,系伤人盗犯,于死罪上减一等流三千里,未伤人盗犯徒三年。
- 一、伙盗被获供出首盗逃所,于四个月限内拏获,系旧例法无可贷之犯,减为绞监候,入于秋审缓决,系旧例情有可原之犯,减为流三千里。其伙盗能将全案首伙供出,于限内尽行指获,系法无可贷者,减为流三千里,情有可原者,减为徒三年。如供获伙盗在一半以上并首盗,能将全案伙犯供出,于限内指获,均减为绞监候,秋审核其情节,分别实缓。若伙盗供获伙盗不及一半,及首盗供获伙盗虽在一半以上,并拏获已逾四个月限外者,俱照律定拟,不准轻减。以上各犯,均须到案后当堂供出,按名指获,方准以供获论,如私向捕役告知指拏到官,不得以供获论。
- 一、凡投首之贼,借追赃名色,将平人捏称同伙,或挟雠攀害,或索诈财物,不分首从、得财与未得财,皆绞立决。
- 一、拏获盗犯之眼线,曾犯盗案,悔罪将同伴指获,致被供出,无论首伙,如在五日外、一月以内,照强盗免死例发新疆当差,若在五日以内,减为流三千里,傥原伙较多,能获三名以上者,准其再减一等。
- 一、洋盗案内被胁在船,为匪服役,如摇橹写帐等项,均以服役论。或事后被诱上船,并未随行上盗者,自行投首,照律免罪。如被拏获,均徒三年,年未及岁,仍照律收赎。如已经在盗所,自行逃回,欲行投首,尚未到官即被拏获,仍同自首免罪。若已经到家,并不到官呈首,旋被拏获,不得同自首论。
- 一、强盗同居父兄伯叔知情而又分赃者,减本犯罪一等,虽经得财而实系不知情者,减二等。
- 一、强盗行劫,邻佑知而不协拏者,处八等罚。如邻佑或常人或事主家人,拏获强盗一名者,官给赏银二十两,多者照数给赏。受伤者,分别轻重,由地方官于闲杂款项内酌量给赏。如营汎防守官兵捕贼受伤或被伤身亡者,俱照绿营阵伤阵亡例分别赏恤。
230. 劫囚
- 凡劫囚者,皆不分首从。绞监候。但劫即坐,不须得囚。若私窃放囚人逃走者,与囚同罪,至死者,减一等。虽有服亲属,与常人同。窃而未得囚者,减囚二等,因而伤人者,绞监候,杀人者,亦绞监候。虽杀伤被窃之囚,亦坐。前罪不问得囚与未得囚。为从,各减一等。承窃囚与窃而未得二项。若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及捕获罪人,聚众中途打夺者,首。流三千里,因而伤差人者,绞监候。杀人及聚至十人,九人而下,止依前聚众科断。为首及下手致命者,俱绞监候。为从,各减一等。其率领家人、随从打夺者,止坐尊长,若家人亦曾伤人者,仍以凡人首从论。家长坐绞,为从坐流,不言杀人者,举轻以该重也○其不于中途而在家打夺者,若打夺之人原非所勾捕之人,依威力于私家拷打律,主使人殴者,依主使律。若原系所勾捕之人,自行殴打,在有罪者,依罪人拒捕律,无罪者,依拒殴追摄人律。
条例
- 一、纠众行劫在狱罪囚,如有持械拒杀官弁者,将为首及为从杀官并下手帮殴有伤之犯,均比照谋反大逆律拟斩立决,随同馀犯俱拟绞立决;若拒伤官弁及杀死役卒者,为首并预谋助殴之伙犯,俱拟斩立决;其止伤役卒者,将为首及帮殴有伤之伙犯俱拟绞立决,随同助势虽未伤人,亦拟绞监候,秋审时入于情实;若并未伤人,将起意劫狱之首犯拟绞立决,为从者俱拟绞监候,秋审时入于情实。
- 一、官司差人捕获罪人,有聚众中途打夺,殴差致死,为首者不论曾否下手,拟绞立决,为从下手致命伤重致死者,拟绞监候,入于秋审情实,馀仍依律定拟。
- 一、凡官司勾摄罪人,已在该犯家拏获,如有为首纠谋,聚至三人以上,持械打夺,殴差致死者,即照中途夺犯例治罪。若并未纠约聚众,实系一时争斗拒殴,致有杀伤,仍照各本律定拟。其非本案罪犯,及非所勾捕之人,毋论在途在家,俱以凡斗论。差人借端滋扰,照例从重治罪,地方官交部议处。
- 一、官司差人捕获罪人,有仅止一二人中途打夺者,照聚众打夺本律,分别杀伤治罪,未伤人者减一等。
- 一、官司差人捕获罪人,如有尊长率领卑幼及家长率领雇工殴差夺犯,并杀死差役,案内随从之卑幼、雇工曾经杀伤人者,照律依为从拟流三千里,在场助势并未伤人者,徒三年。若杀死差役三命以上,案内为从下手致死之卑幼、雇工,俱拟绞监候,帮殴伤轻者,流三千里,在场助势并未伤人者,徒三年。
231. 白昼抢夺
- (人少而无凶器,抢夺也,人多而有凶器,强劫也)
- 凡白昼抢夺人财物者,不计赃。徒三年。计赃并赃论。重者,加窃盗罪二等。伤人者,首。绞监候。为从,各减为首。一等○若因失火,及行船遭风著浅,而乘时抢夺人财物,及拆毁船只者,罪亦如之。亦如抢夺科罪○其本与人斗殴,或勾捕罪人,因而窃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因而夺去者,加二等,罪止流三千里。若窃夺有杀伤者,各从故、斗论。其人不敢与争而杀之曰故,与争而杀之曰斗。
条例
- 一、凡问白昼抢夺,要先明事犯根由,然后揆情剖决,在白昼为抢夺,在夜间为窃盗,在途截抢者虽昏夜仍问抢夺,止去“白昼”二字。若抢夺不得财,及所夺之物即还事主,俱问不应。如强割田禾,依抢夺科之。探知窃盗人财而于中途抢去,准窃盗论;系强盗赃,止问不应;若见分而夺,问盗后分赃。其亲属无抢夺之文,比依恐吓科断。
- 一、凡白昼抢夺人财物,赃至一百二十两以上者,拟绞监候。
- 一、凡白昼抢夺,三犯者,拟绞监候,入于秋审情实。其因抢夺问拟徒流以上罪名,复犯抢夺者,仍照徒流人又犯罪定拟。若初犯抢夺,五次以上发烟瘴地方安置,八次以上发新疆当差。至抢窃同时并发之案,仍各从其重者论。
- 一、抢夺之案,如结伙骑马持械并聚至十人以上,倚强肆掠、凶暴众著者,无论白昼、昏夜及在途在野、江河湖港,均照强盗律,不分首从拟绞立决,被胁同行者发烟瘴地方安置。聚众不及十人而数在三人以上,但经持械殴伤事主者,不论伤之轻重,为首及在场帮殴有伤之犯亦照强盗律拟绞立决,其馀从犯均发烟瘴地方安置。结伙三人以上,持械未伤事主,及虽未持械而结伙已至十人以上者,首犯均发烟瘴地方安置,从犯流三千里。结伙不及十人,俱系徒手抢夺者,首犯流三千里,从犯徒三年。数在三人以下,而又未经持械,仍照抢夺各本律例定拟。
- 一、结伙十人,并三人以上抢夺案内,执持鸟枪、洋枪之人,系首犯,不论曾否伤人,拟斩立决,系从犯,伤人者亦拟斩立决,未经伤人者,系结伙十人案内之犯,仍照向例办理,不及十人,数在三人以上案内之犯,及寻常抢夺仅止一二人,但系执持鸟枪、洋枪之犯,虽未拒捕,俱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
- 一、凡结伙不及三人白昼抢夺杀人者,拟绞立决,为从帮殴,如刃伤及手足他物至折伤以上者,拟绞监候,伤非金刃又非折伤者,发烟瘴地方安置,未经帮殴成伤者,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其伤人未死,如刃伤及折伤以上者,首犯拟绞监候,为从流三千里,伤非金刃、伤轻平复之首犯发烟瘴地方安置,拒捕未经成伤之首犯流二千五百里,为从各徒三年。
- 一、抢窃拒伤事主,伤轻平复之案,如两人同场拒伤一人,一系他物,一系金刃,无论先后下手,以金刃伤者为首;如金刃伤轻,他物伤重而未致折伤者,仍以金刃伤者为首;如一系刃伤,一系他物折伤,刃伤重以刃伤为首,折伤重以折伤为首,刃伤与折伤俱重,无可区别者,以先下手者为首;若俱系金刃或俱系他物,以致命重伤为首;如俱系致命重伤或俱系他物折伤,亦以先下手者为首;若两人共拒一人,系各自拒伤并不同场者,即各科各罪,各以为首论。
- 一、大江洋海出哨兵丁,乘危捞抢之案,所抢财物照追给主,如不足数,将首犯家产变赔,无主赃物入官。其在船将弁如同谋抢夺,虽兵丁为首,该弁亦照为首例治罪,不同谋而分赃者,以为从论。若实系不能约束,并未同谋分赃,照钤束不严例议处。以上弁兵,除应斩决者不准自首外。其应绞候者,若事未发觉而自首,徒三年,遣流以下,概准宽免。如系闻拏投首,应绞候者,流三千里,遣流以下,减二等,仍追赃给主。如有误坐同船,并未分赃之人,能据实首报,除免罪外,仍酌量给赏。上司失于觉察,或通同庇匿,及地方州县据难民呈报,不即查明转详,反行抑讳,及道府不行察报,督抚、提镇不行查参者,均照例议处。如营汎弁兵能竭力救护失风人船,不私取丝毫货物者,该管官据实申报督抚、提镇,按次记功,照例议叙。因救援致伤被溺者,详报督抚,查明优恤。
- 一、凡大江洋海出哨官弁兵丁,如遇商船遭风,尚未覆溺,及著浅不致覆溺,不为救护,反抢取财物,拆毁船只者,照江洋大盗例,不分首从斩决。如遭风覆溺,人尚未死,不速救援,止顾捞抢财物,以致商民淹毙者,为首绞立决,为从绞监候。如见船覆溺,抢取货物伤人,未致毙命,如刃伤及折伤以上者,绞监候;伤非金刃,伤轻平复者,发烟瘴地方安置。未伤人者,为首照抢夺律加一等流二千里,为从徒三年,赃逾贯者,绞监候。如有凶恶之徒,明知事犯重罪,在外洋无人处所,故将商人全杀灭口,图绝吿发者,但系同谋,均斩决。如见船覆溺,并未抢取货物,但阻挠不救,以至商民淹毙者,为首绞监候,为从照知人谋害不即救护律治罪,官弁奏参革职,兵丁革除名粮,折罚。如淹死人命在先,弁兵见有漂失无主船货,捞抢入己者,照得遗失官物,坐赃论罪。
- 一、凡边海居民以及采捕各船户,如有乘危抢夺,但经得财并未伤人者,均照抢夺本律加一等流二千里,为从各徒三年。若抢取货物,拆毁船只,致商民淹毙,或伤人未致毙命者,倶照前例分别治罪。有能救援商船,不取财物者,该管督抚亦酌量给赏。
- 一、直省不法之徒,如乘地方歉收,伙众抢夺、扰害善良、挟制官长,或因赈贷稍迟,抢夺村市、喧闹公堂,及怀挟私愤,纠众罢市、辱官者,俱照光棍例治罪。若该地方官营私怠玩,激成事端,及弁兵不实力缉拏,一并严参议处。
- 一、饥民爬抢,除纠伙执持军器刀械,威吓按捺事主,搜劫多赃者,仍照强盗本律科断外,如有聚众十人以上至数十人,执持木棍等项爬抢粮食,并无攫取别赃者,为首拟绞监候,为从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如十人以下持械爬抢者,为首亦照前安置,为从减一等。其徒手并未持械者,仍照抢夺本律科断。
232. 窃盗
- 凡窃盗,已行而不得财,工作一个月;但得财,不论分赃不分赃。以一主为重,并赃论罪,为从者,各指上得财不得财言。减一等。以一主为重,谓如盗得二家财物,从一家赃多者科罪。并赃论,谓如十人共盗得一家财物,计赃四十两,虽各分得四两,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四十两之罪,造意者为首,该工作十个月,馀人为从,各减一等,止工作八个月之类。馀条准此。掏摸者,罪同。
- 一两以下工作两个月;
- 一两以上至一十两工作四个月;
- 二十两工作六个月;
- 三十两工作八个月;
- 四十两工作十个月;
- 五十两徒一年;
- 六十两徒一年半;
- 七十两徒二年;
- 八十两徒二年半;
- 九十两徒三年;
- 一百两流二千里;
- 一百一十两流二千五百里;
- 一百二十两流三千里;
- 二百两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
- 三百两发烟瘴地方安置;
- 四百两发新疆当差;
- 五百两以上绞监候○三犯流者,绞监候。
条例
- 一、京城内外巡警厅巡警,大宛两县及五营内务府捕役并步军统领衙门番役,拏获窃贼者,俱限即日禀报本管官。如晚间拏获,限次早禀报该管官,讯明被窃情由,将事主年貌姓名住址及所失赃物详记档案,即令事主回家,不必一同解送。如赃物现获,即出示令事主认领。傥不法捕役及巡捕人等违限不行呈报,任意勒索事主,许事主赴都察院呈告,将捕役人等照恐吓取财例治罪,其该管官有失于觉察及任意纵容者,交部分别议处。
- 一、直省州县拏获窃盗,到案取具确供,计赃在五十两以上者,即同捕官带同捕役搜验,原赃给主收领。如赃在四十两以下,捕官带同捕役前往搜验。如州县捕官听捕役私自搜赃,以致中饱者,除捕役与盗窃同科外,将该州县捕官照失察捕役为盗例议处。
- 一、各省营镇责成将备,督率兵弁,侦缉贼匪,其缉获之贼送县审究。如贼犯到县狡供翻异,许会同原获营员质审。如系良民被诬,并无贼证,兵丁营员照例分别议处治罪。若地方官果能将捕役豢纵之处审查究拟,免其失察处分,仍将获贼之弁兵,计赃案多寡,分别奖励。
- 一、拏获窃盗,承审官即行严讯。除赃至五百两及三犯流罪,律应拟绞者,俱即归犯事地方完结外,若审出多案系积匪猾贼,计赃罪应拟遣者,其供出邻省、邻邑之案,承审官即行备文,专差关查。若赃证俱属相符,毫无疑义,即令拏获,地方迅速办结,毋庸将人犯再行关解别境。傥或赃供不符,首从各别,必应质讯,或邻境拏获人众,势须移少就多者,承审官即将必应质审移解缘由详明,各该上司佥差妥役将犯移解邻邑,从重归结。如有借端推诿及删减案情,希图就事完结者,即将原审官分别参处。
- 一、凡捕役、兵丁、地保等项在官人役,有稽查缉捕之责者,除为匪及窝匪本罪应拟斩、绞、外遣,各照本律、本例定拟外,如自行犯窃,罪应流徒工作者,无论首从,各加本罪二等。若勾通、豢养窃贼,坐地分赃,或受贿包庇窝家者,不计赃数,亦不论人数多少,俱实发烟瘴地方安置。地方官弁如能究出豢养包庇等情,认真办理者,交部从优议叙,至别项在官人役,尚无缉捕稽查之责者,如串通窝顿窃匪,贻害地方,亦各于应得本罪上加一等治罪。
- 一、匪徒明知窃情,并不帮同鸣官,反表里为奸,逼令事主出钱赎赃,俾贼匪获利,以致肆无忌惮,深为民害者,照窃盗为从律,减本犯一等治罪。
- 一、窃盗伙众持械,赃至满贯,罪无可加,或犯该流遣者,均仍照律例办理外,其有纠伙十人以上,但有一人执持器械者,不计赃数、次数,为首发烟瘴地方安置,为从徒三年。若纠伙十人以上,并未持械,及纠伙三人以上,但有一人持械者,不计赃数、次数,为首徒三年,为从徒二年半。如行窃未得财,为首徒一年,为从工作十个月。
- 一、贼匪偸窃衙署服物,除计赃一百两以上,仍依律例定拟外,其馀不论初犯、再犯及赃数多寡,俱流二千里。若已行而未得财者,徒一年,仍分别首从问拟。
- 一、行在拏获窃盗,罪应分别工作十个月以下者,均再加工作一个月,徒罪再加工作两个月,流罪以上再加工作四个月。
- 一、窃盗再犯,计赃罪应工作两个月者,再加工作二十日,应工作四个月者,再加工作二十五日,应工作六个月者,再加工作三十日,应工作八个月者,再加工作三十五日,应工作十个月者,再加工作四十日。罪应徒流者,五徒俱加工作两个月,三流俱加工作四个月。凡窃盗初犯治罪,释放后俱交保管束,傥不加禁约,致复行为窃,俱按贼人所犯,罪应工作者,将原保处四等罚,徒罪以上者,原保处十等罚,知情故纵者,比照窝主不行又不分赃为从论科罪,受财者以枉法从重论。
- 一、窃盗三犯,应按其第三犯窃赃多寡计算,毋得将从前初犯、再犯业已治罪之赃通算,以致罪有重科。
- 一、凡窃盗三犯,除罪均应流者仍照律拟绞外,如原犯系徒流以上罪名,俱照徒流人又犯罪例定拟。如原犯系工作罪名,仍计赃科罪,应工作者,于本罪上加二等定拟,应徒流者加监禁半年,应安置者加监禁一年,罪犯应死者,依本律、本例定拟。
- 一、窃盗行窃五次以下,同时并发者,仍依律计赃,以一主为重,分别首从定拟;至六次以上同时并发者,即属积匪猾贼,无论独窃、伙窃,均并计各次赃数,折半科罪。如内有一主之赃重于并赃折半及再犯、三犯本罪重者,仍各从重论。
- 一、凡窃盗同居父兄伯叔知情而又分赃者,照本犯之罪减二等。虽经得财而实系不知情者,减三等。
- 一、窃盗逃走,事主仓皇追捕,失足身死,及失财窘迫,因而自尽者,除拒捕伤人及赃银数多,并积匪三犯等项,罪在满徒以上,仍照律例从重治罪外,如赃少罪轻者,俱徒三年。
- 一、窃盗、抢夺、掏摸等犯事犯到官,应将从前犯案次数并计科罪。若遇恩赦,其从前所犯原案在流以上者,罪虽不免,仍得免并计一次,如在徒以下者,咸予赦除,免其并计,有犯均以初犯论。如得免并计之后,再行犯窃,复遇恩赦,后犯案到官,审系再犯、三犯,俱照初次恩诏后所犯次数并计,照律科罪,若遇清理庶狱恩旨,仍行并计,按照从前次数定拟。
233. 盗马牛畜产
- 凡盗民间马、牛、驴、骡、猪、羊、鸡、犬、鹅、鸭者,并计所值之赃,以窃盗论。若盗官畜产者,以常人盗官物论○若盗马、牛兼官私言。而杀者,不计赃,即徒三年;驴、骡徒一年半。若计赃并从已杀计赃。重于徒三年、徒一年半。本罪者,各加盗窃盗、常人盗。罪一等。
条例
- 一、凡盗御用郭什哈马者,首犯拟绞监候,从犯拟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不论已宰、未宰,均照此例办理。盗多罗马者流三千里,盗驽马者流二千五百里,为从各徒三年,牧马官兵盗卖者罪同。
- 一、行围巡幸地方,如有偷窃扈从官员、兵役人等马匹者,不分蒙古、民人,五匹以上拟绞监候;三匹至四匹者,发烟瘴地方安置;一二匹者,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为从及知情故买者,减本犯一等治罪。
- 一、凡盗牛者,计赃各于窃盗本罪上加一等定拟;至死者,仍依常律。盗杀者,流二千里。其窝家知情分赃者,与盗同罪;知情不分赃者,工作十个月。
- 一、民人、蒙古番子偷窃四项牲畜,以蒙古内地界址为断。如在内地犯窃,即照刑律计赃,分别首从办理。若民人及打牲索伦、呼伦贝尔旗分另户,在蒙古地方并青海、鄂尔多斯、阿拉善毗连之番地,以及青海等处蒙古番子互相偷窃者,倶照蒙古例分别定拟。
- 一、偸窃蒙古牛马驼羊四项牲畜,每羊四只,作牛、马、驼一只计算。如数至三十匹以上者,不分首从,拟绞监候,秋审时将首犯拟入情实,从犯俱拟缓决,秋审减等时发遣烟瘴地方。其为从未经同行,仅于窃后分赃者,流二千里。二十匹以上者,首犯拟绞监候,秋审拟入缓决,减等时发遣烟瘴地方,为从同窃分赃者,发遣烟瘴地方,其虽曾共谋,未经同行,仅于窃后分赃者,徒三年。十匹以上者,首犯发遣烟瘴地方,为从同窃分赃者,发湖广、福建等省,其虽曾共谋,未经同行,仅于窃后分赃者,徒二年半。六匹至九匹者,首犯发湖广、福建、江西、浙江、江南,为从同窃分赃者,发河南、山东,其虽曾共谋,未经同行,仅于窃后分赃者,工作十个月。三匹至五匹者,首犯发河南、山东,为从同窃分赃者,工作十个月,其虽曾共谋,未经同行,仅于窃后分赃者,工作八个月。一二匹者,首犯工作十个月,为从同窃分赃者,工作八个月,其虽曾共谋,未经同行,仅于窃后分赃者,工作六个月。窃羊不及四只者,首犯工作八个月,为从同窃分赃者,工作六个月,其虽曾共谋,未经同行,仅于窃后分赃者,工作四个月。以上应行发遣及发往湖广各省人犯,俱交驿地充当苦差。其蒙古地方强劫什物案内,抢有四项牲畜,在十匹以上者,分别首从,照《蒙古则例》治罪。
- 一、驻札外边官兵及跟役等,有偷盗蒙古马匹者,审实即在本处正法。其蒙古偷盗官兵马匹,或官兵等自相偷盗马匹,仍照旧例行。
- 一、蒙古偷窃牲畜之案,如一年内行窃二三次以上,同时并发者,仍照刑律,以一主为重,从一科断,毋庸合计拟罪。
- 一、民人在蒙古地方行窃民人牲畜之案,仍照盗马牛畜产本律、本例办理,不得照蒙古例科断。
234. 盗田野谷麦
- 凡盗田野谷麦、菜果及无人看守器物谓原不设守,及不待守之物。者,并计赃准窃盗论○若山野柴草、木石之类,他人已用工力砍伐积聚,而擅取者,罪亦如之。如柴草、木石虽离本处,未驮载间,依不得财,工作一个月。合上条有拒捕,依罪人拒捕。
条例
- 一、民间农田,如有于己业地内费用工力挑筑池塘潴蓄之水,无论业主已未车戽入田,而他人擅自窃放以灌己田者,不问黑夜白日,按其所灌田禾亩数,照侵占他人田一亩以下处五等罚、每五亩加一等,罪止徒二年。有拒捕者,依律以罪人拒捕科断。如有被应捕之人杀伤者,各依擅杀伤罪人问拟。若于公共江河川泽沟渎筑成渠堰,及于公共地内挑筑池塘占为己业者,俱不得滥引此例。如有杀伤,仍各分别谋故斗殴定拟。
- 一、凡私掘金银铜锡水银等矿砂,俱计赃准窃盗论。若在山洞捉获,持仗拒捕杀伤人者,依罪人拒捕科断,为从并减一等。不曾拒捕,若聚至三十人以上者,为首徒三年,不及三十名者减一等,为从各准窃盗罪发落。非山洞捉获,止是私家收藏、道路背负者,惟据见获论罪,不许巡捕人员逼令展转攀指,违者参究治罪。
- 一、刨参官商私刻小票,影射私参,照私贩人参例分别治罪。
- 一、凡偷刨人参,如有身充财主雇人刨采,人数未及四十名,或已至四十名,而参数未至五十两者,俱发烟瘴地方安置。若人至四十名,而得参又至五十两,为首之财主及率领之头目,并容留之窝家,俱拟绞监候;为从发烟瘴地方安置。所获牲畜等物,给付拏获之人充赏,参入官。其未得参者,各减一等。如并无财主。实系一时鸟合,或只身潜往得参者,俱按其得参数目,一两以下徒一年,一两以上徒一年半,一十两徒二年,一十五两徒二年半,二十两徒三年,二十两以上至三十两流二千里,每十两递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为从及未得参者各减一等。代为运送米石者,工作十个月,私贩照私刨人犯减一等治罪。其潜匿禁山,刨参被获拟徒人犯,限满释回,复行逃往禁山刨参者,不分已得未得,俱流三千里。
235. 亲属相盗
- 凡各居本宗、外姻。亲属相盗兼后尊长、卑幼二款。财物者,期亲减凡人五等,大功减四等,小功减三等,缌麻减二等,无服之亲减一等。若盗有首从而服属不同,各依本服降减科断,为从各又减一等。若行强盗者,尊长犯卑幼,亦依强盗已行而得财、不得财,各依上减罪;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不在减等之限。若有杀伤者,总承上窃、强二项。各以杀伤尊长卑幼本律,从其重者论○若同居卑幼,将引若将引各居亲属同盗,其人亦依本服降减,又减为从一等科之,如卑幼自盗,止依擅用,不必加。他人盗己家财物者,卑幼依私擅用财物论,加二等,罪止工作十个月;他人兼首从言。减凡盗罪一等。若有杀伤者,自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科罪,他人纵不知情,亦依强盗得财、不得财。论。若他人杀伤人者,卑幼纵不知情,亦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仍以私擅用加罪,及杀伤罪权之。从其重者论○其同居雇工人盗家长财物,及自相盗者,首。减凡盗罪一等。为从,又减一等。被盗之家亲属告发,并论如律,不在名例得相容隐之例。
条例
- 一、凡亲属相盗,除本宗五服以外,俱照无服之亲定拟外,其外姻尊长亲属相盗,惟律图内载明者,方准照律减等,此外不得滥引。
- 一、同居卑幼,将引他人强劫己家财物,依各居亲属行强盗。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
- 一、凡雇工人偷盗家长财物者,照窃盗律计赃治罪。若起意勾引外人同盗家长财物者,将起意之雇工人计赃递加窃盗一等治罪,至五百两以上者,拟绞监候。被勾引之外人,仍照窃盗律分别定拟。
- 一、凡雇工人强劫家长财物,及勾引外人同劫家长财物者,悉照凡人强盗律定拟。其有杀伤家长者,仍依律从重论。
- 一、亲属相盗杀伤之案,除行强窃盗者,各以杀伤尊长卑幼本律与盗罪相较从重论外,其因抢夺财物杀伤尊长卑幼,及因强窃盗并抢夺杀伤并无尊卑名分之人,如兄弟妻及无名分雇工人之类。或被无尊卑名分之人杀伤者,亦各依服制杀伤及同姓亲属相殴、相盗,并凡斗杀伤各本律从重定拟,均不得照凡盗杀伤科断。
236. 恐吓取财
- 凡恐吓取人财者,计赃准窃盗论,加一等,以一主为重并赃,分首从。其未得财者,亦准窃盗不得财罪上加等。若期亲以下自相恐吓者,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计赃准窃盗,加一等。尊长犯卑幼,亦依亲属相盗律,递减科罪。期亲亦减凡人恐吓五等,须于窃盗加一等上减之。
条例
- 一、监临恐吓所部取财,准枉法论。若知人犯罪而恐吓取财者,以枉法论。
- 一、凡恶棍设法索诈官民,或张贴揭帖,或捏告各衙门,或勒写借约吓诈取财,或因斗殴纠众颈系谎言欠债,逼写文券,或因诈财不遂,竟行殴毙,此等情罪重大,实在光棍事发者,不分曾否得财,为首者,绞立决;为从者,俱绞监候。如非实在光棍,不得滥行援引其例载比照光棍条款,仍照例斟酌定拟。
- 一、凡凶恶棍徒屡次生事行凶,无故扰害良人,人所共知,确有实据者,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如系一时一事,及虽屡次而系借端讹索者,量减一等拟徒。其并无凶恶实迹,偶然挟诈,赃数无多者,仍照所犯之罪,各依本律、本例定拟,不得滥引此例。
- 一、凡刁徒无端肇衅,平空讹诈,欺压乡愚,致被诈之人因而自尽者,拟绞监候,秋审时入于缓决,拷打致死者,亦拟绞监候,秋审时入于情实。为从各减一等。若刁徒吓诈逼命之案,如讯明死者实系奸盗等项,及一切作奸犯科,有干例议之人,致被借端讹诈,虽非凶犯干己事情,究属事出有因,为首之犯应于绞罪上量减一等,流三千里,为从者徒三年。若凶犯所藉之事,在死者本无罪可科,或虽曾实有过犯,而凶犯另捏别项虚情诬诈者,均属无端肇衅,仍照例分别首从问拟绞候、满流,不得率予量减。
- 一、凡在逃太监在外滋事,除犯谋、故、斗杀等案,仍照本律例分别定拟外,但有执持金刃伤人,确有实据者,发烟瘴地方安置,遇赦不赦。傥逃出后另犯诈索有司得赃重情,俱照光棍例治罪。
- 一、捉人勒赎已成,为首发烟瘴地方安置,为从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如任意凌虐,或虽未凌虐,致令情急自尽者,首犯拟绞监候,帮同凌虐及虽无凌虐而助势逼勒之犯,俱发烟瘴地方安置。若被捉数在三人以上及掳捉已至三次,同时并发,或被捉系十五岁以下幼孩,不论首从,均拟绞监候。如将被捉之人谋故拒殴身死,不论人数、次数,是否幼孩,首犯加拟立决,从犯照谋杀加功及抢夺杀人为从帮殴成伤各本律例问拟。若勒赎得赃,数在一百二十两以上,首犯照抢夺赃一百二十两以上例拟绞监候,从犯仍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其因细故逞忿,关禁数日后服礼放回者,为首徒三年,为从减一等。
- 一、捉人勒赎之案,如有结伙三人以上,持械入室,倚强掳捉已成,形同强盗者,即照强盗得财不分首从律拟绞立决;其有执持鸟枪、洋枪者,拟斩立决;若有拒捕杀伤事主,亦照强盗杀伤人之例科断。至在途掳捉,如被捉数在三人以上,或所捉系十五岁以下幼童,或掳捉已至三次以上,同时并发,或勒赎得赃,数在一百二十两以上,此四项中兼有两项者,拟绞监候,入于秋审情实,若无前项重情,仍照各旧例办理。
- 一、各省匪徒虏人勒赎之案,如有将妇女捉回关禁勒赎者,即以抢夺妇女及掳捉勒赎各本例相比,从其重者论。
- 一、各省开采煤窑、煤窿及各项矿产,该管地方官设立印簿给发窑窿各户,令将佣工人等姓名、籍贯、来去缘由,十日一报该地方官考查。如该窑窿各户不将各项工人开报,照脱漏户口律治罪。若各项工人有犯窃犯赌,或聚众逞凶,致成人命,该窑窿各户知情不行报究,发觉之日,除本犯按律治罪外,该窑窿各户照总甲容留棍徒例处八等罚。如窑窿各户、附近奸民及经管夫头人等有设计诓诱穷民作工,不容脱身,未致毙命者,照凶恶棍徒例定拟。如将工作之人不加体恤,任意凌虐,以致毙命者,即照威力制缚因而致死律拟绞监候。若无前项情事,但将工作患病之人忍心抬弃,及病故不即报官者,照夫匠在工役之所有病官司不给医药救疗,及地界内有死人不申报官司辄移他处律,分别治罪。其有平空强捉客民,关禁入内,即照捉人勒赎例,分别首从科断。若窑窿各户知情纵容者,照知情藏匿罪人律治罪。该管地方官失察前项情弊,及致毙人命、私埋匿报等案,分别加等议处;受财故纵者,按枉法赃及故出人罪各律严参治罪;得受规礼者,计赃科断;失察病故之人私埋匿报者,照例议处。
237. 诈欺官私取财
- 凡用计诈伪欺瞒官私,以取财物者,并计诈欺之赃,准窃盗论。若期亲以下不论尊卑长幼,同居、各居。自相欺诈者,亦依亲属相盗律,递减科罪○若监临主守,诈欺同监守之人。取所监守之物者,系官物。以监守自盗论,未得者,减二等○若冒认及诓赚、局骗、拐带人财物者,亦计赃准窃盗论。系属亲,亦论服递减。
条例
- 一、凡指称买官买缺或称规避处分,诓骗听选并应议官吏财物,如诓骗已成,财已入手,无论赃数多寡,不分首从发烟瘴地方安置。其央凂营干,致被诓骗者,流三千里。若诓骗未成,议有定数,财未接受者,应于安置罪上减一等徒三年,被骗者处十等罚,但经口许,并未议有定数,亦处十等罚,被骗者处八等罚,若甫被诓骗即行首送者,诓骗之人照恐吓未得财律准窃盗论加一等治罪,被骗者免议。
- 一、凡指称内外大小官员名头,并各衙门打点使用名色,诓骗财物,计赃,犯该徒罪以上者,俱不分首从,于本罪上加一等定拟。如亲属指官诓骗,止依期亲以下诈欺律,不可引例。
- 一、奸民卖空买空、设局诱人赌赛市价长落,其卖空者照用计诈欺局骗人财物律,计赃准窃盗论,罪止流三千里,买空之犯照为从律减一等。
- 一、商民开设公司钱铺等项,无论新开、旧设,均令五家联名互保,报官存案。私自开设者,以违制论。如有侵蚀倒闭商民各款,立即拘拏监禁,分别查封寓所资财及原籍家产,勒令家属限两个月将侵蚀各款完竣。其起意倒闭之犯工作十个月,若逾限不完,无论财主、管事人及铺伙,侵蚀赔折计数在一百二十两以下者,照诓骗财物律,计赃准窃盗论,一百二十两以上至五百两,流三千里,五百两以上至一千两,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一千两以上发烟瘴地方安置,一万两以上发新疆当差,均勒限一年追赔,限内全完释放,不完递限两年追赔,全完亦准释放,若不完,均暂行监禁。所欠银钱勒令互保均匀,给限代发,免其治罪,仍咨行本犯原籍,于家属名下追偿。如互保不愿代发,或限满代发未完,照准窃盗为从律减一等,徒三年,至互保代还银钱,如本犯于监禁后给还,仍准即行释放,其不能给还者,各照原拟罪名发配。若五家同时倒闭,一并拘拏勒追,照前治罪,未还银两,仍于各犯家属名下严追给领。如钱铺关闭,有包揽票存钱文折扣开发者,亦照诓骗财物律治罪,其有藉名取钱,踹毁门窗、抢取什物者,依抢夺例办理。地方官遇有侵蚀倒闭之案,不行严拏,致令远飏,严参议处。
- 一、京城街市未挂钱幌,假称金店、参店,藉名烟铺、布铺,换银出票,并无联名保结,一经关闭,应勒限开发票存完竣,以后不准私自出票。如违,照私自开设例惩办。若不依限开发完竣,照侵蚀倒闭例科断。
- 一、京城钱铺,以五百一十一家作为定额,不准再增,如有私自开设,照违制律治罪。
238. 略人略卖人
- 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为奴婢,及略卖良人与人为奴婢者,皆不分首从,未卖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造意。徒三年。因诱卖不从。而杀伤被略之人者,俱绞监候。为从各减一等。被略之人不坐,给亲完聚○若假以乞养过房为名,买良家子女转卖者,罪亦如之。不得引例。若买来长成而卖者,难同此律○若和同相诱,取在己。及两相情愿卖良人为奴婢者,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徒二年半。被诱之人,减一等。仍改正给亲。未卖者,各减已卖一等。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诱法。被诱略者不坐○若略卖子孙为奴婢者,处八等罚;弟、妹,及侄、侄孙、外孙,若己之妾、子孙之妇者,徒二年;略卖子孙之妾,减二等,同堂弟妹、堂侄,及侄孙者,徒二年半。和卖者,减略卖一等。未卖者,又减已卖一等。被卖卑幼虽和同,以听从家长。不坐,给亲完聚○其和、略卖妻为婢及卖大功以下尊、卑亲为奴婢者,各从凡人和略法○若受寄所卖人口之窝主,及买者知情,并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牙保各减犯人一等,并追价入官。不知者,俱处八等罚,追价还主。
条例
- 一、兴贩妇人、子女转卖与他人为奴婢者,流三千里,若转卖与他人为妻妾、子孙,徒三年,为从各减一等。地方官匿不申报,别经发觉,交部议处。
- 一、凡诱拐妇人子女,或典卖,或为妻妾、子孙者,不分已卖、未卖,但诱取者,被诱之人若不知情,为首拟绞监候,为从流三千里,被诱之人不坐,如拐后被逼成奸,亦不坐。其和诱知情之人,为首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为从及被诱之人俱减等满徒;若虽知拐带情由,并无和同诱拐、分受赃物,暂容留数日者,照不应重律治罪;有服亲属犯者,分别有无奸情,照例科断。
- 一、内地奸民及洋行通事、买办设计诱骗愚民出洋承工,其受雇之人并非情甘出口,因被拐卖、威逼致父子兄弟离散者,不论所拐系男、妇、子女,已卖、未卖,曾否上船出洋及有无倚藉洋人情事,但系诱拐已成,为首绞立决,为从绞监候,入于秋审情实。地方官获犯审实,一面按约照会领事官,将被拐之人立即释放送回,一面录供解审具奏,仍逐案备招咨院。其华民情甘出口承工,系照条约章程办理者,不在此限。
- 一、凡将受寄他人十岁以下子女卖为奴婢者,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卖为子孙者,徒三年,为从各减一等。若将受寄他人十一岁以上子女和同卖为奴婢、子孙者,分别首从,各递减一等,子女不知情者,仍照诱拐本例问拟,被卖之人俱不坐,给亲属领回,知情故买者,减本犯罪一等,不知者,处八等罚。
- 一、和诱略卖期亲卑幼,依律分别拟徒外,若略卖期亲尊长,照卑幼强抢期亲尊属嫁卖例,拟绞监候,和者减一等,流三千里,如因和诱而奸,仍依律各绞立决。
- 一、诱拐内外大功以下、缌麻以上亲及亲之妻,审无奸情者,系尊长犯卑幼,仍依本律分别和略,拟以徒流,系卑幼犯尊长,悉照凡人诱拐例分别知情不知情治罪。若因奸而拐及因拐而和奸,各按奸拐本罪相比从重论。至诱拐期亲以下、缌麻以上亲之妾,毋论曾否通奸,概依凡人诱拐例定拟,惟奸父祖妾者,仍依律绞决,诱拐者以凡论。
- 一、雇工略卖家长之妻女及子者,照卑幼强抢期亲尊属嫁卖例,拟绞监候,其因略卖而又犯杀伤奸淫等罪,仍各照本律分别从重科罪,至略卖家长之期功以下亲属,仍照例拟绞,和者发烟瘴地方安置。
- 一、凡因贫而卖子女者,处七等罚,买者处八等罚,身价入官,人口交亲属领回。
239. 发冢
- 凡发冢掘他人坟冢见棺椁者,流三千里。已开棺椁见尸者,绞监候。发而未至棺椁者,徒三年。招魂而葬亦是。为从,减一等。若年远冢先穿陷及未殡埋,而盗尸柩尸在柩未殡,或在殡未埋。者,徒二年半。开棺椁见尸者,亦绞。杂犯。其盗取器物、砖石者,计赃准凡盗论○若卑幼发五服以内。尊长坟冢者,同凡人论。开棺椁见尸者,绞监候。若弃尸卖坟地者,罪亦如之。买地人、牙保知情者,各处八等罚,追价入官,地归同宗亲属。不知者,不坐。若尊长发五服以内。卑幼坟冢,开棺椁见尸者,缌麻,徒三年,小功以上,各递减一等。祖父母、父母。发子孙坟冢,开棺椁见尸者,处八等罚。其有故而依礼迁葬者,卑幼尊长。俱不坐○若残毁他人死尸,及弃尸水中者,各流三千里。谓死尸在家或在野未殡葬,将尸焚烧残毁之类。若已殡葬者,自依发冢开棺椁见尸律,从重论。若毁弃缌麻以上尊长未葬死尸者,绞监候。弃他人及尊长。而不失其尸及毁而但髠发,若伤者,各减一等。凡人减流一等,卑幼减绞一等○毁弃缌麻以上卑幼,死尸。各依凡人毁弃,依服制。递减一等。毁弃子孙死尸者,处八等罚。其子孙毁弃祖父母、父母及雇工人毁弃家长死尸者,不论残失与否。绞监候。律不载妻妾毁弃夫尸,有犯依缌麻以上尊长律奏请。如子孙毁弃祖宗神主,亦依此律治罪○若穿地得无主死尸,不即掩埋者,处八等罚。若于他人坟墓为薰狐狸因而烧棺椁者,徒二年,烧尸者,徒三年,若缌麻以上尊长,各递加一等。烧棺椁者,各加为徒二年半,烧尸者递加为流二千里,不可依服属各递加,致反重于祖父母、父母也。卑幼各因其服。依凡人递减一等。若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及雇工人于家长坟墓薰狐狸者,处十等罚,烧棺椁者,徒三年,烧尸者,绞监候○平治他人坟墓为田园者,虽未见棺椁。处十等罚。仍令改正。于有主坟地内盗葬者,处八等罚,勒限移葬。若将尊长坟冢平治作地得财,卖人止问诓骗人财,不可作弃尸卖坟地断,计赃轻者,仍处十等罚,买主知情,则坐不应重律,追价入官,不知情,追价还主○若地界内有死人,里长、地邻不申报官司检验,而辄移他处及埋藏者,处八等罚;以致失尸者,首处十等罚;残毁及弃尸水中者,首徒一年;残弃之人仍坐流罪。弃而不失,及髠发若伤者,各减一等。若邻里自行残毁,仍坐流罪。因而盗取衣服者,计赃准窃盗论。
条例
- 一、发掘常人坟冢开棺见尸,为首者拟绞立决,为从无论次数,俱拟绞监候。其发冢见棺,锯缝凿孔,抽取衣饰,尚未显露尸身,为首者拟绞监候,入于秋审情实,为从俱拟绞监候。
- 一、发掘常人坟冢,除开棺见尸、情罪较重,首从各犯不分已、未得财,仍照本例定拟外,其锯缝凿孔,尚未得财者,首犯发烟瘴地方安置,为从者流三千里。
- 一、盗未殡、未埋尸柩,及发年久穿陷之冢,除未开棺椁者,仍照本律定拟外,如开棺见尸,为首一次者,流三千里;二次者,发烟瘴地方安置;三次者,绞监候。为从一次者,仍照杂犯流罪总徒四年;二次者,流三千里;三次者,发烟瘴地方安置;三次以上者,绞监候。
- 一、盗未殡未埋尸柩,锯缝凿孔,为首一二次者,徒三年;三次者,照杂犯流罪总徒四年;四次、五次者,流三千里;六次及六次以上者,发烟瘴地方安置。为从一二次者,徒二年半;三次者,徒三年;四次、五次者,总徒四年;六次、七次者,流三千里;八次及八次以上者,发烟瘴地方安置。
- 一、凡盗未殡未埋尸柩,开棺见尸及锯缝凿孔偷窃之案,但经得财,俱核计所得之赃,照窃盗赃科断。如计赃轻于本罪者,仍依本例定拟,若计赃重于本罪者,即从重治罪。
- 一、发掘坟冢并盗未殡未埋尸柩,无论已开棺、未开棺及锯缝凿孔等项,人犯各按其所犯本条之罪,分别首从,并计科断。如一人叠窃,有首有从,则视其为首次数与为从次数、罪名相比,从其重者论。若为首各次并计罪轻,准其将为首次数归入为从次数内,并计科罪,不得以为从次数作为为首次数并计,亦不得以盗未殡未埋尸柩及锯缝凿孔之案,归入发冢见棺及开棺见尸案内,并计次数治罪。
- 一、凡子孙发掘祖父母、父母坟冢,均不分首从,已行未见棺椁者,皆绞监候,入于秋审情实,见棺椁者,皆绞立决,开棺见尸并毁弃尸骸者,皆斩立决。如有尊长卑幼或外人为首为从,分别服制、凡人,各以首从论。
- 一、子孙盗祖父母、父母未殡、未埋尸柩,不分首从,开棺见尸者,皆绞立决。如未开棺椁,事属已行,确有显迹者,皆绞监候。如有尊长卑幼或外人为首为从,分别服制、凡人,各以首从论。
- 一、有服卑幼发掘尊长坟冢,未见棺椁者,为首期亲卑幼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功缌卑幼流三千里;为从期亲卑幼流三千里,功缌卑幼流二千五百里。见棺椁者,为首期亲卑幼发烟瘴地方安置,功缌卑幼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为从期亲卑幼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功缌卑幼流三千里。如有尊长或外人为首为从,分别服制、凡人,各以首从论。开棺见尸并锯缝凿孔首从之卑幼,无论期亲、功缌,均照常人一例问拟。
- 一、有服卑幼盗尊长未殡、未埋尸柩,未开棺椁者,为首期亲卑幼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功缌卑幼流三千里;为从期亲卑幼流三千里,功缌卑幼流二千五百里。开棺见尸者,为首期亲卑幼发烟瘴地方安置,功缌卑幼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为从期亲卑幼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功缌卑幼流三千里。如犯至三次者,为首,无论期功缌麻卑幼,拟绞监候,为从,各按本罪加一等,三次以上者,无论期功缌麻卑幼,不分首从,均拟绞监候。如有尊长或外人为首为从,分别服制、凡人,各以首从论。
- 一、有服尊长盗卑幼未殡、未埋尸柩,开棺见尸者,缌麻尊长为首,依发卑幼坟冢开棺见尸徒三年律,减一等,未开棺椁者,再减一等。如系小功以上尊长为首,各依律以次递减,为从之尊长,亦各按服制,减为首之罪一等。如有卑幼或外人为首、为从,分别服制、凡人各以首从论。
- 一、凡发掘贝勒、贝子、公、夫人等坟冢,开棺椁见尸者,为首斩立决;为从皆绞监候,入于秋审情实。见棺者,为首绞监候,入于秋审情实;为从皆绞监候。未至棺者,为首绞监候;为从流三千里。如有发掘历代帝王陵寝,及《会典》内有从祀名位之先贤名臣,并前代分藩亲王,或递相承袭分藩亲王坟墓者,俱照此例治罪。若发掘前代分封郡王及追封藩王坟墓者,除犯至死罪,仍照发掘常人坟冢例定拟外,馀各于发掘常人坟冢本罪上加一等治罪。以上所掘金银交与该督抚,飭令地方官修葺坟冢,其玉带珠宝等物仍置冢内。
- 一、雇工人盗家长未殡、未埋尸柩,未开棺椁,事属已行,确有显迹者,照发冢已行未见棺例,为首绞监候,为从流二千五百里。开棺见尸者,照发冢见棺椁例,为首绞监候,入于秋审情实,为从绞监候。其毁弃、撇撒死尸者,仍照旧例不分首从,皆绞立决。
- 一、凡雇工人发掘家长坟冢,已行未见棺者,为首绞监候,为从流二千五百里。见棺椁者,为首绞监候,入于秋审情实。开棺椁见尸者,为首斩立决,为从各绞监候。毁弃、撇撒死尸者,不分首从,皆斩立决。如有家长尊卑亲属或外人为首为从,分别服制、凡人,各以首从论。
- 一、受雇看守坟墓,并无主仆名分之人,如有发冢及盗未殡、未埋尸柩,并锯缝凿孔与未开棺椁者,或自行盗发,或听从外人盗发,除死罪无可复加外,犯该安置、流、徒等罪,悉照凡人首从各本律例上加一等问拟。
- 一、凡殴故杀人案内凶犯起意残毁死尸,及弃尸水中,其听从抬弃之人,无论在场有无伤人,俱照弃尸为从律,徒三年;系馀人起意,仍照弃尸为首律,流三千里。若埋尸灭迹,因而遗失者,其听从抬埋之人,无论在场有无伤人,各按馀人本罪加一等,徒一年;系馀人起意,再加一等,徒一年半。伤罪重者,仍从重论,不失尸者,各减一等。若受雇抬埋,并不知情者,仍照地界内有死人不报官司而辄移藏律,处八等罚。至窃劫之犯,如有在湖河舟次格斗致毙,尸堕水中漂流不获,及山谷险隘猝然遇暴,尸沉涧溪,本无毁弃之情,仍依格杀本律科断,毋庸牵引弃尸之律。若系在家夤夜格捕致死奸盗之犯,或在旷野道途格杀拒捕盗贼,罪本不应拟抵,将尸毁弃掩埋、移投坑井者,照地界内有死人不报官司私自掩埋律,处八等罚;因而遗失者,照地界内有死人,辄移他处以致失尸律,处十等罚。
- 一、夫毁弃妻尸者,比依尊长毁弃期亲卑幼死尸律,于凡人满流罪上递减四等,徒一年半。不失尸及毁而但髠发若伤者,再减一等,徒一年。
- 一、平治他人坟墓为田园,未见棺椁,止一冢者,仍照律处十等罚,如平治多冢,每三冢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卑幼于尊长有犯,缌麻功服各加凡人一等,期亲又加一等。若子孙平治祖坟,并雇工平治家长坟一冢者,徒三年,每一冢加一等,仍照加不至死之例,加至烟瘴地方安置为止。其因平治而盗卖坟地,得财者,均按律计赃,准窃盗论,加一等,赃轻者,各加平治罪一等。知情谋买者,悉与犯人同罪,不知者,不坐。如因平治而强占或盗卖计亩数多,及因平治而见棺见尸并弃毁尸骸者,仍照各本例,从其重者论。其子孙因贫卖地,留坟祭扫,并未平治,又非盗卖者,不在此例。
- 一、凡盗葬之人,除侵犯他人坟冢,发掘开棺见尸者,仍各按照本律治罪外,如因盗葬后被地主发掘弃毁,无论所葬系尊长及卑幼尸柩,俱照强占官民山场律,流三千里。如于有主坟地及切近坟旁盗葬,尚无侵犯,致被地主发掘等情者,照强占山场满流律量减一等,徒三年。若止于田园山场内盗葬者,照强占山场满流律量减二等,徒二年半。仍勒限一个月押令犯属迁移,逾限不迁,即将犯属暂行收禁,候迁移日释放。其唆令盗葬之地师、讼师,与本犯一体治罪。
- 一、贪人吉壤,将远年之坟盗发者,子孙告发,审有确据,将盗发之人以开棺见尸律,拟绞监候。如非其子孙,又非实有确据之前人古冢,但因有土墩,见人埋葬,辄称伊远祖坟墓,勾引匪类,伙吿伙证,陷害无辜,审明,将为首者流三千里,为从减一等,拟徒三年。若实系本人远祖之坟,被人发掘盗葬,因将所盗葬之棺发掘抛弃者,照祖父母、父母被杀,子孙不告官司而擅杀行凶人律治罪。若盗葬者并无发掘等情,止在切近坟旁盗葬,而本家辄行发掘者,应照地界内有死人不报官司,而辄移他处律科断。如有毁弃尸骸,照地界内有死人而移尸毁弃律科断。若非系坟地,止在田地场园内盗葬,而地主发掘开棺见尸,仍照律拟绞。其不开棺见尸者,各照本律减一等治罪。如两造本系亲属,其所侵损之坟冢、棺椁、尸骸与本身皆有服制者,各照律内服制科断。
- 一、民人除无故穵焚已葬尸棺者,仍照例治罪外,其因争坟阻葬、开棺易罐、埋藏占葬者,亦照开棺见尸、残毁死尸各本律治罪。若以他骨暗埋,豫立封堆,伪说荫基,审系恃强占葬者,照强占官民山场律治罪;审系私自偷埋者,照于有主坟地内偷葬律治罪。其侵犯他人坟冢者,照发掘他人坟冢律治罪。如果审系地师教诱,将教诱之地师,均照诈教诱人犯法律分别治罪。若地方官隐讳宽纵,不实力查究,照例参处。
240. 夜无故入人家
- 凡夜无故入人家内者,处八等罚。主家登时杀死者,勿论。其已就拘执而擅杀伤者,减斗杀伤罪二等,至死者,徒三年。
条例
- 一、凡事主雇工亦是。及邻佑人等因贼犯黑夜偷窃或白日入人家内院内偷窃财物,并市野偷窃器物及田园谷麦、蔬果、柴草、木石等类,登时追捕殴打至死者,不问是否已离盗所、捕者人数多寡、贼犯已未得财,并器物等有无看守,俱徒二年半。若贼犯已被殴跌倒地及已就拘获,辄复叠殴致毙,或事后殴打至死者,均照擅杀罪人拟绞律上减一等,流三千里。如贼犯持仗拒捕,被捕者登时格杀,仍依律勿论。凡刀械石块皆是持仗,事在顷刻、势出仓猝谓之登时,抵格而杀谓之格杀。
241. 盗贼窃主
- 凡强盗窝主造意,身虽不同行,但分赃者,绞。若行,则不问分赃不分赃,只依行而得财者,不分首从,皆绞。若不知盗情,止是暂时停歇者,止问不应。若不同行,又不分赃者,流三千里。共谋其窝主不曾造谋,但与贼人共知谋情。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皆绞。若不行又不分赃者,工作十个月○窃盗窝主造意,身虽不行,但分赃者,为首论。若不行又不分赃者,为从论。减一等。以临时主意上盗者为首。其窝主若不造意,而但为从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减造意一等。仍为从论。若不行又不分赃,工作一个月○若本不同谋,偶然相遇共为强、窃盗,其强盗固不分首从,若窃盗则以临时主意上盗者为首,馀为从论○其知人略卖和诱人及强、窃盗后而分所卖所盗。赃者,计所分赃,准窃盗为从论○若知强、窃盗赃而故买者,计所买物,坐赃论。知而寄藏者,减故买一等,各罪止工作十个月。其不知情误买及受寄者,俱不坐。
条例
- 一、推鞫窝主、窝藏分赃人犯,必须审有造意共谋实情,方许以窝主律论。若止是勾引容留往来住宿,并无造意共谋情状者,但当以窝藏例论,毋得附会文致,概坐窝主之罪。
- 一、编排保甲、保正、甲长、牌头,须选勤慎练达之人点充。如豪横之徒,藉名武断,该管官严查究革,从重治罪。果实力查访盗贼,据实举报,照捕役获盗过半以上例,按名给赏。傥知有为盗、窝盗之人瞻徇隐匿者,照不应重律治罪。如系窃盗,分别贼情轻重惩警。若牌头于保正、甲长处举报,而不行转报者,甲长照牌头减一等,保正减二等发落,牌头免坐。其一切户婚、田土不得问及保甲,惟人命重情取问地邻保甲。赌博为盗贼渊薮,仍令同盗贼一并查举。再,地方有堡子村庄,聚族满百人以上,保甲不能编查,选族中有品望者,立为族正,若有匪类,令其举报,傥徇情容隐,照保甲一体治罪。
- 一、强盗窝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赃,发新疆当差,若非造意,又不同行分赃,但知情窝藏一人流二千五百里,窝藏二人流三千里,窝藏三人以上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五人以上发烟瘴地方安置。
- 一、凡窝线同行上盗得财者,仍照强盗律定拟,如不上盗又未分赃,但为贼探听事主消息通线引路,照强盗窝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赃,发新疆当差。
- 一、强盗巨窝,本处邻佑地保有知情容留者,流二千五百里,若非知情容留,止系失于稽查,各照不应重律拟罪。其邻佑地保及兵役平民能侦知强盗巨窝行踪,赴地方官密禀,该地方官即行严拏,不许指出首人姓名,俟拏获盗贼审实,将首人给赏。如盗贼将首人攀害,立案不行,首获之贼,系首犯,赏银五十两,系伙犯,赏银二十五两,首获多者,按名赏给,在充公银两内动支,有挟嫌诬首情弊,仍照诬吿例治罪。
- 一、窝藏积匪之家,果有造意及同行、分赃、代卖,发烟瘴地方安置。其窝藏窃盗,未经造意,又不同行,但经分得些微财物或止代为卖赃者,均减本犯一等治罪。
- 一、各直省不法奸徒,窝藏匪类,捉人关禁勒赎,坐地分赃者,但经造意,虽未同行,及虽未造意,但经事前同谋者,均照捉人首犯一例治罪,若先未造意同谋,仅止事后窝留、关禁、勒赎,各于首犯本罪上减一等。
- 一、强、窃盗窝家之同居父兄伯叔自首者,照例免罪,本犯照强盗父兄自首例,分别发落,至父兄人等知情而又分赃,各照强、窃盗为从例,减一等治罪。
- 一、牌头所管内有为盗之人,虽不知情而失察,照不应为律治罪。甲长、保正递减一等科断。
- 一、凡强盗窝主之邻佑知而不首者,处十等罚。
- 一、洋盗并强盗案内知情接买盗赃之犯,不论赃数多寡,一次徒三年,二次流二千五百里,三次以上发烟瘴地方安置。其知而寄藏及代为销赃者,一次徒二年,二次徒二年半,三次以上徒三年。
- 一、知窃盗赃而接买、受寄,若银物,坐赃至满数者,俱不分初犯、再犯,徒一年。若三犯以上,不分赃数多寡,俱流二千五百里。接买盗赃,至八十两为满数,受寄盗赃,至一百两为满数。
242. 共谋为盗
- (此条专为共谋而临时不行者言)
- 凡共谋为强盗,数内一人。临时不行,而行者欲为窃盗,此共谋而不行者曾分赃,但系造意者,即为窃盗首,果系馀人,并为窃盗从。若不分赃,但系造意者,即为窃盗从,果系馀人,并工作一个月,必查以临时主意上盗者,为窃盗首○其共谋为窃盗,数内一人。临时不行,而行者为强盗,其不行之人,系造意者曾分赃,知情不知情,并为窃盗首,系造意者但不分赃,及系馀人而曾分赃,俱为窃盗从。以临时主意及共为强盗者,不分首从论。
条例
- 一、共谋为强盗伙犯,临时畏惧不行,而行者仍为强盗,其不行之犯,但事后分赃者,徒三年,赃重者,仍从重论,不分赃者,工作十个月。如因患病及别故不行,事后分赃者,流三千里,不分赃者,徒三年。
243. 公取窃取皆为盗
- 凡盗,公取、窃取皆为盗。公取,谓行盗之人公然而取其财,如强盗、抢夺。窃取,谓潜行隐面,私窃取其财,如窃盗、掏摸。皆名为盗。器物钱帛以下兼官私言。之类,须移徙已离盗所;方谓之盗。珠玉宝货之类,据入手隐藏,纵在盗所未将行,亦是;为盗。其木石重器,非人力所胜,虽移本处,未驮载间,犹未成盗;不得以盗论。马、牛、驼、骡之类,须出阑圈,鹰犬之类,须专制在己,乃成为盗。若盗马一匹,别有马随,不合并计为罪。若盗其母而子随者,皆并计为罪○此条乃以上盗贼诸条之通例。未成盗而有显迹证见者,依已行而未得财科断。已成盗者,依律以得财科断。
⑲人命门〈计20条〉
编辑244. 谋杀人
- 凡谋或谋诸心、或谋诸人。杀人,造意者,绞监候;从而加功者,亦绞监候;不加功者,流三千里。杀讫乃坐。若未曾杀讫而邂逅身死,止依同谋共殴人科断○若伤而不死,造意者,绞监候;从而加功者,流三千里;不加功者,徒三年○若谋而己行未曾伤人者,造意为首者。徒三年;为从者,各处十等罚。但同谋者皆坐○其造意者,通承已杀、已伤、已行三项。身虽不行,仍为首论,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若因而得财者,同强盗不分首从论,皆绞。行而不分赃,及不行又不分赃,皆仍依杀论。
条例
- 一、凡勘问谋杀人犯,果有诡计阴谋,方以造意论,下手助殴,方以加功论,谋而已行,人赃见获,方与强盗同论,毋得据一言为造谋,指助势为加功,坐虚赃为得财,一概拟死,致伤多命。亦不得以被逼勉从及尚未成伤,将加功之犯率行量减。
- 一、凡谋财害命照例拟绞立决外,其有因他事杀人,后偶见财物因而取去者,必审其行凶挟何仇隙,有何证据,果系初无图财之心,杀人后见有随身衣物银钱,乘便取去者,将所得之财倍追给主,仍各依本律科断。若杀人后掠取家财并知有藏蓄而取去者,审得实情仍同强盗论罪。
- 一、凡谋杀人已行,其人知觉奔逃或失跌或堕水等项,虽未受伤,因谋杀奔脱死于他所者,造意者,流三千里,为从处十等罚;若其人迫于凶悍,当时失跌身死,原谋拟绞监候,为从者,流三千里。
- 一、凡图财害命得财而杀死人命者,首犯与从而加功者俱拟绞立决,不加功者拟绞监候,不行而分赃者实发烟瘴地方安置,未得财杀人首犯与从而加功者俱拟绞监候,不加功者流三千里,伤人未死而已得财首犯与从而加功者俱拟绞监候,不加功者流三千里,不行而分赃者徒三年,未得财伤人为首者拟绞监候,从而加功者流三千里,不加功者徒三年。
- 一、凡谋杀幼孩之案,如年在十一岁以上者,仍照(例)[律]办理外,如有将十岁以下幼孩逞忿谋杀者,首犯拟绞立决,从而加功之犯拟绞监候,入于秋审情实,其从而不加功者仍照本律流三千里。
245. 谋杀制使及本管长官
- 凡奉制命出使,而所在官吏谋杀,及部民谋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官,若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已行未伤者,首。流二千里;已伤者,首。绞监候;入于秋审情实。流、绞俱不言皆,则为从各减等。官吏谋杀照常监候,下绞同。已杀者,皆绞。其从而不加功与不行者,及谋杀六品以下长官,并府、州县佐贰、首领官,其非本属、本管、本部者,各依凡人谋杀论。
246. 谋杀祖父母父母
- 凡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不问已伤、未伤。者,预谋之子系不分首从。皆绞;已杀者,皆斩。其为从,有服属不同,自依总麻以上律论。有凡人,自依凡论。凡谋杀服属,皆仿此。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已行者,首。流二千里;为从,徒三年。已伤者,首。绞监候;入于秋审情;为从,加功、不加功,并同凡论。已杀者,皆绞。不问首从○其尊长谋杀本宗及外姻。卑幼,已行者,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减一等;已杀者,依故杀法。依故杀法者,谓各依斗殴条内尊长故杀卑幼律问罪。为从者,各依服属科断○若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父母,若缌麻以上亲者,兼尊卑言,统主人服属尊卑之亲。罪与子孙同。谓与子孙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缌麻以上尊长同。
条例
- 一、尊长谋杀卑幼,除为首之尊长仍依故杀法分别已行、已伤、已杀定拟外,其为从加功之尊长各按服制亦分别已行、已伤、已杀三项各依为首之罪减一等,若同行不加功及同谋不同行又各减一等,为从系凡人,仍照凡人谋杀为从科断。
- 一、凡尊长与人通奸,因媳碍眼,抑令同陷邪淫不从,商谋致死灭口者,俱照平人谋杀律拟罪,至因奸将子女致死灭口者,无论是否起意,如系亲母拟绞监候,不论现在有无子嗣,秋审缓决一次后收入本地习艺所罚令工作十五年,限满释放,若系嫡母、继母、嗣母亦拟绞监候,查明其夫只此一子致令绝嗣者,俱入于秋审情实,未致绝嗣者,入于缓决一次后,收入本地习艺所,罚令工作二十年,限满释放。至姑因奸将媳致死灭口者,不论亲姑、嫡姑、继姑、嗣姑,俱拟绞监候,秋审缓决一次后,收入本地习艺所罚令工作二十年,限满释放,奸夫仍照造意加功本律治罪。
- 一、凡夫谋杀妻之案,系本夫起意者,仍照律办理外,如系他人起意,本夫仅止听从加功者,于绞罪上减一等,流三千里。
- 一、凡姑谋杀子妇之案,除伊媳实犯殴詈等罪仍照本律定拟外,如仅止出言顶撞,辄蓄意谋杀,情节凶残显著者,定案后收入本地习艺所,罚令工作十年,限满释放。
247. 杀死奸夫
- 凡妻妾与人奸通,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止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和奸律断罪。或调戏未成奸,或虽成奸已就拘执,或非奸所捕获,皆不得拘此律○其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斩;奸夫绞监候。若奸夫自杀其夫者,奸妇虽不知情,亦绞监候。
条例
- 一、本夫于奸所登时杀死奸夫者,照律勿论。其有奸夫已离奸所,本夫登时逐至门外杀之者,处八等罚,若于奸所获奸,非登时而杀,依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拟徒律,减一等,徒二年半,如捉奸已离奸所,非登时杀死不拒捕奸夫者,照擅杀情轻例流三千里,如奸夫拒捕者,依罪人拒捕科断,若捕获奸夫或因他故致毙者,仍以谋故论。
- 一、非奸所获奸将伊妻逼供而杀,审无奸情确据者,依殴妻至死论,如本夫奸所获奸确有实据,除登时将奸妇杀死依律勿论外,其非登时而杀奸妇者,处十等罚,奸夫到官供认不讳,不论登时、非登时,俱流三千里,其非奸所获奸或闻奸数日将奸妇杀死,奸夫到官供认不讳确有实据者,本夫照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律减一等,徒二年半,奸夫徒三年。
- 一、本夫捉奸杀死犯奸有服卑幼之案,除犯奸卑幼罪犯应死或卑幼犯奸罪不应死而杀,系奸所登时者均予勿论外,如卑幼犯奸罪不至死,本夫于奸所获奸非登时而杀者,于常人徒罪上减二等,如捉奸已离奸所非登时而杀者,于常人流罪上减二等,若按其殴杀卑幼本罪,止应拟流者,应再减一等,其本夫、本妇之有服亲属捉奸杀死犯奸卑幼之案,如非登时而杀,无论谋、故,各按服制于殴杀卑幼本律上减二等,如杀系登时,按其殴杀本罪,在满徒以上者,即于捉奸杀死凡人徒罪上减一等,如殴杀本罪亦止满徒,应递减二等定拟。
- 一、凡母犯奸淫,其子实系激于义忿,非奸所登时将奸夫杀死,父母因奸情败露忿愧自尽者,流三千里,不得槪盖照子孙谋故杀人致父母自尽例定拟。
- 一、凡本夫、本妇之伯叔兄弟,及有服亲属,皆许捉奸,如有登时杀死奸夫者,依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律,减一等,徒二年半,伤者,勿论,非登时而杀,依擅杀情轻改流例,流三千里,若捕获奸夫或因他故致毙者,仍以谋故论,如犯奸有据,奸夫逞凶拒捕者,依罪人拒捕科断,其本夫、本妇之祖父母、父母捉奸杀死奸夫者,亦照此律问拟。
- 一、凡非应许捉奸之人有杀伤者,各依谋故斗杀伤论,如为本夫、本妇及有服亲属纠往捉奸杀死奸夫,暨图奸、强奸未成罪人者,无论是否登时,俱照擅杀情轻改流例流三千里,若止殴伤者,非折伤勿论,折伤以上,于斗伤本罪上减一等定拟。
- 一、本夫、本妇之有服亲属捉奸,杀死奸妇者,无论登时与否,奸夫均止科奸罪,其止杀奸夫者,奸妇亦止科奸罪。
- 一、本夫及亲属捉奸误杀旁人之案,均照误杀本律例定拟,奸夫止科奸罪。
- 一、妇女被人调戏,其本夫及有服亲属擅杀调戏罪人者,如本妇畏累自尽,将擅杀之犯徒三年。其妇女与人通奸,本夫及有服亲属擅杀奸夫罪应拟流者,如奸妇自尽,亦将擅杀之犯徒三年。
- 一、凡本夫及有服亲属杀奸之案,如奸所获奸,忿激即时殴毙者,以登时论,若非奸所而捕殴致毙,及虽在奸所而非即时殴毙,或捆殴致毙者,俱以非登时论。
- 一、凡奸夫起意杀死亲夫之案,除奸妇分别有无知情同谋按照律例办理外,奸夫俱拟绞立决,本夫纵奸者,不用此例。其为从之犯或亦系奸夫或系平人,悉照凡人谋杀为从本律定拟。
- 一、奸夫起意商同奸妇谋杀本夫,复杀死奸妇期亲以上尊长者,奸妇仍照律斩决外,奸夫亦拟斩立决,如奸夫商同奸妇并纠其子谋杀本夫,陷人母子均罹斩决者,奸夫不论是否起意均拟斩立决。
- 一、凡因奸同谋杀死亲夫,除本夫不知奸情,及虽知奸情而迫于奸夫之强悍不能报复,并非有心纵容者,奸妇仍照律斩决外,若本夫纵容、抑勒妻妾与人通奸,审有确据,人所共知者,或奸妇起意谋杀,奸夫知情同谋,或奸夫起意,奸妇知情同谋,皆拟绞立决,伤而未死,奸妇拟绞监候,奸夫仍照凡人谋杀律,分别造意加功与不加功定拟,若奸夫自杀其夫,奸妇果不知情,仍依纵容、抑勒本条科断,其纵奸之本夫因别情将奸夫、奸妇一齐杀死,虽于奸所登时,仍依故杀论,若本夫抑勒卖奸,故杀妻者,以凡论,其寻常知情纵容,非本夫起意卖奸,后因索诈不遂,杀死奸妇者,仍依殴妻至死律拟绞监候。
- 一、凡奸夫自杀其夫,奸妇虽不知情,而当时喊救与事后即行首告,将奸夫指拏到官,尚有不忍致死其夫之心者,仍照本律定拟,切实声明,大理院覆判时,声叙量减一等,拟流三千里,于折内双请,候旨定夺。
- 一、凡聘定未婚之妻与人通奸,本夫闻知往捉,将奸夫杀死,审明奸情属实,除已离奸所、非登时杀死不拒捕奸夫者仍照例拟流外,其登时杀死及登时逐至门外杀之者,俱照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拟徒罪减一等,徒二年半,其虽在奸所捉获,非登时而杀者,徒三年。如奸夫逞凶拒捕,为本夫格杀,照罪人拒捕格杀律勿论。至奸夫脱逃,仅杀犯奸聘定妻之案,应照本夫获奸杀死奸妇各例,加一等科罪,奸夫照杀死奸妇本例减一等定拟。
- 一、与人聘定未婚之妻通奸杀死本夫者,照凡人谋杀本律分别造意加功定拟,其聘定妻因奸杀死本夫,无论起意、同谋,均于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斩决律上量减为绞立决,若奸夫自杀其夫,聘定妻果不知情,即于奸妇不知情绞候律上减为流三千里,傥实有不忍致死其夫之心,事由奸妇破案者,再于流罪上减为徒三年。
- 一、凡童养未婚妻因奸谋杀本夫,应悉照谋杀亲夫各本律例定拟,其本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并有服亲属捉奸杀死奸夫、奸妇者,均照已婚妻例问拟。
- 一、奸妇自杀其夫、奸夫果不知情,止科奸罪。
- 一、凡奸夫并无谋杀本夫之心,其因本夫捉奸,奸夫情急拒捕,奸妇已经逃避,或本夫追逐奸夫已离奸所,拒捕杀死本夫,奸妇并未在场,及虽在场而当时喊救与事后即行首告,并因别事起衅与奸无涉者,奸妇仍止科奸罪外,其奸夫临时拒捕,奸妇在场并不喊阻救护而事后又不首告者,应照奸夫自杀其夫奸妇虽不知情律拟绞监候。
- 一、妇女拒奸杀人之案,审有确据,登时杀死者,无论所杀系强奸、调奸罪人均予勿论,非登时者,所杀系调奸罪人,徒三年,系强奸罪人,再减一等。其先经和奸,本妇悔过拒绝,确有证据,后被逼奸将奸夫杀死者,徒三年,均照律收赎,如因别故拒绝致毙者,仍各依谋故斗殴等本律定拟。
- 一、母犯奸拒绝奸夫复登门寻衅,其子一时义忿拒殴致毙者,徒三年,如系谋故杀,流三千里。
248. 谋杀故夫父母
- 凡改嫁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与谋杀见奉舅姑罪同。若妻妾被出,不用此律。若舅姑谋杀已故子孙改嫁妻妾,依故杀律,已行减二等,已伤减一等。
249. 杀一家三人
- 凡杀谓谋杀、故杀、放火、行盗而杀。一家谓同居之本宗五服至亲皆是,或不同居,凡属期亲亦是。非实犯死罪三人,及支解活人者,但一人,即坐,虽有罪亦坐,不必非死罪三人也。为首之人斩,为从加功者,绞。不加功者,依谋杀人律减等○若将一家三人先后杀死,则通论。若本谋杀一人,而行者杀三人,不行之人,造意者绞,非造意者,以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论,仍以临时主意杀三人者为首。
条例
- 一、凡谋故杀及放火行盗杀一家三命以上凶犯,审明后依律定罪,一面奏闻,一面恭请王命,先行正法,其杀三命而非一家者,拟绞立决。
- 一、为祖父母、父母报仇杀死一家三命以上之案,无论临时逞凶与杀非同时,除将致毙伊祖父母、父母正凶一命不计外,如被杀人数已至三人,仍应照律治罪。
- 一、凡谋、故杀人而误杀旁人三命除非一家者,仍从一科断,照故杀本律拟绞监候,秋审入于情实,从而加功者发新疆当差外,如系一家三命拟以绞立决,其为从加功之犯拟绞监候,若首犯并未在场,系为从下手伤重致死,如误杀三命而非一家者,拟绞监候,秋审入于情实,一家三命拟绞立决,造意之犯仍按致死人数,照原谋拟流律以次递加一等问拟,傥因谋故斗殴而误杀其人祖父母、父母、兄弟、妻女、子孙一命及三命以上者,均依各本律、本例科罪。
- 一、聚众共殴,原无必杀之心,而殴死一家三命,及三命以上者,将率先聚众之人,不问共殴与否,拟绞立决,为从下手伤重致死者,拟绞监候,其共殴致死三命而非一家者,将下手伤重之犯拟抵,率先聚众之人,照原谋本律递加一等治罪,若斗杀之案殴死一家三命及三命以上者,亦拟绞立决,如三命而非一家者,拟绞监候,入于秋审情实。
- 一、本宗及外姻尊长杀缌麻小功大功卑幼一家非死罪三人者,俱绞立决,杀期服卑幼一家三人者,绞监候,入于秋审情实,若三人内有功服缌麻卑幼者,仍从杀死功服缌麻卑幼三人绞决,至杀死一家三命分均卑幼内有一人按服制律应同凡论者,斩立决。如谋占财产、图袭官职,杀期服卑幼一家三人者,绞立决;杀大功、小功、缌麻卑幼一家三人者,斩立决。
- 一、凡谋故斗殴杀人罪止绞监候之犯,若于杀人后挟忿逞凶,将尸头四肢全行割落,及剖腹取脏掷弃者,俱各照本律例拟罪,请旨即行正法。
- 一、支解人如殴杀、故杀人后,欲求避罪,割碎死尸弃置埋没,原无支解之心,各以殴故杀论;若本欲支解其人,行凶时势力不遂,乃先杀讫,随又支解,恶状昭著者,以支解论,俱奏请定夺。
250. 采生折割人
- 凡采生折割人者,兼已杀及已伤言。首,斩。采生折割人是一事,谓取生人耳目脏腑之类,而折割其肢体也。此与支解事同,但支解者止欲杀其人而已,此则杀人而为妖术以惑人,故又特重之。为从加功者,绞。不加功者,依谋杀人律减等。若已行而未曾伤人者,首,亦绞。为从加功者,流三千里。不加功者亦减一等。里长知而不举者,处十等罚。不知者,不坐。告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
251. 造畜蛊毒杀人
- 凡置造藏畜蛊毒堪以杀人,及教令人造畜者,并坐绞。不必用以杀人○若里长知而不举者,处十等罚。不知者,不坐。告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若造魇魅符书咒诅,欲以杀人者,凡人、子孙、雇工人、尊长、卑幼。各以谋杀已行未伤。论,因而致死者,各依本谋杀法。欲止令人疾苦无杀人之心。者,减谋杀已行未伤。二等。其子孙于祖父母、父母,不言妻妾于夫之祖父母、父母,举子孙以见义。雇工人于家长者,各不减。仍以谋杀已行,论绞○若用毒药杀人者,绞监候。或药而不死,依谋杀已伤律。买而未用者,徒三年。知情卖药者,与犯人同罪。至死减等。不知者,不坐。
条例
- 一、诸色铺户人等货卖砒霜信石等类及其馀一切勘以杀人药品,审系知情故卖者,仍照律与犯同罪外,若不究明来历,但贪利混卖致成人命者,虽不知情,亦将货卖之人处八等罚。
- 一、凡以毒药毒鼠毒兽误毙人命之案,如置药饵之处人所罕到,或置放喂食牲畜处所,不期杀人,实系耳目思虑所不及者,依过失杀人律收赎。若在人常经过处所置放,因而杀人者,照无故向有人居止宅舍放弹射箭律减一等徒三年,仍追给埋葬银一十两。
- 一、凡制造施打吗啡针之犯,不论杀人与否,应依造畜蛊毒律绞罪上减为烟瘴地方安置,其贩卖吗啡之铺户,如查系未领海关专单者,照知情卖药律与犯人同罪,仍将铺户查封,房屋入官。
252. 斗殴及故杀人
- (独殴曰殴,有从为同谋共殴;临时有意欲杀,非人所知曰故。共殴者惟不及知,仍衹为同谋共殴。此故杀所以与殴同条,而与谋有分)
- 凡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监候○故杀者,亦绞监候○若同谋共殴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伤为重,下手致命伤重。者,绞监候。原谋者,不问共殴与否,流三千里。馀人不曾下手致命,又非原谋。各处十等罚。各兼人数多寡,及伤之轻重言。
条例
- 一、凡同谋共殴人致死,如被纠之人殴死其所欲谋殴之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妻、兄弟、子孙、在室女,除下手致死之犯各按本律例拟抵外,其起意纠殴之犯,不问共殴与否,仍照原谋律流三千里。如殴死非其所欲谋殴之人,亦非其所欲殴之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妻、兄弟、子孙、在室女,将起意纠殴之犯,不问共殴与否,照原谋律减一等,徒三年。
- 一、凡同谋共殴案内下手应拟绞抵人犯,果于未经到官之前,遇有原谋及馀人内殴有致死重伤,或所殴伤痕与正凶不甚悬绝,实因本案畏罪自尽,及到官以后、未结之前监毙在狱,与解审中途及取保病故者,准其抵命,将下手应绞之人减等拟流。若系配发事结之后身故,及事前在家病亡,或因他故自尽,与本案全无干涉者,不得滥引此例,仍将下手之人拟抵。其致毙三命而非一家及四命以上者,原谋照律按致死人数以次加等问拟,下手致死之犯均各照例拟抵,如原谋在监在途病故,及畏罪自尽者,下手之犯仍各照例拟抵,不准减等,威力主使制缚之案,均照此例办理,其馀谋故杀人、火器杀人,并有关尊长、尊属者,悉照本律、本例拟抵,不得率请减等。
- 一、凡同谋共殴人,除下手致命伤重者依律处绞外,其共殴之人审系执持凶器、火器及金刃伤人者,各照凶器、火器、金刃伤人本律、本例定拟。
- 一、凡同谋共殴人伤皆致命,如当时身死,则以后下手重者当其重罪,若当时未死而过后身死者,审究明何伤致死,以伤重者坐罪。若原谋共殴亦有致命重伤,以原谋为首,如致命伤轻,则以殴有致命重伤之人拟抵,原谋仍照律拟流。至乱殴不知先后轻重者,有原谋则坐原谋为首,无原谋则坐初斗者为首。
- 一、凡审理命案,一人独殴人致死,无论致命、不致命,皆拟抵偿;若两人共殴人致死,则以顶心、顖门、太阳穴、耳窍、咽喉、胸膛、两乳、心坎、肚腹、脐肚、两胁、肾囊、脑后、耳根、脊背、脊膂、两后胁、腰眼并顶心之偏左偏右、额颅、额角为致命处论抵。若致命处伤轻不致于死,实因不致命处伤重而死者,仍以原殴不致命重伤之人拟抵。
- 一、凡两家互殴致毙人命,除尊卑服制及死者多寡不同,或故杀、斗杀情罪不等,仍照本律定拟外,其两家各毙一命,果各系凶手本宗有服亲属,将应拟抵人犯均免死减等,拟流三千里。其案内原谋及火器、凶器伤人者,各于本罪上减一等,如有服亲属内有一不同居共财者,各于犯人名下追银二十两给付死者之家。若两家凶手与死者均系同居亲属,毋庸追银。
- 一、两家互殴之案,无论两造死者人数多寡,其律应拟抵之正凶,当时被死者无服亲属殴死,将殴死凶手之人流三千里。如被死者有服亲属殴死,再减一等,徒三年。如非两家互殴,仍照祖父母、父母被杀还杀行凶人本律定拟。
- 一、十岁以下幼孩,因救护父母,被凶犯立时毙命者,照谋杀十岁以下幼孩例,拟绞立决。
- 一、纠众互殴之案,如审系预先敛费约期械斗雠杀,纠众至二十人以上,致毙彼造四命以上者,主谋纠斗之首犯拟绞监候,入于秋审情实,十命以上拟绞立决,二十命以上拟斩立决,如所纠人数虽多,致毙彼造一命者,首犯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二命者发烟瘴地方安置,三命者发遣新疆当差,若致毙彼造一家三命,主谋纠斗之首犯例应问拟斩决者,从其重者论,其随从下手伤重致死者,均各依本律例拟抵,若执持火器、凶器伤人,并其馀金刃他物手足伤人,及未伤人者,各照本律例分别治罪。傥纠往之人,但被彼造致毙者,无论死者人数多寡,及彼造有无原谋,将此造起意纠往之人流三千里,至彼造仓猝邀人抵御,及寻常共殴谋殴,虽人数众多,并非械斗者,仍照共殴本例科罪,地方官不将主谋首犯审出究办,及有心回护,将械斗之案分案办理,该督抚严参,照官司出入人罪例议处治罪。
- 一、械斗案内,如有将宗祠田谷贿买顶凶,构衅械斗者,于审明后,除主谋买凶之犯严究定拟外,查明该族祠产,酌留祀田数十亩以资祭费,其馀田亩及所存银钱按族支分散。若族长、乡约不能指出敛财买凶之人者,族长照共殴原谋例,拟流三千里,按致死人数,每一人加一等,罪止发遣新疆当差;乡约于徒一年上,每一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 一、凡斗殴之案,除追殴致被追之人失跌身死,并先殴伤人致被追之人回扑失跌身死,及互拉致跌,已有争斗情形,或理曲肇衅者,均仍照律拟绞外,如殴伤人后跑走,被殴之人追赶,自行失跌身死,及彼此揪扭,于松放之后复向扑殴,因凶犯闪避,失跌身死,或虽未殴伤人,因被揪扭挣脱,致令跌毙,或被揪、被推,并未还手,死由自行栽跌,或痰壅致毙,并因恐其栽跌向拉致令碰磕,及被拉同跌落水、落崖幸而得生者,均于斗杀绞候律上减一等,流三千里。若仅止口角詈骂,并无揪扭推拉各情,因向人赶殴,及被死者扑殴闪避,致令自行失跌身死者,均照不应重律定拟。
- 一、因争斗,擅将鸟枪、竹铳、洋枪、洋炮,及一应火器施放杀人者,以故杀论,伤人者,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
253. 屏去人服食
- 凡以他物一应能伤人之物。置人耳鼻及孔窍中,若故屏去人服用饮食之物而伤人者,不问伤之轻重。处八等罚。如寒月脱去人衣服,饥渴之人绝其饮食,登高、乘马私去梯、辔之类。致成残废疾者,徒三年。令至笃疾者,流三千里。将犯人财产一半,给付笃疾之人养赡。至死者,绞监候○若故用蛇蝎毒虫咬伤人者,以斗殴伤论。验伤之轻重定罪,至笃疾亦给财产。因而致死者,亦绞监候。
254. 戏杀误杀过失杀伤人
- 凡因戏以堪杀人之事为戏,如比较拳棒之类。而杀人者,徒三年,伤者,各于本罪上减二等,因斗殴而误杀旁人者,以斗杀论。死者,绞候。其谋杀、故杀人,而误杀旁人者,以故杀论。不言伤,仍以斗殴论○若知津河水深泥淖而诈称平浅,及桥梁渡船朽漏,不堪渡人,而诈称牢固,诳令人过渡,以致陷溺死伤者,较戏杀为重。各减斗杀伤罪一等○若过失杀伤人者,较戏杀愈轻。准斗杀伤罪,减二等,依律收赎,给付其被杀伤之家。过失,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如弹射禽兽,因事投掷砖瓦,不期而杀人者;或因升高险足有蹉跌,累及同伴;或驾船使风,乘马惊走,驰车下坡势不能止;或共举重物,力不能制,损及同举物者。凡初无害人之意而偶致杀伤人者,皆准斗杀伤人罪,减二等,依律收赎,给付被杀、被伤之家,以为营葬及医药之资。
条例
- 一、凡因戏而误杀伤旁人者,以戏杀伤论。
- 一、凡因斗殴而误杀旁人者,流三千里,若误杀其人之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妻、兄弟、子孙、在室女者,仍依律以斗杀论,伤者,均各于斗伤本罪上减一等。
- 一、谋杀人而误杀旁人之案,如系造意之犯下手致死者,照故杀律拟绞监候,为从加功者,流三千里,馀人处十等罚。如下手之犯伤重致死者,照加功律拟绞监候,造意之犯照原谋律拟流三千里。其有另挟他嫌,乘机杀害,并非失误者,审实将下手之犯照谋杀人本律拟绞监候,造意之犯照谋杀人未伤律拟徒。
- 一、凡因殴子而误伤旁人致死者,依殴杀子本律上加二等,徒一年半;因谋杀子而误杀旁人者,依故杀子本律上加二等,徒二年;其因殴子及谋杀子而误杀有服卑幼者,各照殴故杀子本律加一等;若误杀有服尊长,仍依殴故杀尊长及误杀尊长各本律、本例问拟。
- 一、凡捕役拏贼格斗而误杀无干之人者,仍照过失杀人律定拟。
- 一、子孙因疯殴杀祖父母、父母之案,审明平日孝顺,实系疯发无知,即比照误杀祖父母、父母之例,仍照本律定拟,将可原情节,于折内声叙请旨,改为绞立决;傥系装捏疯迷,即将本犯照例拟罪,恭请王命即行正法,并将扶同捏饰之邻佑人等,及未能审出实情之地方官,分别治罪议处。
- 一、因疯致毙期功尊长、尊属一命,或致毙尊长、尊属,复另毙律不应抵有服卑幼一命,或于致毙尊长、尊属之外复另毙平人一命,俱仍按致死期功尊长、尊属本律问拟,法司将可原情节声明,减为拟绞监候,于折内双请,候旨定夺。若致毙期功尊长、尊属二命,或致毙尊长、尊属一命,复另毙律应绞抵有服卑幼二命,或于致毙尊长、尊属之外复另毙平人二命,俱按律拟绞立决,不准援例双请。
- 一、凡妇人殴伤本夫致死,罪干绞决之案,审系疯发无知,或系误伤及情有可悯者,该督抚按律例定拟,于案内将并非有心干犯各情节分晰叙明,大理院覆判时,减为拟绞监候,于折内双请,候旨定夺。
- 一、因疯致毙平人非一家三命以上者,拟绞监候,秋审酌入缓决;其杀死一家三命以上者,拟绞监候,秋审入于情实;傥审系装疯捏饰,仍按谋、故、斗杀一家三命及三命而非一家各本律、本例问拟。
- 一、疯病杀人,如系始终疯迷永远锁锢之犯,亲老丁单,例应留养承祀者,验明病果痊愈,锁锢已逾十年,即可随案声请;若系到案供吐明晰,例应拟抵缓决人犯,遇有亲老丁单,或父母已故,家无次丁,病虽痊愈,必俟五年后方准查办,该地方官取具印甘各结,详请奏明核释。傥释放后复行滋事,将取结之地方官并邻族人等分别议处惩治,本犯仍永远监禁,不准再予释放。
- 一、疯病杀人之案,总以究明有无捏饰为主,如诊验该犯始终疯迷、语无伦次者,即行永远锁锢,若因一时陡患疯病以致杀人,旋经痊愈或二三年偶有病愈,及到案时验系疯迷,迨复审时供吐明晰者,该州县官审明,即讯取尸亲邻佑人等切实甘结,加结转详,依斗杀律拟绞监候,入于秋审缓决。至所杀系有服卑幼,罪不至死者,应俟监禁五年后察看,疯病不复举发,即行收所习艺。傥不痊愈,仍行锁锢。若锁禁不严以致扰累狱囚者,将管狱官、有狱官严加参处,狱卒照例治罪。如有假疯捏报,除凶犯即行按律治罪外,将知情捏报之地方邻佑亲属人等,照隐匿罪人知情者减罪人一等律问拟,其有因疯伤人者,仍照本律、本例科断。
- 一、疯病杀人问拟死罪免勾永远监禁之犯,病愈后遇有恩旨,例得查办释放者,除所杀系平人,仍照旧办理外,若卑幼致死尊长及妻致死夫,关系服制者,仍永远监禁,不准释放。
255. 夫殴死有罪妻妾
- 凡妻妾因殴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而夫不告官。擅杀死者,处十等罚。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若夫殴骂妻妾因而自尽身死者,勿论。若祖父母、父母已亡,或妻有他罪不至死,而夫擅杀,流三千里。
条例
- 一、殴杀詈骂及顶撞翁姑不孝有据之妻者,徒三年,故杀者,流三千里。如未取有尸翁姑及尸亲人等供词,或殴伤后牵詈翁姑及非因詈骂顶撞翁姑起衅者,仍按律拟绞监候。至殴杀妻之案,如妻犯奸并未纵容,及殴夫成伤者,流三千里;若纵容妻犯奸并殴夫未经成伤,或案系谋、故,仍依律拟绞监候。
- 一、妻妾无罪,与夫口角以致自尽,无伤痕或被殴伤轻自尽者,俱照律勿论;若殴至折伤以上,虽有自尽实迹,仍依夫殴妻妾致折伤本律科断。
256. 杀子孙图赖人
- 凡祖父母、父母故杀子孙,图赖人者,徒一年半○若子孙将已死祖父母、父母,雇工人将家长身尸未葬图赖人者,徒三年;将期亲尊长,徒二年;将大功、小功、缌麻,各递减一等○若尊长将已死卑幼及他人身尸图赖人者,处八等罚。以上俱指未告官言○其告官者,随所告轻重,并以诬告平人律反坐论罪○若因图赖而诈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抢去财物者,准白昼抢夺论,各从重科断。图赖罪重,依图赖论;诈取抢夺罪重,依诈取抢夺论。
条例
- 一、有服亲属互相以尸图赖者,仍依律分别已、未告官,各照图赖、诬告、抢窃本罪,从重科断。
- 一、将祖父母、父母尸身装点伤痕图赖他人,无论金刃、手足、他物,成伤者,俱拟绞立决。
- 一、故杀妾及侄、侄孙与子孙之妇图赖人者,无论图赖系凡人及尊卑亲属,各照本律加一等治罪。
- 一、妻将夫尸图赖人,比依卑幼将期亲尊长图赖人律;若夫将妻尸图赖人者,依不应重律。其告官司诈财抢夺者,依本律科断。
- 一、无赖之徒遇有自尽之案,冒认尸亲,混行吵闹殴打,或将棺材拦阻打坏,抬去尸首,勒掯行诈者,照棍徒例减一等治罪;若系尸亲藉命打抢及勒索私和者,照抢夺私和各本律例治罪,仍追抢毁物件给还原主,勒索财物入官,该管地方兵役知而不拏者,各照不应重律治罪。
257. 弓箭伤人
- 凡无故向城市及有人居止宅舍,放弹射箭,投掷砖石者,虽不伤人。处四等罚。伤人者,减凡斗伤一等。虽至笃疾,不在断付家产之限。因而致死者,流三千里。若所伤系亲属,依《名例》律,本应重罪,而犯时不知者,依凡人论;本应轻者,听从本法。仍追给埋葬银一十两。
条例
- 一、凡民人于深山旷野捕猎,施放枪箭、竹统,打射禽兽,误伤人者,减汤火伤人律二等;因而致死者,比照捕户于深山旷野安置窝弓不立望竿,因而伤人致死律,徒三年;若向城市及有人居止宅舍施放枪箭、竹统,打射禽兽,误伤人者,减汤火伤人律一等;因而致死者,流三千里。各追埋葬银一十两给与死者之家。
258. 车马杀伤人
- 凡无故于街市镇店驰骤车马,因而伤人者,减凡斗伤一等;致死者,流三千里。若无故于乡村无人旷野地内驰骤,因而伤人不致死者不论。致死者,处十等罚。以上所犯。并追埋葬银一十两○若因公务急速而驰骤杀伤人者,以过失论。依律收赎,给付其家。
259. 庸医杀伤人
- 凡庸医为人用药、鍼刺,误不如本方,因而致死者,责令别医辨验药饵穴道,如无故害之情者,以过失杀人论,依律收赎,给付其家。不许行医○若故违本方,乃以诈心疗人疾病,而增轻作重乘危以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因而致死,及因事私有所谋害。故用反症之药杀人者,绞监候。
条例
- 一、凡左道异端,及一切人等作为法术,如圆光、画符等类。医人致死者,照斗杀律拟绞监候;未致死者,流三千里;为从,各减一等。
260. 窝弓杀伤人
- 凡打捕户,于深山旷野猛兽往来去处,穿作坑阱及安置窝弓,不立望竿及抹眉小索者,虽未伤人,处四等罚;以致伤人者,减斗殴伤二等;因而致死者,徒三年,追埋葬银一十两。若非深山旷野致杀伤人者,从弓箭杀伤论。
261. 威逼人致死
- 凡因事户婚、田土、钱债之类。威逼人致自尽死者,审犯人必有可畏之威。处十等罚。若官吏公使人等,非因公务而威逼平民致死者,罪同,以上二项。并追埋葬银一十两。给付死者之家○若卑幼因事逼迫期亲尊长致死者,绞监候。大功以下,递减一等○若因行奸为盗而威逼人致死者,绞监候○奸不论已成与未成,盗不论得财与不得财。
条例
- 一、凡因奸威逼人致死人犯,务要审有挟制窘辱情状,其死者无论本妇、本夫、父母、亲属,奸夫亦以威逼拟绞;若和奸纵容,而本妇、本夫愧迫自尽,或妻妾自逼死其夫,或父母夫自逼死其妻女,或奸妇以别事致死其夫,与奸夫无干者,毋得概坐因奸威逼之条。
- 一、因奸威逼人致死一家三命者,拟绞立决。
- 一、凡因事威逼人致死非一家三命以上者,流二千五百里;若一家三命以上,流三千里。仍依律各追给埋葬银两。
- 一、凡军民人等因事逼迫本管官致死,为首者,比依逼迫期亲尊长致死律绞监候,为从者,流三千里。
- 一、凡奉差员役执持勘合火牌,照数支取,而该地方官不能措办因而自尽者,勿论;若奉差员役额外需索,逼死印官者,为首照军民人等因事逼迫本管官致死拟绞例减一等,流三千里,为从徒三年,若有受贿实迹,仍依枉法从重论。
- 一、凡因事用强,殴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伤及成残废者,虽有自尽实迹,依律追给埋葬银两,流二千里,致笃疾者,照本律加一等,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其致命而非重伤,及重伤而非致命者,追给埋葬银两,徒三年,如非致命又非重伤者,徒一年,若逼迫尊长致令自尽之案,除期亲卑幼刃伤尊长、尊属,及折肢,若瞎其一目,并功服以下卑幼殴伤尊长、尊属至笃疾者,仍依律拟绞外,若殴有致命重伤致成残废者,缌麻卑幼照凡人加二等、流三千里,小功卑幼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大功卑幼发烟瘴地方安置,其未成残废,及致命而非重伤,或重伤而非致命者,期服卑幼仍照逼迫本律绞监候,大功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小功流三千里,缌麻流二千五百里,如非致命又非重伤,期亲卑幼仍照逼迫本律绞监候,功服以下卑幼亦各照逼迫尊长、尊属致死本律治罪。尊长犯卑幼,各按服制照例科其伤罪。
- 一、凡子孙不孝,致祖父母、父母自尽之案,如审有触忤干犯情节,以致忿激窘迫自尽者,拟绞立决;其本无触忤情节,但其行为违犯教令,以致抱忿轻生自尽者,拟绞监候;妻妾于夫之祖父母、父母有犯,罪同;若妻妾悍泼逼迫其夫致死者,拟绞监候,入于秋审情实,如衅起口角,事涉微细,并无逼迫情状,实由其夫轻生自尽者,应于绞监候上减一等,流三千里。
- 一、妇女与人通奸,本夫与父母,及夫之祖父母、父母,并未纵容,一经见闻,羞忿自尽者,奸妇拟绞监候,奸夫徒三年;若纵容通奸,后因奸情败露,愧迫自尽者,奸妇、奸夫均止科奸罪;虽知奸情而迫于奸夫之强悍,并非有心纵容者,仍照并未纵容例科断。
- 一、妇人令媳卖奸,或抑媳同陷邪淫不从,折磨殴逼致媳情急自尽者,拟流三千里,不准收赎;如奸淫之徒听从奸妇图奸其媳致酿命案者,拟绞监候。
- 一、妇人因奸有孕,畏人知觉,与奸夫商谋用药打胎,以致堕胎身死者,奸夫比照以毒药杀人知情卖药者至死减一等律,流三千里;若有服制名分,本罪重于流者,仍照本律从重科断;如奸妇自倩他人买药,奸夫果不知情,止科奸罪。
- 一、奸夫、奸妇商谋同死,若已将奸妇致死,奸夫并无自戕伤痕同死确据者,审明或系谋故,或系斗杀,核其实在情节,仍各按本律拟绞,不得因有同死之供稍为宽贷;若奸夫与奸妇因奸情败露商谋同死,奸妇当被奸夫下手致毙,奸夫业经自戕,因人救阻医治伤痊,实有确据者,将奸夫照雇人伤残因而致死减斗杀罪一等律,流三千里;若非奸夫下手者,仍止科奸罪。其或奸夫死而奸妇经救得生,亦照此办理,如另有拐逃及别项情节,临时酌量从重定拟。
- 一、凡和奸之案,无论亲属、凡人,奸妇因奸情败露羞愧自尽者,奸夫均于奸罪上加一等治罪,其本犯应死者仍按律定拟。
- 一、强奸内外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异父姊妹未成,或但经调戏本妇羞忿自尽者,拟绞监候;如强奸已成,本妇羞忿自尽者,拟绞立决;若致其夫与父母亲属自尽,仍按奸罪与服制相比,从其重者论。
- 一、强奸已成将本妇杀死者,斩立决,强奸未成,将本妇立时杀死者,拟绞立决,将本妇殴伤,越数日后因本伤身死者,照因奸威逼致死律,拟绞监候,若强奸人妻女,其夫与父母亲属闻声赴救,奸夫逞凶拒捕,立时杀死者,俱拟绞立决,若殴伤越数日后因本伤身死者,亦照因奸威逼致死律拟绞监候,至因强奸以致本妇羞忿自尽者,不论已成、未成,俱拟绞监候,其但经调戏本妇羞忿自尽者,亦拟绞监候。若致其失与父母自尽,均酌减一等,流三千里,亲属再减一等,徒三年。
- 一、强奸犯奸妇女已成,将本妇立时杀死者,拟绞立决,致本妇羞愧自尽者,发烟瘴地方安置,如强奸犯奸妇女未成,将本妇立时杀死者,拟绞监候,秋审入于情实,致本妇羞愧自尽者,流三千里,若妇女犯奸后已经悔过自新,确有证据者,仍以良人妇女论。
- 一、凡妇女因人亵语戏谑羞忿自尽之案,如并无图奸之心,又无手足勾引挟制窘辱情状,不过出语亵狎,及并无他故,仅以戏言觌面相狎者,均照但经调戏本妇羞忿自尽绞例减一等,流三千里,其因他事与妇女口角,彼此骂詈,妇女一闻秽语,气忿轻生,或并未与妇女觌面,止与其夫及亲属互相戏谑,妇女听闻秽语,气忿自尽者,应再减一等,徒三年。
- 一、凡调奸未成,业经和息,如有因人耻笑,其夫与父母亲属及本妇复追悔抱忿致死者,将调奸之犯流三千里。
- 一、因事与妇人口角秽语村辱,致本妇气忿轻生,又致其夫痛妻自尽者,流三千里。
- 一、贼犯除有心放火图窃财物,延烧事主毙命者,仍照例依强盗分别问拟绞决、斩决外,如因遗落火煤,或拨门不开,燃烧门闩板壁,或用火煤照亮窃取财物,致火起延烧,不期烧毙事主,或死至三命而非一家者,俱照因盗威逼人致死律,拟绞监候;若烧毙一家三命者,拟绞立决,三命以上,拟斩立决。
262. 尊长为人杀私和
- 凡祖父母、父母,及夫若家长为人所杀,而子孙、妻妾、雇工人私和者,徒三年。期亲尊长被杀,而卑幼私和者,徒二年。大功以下,各递减一等。其卑幼被杀,而尊长私和者,各依服制。减卑幼一等。若妻妾、子孙,及子孙之妇、雇工人被杀,而祖父母、父母、夫、家长私和者,处八等罚。受财者,计赃准窃盗论,从重科断。私和,就各该抵命者言,赃追入官○常人为他人。私和者,处六等罚。受财,准枉法论。
263. 同行知有谋害
- 凡知同伴人欲行谋害他人,不即阻当救护,及被害之后,不首告者,处十等罚。
⑳斗殴门〈计21条〉
编辑264. 斗殴
- (相争为斗,相打为殴)
- 凡斗殴与人相争。以手足殴人不成伤者,处二等罚。但殴即坐。成伤,及以他物殴人不成伤者,处三等罚。他物殴人。成伤者,处四等罚。所殴之皮肤。青赤而肿者为伤。非手足者,其馀所执皆为他物,即持兵不用刃,持其柄背以殴人。亦是。他物。拔发方寸以上,处五等罚。若殴人血从耳目中出,及内损其脏腑而吐血者,处八等罚。若止皮破、血流及鼻孔出血者,仍以成伤论。以秽物污人头面者,情固有重于伤,所以罪亦如之○折人一齿,及手足一指,眇人一目,尚能小视,犹未至瞎。抉毁人耳鼻,若破伤人骨,及用汤火、铜铁汁伤人者,处十等罚。以秽物灌入人口鼻内者,罪亦如之。折二齿二指以上,及尽髠去发者,徒一年。髠发不尽,仍堪为髻者,止依拔发方寸以上论○折人肋,眇人两目,堕人胎,及刃伤人者,徒二年。堕胎者,谓辜内子死,及胎九十日之外成形者,即坐。若子死辜外,及堕胎九十日之内者,仍从本殴伤法论,不坐堕胎之罪○折跌人肢手足。体腰项。及瞎人一目者,皆成废疾。徒三年○瞎人两目,折人两肢,损人二事以上,二事,如瞎一目及折一肢之类。又如同时并殴,一人先瞎其一目,则依废疾拟徒,一人后瞎其一目,则依笃疾拟流,损人二事亦仿此。及因旧患令至笃疾,若断人舌,令人全不能说话。及毁败人阴阳,以至不能生育。并流三千里○同谋共殴伤人者,各以下手伤重者为重罪,原谋或不曾下手,或虽殴而伤轻。减伤重者。一等。凡斗殴不下手伤人者勿论,惟殴杀人以不劝阻为罪。若同谋殴人至死,虽不下手,及同行知谋,不行救阻者,各依本律并处十等罚。如共殴人伤皆致命,以最后下手重者,当其重罪。如乱殴不知先后轻重者,或二人共打一人,其伤同处,或二人同时各瞎人一目,并须以原谋为首,馀人为从。若无原谋,以先斗人为首○若因斗互相殴伤者,各验其伤之轻重定罪,后下手、理直者,减本罪二等,至死,及殴兄姊伯叔依本律定拟,虽后下手、理直者,不减○如甲乙互相斗殴,甲被瞎一目,乙被折一齿,则甲伤为重,当坐乙以徒三年。乙被伤轻,当处甲以十等罚。若甲系后下手而又理直,则于十等罚上减二等,处八等罚。乙后下手、理直,则于徒三年上减二等,徒二年。若殴人至死,自当抵命。
条例
- 一、凶徒因事忿争,执持腰刀铁枪弓弩箭,并铜铁简、剑、鞭、钺斧、扒头、流星、骨朵、麦穗、扑枪、长枪、札枪、钦刀枪等项凶器,及库刀、梭标、骟鸡尾、黄鳝尾、鲫鱼背、海蚌、朴刀、顺刀,并凡非民间常用之刀,但伤人及误伤旁人者,俱流二千五百里。如系民间常用之镰刀、菜刀、小刀、柴斧等器,不在此限。若聚众执持凶器伤人,及围绕房屋抢检家财,弃毁器物,奸淫妇女,除实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不分首从,流三千里。虽执持凶器而未伤人,及执凶器自伤者,均处十等罚。
- 一、夺获凶器伤人之犯,照执持凶器伤人流罪上量减一等,徒三年。
- 一、各省械斗及共殴之案,如有自称枪手受雇主在场帮殴者,虽未伤人,流三千里。其有杀伤人者,仍按各本律例从其重者论。若并未受雇帮殴,但学习枪手已成,确有证据者,徒三年。
265. 保辜限期
- (保,养也;辜,罪也。保辜,谓殴伤人未至死,当官立限以保之。保人之伤,正所以保己之罪也)
- 凡保辜者,先验伤之重轻,或手足,或他物,或金刃,各明白立限。责令犯人保辜医治。辜限内皆须因原殴之伤死者,以斗殴杀人论。绞○其在辜限外,及虽在辜限内,原殴之伤已平复,官司文案明白,被殴之人别因他故死者,谓别因他病而死者。各从本殴伤法。不在抵命之列。若折伤以上,辜内医治平复者,各减二等。堕胎子死者不减,下手理直,减殴伤二等。如辜限内平复,又得减二等,此所谓犯罪得累减也。辜内虽平复,而成残废笃疾,及辜限满日不平复而死者,各依律全科。全科所殴伤残废笃疾之罪,虽死亦同伤论○手足及以他物殴伤人者,其伤轻。限二十日。平复○以刃及汤火伤人者,限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堕胎,并刃伤筋断者,无论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
条例
- 一、凡京城内外及各省州县,遇有斗殴伤重不能动履之人,或具控到官,或经拏获,及巡役地保人等指报,该管官即行带领刑仵亲往验看,讯取确供,定限保辜,拨医调治,不准扛抬赴验。如有违例抬验者,将违例抬验之亲属与不行阻止之地保,各照违令律治罪。因抬验而致伤生者,各照不应重律治罪。傥内外该管衙门遇有伤重不能动履之人,仍令扛抬听候验看者,各该上司察实指参,交部议处。
- 一、斗殴伤人辜限内不平复,延至限外,若手足、他物、金刃及汤火伤限外十日之内,折跌肢体及破骨堕胎筋断限外二十日之内,果因本伤身死,情正事实者,拟流三千里。
- 一、凡斗殴之案,如原殴并非致命之处,又非极重之伤,越五日因风身死者,将殴打之人免其抵偿,流三千里;若死在五日以内,仍依本律拟绞监候。如当致命之处而伤轻,或伤重而非致命之处,因风身死者,必死在十日以外,方准声请改流;其致命伤重,及虽非致命,伤至骨损、骨断,即因风身死在十日以外,仍依律拟以绞抵。若已逾破骨伤保辜五十日正限,尚在馀限二十日之内,及手足、他物、金刃、汤火伤正限外、馀限内,因风身死者,俱徒三年。至馀限外因风身死者,止科伤罪。
266. 宫内忿争
- 凡于宫内忿争者,处五等罚。忿争之声彻于御在所,及相殴者,处十等罚。折伤以上,加凡斗伤二等。若于临朝之殿内,又递加一等。递加者,如于殿内忿争者,加一等,处六等罚。其声彻于御在之所,及殿内相殴者,加一等,徒一年。至于折伤以上,加宫内折伤之罪一等,又加凡斗伤罪二等,共加三等。虽至笃疾,并罪止流三千里。至死者,依常律断。被殴之人,虽至残废笃疾,仍处十等罚,折半收赎。
条例
- 一、行营地方管辖声音帐房以内,谋故杀人及斗殴金刃杀人者,拟绞立决;谋杀人伤而不死,及斗殴手足他物杀人者,拟绞监候,入于秋审情实;金刃伤人者,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金刃自伤,及手足他物伤人者,各于本律上加三等。若在管辖声音帐房以外,卡门以内,谋故杀人及斗殴金刃杀人者,亦拟绞立决;谋杀人伤而不死及斗殴手足他物杀人者,拟绞监候;金刃伤人者,流三千里;金刃自伤及手足他物伤人者,亦各于本律上加三等。其在卡门以外,谋故斗殴杀伤人及自伤者,均照常律办理。
- 一、常人在各处当差,及各官跟役并内务府各项人役、苑户、钦工、匠役等,在紫禁城内暨圆明园大宫门、大东、大西、大北等门,及西厂等处地方,并颐和园南宫门、东宫门、西宫门、北宫门及各处内围墙以内,谋故杀人及斗殴金刃杀人者,拟绞立决,谋杀人伤而不死及斗殴手足他物杀人者,拟绞监候,入于秋审情实,金刃伤人者,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金刃自伤,及手足他物伤人者,各于本律上加三等。若在紫禁城午门以外、大清门以内,暨圆明园、颐和园宫门以外,鹿角木以内,谋故杀人及斗殴金刃杀人者,拟绞立决,谋杀人伤而不死,及斗殴手足他物杀人者,拟绞监候,金刃伤人者,流三千里,金刃自伤及手足他物伤人者,亦各于本律上加三等。其东安、西安、地安等门以内,及圆明园、颐和园鹿角木并各内围墙以外,谋故斗殴杀伤人及自伤者,均照常律办理,不得滥引此例。
- 一、凡太监在紫禁城内持金刃自伤者,绞立决;在紫禁城外、皇城内持金刃自伤者,绞监候。
267. 宗室觉罗以上亲被殴
- 凡宗室觉罗而殴之者,虽无伤徒一年,伤者,徒二年,折伤以上,本罪有重于徒二年。者,加凡斗二等。止徒三年。缌麻以上,兼殴伤言。各递加一等。止流三千里。不得加入于死。笃疾者,绞监候。死者,亦绞监候。
条例
- 一、凡宗室觉罗在家安分,或有不法之徒借端寻衅者,仍照律治罪外,若甘自菲薄,在街市与人争殴,如宗室觉罗罪止折罚钱粮,其相殴者亦系现食钱粮之人,一体折罚定拟,毋庸加等,若无钱粮可罚,即照凡斗办理。至宗室觉罗擅入茶坊酒肆滋事召侮,先行动手殴人者,不论曾否腰系黄、红带子,其相殴之人即照寻常斗殴科断,其宗室觉罗应得罪名,大理院、京师高等审判厅分别按例定拟,犯该徒罪以上者,照例锁禁拘禁,犯该罚金者,应否折罚钱粮之处,交宗人府酌量犯案情节办理。
268. 殴制使及本管长官
- 凡朝臣奉制命出使,而所在官吏殴之,及部民殴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殴本管官,若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徒三年。伤者,流二千里。折伤者,绞监候。不言笃疾者,亦止于绞。若吏卒殴六品以下长官,各兼殴与伤,及折伤而言。减五品以上罪三等。军民吏卒殴佐贰官、首领官,又各递减一等。佐贰官减长官一等,首领减佐贰一等,如军民吏卒减三等各罪轻于凡斗,及与凡斗相等,皆谓之。减罪轻者,加凡斗兼殴与伤及折伤。一等;笃疾者,绞监候;死者,不问制使、长官、佐贰、首领,并绞监候。若流外杂职官,及军民吏卒,殴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徒二年。伤者,徒三年。折伤者,流二千里。殴伤非本管五品以上官者,减三品以上罪二等。若减罪轻于凡斗伤。及殴伤九品以上至六品官者,各加凡斗伤二等。不言折伤、笃疾、至死者,皆以凡斗论○其公使人,在外殴打所在有司官者,罪亦如之。亦照殴非本管官之品级科罪。从被殴所属上司拘问。如统属州县官殴知府,固依殴长官本条,减吏卒二等。若上司官小,则依下条上司官与统属官相殴科之。首领殴衙门长官,固依殴长官本条减吏卒二等。若殴本衙门佐贰官,两人品级与下条九品以上官同,则依下条科之。若品级不与下条同,则止依凡斗。如佐贰首领自相殴,亦同凡斗论罪。
条例
- 一、凡军民人等,殴死在京见任官员,照殴死本管官律拟绞监候;若谋死者,拟绞立决。
- 一、部民军士吏卒犯罪在官,如有不服拘拏,不遵审断,或怀挟私雠,及假地方公事挺身闹堂、逞凶杀害本官者,无论本官品级及有无谋故,已杀者,不分首从,皆绞立决;已伤者,为首照光棍例绞决,为从下手者绞候;其聚众四五十人者,仍照刁徒聚众殴官例分别治罪。其于非本属、本管、本部各官有犯,或该管官任意凌虐,及不守官箴自取侮辱者,俱依凡人定拟。
- 一、凡兵丁谋故殴杀本管官之案,若兵丁系犯罪之人,而本管官亦同犯罪者,将该兵丁照凡人谋故斗杀各本律治罪,如本管官将兵丁杀死,亦依凡人论。
269. 佐职统属殴长官
- 凡本衙门首领官,及所统属官,殴伤长官者,各减吏卒殴伤长官二等。不言折伤者,若折伤不至笃疾,止以伤论。佐贰官殴长官者,不言伤者,即伤而不至笃疾,止以殴论。又各减首领官之罪二等。若减二等之罪,有轻于凡斗,或与凡斗相等,而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谓其有统属相临之义。笃疾者,绞监候。死者,亦绞监候。
270. 上司官与统司官相殴
- 凡监临上司之佐贰、首领官,与所统属之下司官品级高者,及与部民有高官而相殴者,并同凡斗论。一以监临之重,一以品级之崇,则不得以下司部民拘之。若非相统属官品级同,自相殴者,亦同凡斗论。
271. 九品以上官殴长官
- 凡流内九品以上官,殴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不问长官、佐贰。徒一年。但殴即坐,虽成伤至内损吐血亦同。折伤以上,及殴伤非本管五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殴伤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各加凡斗伤二等。不得加至于死,盖官品相悬,则其罪重。名位相次,则其罪轻,所以辨贵贱也。
272. 拒殴追摄人
- 凡官司差人下所属。追征钱粮,勾摄公事,而纳户及应办公事人。抗拒不服,及殴所差人者,处八等罚。若伤重至内损吐血以上,及所殴差人,或系职官,或系亲属尊长。本犯殴罪重于凡人斗殴者,各于本犯应得重罪上,仍加二等,罪止流三千里。至笃疾者,绞监候。死者,亦绞监候。此为纳户及应办公事之人,本非有罪,而持强违命者而言。若税粮违限,公事违错,则系有罪之人,自有罪人拒捕条。
273. 殴受业师
- 凡殴受业师者,加凡人二等;死者,绞。凡者,非徒指儒言,百工技艺亦在内。儒师终身如一。其馀学未成,或易别业,则不坐,如学业已成,罪亦与儒同科。
条例
- 一、凡受业师殴弟子者,减凡人二等,至死不减。若因奸盗别情,或挟嫌逞凶谋故杀弟子者,无论已伤、未伤,悉同凡论。
274. 威力制缚人
- 凡两相争论事理,其曲直听经官陈告。裁决。若豪强之人,以威力挟制捆缚人,及于私家拷打监禁者,不问有伤、无伤。并处八等罚;伤重至内损吐血以上,各验其伤。加凡斗伤二等;因而致死者,绞监候。若以威力主使他人殴打而致死伤者,并以主使之人为首,下手之人为从论,减主使一等。
条例
- 一、凡主使两人殴一人、数人殴一人,致死者,以下手伤重之人为从,其馀皆为馀人;若其人自尽,则不可以致死之罪加之,止照所伤拟罪。如有致死重伤及成残废笃疾者,依因事用强殴打例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下手伤重者减一等,徒三年。
- 一、凡地方乡绅私置板棍擅责佃户者,照违制律议处,衿监革去衣顶,处八等罚。如将佃户妇女强行奸占为婢妾者,绞监候;如无奸情,照略卖良人为妻妾律,徒三年,妇女给亲完聚。该地方官不预行严禁,及被害之人告理,而不即为查究者,照徇庇例议处。至奸顽佃户拖欠租课,欺慢田主者,处八等罚,所欠之租,照数追给田主。
275. 雇工人殴家长
- 凡雇工人殴家长,及家长之尊卑期亲,若外祖父母者,即无伤,亦徒三年;伤者,不问重轻。流三千里;折伤者,绞监候;死者,亦绞。殴家长绞决,殴家长期亲,若外祖父母,绞监候。故杀者,斩;过失杀伤者,各减本杀伤罪二等。殴家长之缌麻亲,兼内外尊卑,但殴即坐,虽伤亦处八等罚,小功,处九等罚,大功,处十等罚;伤重至内损吐血以上,缌麻、小功,加凡人罪一等,大功,加二等。罪止流三千里。死者,各绞监候○若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殴雇工人,不分有罪、无罪。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折伤罪三等;因而致死者,徒三年;故杀者,绞监候;过失杀者,勿论○若家长之缌麻、小功亲,殴雇工人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至笃疾者。各减凡人罪一等,大功减二等;至死及故杀者,不问缌麻、小功、大功。并绞监候;过失杀者,各勿论。雇倩佣工之人,有主仆之分,故以家长之服属亲疏论,若他人雇工,当以凡论。
条例
- 一、从前契买奴婢,如有干犯家长,及被家长杀伤,不论红契、白契,俱照雇工人本律治罪。其一切车夫厨役水火夫轿夫打杂受雇服役人等,平日起居不敢与共,饮食不敢与同,并不敢尔我相称,素有主仆名分者,仍依雇工人论。若农民佃户雇倩耕作之人,并店铺小郎之类,平日共坐共食,彼此平等相称,素无主仆名分者,各依凡人科断。至未经赎放之家人,不遵约束,傲慢顽梗,酗酒生事者,仍流三千里。
- 一、从前奴婢业经赎身放出,而家长殴之至死者,系放出之人,徒三年,系赎身之人,流二千里,故杀者,俱绞监候。放出之人干犯家长,依雇工人本律治罪,赎身者减一等。其家长之期以下亲,殴赎身放出之人,及家长殴赎身放出人之子女者,各以凡论。殴族中无服亲属之雇工,亦照凡人科断。
- 一、家长之妾殴故杀雇工之案,除系生有子女者,即照家长之期亲殴故杀雇工本律分别定拟外,其未生子女之妾,殴死隶身服役之使女者,流三千里,故杀者,拟绞监候。若并非隶身服役之人,俱以凡论。
- 一、雇工人等干犯旧家长之案,如系因求索不遂,辞出后复借端讹诈,或挟家长撵逐之嫌,寻衅报复,并一切理曲肇衅在辞工以前者,均即照雇工人干犯家长各本律例分别定拟。其辞出之后,别因他故起衅者,仍以凡人论。
276. 妻妾殴夫
- 凡妻殴夫者,但殴即坐。处十等罚,夫愿离者,听。须夫自告乃坐。至折伤以上,各验其伤之轻重。加凡斗伤三等;至笃疾者,绞;候,入于秋审情实。死者,绞。故杀者,斩。兼魇魅蛊毒在内○若妾殴夫及正妻者,又各加妻殴夫罪一等。加者,加入于死。但绞不斩,于家长则监候,入于秋审情实,于正妻仍照常监候。若笃疾者、死者、故杀者,仍与妻殴夫罪同○其夫殴妻,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须妻自告乃坐。先行审问夫妇,如愿离异者,断罪离异;不愿离异者,验所伤应坐之罪收赎。仍听完聚。至死者,绞监候。故杀亦绞。殴伤妾至折伤以上,减殴伤妻二等。至死者,徒三年。妻殴伤妾,与夫殴妻罪同。亦须妾告乃坐。过失杀者,各勿论。盖谓其一则分尊可原,一则情亲当矜也。须得过失实情,不实仍各坐本律○夫过失杀其妻妾,及正妻过失杀其妾者,各勿论。若妻妾过失杀其夫,妾过失杀其妻,当比用殴期亲尊长律。过失杀句,不可通承上二条言○若殴妻之父母者,但殴即坐。徒一年;折伤以上,各加凡斗伤罪二等;至笃疾者,绞监候;死者,亦绞监候。故杀者,并绞。
277. 同姓亲属相殴
- 凡同姓亲属相殴,虽五服已尽,而尊卑名分犹存者,尊长,犯卑幼,减凡斗一等;卑幼,犯尊长,加一等;不加至死。至死者,无论尊卑长幼。并以凡人论。斗杀、故杀,皆绞监候。
278. 殴大功以下尊长
- 凡卑幼殴本宗及外姻缌麻兄姊,但殴即坐。处十等罚;小功兄姊,徒一年;大功兄姊,徒一年半;尊属,又各加一等。折伤以上,各递加凡斗伤一等。罪止流三千里。笃疾者,不问大功以下尊属,并绞。死者,亦绞。殴死本宗大功、小功兄姊及尊属则决;殴本宗大功、小功兄姊及尊属至笃疾则监候,入于秋审情实;殴本宗缌麻尊长、外姻功缌尊属至笃疾及死者,俱照常监候。不言故杀者,亦止于绞也。若本宗及外姻尊长殴卑幼,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缌麻卑幼,减凡人一等;小功卑幼,减二等;大功卑幼,减三等。至死者,绞监候。不言故杀者,亦止于绞也。其殴杀同堂大功弟妹、小功堂侄,及缌麻侄孙者,流三千里。不言笃疾,至死者,罪止此。故杀者,绞监候。不言过失杀者,盖各准本条减二等论赎。兄弟之妻,及卑幼之妇,在殴夫亲属律。伯叔母及侄与侄孙,在殴期亲律。
条例
- 一、凡致死本宗期功尊长,罪干立决之案,若系情轻,如卑幼因捉奸拒奸,或因尊长强奸图奸而杀;又如卑幼实系被殴情急,无处躲避,徒手抵格,适伤致毙;或与他人斗殴误伤致死之类。该督抚按律例定拟,于案内将死者淫恶蔑伦、罪犯应死、并徒手抵格,及误伤致死、并非有心干犯各情节,分叙明晰,大理院核覆时,亦照本条拟罪,声明应否改为斩、绞监候,于折内双请,候旨定夺。其殴死本宗缌麻及外姻小功、缌麻尊长者,照律拟绞监候,毋庸援例双请。
- 一、卑幼殴伤缌麻尊长、尊属,馀限内果因本伤身死,仍拟死罪奏请定夺,如蒙宽减,减为极边足四千里安置,若在馀限外身死,按其所殴伤罪在徒流以下者,于绞罪上减一等,流三千里,其原殴伤重至笃疾者,拟绞监候,殴伤功服尊长、尊属,正馀限内身死者,照旧办理。其在馀限外身死之案,如殴大功、小功尊长、尊属至笃疾者,仍依伤罪本律问拟绞候。讯非有心干犯,或系误伤及情有可悯者,统归服制册内分别声叙。若系折伤并手足他物殴伤,本罪止应徒流者,各按伤罪科断。
- 一、凡卑幼图奸亲属起衅,故杀有服尊长之案,按其服属,罪应绞决、斩决无可复加者,于援引服制本律之上,俱声叙“卑幼因奸故杀尊长”字样。其有图奸亲属,故杀本宗及外姻有服尊长,按律罪止绞候者,均拟绞立决。
- 一、凡听从尊长主使,殴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及尊属至死者,除主使之尊长仍各按服制以为首科断外,下手之犯,讯系迫于尊长威吓,勉从下手,邂逅至死者,照威力主使律,为从减等拟流。若尊长仅令殴打,而辄行叠殴多伤至死者,下手之犯,拟绞监候。其听从殴死缌麻尊长、尊属之案,依律减等拟流。
- 一、致毙平人一命,复致毙期功尊长、尊属之案,除另毙之命律不应抵,或例得随案减等,及例内指明被杀之尊属、尊长罪犯应死,淫恶蔑伦,并救亲情切,听从尊长主使殴毙,仍按服制拟罪,准将可原情节声明双请外,其馀另犯谋故斗杀,复致毙期功尊属、尊长,虽系误杀情轻,亦不准援例双请。
- 一、期功以下尊长谋故杀卑幼之案,如系因争夺财产,图袭官职,挟嫌惨毙,及图奸等项者,不论年岁,俱照凡人谋故杀问拟。其无前项重情,仍各依服制科断。
- 一、功服以下尊长,如系听从外人图财,谋杀十岁以下卑幼,下手加功,即按平人谋杀加功律问拟绞候入实;如系期亲尊长,图财听从外人谋杀十岁以下卑幼,亦照此问拟绞候。惟服制较近,应俟秋审时斟酌办理,其不加功者,无论期、功,俱流三千里。
- 一、凡有服亲属同谋共殴致死之案,除下手伤重之犯,及期服卑幼律应不分首从者,仍各依本律问拟外,其原谋如系缌麻尊长,减凡人一等,期功尊长,各以次递减,若系缌麻卑幼,加凡人一等,大功小功卑幼,各以次递加。
- 一、凡于亲母之父母有犯,仍照本律定拟外,其于母出为在堂继母之父母、庶子嫡母在为嫡母之父母、庶子为在堂继母之父母、谓始生所遇嫡母之党,不及则服最后者之党。庶子不为父后者为己母之父母、为人后者为所后母之父母等五项,有犯即照卑幼犯本宗小功尊属律,殴杀、谋、故杀,均拟绞立决。谋杀已行、已伤及斗殴伤,亦各照本宗服制本律分别定拟。至亲母、继母等各项甥舅等,有犯俱照外姻尊卑长幼本律治罪,其馀均以凡论。如尊长于非所出之外孙及甥等,故加凌虐,或至于死,承审官权其曲直,按情治罪,不必以服制为限。
279. 殴期亲尊长
- 凡弟妹殴同胞兄姊者,徒二年半;伤者,徒三年;折伤者,流三千里,刃伤不论重轻。及折肢,若瞎其一目者,绞监候。入于秋审情实。以上各依首从法。死者,不分首从。皆绞。若侄殴伯叔父母、姑,是期亲尊属。及外孙殴外祖父母,服虽小功,其恩义与期亲并重。各加殴兄姊罪一等。加者,不至于绞,如刃伤、折肢、瞎目者,亦绞监候入实。至死者,亦皆绞决。其过失杀伤者,各减本杀伤兄姊及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罪二等。不在收赎之限。故杀者,皆不分首从。斩。若卑幼与外人谋故杀亲属者,外人造意、下手,从而加功、不加功,各依凡人本律科罪,不在皆绞、皆斩之限。其期亲兄姊殴杀弟妹,及伯叔、姑殴杀侄并侄孙,若外祖父母殴杀外孙者,徒三年;故杀者,流二千里。笃疾至折伤以下,俱勿论。过失杀者,各勿论。
条例
- 一、期亲卑幼殴伤伯叔等尊属,审系父母被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殴打,情切救护者,照本律流二千里罪上减一等,徒三年。
- 一、期亲弟妹殴死兄姊之案,如死者淫恶蔑伦,复殴詈父母,经父母喝令殴毙者,定案时仍照律拟罪,大理院核拟时,随本改拟流三千里,请旨定夺。其案内情节未符者,仍照殴死尊长情轻之例照律拟罪,于折内双请,不得滥引此例。
- 一、期亲卑幼,听从尊长主使共殴以次尊长、尊属致死之案,讯系迫于尊长威吓,勉从下手,邂逅致死者,仍照本律问拟绞决,大理院核拟时,将应行减拟罪名于折内双请,候旨定夺,不得将下手伤轻之犯止科伤罪。如尊长仅令殴打,辄行叠殴多伤至死者,即照本律问拟,不准声请。
- 一、殴伤期亲尊长、尊属,及外祖父母,正馀限内身死者,照旧办理;其在馀限外身死者,如系金刃致伤,并以手足、他物殴至折肢、瞎目者,仍按伤罪本律问拟绞候。讯非有心干犯,或系误伤及情有可悯者,统归服制册内分别声叙,其刃伤并折肢、瞎目、伤而未死之案,亦同。若系折伤并手足、他物殴伤,仍各按伤罪科断。
- 一、卑幼如因事争斗,有心施放洋枪、乌枪、竹统,及一切火器致伤期亲尊长、尊属,及外祖父母者,照刃伤律拟绞监候,入于秋审情实。若非有心干犯,或系误伤及情有可悯者,拟绞监候。
- 一、期亲以下有服尊长,杀死有罪卑幼之案,如卑幼罪犯应死,为首之尊长俱照擅杀应死罪人律治罪,听从下手之犯,无论尊长、凡人各减一等;其罪不至死之卑幼,果系积惯匪徒,怙恶不悛,人所共知,确有证据,尊长因玷辱祖宗起见,忿激致毙,无论谋、故,为首之尊长悉按服制于殴杀卑幼本律上减一等,听从下手之犯,无论尊长、凡人,各依馀人律治罪;若卑幼并无为匪确证,尊长假托公忿,报复私仇,或一时一事,尚非怙恶不悛,情节惨忍致死,并本犯有至亲服属并未起意致死,被疏远亲属起意致死者,如有祖父母、父母者,期亲以下亲属以疏远论,虽无祖父母、父母,尚有期亲服属者,功缌以下以疏远论,馀仿此。均照谋故殴杀卑幼各本律定拟,不得滥引此例。
- 一、凡僧尼干犯在家祖父母、父母,及杀伤本宗外姻有服尊长卑幼,各按服制定拟。若本宗外姻尊长卑幼杀伤出家之亲属,亦各依服制科断。道士、女冠、喇嘛有犯,一例办理。
280. 殴祖父母父母
- 凡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绞。杀者,皆斩。其为从有服属不同者,自依各条服制科断。过失杀者,流三千里;伤者,徒三年。俱不准收赎○其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不依法决罚而横加殴打。非理殴杀者,处十等罚;故杀者,无违犯教令之罪为故杀。徒一年。嫡、继、慈、养母杀者,终与亲母有间,殴杀、故杀。各加一等;致令绝嗣者,殴杀、故杀。绞监候。若祖父母、父母、嫡、继、慈、养母。非理殴子孙之妇,此“妇”字,乞养者同。及乞养异姓子孙,折伤以下,勿论。致令废疾者,处八等罚;笃疾者,加一等;子孙之妇及乞养子孙。并令归宗,子孙之妇笃疾者。追还初归嫁妆;乞养子孙,笃疾者。拨付合得所分财产养瞻;至死者,各徒三年;故杀者,流二千里。其非理殴子孙之妾,各减殴妇罪二等。不在归宗、追给嫁妆之限○其子孙殴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而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因其有罪殴杀之,若违犯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
条例
- 一、子孙误伤祖父母、父母致死,律应斩决者,仍照本律定拟,将可否改为绞决之处于折内双请,候旨定夺;其误伤祖父母、父母,律应绞决者,量减为绞监候,无庸援例声请。至误杀、误伤夫之祖父母、父母,亦照此例办理。
- 一、子妇拒奸之案,审明实系猝遭强暴,情急势危,仓猝捍拒,或伊翁到官供认不讳,或亲串邻佑指出素日淫恶实迹,或同室之人确有见闻证据,毫无疑义者,如殴伤伊翁,仍依殴夫之父母本律定拟,大理院核覆时将应否免罪之处,恭候钦定;如殴毙伊翁亦依殴夫之父母本律定拟,大理院核覆时将可否改为绞监候之处,奏请定夺。傥系有心干犯,事后装点捏饰,并无确切证据,或设计诱陷伊翁,因而杀伤,及事后殴毙,并非仓猝捍拒致死者,仍照本律定拟,不得滥引此例。
- 一、继母告子不孝,及伯叔父母、兄、姊、伯叔祖、同堂伯叔父母、兄、姊奏告弟侄人等打骂者,俱行拘四邻亲族人等,审勘是实,依律问断。若有诬枉,即与办理。果有显迹伤痕,输情服罪者,不必行勘。
- 一、凡嫡母殴故杀庶生之子,继母殴故杀前妻之子,审系平日抚如己出,而其子不孝,经官讯验有据,即照父母殴故杀子孙律,分别拟徒,不必援照嫡继母加亲母一等之律。如伊子本无违犯教令,而嫡母、继母非理殴杀、故杀者,除其夫现有子嗣,仍照律加等定拟外,若现在并无子嗣,俱照律拟绞监候,秋审入于缓决,听伊夫另行婚娶。至嫡母、继母为己子图占财产官职,故杀庶生及前妻之子者,俱拟绞监候,秋审入于情实;应入缓决者,收所工作十五年;应入情实者,蒙恩免勾一次后,收所工作二十年,均于满日释放。
- 一、凡本宗为人后者之子孙,于本生亲属孝服,衹论所后宗支亲属服制,如于本生亲属有犯,俱照所后服制定拟,其异姓义子与伊所生子孙,为本生父母亲属孝服,亦俱不准降等,各项有犯,仍照本宗服制科断。
- 一、为人后,及女之出嫁者,如于本生祖父母、父母有犯,仍照殴祖父母、父母律定罪。其伯叔兄姊以下,均依律服图降一等科罪。尊长杀伤卑幼,同。
- 一、凡义子过房在十五岁以下,恩养年久,或十六岁以上,曾分有财产,配有室家,若于义父母,及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有犯殴骂、侵盗、恐吓、诈欺、诬告等情,即同子孙取问如律。若义父母及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殴、故杀伤义子者,并以殴故杀伤乞养异姓子孙论。若过房虽在十五以下,恩养未久,或在十六以上,不曾分有财产、配有室家,有违犯及杀伤者,并以雇工人论。义子之妇,亦依前拟岁数照本例科断○其义子后因本宗绝嗣,有故归宗,而义父母与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无义绝之状,原分家产、原配妻室,不曾拘留,遇有违犯,仍以雇工人论;若犯义绝,及夺其财产、妻室,并同凡人论。义绝,如殴义子至笃疾,当令归宗,及有故归宗,而夺其财产、妻室,亦义绝也○义父之期亲尊长,并外祖父母,如义子违犯及杀伤义子者,不论过房年岁,并以雇工人论。义绝者,以凡论。其馀亲属不分义绝与否,并同凡人论。
281. 妻妾与夫亲属相殴
- 凡妻妾殴夫之期亲以下,缌麻以上本宗外姻尊长,与夫殴同罪;或殴、或伤、或折伤,各以夫之服制科断。其有与夫同绞罪者,仍依《名例》至死减一等,流三千里。至死者,各绞监候。缌麻亲兼妾殴妻之父母在内。此不言故杀者,其罪亦止于绞也。不言殴夫之同姓无服亲属者,以凡人论○若妻殴伤卑属,与夫殴同;各以夫殴服制科断。至死者,绞监候。此夫之缌麻、小功、大功卑属也。虽夫之堂侄、侄孙及小功侄孙亦是。若殴杀夫之兄弟子,流三千里;不得同夫拟徒。故杀者,绞监候。不得同夫拟流。妾犯者,各从凡斗法。不言夫之自期以下弟妹者,殴夫之弟妹,但减凡一等,则此当以凡论○若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殴伤卑幼之妇,减凡人一等;妾,又减一等;至死者不拘妻妾。绞监候。故杀亦绞○若弟妹殴兄之妻,加殴凡人一等。其不言妻殴夫兄之妻者,与夫殴同○若兄姊殴弟之妻,及妻殴夫之弟妹及夫弟之妻,各减凡人一等;若殴妾者,各又减殴妻一等。不言妻殴夫兄之妾者,亦与夫殴同。不言弟妹殴兄之妾,及殴大功以下兄弟妻妾者,皆以凡论○其殴姊妹之夫,妻之兄弟,及妻殴夫之姊妹夫者,有亲无服,皆为同辈。以凡斗论。若妾犯者,各加夫殴妻殴一等。加不至于绞○若妾殴夫之妾子,减凡人二等;以其近子也。殴妻之子,以凡人论。所以别妻之子于妾子也。若妻之子殴伤父妾,加凡人一等。所以尊父也。妾子殴伤父妾,又加二等。为其近于母也。共加凡人三等,不加至于绞。至死者,各依凡人论。此通承本节弟妹殴兄之妻以下而言也。死者,绞;故杀,亦绞。
条例
- 一、嫡孙、众孙,殴伤祖妾者,无论是否生有子女,均照妻妾之子殴伤父妾律,分别加等科断,其祖妾殴伤嫡孙、众孙者亦同,至死者,各依凡人论。
282. 殴妻前夫之子
- 凡殴妻前夫之子者,谓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其殴伤、折伤。减凡人一等;同居者,又减一等;至死者,绞监候○若殴继父者,亦谓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徒一年;折伤以上,加凡斗伤一等;同居者,又加一等。至笃疾,罪止流三千里,不加于死。至死者,绞监候○其故杀及自来不曾同居者,不问父殴子,子殴父。各以凡人论。
283. 妻妾殴故夫父母
- 凡妻妾夫亡改嫁,殴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与殴舅姑罪同。其旧舅姑殴已故子孙改嫁妻妾者,亦与殴子孙妇同。妻妾被出,不用此律,义已绝也。
284. 父母被殴
- 凡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子孙即时少迟即以斗殴论。救护而还殴,行凶之人。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斗三等;虽笃疾,亦得减流三千里,为徒二年。至死者,依常律○若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而子孙不告官。擅杀行凶人者,处六等罚;其即时杀死者,勿论。少迟即以擅杀论○若与祖父母、父母同谋共殴人,自依凡人首从法。又,祖父母、父母被有服亲属殴打,止宜救解,不得还殴,若有还殴者,仍依服制科罪○父祖外,其馀亲属人等,被人殴,而擅杀行凶人,审无别项情故,依罪人本犯应死而擅杀律治罪。
条例
- 一、人命案内,如有祖父母、父母被人殴打,实系事在危急,其子孙救护情切,因而殴死人者,于折内声明分别减等,援例两请,候旨定夺。其或祖父母、父母与人口角,主令子孙将人殴打致死,或祖父母、父母先与人寻衅,其子孙踵至助势共殴,及理曲肇衅,累祖父母、父母被殴,己复逞凶致毙人命,俱仍照各本律科断,不得援危急救护之例概拟减等。若妻救夫殴毙人命,亦照此例分别问拟。
- 一、救亲殴毙人命之案,除听从祖父母、父母主令将人殴死,或祖父母、父母先与人寻衅助势共殴,及理曲肇衅累祖父母、父母被殴,己复逞凶致毙人命者,虽死系犯亲卑幼,父母业经受伤,应仍将凶犯各照本律定拟,不准声请减等外,若无前项情节,确因救亲起衅,如死者系犯亲本宗外姻有服卑幼,先将尊长殴伤,其子孙目击祖父母、父母受伤,情急救护,将其致毙,不论是否实系事在危急,及有无互殴情形,定案时仍照本律定拟,照例两请,候旨定夺。其并非犯亲卑幼,及父母并未受伤之案,应仍分别是否事在危急,照例定拟。如案系谋故杀,及火器杀人,并死系凶犯本宗期功尊长,虽衅起救亲,均仍各照本律问拟,不得援例声请。
- 一、祖父母、父母,被本宗缌麻尊长,及外姻小功缌麻尊长殴打,实系事在危急,卑幼情切救护,因而殴死尊长者,于折内声明,减为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照例两请,候旨定夺。若并非事在危急,仍照律拟罪,秋审时核其情节,分别矜缓办理。至救亲殴死有服卑幼之案,不论是否事在危急、是否互斗,俱减为流三千里。如殴杀卑幼罪不应抵者,各于殴杀卑幼本律上减一等。
- 一、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凶犯当时脱逃,未经到官,后被死者子孙撞遇杀死者,照擅杀应死罪人律治罪;其凶犯虽经到官拟抵,或于遇赦减等后私自脱逃,致被死者子孙擅杀者,流三千里。若本犯拟抵,后援例减等,遇赦释回者,国法已伸,不当为仇,如有子孙仍敢复仇杀害者,仍照谋故杀本律定拟,入于缓决,收所工作十五年。至释回之犯,复向死者子孙寻衅争闹,或用言讥诮,有心欺凌,确有实据者,即属怙恶不悛,死者子孙忿激难堪,因而起意复仇致毙,仍于谋故斗杀本律上减一等,拟以流三千里。其因他故起衅起意复仇殴毙者,亦照上减一等。
㉑骂詈门〈计8条〉
编辑285. 骂人
- 凡骂人者,处一等罚。互相骂者,各处一等罚。
286. 骂制使及本管长官
-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骂之者,及部民骂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骂本管官,若吏卒骂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处十等罚。若吏卒骂六品以下长官,各指六品至杂职,各于处十等罚上。减三等。军民吏卒骂本属、本管、本部之佐贰官、首领官,又各递减一等。并亲闻乃坐。
287. 佐职统属骂长官
- 凡首领官及统属官,骂五品以上长官,处八等罚。若骂六品以下长官,减三等。处五等罚。佐贰官骂长官者,又各减二等。五品以上,处六等罚。六品以下,处三等罚。并亲闻乃坐。
288. 雇工人骂家长
- 凡雇工人骂家长者,徒二年。骂家长期亲及外祖父,处十等罚;大功,处六等罚;小功,处五等罚;缌麻,处四等罚。并亲告乃坐。以分相临,恐有谗间之言,故须亲闻,以情相与,或有容隐之意,故须亲告。
289. 骂尊长
- 凡骂内外缌麻兄姊,处五等罚;小功兄姊,处六等罚;大功兄姊,处七等罚;尊属兼缌麻、小功、大功。各加一等。若骂期亲同胞兄姊者,处十等罚;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骂兄姊一等。并须亲告乃坐。弟骂兄妻,比照殴律,加凡人一等。
290. 骂祖父母父母
- 凡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绞监候。入于秋审情实。须亲告乃坐。义子骂义父母,罪同,若既聘未娶子孙之妇骂舅姑,照子孙违犯教令律治罪。
291. 妻妾骂夫期亲尊长
- 凡妻妾骂夫之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内外尊长,与夫骂罪同。妾骂夫者,处八等罚;妾骂妻者,罪亦如之。若骂妻之父母者,处六等罚。并须亲告乃坐。律无妻骂夫之条者,以闺门敌体之义恕之也,若犯,拟不应轻罪可也。
292. 妻妾骂故夫父母
- 凡妻妾,夫亡改嫁,其义未绝。骂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与骂舅姑罪同。按:妻若夫在被出,与夫义绝,及姑妇俱改嫁者,不用此律。又,子孙之妇,守志在室,而骂已改嫁之亲姑者,与骂夫期亲尊属同。若嫡、继、慈、养母已嫁,不在骂姑之例。
条例
- 一、凡毁骂公侯、额驸伯及京省文职三品以上、武职二品以上者,依骂制使及本属本管律治罪。
- 一、凡毁骂祖父母、父母,及夫之祖父母、父母,告息词者,奏请定夺,再犯者,虽有息词不与准理,若祖父母、父母听信后妻爱子蛊惑,谋袭官职争夺财产等项,捏告打骂者,究问明白,不拘所犯次数,亦与办理。
㉒诉讼门〈计10条〉
编辑293. 越诉
- 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即实亦处五等罚。须本管官司不受理,或受理而亏枉者,方赴上司陈告○若迎车驾及击登闻鼓申诉而不实者,处十等罚;所诬不实之事重于十等罚者,从诬告重罪论;得实者免罪。若卫突仗卫,自有本律。
条例
- 一、军民人等遇有冤抑之事,应先赴州县或审判厅具控,如审断不公,再自下而上呈明,若再有屈抑,方准来京呈诉,如未经在本籍地方及该上司先行具控,或现在审办未经结案,遽行来京控告者,先治以越诉之罪。
- 一、凡控诉案件,即于事犯地方告理,不得于原告所住之州县及审判厅呈告,原籍之官亦不得滥准行关,彼处之官亦不得据关拘发,违者分别议处,其于事犯地方衙门告准关提质审,而彼处之官匿犯不解者,照例参处。
- 一、军民人等干已词讼,若无故不行亲赍,并隐下壮丁,故令老幼残疾妇女家人抱赍奏诉者,俱各立案不行,仍提本身或壮丁问罪。
- 一、外省人民上控已结、未结各案,由大理院酌量情形,调取卷宗核对,若原审各员果有未允及他项情弊,即将该案发交本省遴员覆鞫,如所控不实,即予驳斥,仍照原拟定案,傥上控之人于案外添砌情节,希图翻案,审系在本省各衙门历控者,照诬告律加一等治罪,捏称已控者,再加一等,本罪重者,仍从重论,知情受雇扛帮者,各减一等。
- 一、凡在外州县有事款干碍本官不便控告,或有冤抑审断不公,须于状内将控过衙门审过情节开载明白,上司官方许受理,若未告州县,及已告州县,不候审断越诉者治罪,上司官违例受理者亦议处。
- 一、曾经考察考核被劾人员,若怀挟私忿摭拾察核官员别项赃私,不干己事,奏告以图报复者,不分现任、去任,文武官俱革职为民,已革者问罪,奏告情词不问虚实,立案不行。
- 一、在外刁徒直入衙门,口称奏诉,挟制官吏者,所在官司就拏送问,若系干己事情及有冤枉者,照例审断,仍治以不应重罪,其不系干己事情,别无冤枉,并究明主使之人,一体问罪,俱流二千五百里。
- 一、凡假以建言为由,挟制官府,及将暧昧不明奸赃情事,污人名节,报复私仇者,文武官俱革职,军民人等,徒三年。
- 一、军民人等控诉事件,其有曾经内外问刑各衙门问断明白,意图翻异,辄于长安左右门等处自刎自缢、撒泼喧呼,或因小事纠集多人,妄行谎告,及捏开大款,欲思报复,聚众呼冤者,追究主使之人,与首犯俱徒三年,馀人各减一等,有在受理词讼各衙门前故自伤残者,严追主使教唆之人,与自伤未死之犯,俱徒二年半,馀人亦各减一等。如自戕之犯身死,亦究明主使教唆,及预谋各犯,分别治罪。傥诬告罪重者,仍各从重论。
- 一、凡擅入午门、长安等门,叫诉冤枉,奉旨勘问得实者,照擅入禁门律治罪,涉虚者,流三千里,其奉旨止拏犯人治罪者,所诉情词不分虚实,立案不行,仍将本犯照擅入禁门律治罪。
- 一、凡奸徒身藏金刃欲行叩阍,擅入午门、长安等门者,不问所告虚实,立案不行,仍照持刃入禁门律治罪。
294. 投匿名文书告人罪
- 凡投隐匿自己姓名文书,告言人罪者,绞监候。虽实亦坐。见者,即便烧毁。若不烧毁。将送入官司者,处八等罚。官司受而为理者,处十等罚。被告言者,虽有指实。不坐。若于方投时能连人与文书捉获解官者,官给银一十两充赏。指告者勿论。若诡写他人姓名词帖,讦人阴私陷人;或空纸用印,虚捏他人文书,买嘱铺兵递送,陷人得罪者,皆依此律绞。其或系泛常骂詈之语,及虽有匿名文书,尚无投官确据者,皆不坐此律。
条例
- 一、凡布散匿名揭帖,及投递内外各衙门者,俱不准行,拏获照律治罪,如不行严拏者,交部议处,接受揭帖具奏及审理者,革职。若不肖官员,唆使恶棍黏贴揭帖,或令布散投递者,与犯人罪同。如该管文武官弁不严加查拏,别经发觉,将该管官弁及失察之上司,俱交部分别议处。
- 一、凡有拾获匿名揭帖者,即将原帖销毁,不准具奏。惟关系国家重大事务者,密行奏闻,候旨密办。
295. 告状不受理
- 凡告谋反叛逆,官司不即受理,差人掩捕者,虽不失事。徒三年。因不受理掩捕,以致聚众作乱,或攻陷城池,及劫掠人民者,官坐绞监候。若告恶逆,如子孙谋杀祖父母、父母之类。不受理者,处十等罚。告杀人及强盗不受理者,处八等罚。斗殴、婚姻、田宅等事不受理者,各减犯人罪二等,并罪止八等罚。受被告之财者,计赃以枉法罪与不受理罪。从重论○若词讼原告、被论即被告。在两处州县者,听原告就被论本管官司告理归结;其各该官司自分彼此,或受人财,推故不受理者,罪亦如之。如上所告事情轻重,及受财枉法,从重论○若督抚、按察使,提法使同。巡历去处,如有词讼未经本管官司陈告,及虽陈告而本宗公事未结绝者,并听督抚等官置簿立限,发当该官司追问,取具归结缘由勾销。若有迟错而督抚等官不即举行改正者,与当该官吏同罪。轻者,依官文书稽程十日以上,吏典处四等罚;重者,依不与果决,以致耽误公事者,处八等罚○其已经本管官司陈告,不为受理,及本宗公事已绝,理断不当称诉冤枉者,各督抚等衙门即便勾问。若推故不受理,及转委有司,或仍发原问官司收问者,依告状不受理律论罪○若本管衙门追问词讼及大小公事,自行受理,并上司批发。须要就本衙门归结,不得转行批委,致有冤枉扰害。违者,随所告事理轻重,以坐其罪。如所告公事合得罚罪,坐以罚罪。死罪已决放者,同罪;未决放,减等。徒流罪,抵徒流。
条例
- 一、每年自四月初一日,至七月三十日,时正农忙,民间词讼,除谋反叛逆盗贼人命,及贪赃坏法,并一切呈诉无妨农业之事者,俱照常受受理外。其一应户婚田土等细事,如两造均系农民,一槪不准受理,自八月初一日以后方许听断。若田土等案,呈告虽在四月以前,如须丈量踏勘已至农忙期内,有妨耕作者,准其详明上司照例展限。至查勘水利界址等事,清理稍迟,必致有妨农务者,即由该管官亲往审断速结,不得票拘至城,或致守候病农。若农忙期内受理细事病农者,该上司衙门指名参处。如各该衙门将应审结之事,藉称停讼稽延者,亦照例据实参处。
- 一、州县及审判厅所有词讼,凡遇隆冬崴暮,俱随时审理,不得照农忙之例停讼展限,该管官严加察核,违者照例揭参。
- 一、各省州县及审判厅并有刑名之责等官,每月自理词讼设立号簿,将到案月日、审讯情形,及已结未结详细登记,按月申送各该上司以备查考,如有遗漏,或开载不明,及隐匿装饰,该管上司即行奏参。若上司徇庇,一经首告,或被给事中各道纠参,将该管上司一并交部从重议处。
296. 听讼回避
- 凡官吏于诉讼人内,关有服亲及婚姻之家,若受业师,或旧为上司,与本籍官长有司。及素有仇隙之人,并听移文回避。违者,虽罪无增减。处四等罚;罪有增减者,以故出入人罪论。
297. 诬告
- 凡诬告人罚金罪者,加所诬罪二等。流徒罪,不论已决配,未决配。加所诬罪三等,各罪止流三千里。不加入于绞。遣罪,即反坐以遣罪。若所诬徒罪人已役,流遣罪人已配,虽经改正放回,须验其被逮发回之日,于犯人名下追征用过路费,给还;被诬之人。若曾经典卖田宅者,著落犯人备价取赎;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者,绞监候,至死罪,而所诬之人已决者,依本绞、斩。反坐诬告人以死。虽坐死罪,仍令备价取赎。未决者,流三千里,就于配所加徒役三年○其犯人如果贫乏,无可备偿路费、取赎田宅者,止科其罪○其被诬之人诈冒不实,反诬犯人者,亦抵所诬之罪,犯人止反坐本罪。谓被诬之人本不曾致死亲属,诈作致死,或将他人死尸冒作亲属,诬赖犯人者,亦抵绞罪;犯人止反坐诬告本罪,不在加等、备偿路费、取赎田宅之限○若告二事以上,重事告实,轻事招虚,及数事不一,凡所犯罪同等,但一事告实者,皆免罪。名例律:罪各等者,从一科断。非逐事坐罪也,故告者一事实,即免罪○若告二事以上,轻事告实,重事招虚,或告一事诬轻为重者,除被诬之人应得罪名外,皆为剩罪。皆反坐以所剩。不实之罪。若已论决,不问罚金、徒、流、遣。全抵剩罪;刑名不同者,从徒入流遣亦以所剩论,流遣同比徒一年为剩,从近流入远流,每等比徒半年为剩,遣罪同远流,从内遣入外遣,同比徒半年。从十等罚以下,入徒流遣,从徒流遣,入死罪,亦以全罪论,未论决,十等罚以下及死罪,各减一等,徒以上仍罚赎。谓徒一年折银二十两,每一等加五两,五徒准此递加。由徒入流,一等加十两,三流准此递加,遣罪仍照满流科断○若律该罪止者,诬告虽多,不反坐。谓如告人不枉法赃二百两,一百三十两是实,七十两是虚,依律不枉法赃一百二十两之上,罪应监候绞,即免其罪○其告二人以上,但有一人不实者,罪虽轻,犹以诬告论。谓如有人告三人,二人徒罪是实,一人五等罚罪是虚,仍以一人五等罚罪上加二等,反坐原告之类○若各衙门官进呈实封诬告人,及风宪官挟私弹事有不实者,罪亦如告人罚金、徒、流、遣、死,全诬者坐。之。若诬重反坐及全诬加罪轻,不及徒三年。者,从上书诈不实论。以徒三年科之○若狱囚已招伏罪,本无冤枉,而囚之亲属妄诉者,减囚罪三等,罪止处十等罚。若囚已决,而自妄诉冤枉,摭拾原问官吏过失而告之者,加所诬罪三等,罪止流三千里。若在役限内妄诉,当从已徒而又犯徒律。
条例
- 一、凡词状止许一告一诉,告实犯实证,不许牵连妇女,波及无辜,亦不许陆续投词攀引原状内无名之人,违者,槪不准理,仍照违令律治罪。
- 一、赴各衙门告言人罪,一经批准,即令原告到案投审,若不即赴审,辄行脱逃,及并非因疾病事故,亦非程途辽远,一月不到案听审者,即将被告及证佐俱行释放,其所告之事不与审理,拏获原告,仍治以诬告之罪。
- 一、词内干证,令与两造同具甘结,审系虚诬,将不言实情之证佐按律治罪,若非实系证佐之人,挺身硬证者,与诬告人一体治罪,受赃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承审官故行开脱者,该督抚奏参严加议处。
- 一、凡实系切已之事,方许陈告,若将弁克饷,务须营伍管队等头目率领兵丁公同陈告,州县征派,务须里长率领众民公同陈告,方准受理,如违禁将非系公同陈告之事,怀挟私仇,改捏姓名,砌款黏单,牵连罗织,希图准行妄控者,除所告不准外,照律治以诬告之罪。
- 一、凡官民人等告讦之案,察其事不干已,显系诈骗不遂,或因怀挟私雠以图报复者,内外问刑衙门不问虚实,俱立案不行。若呈内胪列多款或涉讼后复告举他事,但择其切己者准为审理,其不系干己事情,亦俱立案不行,仍各将该原告照违制律治罪,系官革职,已革者与民人一例办理。如敢妄捏干已情事,耸准,及至提集人证审办,仍系不干已事者,除诬告反坐罪重者仍从重定拟外,其馀无论所告虚实、诈赃多寡、已未入手,俱不分首从流二千五百里。
- 一、胥役控告本管官,除实有切己冤抑,及本官有不法等情,既经承行,惧被干连者,仍照例办理外,若一经审系诬告,应于常人诬告加等律上再加一等治罪。
- 一、直省各上司有恃势抑勒者,许属员详报督抚奏参,若督抚徇庇不参,或自行抑勒者,准其直揭各部都察院奏请定夺,审实将该上司分别议处。若属员已知上司访揭奏参,即摭砌款迹捏词诬揭部院者,由部院查参,将该员解任,令该督抚确审,系诬揭者革职,一事审虚即行反坐,于诬告加等律上再加一等治罪,如被参本罪重于诬告罪者,亦于被参本罪上加一等治罪,武职悉照文职例行。
- 一、无藉棍徒私自串结,将不干己事捏写本词,声言奏告诈赃满数者,准窃盗论,赃至一百二十两以上者为满数。不分首从,俱流三千里。若妄指宫禁亲藩诬害平人者,俱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
- 一、奸徒串结衙门人役,假以上司察访为由,纂集事件,挟制官府,无赃,问违制。陷害良善,问诬告。或诈骗财物,奸徒依诈欺,衙门人役依枉法。或报复私仇以所纂集事件坐诬。者,审实各依律于本罪上加一等治罪,为从各减一等。
- 一、有举首诗文书札悖逆者,除显有逆迹仍照律拟罪外,若衹是字句失检,涉于疑似,并无确实悖逆形迹者,将举首之人即以所诬之罪依律反坐,至死罪者分别已决、未决办理,承审官不行详察辄波累株连者,该督抚及给事中各道察出奏参,将承审官照故入人罪律交部议处。
- 一、控告人命,如有诬告情弊,即照诬告人死罪未决律治罪,不得听其自行拦息,其间或有误听人言,情急妄告,于未经验尸之先尽吐实情,自愿认罪递词求息者,讯明果无贿和等情,照不应重律治罪完结。如有教唆情弊,将教唆之人仍照律治罪,该承审官如有准其拦息不究或徇私贿纵者,指名奏参,照例分别议处。
- 一、凡捏造奸赃款迹,写揭字帖,及编造歌谣,挟雠污蔑,以致被诬之人忿激自尽者,照诬告致死例,拟绞监候,其乡曲愚民因事争角,随口斥辱,并无字迹及并未编造歌谣者,各依应得罪名科断。
- 一、凡将良民诬指为窃,及寄买贼赃,将良民捉拏拷打吓诈财物,或以起赃为由,沿房搜检,抢夺财物,淫辱妇女,除实犯死罪外,其馀不分首从,俱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若诬指良民为强盗者,亦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其有前项拷诈等情,俱发烟瘴地方安置。诬指送官,依诬告论;淫辱妇女,以强奸论。
- 一、凡诬良为窃之案,如拷打致死及诬告到官或捆缚吓诈逼认致令自尽者,俱拟绞监候,其止空言捏指,并未诬告到官,亦无捆缚吓诈逼认情事,死由自尽者,流三千里,至疑贼毙命之案,讯系因伤身死,仍悉照谋故斗杀共殴,及威力制缚主使各本律例定拟。
- 一、诬告叛逆,被诬之人已决者,诬告之人拟绞立决,未决者拟绞监候。
- 一、诬告人因而致死,被诬之人委系平人,及因拷禁身死者,拟绞监候。其将案外之人拖累拷禁致死者,亦拟绞监候。若诬轻为重,及虽全诬平人,却系患病在外身死者,止拟应得罪名发落。
- 一、挟雠诬告人谋死人命,致尸遭蒸检者,不论平人、尊长之尸,为首者绞监候,为从流三千里。其官司刑逼妄供者,革职;审出实情者,交部议叙。
- 一、凡捕役人等奉差缉贼,审非本案正盗,若其人素行不端,或曾经犯窃有案者,将捕役照诬良为盗例减一等,徒三年。至其人虽犯窃有案,已改恶为善,确有实据,仍复妄拏,并所获窃盗私行拷打,吓诈财物,逼勒认盗,及所缉盗案已获有正贼,因伙盗未获,将犯有窃案之人教供诬攀,滥拏充数等弊,俱照诬良为盗例,分别强窃治罪。
- 一、凡捕役诬窃为盗拏到案日,该地方官验明并无拷逼情事,或该犯自行诬服,并有别故例应收禁,因而监毙者,将诬拏之捕役流三千里,其吓诈逼认因而致死及致死二命者,俱照诬告致死律拟绞监候,拷打致死者,照故杀律拟绞监候。
- 一、番捕等役诬陷无辜,妄用脑箍及竹签烙铁等刑致毙人命者,以故杀人论,伤者照凡斗伤加二等。
298. 干名犯义
- 凡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虽得实,亦徒三年。祖父母等同。自首者,免罪。但诬告者,不必全诬,但一事诬,即绞。若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及妾告妻者,虽得实,处十等罚。告大功,得实,亦处九等罚。告小功,得实亦处八等罚。告缌麻,得实亦处七等罚。其被告期亲、大功、尊长,及外祖父母,若妻之父母,及夫之正妻,并同自首免罪;小功,缌麻尊长,得减本罪三等。若诬告罪重于干犯本罪者,各加所诬罪三等。谓止依凡人诬告律加三等,便不失于轻矣○加罪不入于绞。若徒、流已未决,偿费、赎产、断付、加役,并依诬告本律。若被告无服尊长,减一等,依名例律○其告尊长谋反、大逆、谋叛、窃藏奸细,及嫡母、继母、慈母、所生母杀其父,若所养父母杀其所生父母,及被期亲以下尊长侵夺财产,或殴伤其身,据实应自理诉者,并听卑幼陈告,不在干名犯义之限。其被告之事,各依本律科断,不在干名犯义之限,并同自首免罪之律。被告卑幼同此。又犯奸及损伤于人,于物不可赔偿者,亦同○若告卑幼得实,期亲大功及女婿亦同自首免罪,小功、缌麻亦得减本罪三等。诬告者,期亲减所诬罪三等,大功减二等,小功、缌麻减一等。若夫诬告妻,及妻诬告妾,亦减所诬罪三等。被告子孙、妻妾、外孙及无服之亲,依名例○若诬卑幼死未决,仍依律减等,不作诬轻为重○若雇工人告家长及家长缌麻以上之亲者,各减子孙卑幼罪一等,诬告者不减。又雇工人被告得实,不得免罪,以名例不得为容隐故也○其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妾,及己之妾,若雇工人者,各勿论。不言妻之父母诬女婿者,在缌麻亲中矣○若女婿与妻父母果有义绝之状,许相告言,各依常人论。义绝之状,谓如身在远方,妻父母将妻改嫁,或赶逐出外,重别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奸;又如女婿殴妻至折伤,抑妻通奸,有妻诈称无妻,欺妄更娶妻,以妻为妾,受财将妻妾典雇,妄作姊妹嫁人之类。
299. 子孙违犯教令
- 凡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养有缺者,处十等罚。谓教令可从,而故违;家道堪奉,而故缺者。须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
条例
- 一、子游惰不能营生养瞻父母,因致父母自尽者,流三千里。
- 一、凡呈告触犯之案,除子孙实犯殴詈罪干重辟及仅止违犯教令者,仍各依律例分别办理外,其有祖父母、父母呈首子孙恳求发遣及屡次违犯触犯者,即将被呈之子孙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如将子孙之妇一并呈送者,即与其夫一并发遣。
- 一、凡子孙因奸、因盗以致祖父母、父母忧忿戕生,并畏累自尽,或被人殴死及谋故杀害者,均拟绞监候。如祖父母、父母知子孙犯奸盗,而纵容袒护,并教令子孙犯之者,子孙止科本罪。若因奸盗罪犯应死,及谋故杀人事情败露,致祖父母、父母自尽者,即照原犯罪名拟以立决。子孙之妇有犯,悉与子孙同科。
300. 见禁囚不得告举他事
- 凡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人之事,其为狱官、狱卒非理凌虐者,听告。若应囚禁被问,更首己之别事,有干连之人,亦合准首,依法推问科断○其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若妇人,除谋反、叛逆、子孙不孝,或己身及同居之内为人盗诈,侵夺财产,及杀伤之类,听告,馀并不得告。以其罪得收赎,恐故意诬告害人。官司受而为理者,处五等罚。原词立案不行。
条例
- 一、年老及废疾之人,并妇人,除告谋反叛逆及子孙不孝听自赴官陈告外,其馀公事,许令同居亲属通知所告事理的实之人代告,诬告者,罪坐代告之人,若妇人夫亡无子,或身受损害,无人代告者,听许入官告诉。
301. 杀唆词讼
- 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至死者,减一等。若受雇诬告人者,与自诬告同;至死者,不减等。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见人愚而不能伸冤,教令得实,及为人书写状而罪无增减者,勿论。奸夫教令奸妇诬告其子不孝,依谋杀人造意律。
条例
- 一、内外问刑衙门,务择里民中之诚实识字者,考取代书,凡有呈状,如本人不能自作者,令其照本人口诉情词,据实誊写,呈后登记代书姓名,该衙门验明方准收受,如无代书姓名,即严行查究,其有教唆增减者照律治罪。
- 一、审理词讼,究出主唆之人,若系积惯讼棍,串通胥吏,播弄乡愚,恐吓诈财,一经审实,即依棍徒生事扰害例,问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该地方官不能查拏禁缉,如止系失于觉察,照例议处,若明知不报,经上司访拏,将该地方官交部,照奸棍不行查拏例议处。
- 一、凡审理诬控案件,不得率听本犯捏称倩过路不识姓名人书写呈词,务须严究代作词状唆讼之人,指名查拏,依律治罪。
- 一、教唆词讼诬告人之案,如原告之人并未起意诬告,系教唆之人起意主令者,以主唆之人为首,听从控告之人为从,如本人起意欲告,而教唆之人从旁怂恿者,依律与犯人同罪,有赃者,计赃以枉法从其重者论。若仅止从旁谈论是非,并非唆令控告者,科以不应重罪,不得以教唆论。
- 一、凡将本状用财雇寄与人赴京奏诉者,并受雇受寄之人,俱流二千五百里,赃重者,从重论。
- 一、坊肆所刊讼师秘本,如惊天雷相角法家新书刑台秦镜等一切构讼之书,尽行查禁销毁,不许售卖,有仍行撰造刻印者,流三千里,将旧书复行印刻及贩卖者,徒三年,买者处十等罚,藏匿旧板,不行销毁,减印刻一等治罪,藏匿其书,照违制律治罪,其该管失察各官,分别次数交部议处。
- 一、凡钦差驰审重案,如果审出虚诬,除赴京捏控之人,照诬告例治罪外,其有无讼师唆使扛帮情节,原审大臣即就案严行根究,按例分别问拟,失察之地方官从重议处,如无此种情弊,亦即随案声明。
302. 官吏词讼家人诉
- 凡官吏有事争论婚姻、钱债、田土等事,听令家人告官对理,不许公文行移,违者处四等罚。
㉓受赃门〈计10条〉
编辑303. 官吏受财
- 凡官吏因枉法、不枉法事。受财者,计赃科断,无禄人,各减一等;官追夺除名,吏罢役,赃止一两。俱不叙用○说事过钱者,有禄人减受钱人一等,无禄人减二等。如求索、科敛、吓诈等赃,及事后受财过付者,不用此律。罪止徒二年。有赃者,过钱而又受钱。计赃从重论。若赃重,从本律。
- 有禄人:凡月俸一石以上者。
- 枉法赃各主者,通算全科。谓受有事人财,而曲法处断者,受一人财,固全科,如受十人财,一时事发,通算作一处,亦全科其罪。若犯二事以上,一主先发,已经论决,其他后发,虽轻若等,亦并论之。
- 一两以下,处七等罚。
- 一两至五两,处八等罚。
- 一十两,处九等罚。
- 一十五两,处十等罚。
- 二十两,徒一年。
- 二十五两,徒一年半。
- 三十两,徒二年。
- 三十五两,徒二年半。
- 四十两,徒三年。
- 四十五两,流二千里。
- 五十两,流二千五百里。
- 五十五两,流三千里。
- 八十两,实,绞监候。
- 不枉法赃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为曲法者,如受十人财,一时事发,通算作一处,折半科罪。一主者,亦折半科罪。准半折者,皆依此。
- 一两以下,处六等罚。
- 一两之上至一十两,处七等罚。
- 二十两,处八等罚。
- 三十两,处九等罚。
- 四十两,处十等罚。
- 五十两,徒一年。
- 六十两,徒一年半。
- 七十两,徒二年。
- 八十两,徒二年半。
- 九十两,徒三年。
- 一百两,流二千里。
- 一百一十两,流二千五百里。
- 一百二十两,流三千里。
- 一百二十两以上,实,绞监候。
- 无禄人:凡月俸不及一石者。
- 枉法扶同听行及故纵之类。一百二十两,绞监候。
- 不枉法,一百二十两以上,罪止流三千里。
条例
- 一、凡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律无正条者,果于法有枉纵,俱以枉法计赃科罪。若尸亲邻证等项,不系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各依本等律条科断,不在枉法之律。
- 一、凡上司及出差巡察之员,经过州县地方,收受属员及地方官门包,并下程供应暨一切陋规,与者受者,均革职严讯治罪,该督抚不行奏参,交部议处。若因勒索而与者,属员及地方官,均照逼抑取受律不坐,其随役家人私自索取,本官不知情者,照例议处;如知情故纵,罪坐本官,照在官求索人财物律治罪,其随役家人,照在官求索无禄人减一等律治罪,并许被索之员据实详揭。若上司及出差巡察之员,因不迎送、不供应,别寻他事中伤属员、地方官者,照例分别议处。
- 一、官吏婪赃审系枉法入己者,虽于限内全完,不准减等,如审无入己各赃,并坐赃致罪者,果能于限内全完,仍照挪移亏空钱粮之犯准其减免外,其因事受财入己,审明不枉法,及律载准枉法不枉法论等赃,果于一年限内全完,死罪减二等发落,流徒以下免罪,若不完,再限一年勒追,全完者,死罪及流徒以下,各减一等发落,如不完,流徒以下即行发配,死罪人犯监禁,均再限一年著追,三年限外不完,死罪人犯永远监禁,全完者奏明请旨,均照二年全完减罪一等之例办理。
- 一、凡各衙门书吏差役如有舞文作弊、藉案生事扰民者,系知法犯法,俱照平人加一等治罪,受财者计赃从重论。
- 一、县总里书如犯赃入已者,照衙役犯赃拟罪,保人歇家串通衙门行贿者,照不系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科断。
- 一、凡正身衙役违禁私带白役者,并处十等罚,革役,如白役犯赃,照衙役犯赃例科罪,正身衙役知情同行者,与同罪,不知情不同行者,不坐。
- 一、白役诈赃逼命之案,如事由白役,应以白役照例拟抵,正役知情同行,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如由正役主使诈赃,应以正役照例拟抵,白役吓逼帮索,亦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若白役诈赃,正役并未主使,亦未知情同行,但于事后分赃,即于白役死罪上减二等,徒三年,赃多者计赃从重论。若并未分赃,及白役诈赃并未致毙人命,仍照私带白役例处罚革役。
- 一、各衙门差役逼毙人命之案,讯无诈赃情事,但经藉差倚势陵虐吓逼,致令忿迫轻生者,为首流三千里,其差役子侄亲属私代办公逼毙人命,除讯系诈赃起衅,仍照蠹役诈赃毙命例一体问拟外,若非衅起诈赃,为首发烟瘴地方安置。至差役有因索诈不遂,将奉官传唤人犯私行羁押拷打陵虐者,为首亦发烟瘴地方安置,其仅止私行羁押,并无拷打陵虐情事,为首徒三年,为从各减一等。
- 一、内外大小衙门蠹役恐吓索诈贫民者,计赃一两以下,处十等罚,一两至五两,徒一年,六两至十两,徒三年,十两以上,流二千五百里。其因索诈致令卖男鬻女者,十两以下,亦流二千五百里,至一百二十两者,绞,为从分赃并减一等,计赃重于从罪,仍从重论。如吓诈致毙人命,不论赃数多寡,已未入手,拟绞监候,入于秋审情实,拷打致死,拟绞立决。若死系作奸犯科有干例议之人,如系吓逼致令自尽,或拷打致死者,均拟绞监候,为从并减一等。
304. 坐赃致罪
- 凡官吏人等,非因枉法、不枉法之事,而受人之财,坐赃致罪,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与者,减五等。谓如被人盗财,或殴伤,若赔价及医药之外,因而受财之类。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一主者,亦折半科罪。为两相和同取与,故出钱人减受钱人罪五等。又如擅科敛财物,或多收少征,如收钱粮税粮斛面,及检踏灾伤田粮,与私造斛斗秤尺,各律所载虽不入己,或造作虚费人工物料之类,凡罪由此赃者,皆名为坐赃致罪○官吏坐赃,若不入己者,拟还职役,出钱人有规避事重者,从重论。
- 一两以下,处二等罚。
- 一两之上至十两,处三等罚。
- 二十两,处四等罚。
- 三十两,处五等罚。
- 四十两,处六等罚。
- 五十两,处七等罚。
- 六十两,处八等罚。
- 七十两,处九等罚。
- 八十两,处十等罚。
- 一百两,徒一年。
- 二百两,徒一年半。
- 三百两,徒二年。
- 四百两,徒二年半。
- 五百两,罪止徒三年。
305. 事后受财
- (原在事后,故别于受财律)
- 凡官吏有承行之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事若枉断者,准枉法论;事不枉断者,准不枉法论。无禄人各减有禄人一等,风宪官吏仍加二等。若所枉重者,仍从重论。官吏俱照例为民,但不追夺诰敕。律不言出钱过钱人之罪,问不应从重可也。
306. 官吏听许财物
- (原未接收,故别于事后受财律)
- 凡官吏听许财物,虽未接受,事若枉者,准枉法论;事不枉者,准不枉法论;各减受财一等。所枉重者,各从重论。必自其有显迹,有数目者,方坐○凡律称准者,至死减一等,虽满数亦罪止流三千里。此条既称准枉法论,又称减一等,假如听许准枉法赃满数,至死减一等,流三千里;又减一等,徒三年,方合律。此正所谓犯罪得累减也○此明言官吏,则其馀虽在官之人,不用此律。
条例
- 一、听许财物若甫经口许,赃无确据,不得槪行议追,如所许财物封贮他处,或写立议单文券,或交与说事之人,应向许财之人追取入官。若本犯有应得之罪,仍照律科断。如所犯本轻,或本无罪,但许财营求者,止问不应重律,其许过若干,实交若干者,应分别已受、未受数目计赃,并所犯情罪从重科断,已交之赃在受财人名下著追,未交之财,仍向许财人名下著追。
307. 有事以财请求
- 凡有事以财行求,官吏,欲得枉法者,计所与财,坐赃论。若有避难就易,所枉法之罪重于与财者,从重论。其赃入官。其官吏刁蹬,用强生事,逼抑取受者,出钱人不坐。避难就易,谓避难当之重罪,就易受之轻罪也。若他律避难,则指难解钱粮、难捕盗贼皆是。
条例
- 一、凡有以财行求得枉法者,与受财人同罪,不枉法,计所与财减一等,说事过钱者,如得赃,亦与受财人同罪,不得赃,依律减等定拟,其行求及说事过钱为从者,递减一等,如抑勒诈索取财者,与财人及说事过钱人俱不坐。至于别项馈送,不系行求,照坐赃拟罪。
- 一、奸徒得受正凶贿赂,挺身到官顶认,审系案外之人,业已成招定罪,几致正凶漏网者,俱照正凶罪名一例全科,若正凶放而还获,及逃囚自死者,顶凶之犯,照本罪减一等,其行贿本犯,除罪应立决,及秋审应入情实者,毋庸另议外,原犯应入缓决者,秋审时拟入情实,原犯遣流等罪,照遣流脱逃例治罪,徒罪以下,按律各加一等,如尚未成招,罪未拟定,旋即破案者,行贿凶犯仍照原犯罪名问拟,受贿顶凶者减正犯罪二等,至同案之犯代认重伤致脱本犯罪名,已招解者,减正犯罪一等,若原犯本罪重于所减之罪或相等者,各加本罪一等,未招解者,仍照本律科断,行贿凶犯均各照原犯罪名定拟,教诱顶凶者与犯人同罪,说合过钱者各减顶凶之犯罪一等,受财重者,以枉法赃从重论。
308. 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
- 凡监临官吏挟势,及豪强之人,求索、借贷所部内财物,并计索借之赃,准不枉法论;强者,准枉法论。财物给主。无禄人,各减有禄人一等○若将自己物货散与部民,及低价买物,多取价利者,并计馀利,准不枉法论;强者,准枉法论。物货价钱并入官给主。卖物,则物入官,而原得价钱给主。买物,则物给主,而所用之价入官○此下四条,盖指监临官吏,而豪强亦包其中○若于所部内买物,不即支价,及借衣服器玩之属,各经一月不还者,并坐赃论。仍追物还主○若私借用所部内马、牛、驼、骡、驴,及车船、碾磨、店舍之类,各验日计雇赁钱,亦坐赃论,追钱给主。计其犯时雇工赁直,虽多不得过其本价○若接受所部内馈送土宜礼物,受者处四等罚,与者减一等。若因事在官而受者,计赃以不枉法论。其经过去处供馈饮食,及亲故馈送者,不在此限○其出使人于所差去处求索借贷,卖买多取价利,及受馈送者,并与监临官吏罪同○若去官而受旧部内财物,及求索借贷之属,各减在官时三等。
条例
- 一、各上司如有勒荐长随及幕宾者,许属员揭报,将该上司革职,如长随钻营上司引荐在各衙门招摇撞骗财物者,照蠹役诈赃例计赃治罪,幕宾钻营引荐,事后收受为事人礼物,尚非舞弊诈财者,计赃以不枉法论,仍照衙门书役知法犯法加一等例治罪,如倚仗声势,欺压本官,舞弊诈财者,亦照蠹役诈赃例计赃治罪,其不由上司引荐者,有犯亦照此例定拟,如幕宾长随钻营引荐别无情弊,但盘踞属员衙门者,均处十等罚,各递回原籍分别发落,若属员营求上司因所荐幕宾长随有勾通行贿等弊,分别议处治罪。
- 一、凡外任旗员该旗都统参领等官,有于出结时勒索重贿,及得缺后要挟求助,或该旗本管王贝勒及门上人等有勒取求索等弊,许本官据实密详督抚转奏,傥督抚瞻顾容隐,许本官直揭都察院转为密奏,傥不为奏闻,许各御史据揭密奏。
- 一、苗蛮黎僮等僻处外地之人,并改土归流地方,如该管官员有差遣兵役骚扰逼勒科派供应等弊,因而激动番蛮者,照引惹边衅例,从重治罪。
309. 家人求索
- 凡监临官吏家人,兄弟、子侄、雇工皆是。于所部内取受所求索借贷财物,依不枉法。及役使部民,若买卖多取价利之类,各减本官吏罪二等;分有禄、无禄,须确系求索借贷之项,方可依律减等,若因事受财,仍照官吏受财律定罪,不准减等。若本官吏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条例
- 一、执事大臣不行约束家人,致令私向所管人等往来交结借贷者,一经发觉,将伊主减五等治罪。
- 一、长随求索吓诈得财舞弊者,照蠹役诈赃例治罪,其有索诈婪赃托故先期预遁,及本官被参后,闻风远飏者,拏获之日,照到官后脱逃例各加二等治罪,仍追原赃,其各衙门现任大小官员,如有收用犯案长随者,交部议处。
310. 风宪官吏犯赃
- 凡风宪官吏受财,及于所按治去处,求索借贷人财物,若卖买多取价利,及受馈送之类,各加其馀官吏受财以下各款。罪二等。加罪不得加至于死,如枉法赃须至八十两方坐绞,不枉法赃须至一百二十两之上方坐绞○风宪吏无禄者,亦就无禄枉法、不枉法本律断○其家人如确系求索借贷,得减本官所加之罪二等;若因事受财,不准减等,本官知情与同罪,不知情者不坐。
311. 因公科敛
- 凡有司官吏人等,非奉上司明文,因公擅自科敛所属财物,及管军官吏科敛军人钱粮赏赐者,虽不入己。处六等罚;赃重者,坐赃论;入己者,并计赃以枉法论。无禄人减有禄人之罪一等,至一百二十两,绞监候○其非因公务科敛人财物入己者,计赃以不枉法论。无禄人,罪止流三千里。若馈送人者,虽不入己,罪亦如之。
条例
- 一、凡京城及外省衙门,不许罚取纸札笔墨银朱器皿钱谷银两等项,违者计赃论罪,若有指称修理,将并无罪犯之人用强科罚米谷至二十石,银至二十两以上,绢帛贵细之物,直银二十两以上者,事发交部照例议处。
312. 克留盗赃
- 凡巡捕官已获盗贼,克留赃物不解官者,处四等罚;入己者,计赃以不枉法论,仍将其所克之赃并解过赃通论盗罪。
条例
- 一、胥捕侵剥盗赃者,计赃照不枉法律科断。
㉔诈伪门〈计11条〉
编辑313. 诈为制书
- (诈为,以造作之人为首从坐罪,转相誊写之人非是)
- 凡诈为原无制书,及增减原有者,已施行,不分首从。皆绞监候;未施行者,为首流三千里。为从者,减一等。传写失错者,为首处十等罚。为从者,减一等○诈为各部、都察院、大理院、将军、督抚、提镇守御紧要隘口衙门文书,套画押字,盗用印信,及将空纸用印者,必盗用印,并事关军机钱粮刑名,方坐。皆绞监候。不分首从。未施行者,为首减一等,为从又减一等。其非关军机钱粮刑名者,各递减一等○诈为布政司、按察司、提法司同。府、州、县衙门印信文书者,为首流三千里;诈为其馀衙门印信文书者,为首徒三年;为从者,减一等。未施行者,各分首从。减一等。若有规避事重于前事者,从重论。如诈为出脱人命,以规避抵偿,当从本律科断之类○其诈为制书文书已施行,及制书文书所至之处。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各与同罪。至死减等。不知者,不坐○一、将印信空纸,捏写他人文书,投递官司害人者,依投匿名文书告言人罪者律○盗用钦给关防与印信同,有例。
条例
- 一、凡诈为各衙门文书盗用印信者,不分有无押字,依律坐罪,若止套画押字,各就所犯事情轻重,查照本等律条科断,其诈为部院各司文书者,俱与其馀衙门同科。
314. 诈传诏旨
- (诈传,以传出之人为首从坐罪,转相传说之人非是)
- 凡诈传诏旨自内而出者,为首绞监候。为从者,流三千里○若诈传一品、二品衙门官言语于各属衙门分付公事,自有所规避者,为首徒三年;三品、四品衙门官言语有所规避者,为首处十等罚;五品以下衙门官言语者,处八等罚;为从者,各减一等。若得财而诈传,无碍于法者,计赃以不枉法;因得财诈传而变动事情枉,曲法度者,以枉法,各以枉法、不枉法赃罪,与诈传规避本罪权之。从重论○其诈传诏旨、品官言语所至之处,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各与同罪;至死减一等。不知者,不坐○若内外各衙门追究钱粮,鞫问刑名公事,当该官吏将奏准合行免追、免问。事理,妄称奉旨追问者,是亦诈传之罪。绞监候。
315. 对制上书诈不以实
- 凡对制敷陈及奏事有职业该行而启奏者,与上书,不系本职,而条陈时务者。诈妄不以实者,徒三年。其对奏上书非密谓非谋反、大逆等项。而妄言有密者,加一等○若奉制推按问事,转报上不以实者,徒二年。若徇私曲法,而所报不实之事重于徒二年者,以出入人罪论。
316. 伪造印信时宪书等
- 凡伪造诸衙门印信,及时宪书、起船、起马符验、茶盐引者,为首雕刻。绞监候。为从者,减一等,流三千里。有能告捕者,官给赏银五十两。伪造关防印记者,为首徒三年;告捕者,官给赏银三十两;为从及知情行用者,各减一等。“各”字承上二项而言。若造而未成者,首从各又减一等。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印所重者文,若有篆文,虽非铜铸,亦可以假诈行事,故形质相肖而篆文俱全者,谓之伪造。惟有其质而文不全者,方谓之造而未成。至于全无形质,而惟描之于纸者,乃谓之描摹也。
条例
- 一、伪造印信之案,如假印行质已具,篆文字体已成,仅止笔画少缺,但经行用得财为数多者,分别首从拟以绞候满流,即为数无多,亦分别首从照例拟以流徒,甫经雕刻,尚未行用者,各减得财一等,若篆文笔画实未齐全,又未诓骗得财,方以造而未成科断,其伪造关防印记者,亦照此分别首从,各按本例办理。
- 一、伪造假印之案,如起意者自行雕刻,或他人同谋分赃代为雕刻者,将起意之人,与雕刻之人,并以为首论,案内为从者减一等,若仅受些微价值代为私雕,并无同谋分赃情事者,以起意之人为首,雕刻之人为从,与案内为从者并减首犯罪一等。
- 一、凡盗用总督巡抚等官钦给关防,俱照各官本衙门印信拟罪,若盗及弃毁伪造,悉与印信同科。
- 一、凡伪造诸衙门印信及钦给关防,事关军机,冒支钱粮,假冒官职,大干法纪者,俱拟绞立决,为从者拟绞监候,若非关军机钱粮假官等弊,止图诓骗财物,为数多者俱照律拟绞监候,为从者流三千里,若诓骗财物为数无多,银不及十两者,为首雕刻者流三千里,为从及知情行用者各减一等,其伪造关防印记诓骗财物为数多者,将为首雕刻之人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若为数无多,为首者仍照律徒三年,为从及知情行用者各减一等,其造而未成者又各减一等。若描摹印信行使诓骗财物,犯该徒罪以上者,流三千里。其为数无多,犯该徒罪以下者,各计赃以次递减。四十两,徒三年,三十两,徒二年半,二十两,徒二年,一十两,徒一年半,一两以下,徒一年,不得财者,罪止十等罚。
317. 私铸铜钱
- 凡私铸铜钱者,绞监候;匠人罪同;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告捕者,官给赏银五十两。里长知而不首者,处十等罚;不知者,不坐○若将时用铜钱翦错簿小,取铜以求利者,处十等罚○若以铜铁、水银伪造金银者,徒三年;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金银成色不足,非系假造,不用此律。
条例
- 一、凡私铸无论砂壳铅钱,所铸钱数在十千以上,或虽不及十千,而私铸不止一次者,为首及匠人俱拟绞监候,为从发烟瘴地方安置,受些微雇值挑水打炭者,徒三年,其铸钱不及十千者,首犯匠人俱发烟瘴地方安置,为从及受雇之犯,各照十千以上从犯受雇之罪递减一等,房主邻佑总甲十家长,知而不首,以违制论,房屋入官,受贿纵容者,徒三年,不知情者不坐。若私铸未成,畏罪中止者,首犯与匠人,俱流三千里,仍回避云贵等省出产铜铅地方。受雇之人徒二年,房主人等知而不首,照不应重律治罪,受贿纵容者徒二年,不知情者不坐,失察之地方官交部议处。
- 一、凡私铸银圆,铜圆,伪造纸币,但经铸成造就,无论银数、钱数、次数多寡,为首及铸造雕刻之匠人,俱拟绞监候,入于秋审情实,为从俱发烟瘴地方安置,受雇之犯徒三年。私铸伪造未成,畏罪中止者,为首及匠人俱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
- 一、凡将银穵孔,倾入铜铅等物,及用铜铅等物倾成锭锞,外用银皮包好,并铜铅等物每两内搀实银二三四五钱不等,伪造银使用者,均照伪造金银律分别首从拟徒,其用铜铁锡铅等质药煮伪造假银骗人行使者,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为从者流三千里。
- 一、销毁制钱,照私铸铜钱例分别首从治罪,房主人等知而不首,亦照私铸铜钱例分别定拟。将制钱翦边图利者,徒三年,为从减一等。地方官能设法拏获,交部议叙,失察者地方官及该管上司交部分别议处。
- 一、收买私铸制钱、银圆、铜圆,及伪造假银纸币,搀和行使,或货卖与人者,不计银数、钱数、次数,俱徒三年,收买翦边钱者,徒二年,官船户夹带者罪同。甫经收买,尚未搀和货卖者,照不应重律治罪。
- 一、凡伪造外国银圆、纸币行使,不论银数、次数多寡,为首及匠人俱流三千里,为从及铸造未成之犯,各减一等。
- 一、凡地方文武各官严拏私铸,务于山陬水滨人迹罕到,及居民繁庶人烟稠密处所,并宜差委妥练员役不时察访查拏,如遇有私铸之事,知情故纵者,与犯同罪外,其不知情者,从前虽漫无觉察,今但能拏获,不论年月远近,俱免其处分,文官拏获者,并免同城武职之处分,武弁拏获者,亦免同城文官之处分,交界之所,此县拏获,彼县亦免处分,至果能实心查拏者,不论本管地方及别州县,准以拏获之多寡交部量予议叙,若该地方官不加意缉拏,或系上司查出,或被旁人告发,俱仍照例处分。
318. 诈假官
- 凡伪造凭札。诈为假官,及为伪札,或将有故官员文凭,而假与人官者,绞监候;其知情受假官者,流三千里;须有札付文凭方坐,但凭札皆系与者所造,故减等。不知者,不坐○若无官而不曾假造凭札,但诈称有官,有所求为,或诈称官司差遣而捕人,及诈冒见任官员姓名有所求为。者,徒三年。以上三项,总重有所求为。若诈称见任官子孙、弟侄、家人、总领,于按临部内有所求为者,处十等罚;为从者,各减一等。若得财者,并计赃,各主者,以一主为重。准窃盗从重论。赃轻,以诈科罪○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条例
- 一、凡诈冒皇亲族属姻党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挟骗财物,侵占地土,并有禁山场,拦当船只,掯要银两,出入大小衙门嘱托公事,贩卖制钱私盐,包揽钱粮,假称织造,私开牙行,擅搭桥梁侵渔民利,或假充大臣及近侍官员家人名目,豪横乡村,生事害民,强占田土房屋,招集流移住种者,许所在官司拏问,除实犯死罪如诈冒、假势、凌虐、故杀、斗杀、私盐、拒捕之类。外,徒罪以上各于本罪上加一等定拟。若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告诉不即受理,及虽受理观望逢迎不即问断举奏者,各治以罪。
- 一、凡无官而诈称有官,并冒称见任官员姓名,并未造有凭札,但系图骗一人,图行一事者,各于本律、本例上加一等定拟。若假冒顶带自称职官,止图乡里光荣,无所求为,亦无凭札者,徒一年。假冒生监顶带者,处十等罚。
- 一、伪造凭札自为假官者,伪造凭札并将有故官员凭札卖与他人者,及买受凭札冒名赴任者,俱拟绞监候。知情说合者,流三千里。
- 一、凡诈充各衙门差役,假以差遣体访事情缉捕盗贼为由,妄拏平人,搜查客船,吓取财物,扰害人民者,审系捏造签票,执持锁錬,恐吓诈财,照诈称官司差遣捕人律徒三年,所犯重于满徒者,各于本罪上加一等治罪,计赃重者,照蠹役诈赃例问拟。其未捏有签票,止系口称奉票吓唬者,于恐吓取财及各项本罪上加一等治罪,若计赃逾贯,及虽未逾贯,而被诈之人因而自尽者,均拟绞监候。拷打致死,及吓诈忿争殴故杀被诈之人者,均照罪人杀所捕人律拟绞监候,为从各减一等。如假差遣有伪造印信批文,或以捕盗抢检伤人,按律应拟死罪者,仍各从其重者论,所在官司阿从故纵者,各治以罪。若被诈之人殴死假差者,照擅杀罪人律拟绞监候,至非被诈之人,有与假差谋故斗杀者,仍各按本律科断。
319. 诈称内使等官
- (官与事俱诈)
- 凡凭空诈称内使、近臣。内阁、各部、都察院、给事中、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在外体察事务,欺诈官府,煽惑人民者,虽无伪造札付。绞监候;知情随行者,减一等。流三千里。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罪止流三千里。不知者,不坐○若本无符验。诈称使臣乘驿者,流三千里;为从者,减一等。驿官知而应付者,与同罪;不知情,失盘诘者,处五等罚;其有符验而应付者不坐。符验系伪造,有伪造符验律;系盗者,依盗符验律。
320. 近侍诈称私行
- (官实而事诈)
- 凡近侍之人,在外诈称私行体察事务,煽惑人民者,绞监候。此诈称,系本官自诈称,非他人。
321. 诈为瑞应
- 凡诈为瑞应者,徒一年○若有灾祥之类,而钦天监官不以实对者,加二等。
322. 诈病死伤避事
- 凡官吏人等,诈称疾病,临事避难如难解之钱粮,难捕之盗贼之类。者,处四等罚;如所避之事重者,处八等罚○若犯罪待对,故自伤残者,处十等罚;诈死者,徒三年;伤残以求免拷讯,诈死以求免出官。所避事重于十等罚及徒三年。者,各从重论。如侵盗钱粮,仍从侵盗重者论。若无避罪之情,但以恐吓诈赖人。故自伤残者,处八等罚;其受雇倩为人伤残者,与犯人同罪;因而致死者,减斗杀罪一等○若当该官司知而听行,谓知其诈病,而准改差;知其自残避罪,而准作残疾;知其诈死,而准住提。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条例
- 一、各省获罪之犯,报称病故者,著该管官员出具印结,并行文原籍地方官稽查,傥有诈称病故者,分别从重治罪。
- 一、凡未经到案之犯,报称病故,该抚严饬地方官悉心确查,取具甘结报部,傥有捏报等情,日后发觉,将该地方官与该抚一并严加议处。
323. 诈教诱人犯法
- 凡设计用言教诱人犯法,及和同其事故诱。令人犯法,却自行捕告,或令人捕告,欲求赏给,或欲陷害人得罪者,皆与犯法之人同罪。罪止满流。和同令人犯法,看令字,还是教诱人而又和同犯法也。若止和同犯法,则宜用自首律。
条例
- 一、凡土官延幕,必将所延之姓名年籍通知专辖州县确加查验,人果端谨,实非流棍,加结通报,方准延入。若知系犯罪之人,私聘入幕,并延请后纵令犯法者,照职官窝匿罪人例革职。如有私聘私就者,即令专辖州县严加驱逐,若土幕教诱犯法,即视其所犯之轻重依律治罪,败露潜逃,即行指拏重惩,私聘之文武土官,及失察之该管州县,交部分别议处。
- 一、凡地方官有被参降革治罪之案,严究幕友长随书役等,除犯诈赃诬拏等项罪有正条者,仍照例办理外,其但系倚官滋事,怂令妄为,累及本官者,各按本官降革处分上加一等,如本官应降一级者,将该犯处七等罚,降二级、三级者,以次递加,至革职者,徒一年,本官罪应拟徒者,亦各以次递加一等,加至徒三年而止,至总徒、准徒流罪以上者,均与同罪,徒罪以下将该犯递回各原籍,分别充徒管束,永远不准复充,如有犯罪之后,仍潜身该地,欺瞒后任,改易姓名复充者,察实严加治罪。
- 一、游手好闲不务本业之流,自号教师,演弄拳棒教人,及投师学习,并轮叉舞棍遍游街市,射利惑民者,严行禁止,如有不遵,一经拏获,本犯流三千里,随同学习者,徒三年,限满递籍严加管束。如坊店寺院容留不报,地保人等不行查拏,均照不应重律治罪,地方文武各官失于觉察,照例议处。若曾学拳棒,并未辗转教人,亦不游街射利者,免议。
㉕犯奸门〈计9条〉
编辑324. 犯奸
- 凡和奸,处八等罚;有夫者,处九等罚;刁奸者,无夫、有夫。处十等罚○强奸者,绞监候;未成者,流三千里。凡问强奸,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酌减为徒二年,妇女不坐。如一人强捉,一人奸之,行奸人问绞,强捉问未成,流罪。又如见妇人与人通奸,见者因而用强奸之,已系犯奸之妇,难以强论,依刁奸律○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其和奸、刁奸者,男女同罪。奸生男女,责付奸夫收养。奸妇给付本夫,听其离异。若嫁与奸夫者,奸夫、主婚之人,各处八等罚,妇人仍离异,财物入官○强奸者,妇女不坐○若媒合容止人在家通奸者,各减犯人和、刁。罪一等○如人犯奸已露而代私和奸事者,各减和、刁、强。二等○其非奸所捕获及指奸者,勿论。若奸妇有孕,奸妇虽有据,而奸夫则无凭。罪坐本妇。
条例
- 一、凡职官及军民奸职官妻者,奸夫、奸妇并流三千里,若职官奸军民妻,及军民相奸者,奸夫、奸妇各处十等罚,其雇工人相奸不分一主、各主,及军民与官员军民之妾相奸者罪同。如男子和同鸡奸者,亦照此例办理。
- 一、凡妇女有先经和奸,后因别故拒绝,致将妇女杀死者,俱仍照谋故斗殴本律定拟。
- 一、强奸妇女,除并未伤人者,已成、未成,仍照本律定拟外,其因强奸执持金刃戳伤本妇,及拒捕致伤其夫与父母,并有服亲属,或手足他物殴至折伤以上,无论已、未成奸,均拟绞监候。如伤非金刃又非折伤,已成奸者,仍拟绞监候,未成奸者,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其图奸、调奸妇女未成,拒伤本妇,并其夫与父母及有服亲属,如至残废笃疾罪在满徒以上,无论金刃、手足、他物,俱拟绞监候,但系刃伤者,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若手足他物未至残废笃疾者,仍依罪人拒捕律,于本罪上加二等问拟。
- 一、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因而致死者,绞立决。若强奸未成,审有确据者,发烟瘴地方安置。
- 一、凡妇女与人父子通奸,致其子因奸杀死其父,酿成逆伦重案者,将犯奸之妇女监禁十年。
- 一、凡奸夫拒捕刃伤应捉奸之人,或殴至折伤以上者,照窃盗拒捕殴所捕人至折伤以上者拟绞监候。纵容、抑勒,不用此例。
- 一、轮奸良人妇女已成,为首拟绞立决,为从同奸者拟绞监候,同谋未经同奸馀犯,发烟瘴地方安置,因而杀死本妇者,首犯拟斩立决,为从同奸又帮同下手者拟绞立决,同奸而未下手,及下手而未同奸者,均拟绞监候,入于秋审情实,其同谋而并未下手又未同奸者,发烟瘴地方安置,如致本妇自尽者,首犯拟绞立决,为从同奸之犯均拟绞监候,入于秋审情实,同谋未经同奸馀犯,发烟瘴地方安置。若伙谋轮奸未成审有实据者,为首发烟瘴地方安置,为从流三千里,因而杀死本妇者,首犯拟绞立决,为从帮同下手者拟绞监候,入于秋审情实,未经下手者发烟瘴地方安置,如致本妇自尽者,首犯拟绞监候,为从发烟瘴地方安置。
- 一、轮奸已经犯奸妇女已成者,为首发烟瘴地方安置,为从同奸者流三千里,同谋未经同奸馀犯,徒三年,因而杀死本妇者,首犯拟绞立决,下手为从者,无论同奸、未同奸,均拟绞监候,同奸而未下手者,发烟瘴地方安置,并未同奸又未下手者,流三千里,如致本妇自尽者,首犯拟绞监候,为从同奸者,发烟瘴地方安置,同谋未经同奸馀犯,流三千里,若轮奸未成,首犯流三千里,为从徒三年,因而杀死本妇者,首犯拟绞监候,为从除案系谋杀,仍照谋杀本律分别曾否加功问拟外,如系殴杀帮同下手者,发烟瘴地方安置,未经下手者,徒三年,如致本妇自尽者,首犯发烟瘴地方安置,为从徒三年。如妇女犯奸后,已经悔过自新,审有确证者,仍以良人妇女论。
- 一、恶徒鸡奸十二岁以下幼童者,酌量情形,比依强奸幼女轮奸妇女各本例分别治罪。
325. 纵容妻妾犯奸
- 凡纵容妻妾与人通奸,本夫、奸夫、奸妇,各处九等罚。抑勒妻妾及乞养女与人通奸者,本夫、义父各处十等罚,奸夫处八等罚,妇女不坐,并离异归宗○若纵容、抑勒亲女及子孙之妇妾与人通奸者,罪亦如之○若用财买休、卖休因而和同娶人妻者,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处十等罚,妇人离异归宗,财礼入官。若买休人与妇人用计逼勒本夫休弃,其夫别无卖休之情者,不坐,买休人及本妇,各徒一年,妇人给付本夫,听其离异。妾,减一等。媒合人,各减犯人买休及逼勒卖休。罪一等。其因奸不陈告,而嫁卖与奸夫者,本夫处十等罚,奸夫、奸妇各尽本法。
326. 亲属相奸
- 凡奸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各处十等罚。强者,奸夫绞监候○奸内外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异父姊妹者,各徒三年;强者,奸夫绞监候。奸义子妇、义女、义妹、乞养子妇,并同,仍断还本宗。若奸从祖祖母、祖姑、从祖伯叔母、从祖伯叔姑、从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奸夫、奸妇各绞监候;强者,奸夫决绞。惟强奸小功再从姊妹、堂侄女、侄孙女、出嫁降服者,监候绞○若奸妻之亲生母者,以缌麻亲论之太轻,还比依母之姊妹论○若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者,奸夫、奸妇各决绞。强者,奸夫决绞。妾,各减妻一等;强者,绞监候。其妇女同坐、不同坐,及未成奸、媒合、纵容等件,各详载犯奸律,惟同宗奸生男女不得混入宗谱,听随便安插。
条例
- 一、凡亲属和奸,律应死罪者,若强奸未成,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其和奸罪不至死者,若强奸未成,仍照律流三千里。
327. 诬执翁奸
- 凡男妇诬执亲翁,及弟妇诬执夫兄欺奸者,绞监候○强奸子妇未成,而妇自尽,照亲属强奸未成例科断○义子诬执义父欺奸,依雇工人诬家长○嫂诬执夫弟,及缌麻以上亲诬执者,俱依诬告。
328. 雇工人奸家长妻
- 凡雇工人奸家长妻女者,各绞○若奸家长之期亲,若期亲之妻者,绞监候;妇女减一等。若奸家长之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者,各流二千里;强者,绞监候○妾各减一等,强者,亦绞监候。在官役使之人,俱作雇工人。
条例
- 一、家长之有服亲属,强奸雇工妻女未成,致令羞忿自尽者,流二千五百里。
- 一、凡雇工人,强奸家长之母与妻女,审有损伤肤体,毁裂衣服,及邻证见闻确据者,无论已、未成奸,均拟绞立决,若调奸未成,发烟瘴地方安置。
329. 奸部民妻女
- 凡军民本管官吏,奸所部妻女者,加凡奸罪二等,各罢职役不叙,妇女以凡奸论○若奸囚妇者,徒三年,囚妇止坐原犯罪名。若保管在外,仍以奸所部坐之,强者,俱绞。
330. 居丧及僧道犯奸
- 凡居父母及夫丧,若僧、尼、道士、女冠犯奸者,各加凡奸罪二等。相奸之人,以凡奸论。强者,奸夫绞监候,妇女不坐。
331. 官吏宿娼
- 凡文武官吏宿娼者,处六等罚。挟妓饮酒,亦坐此律。媒合人,减一等○若官员子孙应袭荫宿娼者,罪亦如之。
332. 买良为娼
- 凡娼优买良人子女为娼优,及娶为妻妾,或乞养为子女者,处十等罚。知情嫁卖者,同罪。媒合人,减一等。财礼入官,子女归宗。
条例
- 一、凡无藉之徒,及生监衙役兵丁,私自窝顿流娼土妓引诱局骗,及得受窝顿娼妓之家财物,挺身架护者,照窝赌例治罪。如系偶然存留,为日无几,徒一年,其窝顿月日经久者,徒三年,再犯流三千里。得受娼妓家财物者,仍准枉法计赃从重论。邻保知情容隐者,处八等罚,受财者亦准枉法论,计赃从重科断。其失察之该地方官,交部照例议处。
- 一、私买良家之女为娼,及设计诱买良家之子为优者,俱徒三年,知情卖者与同罪,媒合人及串通说合之中保减一等,奸宿者照抑勒妻女与人通奸奸夫律治罪,子女不坐,并发归宗。
㉖杂犯门〈计10条〉
编辑333. 折毁申明亭
- 凡拆毁申明亭房屋及毁亭中板榜者,流三千里。仍各令修立。
条例
- 一、凡钦奉教化民俗之敕谕,该督抚督率属员缮写刊刻,敬谨悬挂于申明亭,并将旧有一切教条规约悉行刊刻木榜晓谕。
334. 夫匠军士病给医药
- 凡军士在镇守之处,丁夫、杂匠在工役之所,而有疾病,当该镇守监督。官司不为行移所司。请给医药救疗者,处四等罚;因而致死,处八等罚。若已行移所司,而不差拨良医,及不给对症药饵医者治者,罪同。
335. 赌博
- 凡赌博财物者,皆处八等罚,所摊在场之财物入官。其开张赌坊之人,虽不与赌列,亦同罪。坊亦入官。止据见发为坐,职官加一等○若赌饮食者,勿论。
条例
- 一、凡赌博之人各处十等罚,偶然会聚开场窝赌,及在家容留赌博,或将自己银钱放头抽头无多者,各徒一年,以自己银钱开场诱赌,经旬累月,聚集无赖,放头抽头者,初犯徒三年,再犯流三千里,在家容留赌博之人,初犯徒一年,再犯徒三年,若旁人出首,或赌博中人出首者,自首人免罪,仍将在场财物一半给首人充赏,一半入官,输钱者出首除免罪外,仍追所输之钱给还,其打马吊斗混江赌财物,及压宝诱赌,或开鹌鹑圈、斗鸡坑、蟋蟀盆赌斗者,俱照此例治罪,该管各官失察,交部议处,总甲处五等罚。以上俱拏获赌具见发有据者方坐,不许妄攀拖累。
- 一、凡造卖赌具,为首者流三千里,为从者流二千里,未成各减一等,贩卖者,为首流二千里,为从徒三年,其描画纸牌售卖者,照造卖赌具之犯减一等,如藏匿制造赌具之器具不行销毁者,照贩卖为从例治罪,若于未获之先,本犯自首,准其免罪,傥免罪之后又复造卖,流三千里,如同居之父兄伯叔等据实出首,本犯亦准免罪。地方保甲知造卖之人不首报者,处十等罚,受财者,计赃准枉法从重论,罪止流三千里。
- 一、现任职官有犯赌博者,革职,上司与属员斗牌掷骰者,亦均革职,俱永不叙用。有犯屡次聚赌及经旬累月开场者,发往新疆效力赎罪,该管上司并督抚容隐不举,交部严加议处。
- 一、凡军民人等,擅入宗室府内,教诱为非及赌博诓哄财物者,俱流二千五百里。
- 一、无赖匪徒串党驾船,设局揽载客商,勾诱赌博,折没货物,掯留行李者,初犯到案,审系仅止一二次者,照开场诱赌例徒三年,赃重者仍从重论,三次以上,及再犯者,发烟瘴地方安置,其船户知情分赃者,初犯仍照为从论,再犯亦与犯人同罪,船价入官。
- 一、闽省花会案犯,起意为首者,照造卖赌具例,流三千里,其伙同开设辗转纠人之犯,照贩卖赌具为首例,流二千里,在场帮收钱文等犯,均照为从例,徒三年,被诱入会之人,俱处十等罚,地保汛兵有贿庇情事,照为首一体问拟,如赃重于本罪者,仍计赃从重论,其知情容隐者,虽无受贿情事,亦科以为从之罪,徒三年,若甫经开设,实系失于查察者,比照造卖赌具(之)保甲知而不首例,处十等罚,失察之文武各官,俱照失察赌具例交部议处,如匪徒另立名色诱赌,聚众数在三十人以上,与花会名异而实同者,均照此例办理。
- 一、拏获赌博人犯,务严追赌具来历,如不将造卖之人据实供出,即将出有赌具之人,照贩卖为从例徒三年,若已供出,该承审官规避失察,朦胧结案,或该犯狡词支饰,承审官不根究实情,后经查出,俱交部分别议处。傥将无辜之人混行入罪,以失入论,其究出造卖之承审官交部议处叙,或地方有造卖之家未经发觉,能缉拏惩治,亦交部议叙。
- 一、凡房主知情容留赌博,除照容留赌博例治罪外,讯系经旬累月者,房屋入官,偶然聚集者,免其入官,由人经手出租者,房主实不知情,罪坐经手之人,如系官房,即将知情租给之人,照例治罪,其容留造卖赌具者,照贩卖为从例徒三年,不知情者,照不应重律治罪,其左右紧邻,能将开场窝赌及私造赌具据实出首者,照例给赏,通同徇隐者,处十等罚,若得财,准枉法赃从重论罪,止徒三年,所得之赃照追入官。
336. 阉割火者
- 凡官民之家,不得乞养他人之子阉割火者,惟王家用之。违者,流三千里,其子孙给亲。罪其僭分私割也。
- 一、内务府并诸王贝勒等门上放出为民之太监,除效力年久本管本主保留外,不许仍留京师居住,违者将容留之人从重治罪,内务府总管,步军统领,内外城巡警总厅丞,一并交部议处,如保留为民之太监有生事犯法者,将保留之人交部议处。
- 一、凡私自净身人犯,审明委系贫难度日,别无他故者,照故自伤残律,处八等罚,若系畏罪情急,起意阉割,希图漏免者,除实犯死罪及例应外遣无可再加外,馀俱按其原犯科条,各加一等定拟,其受雇代倩下手阉割之人,皆与犯人同罪,因而致死者,减斗杀罪一等。
337. 嘱托公事
- 凡官吏诸色人等,或为人,或为己。曲法嘱托公事者,处五等罚,但嘱即坐。不分从、不从。当该官吏听从而曲法者,与同罪;不从者,不坐。若曲法事已施行者,处十等罚,其出入所枉之罪重于十等罚者,官吏以故出入人罪论。若为他人及亲属嘱托以致所枉之罪重于五等罚者,减官吏罪三等;自嘱托己事者,加所应坐本罪一等○若监临、势要曲法为人嘱托者,处十等罚。所枉重于十等罚者,与官吏同故出入人罪;至死者,减一等○若曲法受赃者,并计赃通算全科。以枉法论。通上官吏人等嘱托者,及当该官吏并监临势要言之,若不曲法而受赃者,衹以不枉法赃论;不曲法又不受赃,则俱不坐○若官吏不避监临、势要,将嘱托公事实迹,赴上司首告者,升一等。吏侯受官之日,亦升一等。
338. 私和公事
- (发觉在官)
- 凡私和公事,各随所犯事情轻重。减犯人罪二等,罪止五等罚。若私和人命、奸情,各依本律,不在此止五等罚例。
339. 失火
- 凡失火烧自己房屋者,处四等罚;延烧官民房屋者,处五等罚;因而致伤人命者,不分亲属、凡人。处十等罚。但伤人者,不坐致伤罪,其罪止坐所由失火之人。若延烧宗庙及宫阙者,绞监候○社,减一等。皆以在外延烧言○若于山陵兆域内失火者,虽不延烧。徒二年;仍延烧山陵兆域内林木者,流二千里。若于官府公廨及仓库内失火者,亦徒二年。主守仓库之人因而侵欺财物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不分首从。其在外失火而延烧者,各减三等。若主守人因而侵欺财物,不在减等之限;若常人因火而盗取,以常人盗论。如仓库内失火者,徒二年,比仓库被窃盗,库子尽其财产均追赔偿之例○若于库藏及仓廒内燃火者,虽不失火。处八等罚○其守卫宫殿及仓库,若掌囚者,但见内外火起,皆不得离所守,违者,处十等罚。若点放火花、爆仗,问违制。
340. 放火故烧人房屋
- 凡放火故烧自己房屋者,处十等罚。若延烧官民房屋及积聚之物者,徒三年。因而盗取财物者,绞监候;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若放火故烧官民房屋,及公廨、仓库系官积聚之物者,不分首从。皆绞监候。须于放火处捕获,有显迹证验明白者,乃坐。其故烧人空闲房间,及田场积聚之物者,各减一等○并计所烧之物减价,尽犯人财产折锉赔偿,还官给主。除烧残见在外,其已烧物,令犯人家产折为银数。系一主者,全偿。系众主者,计所故烧几处,将家产锉为几分而赔偿之,即官民亦品搭均偿。若家产罄尽者,免追;赤贫者,止科其罪○若雇工人犯者,以凡人论。
条例
- 一、凶恶棍徒,纠众商谋计图得财,放火故烧官民房屋,及公廨仓库,或官积聚之物,并街市镇店人居稠密之地,已经烧毁抢夺财物者,均照强盗律,不分首从,拟绞立决,杀伤人者,拟斩立决,有因焚压致死者,将为首之人拟斩立决,其情有可原者,仍照强盗例,发遣新疆当差,若本非同伙,借名救火,乘机抢掠财物者,照抢夺律加一等,分别首从治罪,其恶徒谋财放火,有已经烧毁房屋,尚未抢掠财物又未伤人者,为首拟绞监候,为从商谋下手燃火者,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诱胁同行者徒三年,如谋财放火随即救熄,尚未烧毁,为首发烟瘴地方安置,为从商谋下手燃火者流三千里,诱胁同行者处十等罚,若并非图财,而怀挟私仇放火烧毁房屋,因而杀人及焚压人死者,为首拟绞立决,为从商谋下手燃火者拟绞监候,其未伤人及伤而不死者,为首拟绞监候,为从者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诱胁同行者并徒三年,如挟仇放火,当被救熄,尚未烧毁,为首流三千里,为从者徒三年,若图财挟仇故烧空地闲房,及场园堆积柴草等物者,首犯流三千里,如系孤村旷野内并不毗连民居闲房及田场积聚之物者,徒三年,为从各减一等,当被救熄尚未烧毁者,又各减一等,地方文武官弁遇有此等恶徒放火,不即赴援扑灭、协力擒拏,照例议处,地方保甲人等,照不应重律治罪。
- 一、挟仇放火,止欲烧毁房屋柴草泄忿,并非有心杀人,因而致死一家三命以上者,首犯拟斩立决,从犯拟绞监候,入于秋审情实。
341. 违令
- 凡违令者,处五等罚。谓令有禁制,而律无罪名者,如故违诏旨,坐违制;故违奏准事例,坐违令。
342. 不应为
- 凡不应得为而为之者,处四等罚;事理重者,处八等罚。律无罪名,所犯事有轻重,各量情而坐之。
㉗捕亡门〈计7条〉
编辑343. 应捕人追捕罪人
- 凡在官应捕人承官差追捕罪人而推故不行,若知罪人所在而不即捕者,减罪人所犯罪一等;以最重之罪人为主,减科之。仍戴罪。限三十日内,能自捕得一半以上,虽不及一半,但所获者最重,功足赎罪。皆免其罪;虽一人捕得,馀人亦同。若于限内虽未捕获,而罪人已死,及自首各尽者,亦免罪。其罪人或死,或首,犹有不尽者,止以不尽之人犯罪减等。为坐。其非专充应捕人临时差遣者,或推故不行,或知而不捕。各减应捕人罪一等。仍责限获免。其应捕人及非应捕人,有受财故纵者,不给捕限,各与囚之最重者同罪;亦须犯有定案,可与同科。所受之赃重于囚罪者,计赃全科。以无禄人枉法从重论。
条例
- 一、步军统领衙门正身番役私用白役,别经发觉,照私带白役例治罪,该统领不行详查,交部议处。至番役,止许于京城内外地方缉拏人犯。如系窃盗、斗杀之类,每名预给印票一张,开明款项发交收执。如系提拏审案人犯,务必给与印票,将应拏人犯姓名逐一开明;有应密者,给与密票,亦于票内开明人犯姓名,既经拏获,限即日送管营弁,转送提督衙门。如稽留数日始行送官,将番役究明有无私拷、勒索情弊,分别照例定拟。如有得财纵放,照律治罪。傥无票私拏,即将该番役解送问刑衙门究讯治罪;失察该管官交部严加议处。
- 一、京城缉捕强盗、人命,或关系紧要案内人犯,如有逃逸,该衙门一面行文八旗,并提督衙门、民政部协力缉拏;一面牌行直隶附近京城之涿州、良乡、通州、昌平、河间等处州县,即行缉捕,再行补报直隶总督。
- 一、京城缉捕官,若于途次遇有凶徒不法等事,不论内外城,并准当时拘执,录送口供,详解该管衙门审讯。其有暧昧隐避等事,亦许密报该管衙门查拏。傥该巡役借端讹诈,驾词妄禀,及缉捕官擅作威福,拘拏自审,或纵令滋扰,该衙门详参,分别议处治罪。若该巡役因非本管地方,明知故纵及有受贿情弊,分别照律例治罪。大、宛二县,亦不论京城及该县所属,遇有凶徒不法等事,亦一体缉拏。
- 一、在京番捕等役,惟于京城内外察访不轨、妖言、人命、强盗重事,其馀军民词讼及在外事情,俱不许干预。
- 一、凡王公等家人,有犯命盗重案脱逃者,该衙门查拏之时,即行文知会伊主,协同捕缉。一年限满不获,将辨理包衣事务官交部议处。其该管王、贝勒、子、公等,各罚俸一个月。未获逃犯,仍照案协同缉拏。
- 一、凡命盗等案要犯脱逃,承缉官于事发之日,将该犯年貌、籍贯、事由详细开明,一面差役密拏,一面具详督抚通饬本省州县,并径檄邻省接壤州县一体实力协缉,仍移咨邻省督抚,彼此督缉。各该州县于文到之日,差捕认缉,并塡写印票,分给各乡总甲,遍行访察。如果遍缉无踪,年底取具甘结,转详咨部,仍令接缉,务获知照销案。傥接壤州县以非本管地方,心存畛域,视为通缉具文,致犯藏境内,别经发觉,即听原行之督抚查参,交部照例议处。
- 一、州县广缉重犯,不得滥给缉票。先将该犯年貌、案由,并差役年貌、籍贯及所差名数,一面详明督抚,知照各该省;一面改用通关,给与差役携带在身,密行侦缉。如有踪迹,即将通关呈报该地方官,添差拏解;如缉无踪迹,仍投换回文,以为凭验。傥有滥给印票,及差人雇倩白役代缉,以及借端勒索,除差人照例治罪外,仍将滥给印票及佥差不慎之承缉官照例严加议处。
- 一、隔属、隔省密拏强盗,及人命案内应拟斩、绞重犯,有纵令劫夺及徇庇不解,其该管官奏参解任;如在隔省,移咨会参解任,俟获犯审明具奏开复;该管之乡地甲、邻,照知有为盗瞻徇隐匿例治罪。若本无抢犯、徇庇等弊,而捕役贿纵捏称被劫者,将捕役照受财故纵律治罪。原参之员即行开复,误听捕役之员交部议处。
344. 罪人拒捕
- 凡犯罪事发而逃走,及犯罪虽不逃走,官司差人追捕,有抗拒不服追捕者,各于本罪上加二等,罪止流三千里;本应死者无所加。殴所捕人至折伤以上者,绞监候;杀所捕人者,亦绞监候;为从者,各减一等○若罪人持仗拒捕,其捕者格杀之,及在禁或押解已问结之囚逃走,捕者逐而杀之,若囚因追逐窘迫而自杀者,不分囚罪应死、不应死,皆勿论○若囚虽逃走,已就拘执;及罪人虽逃走,不拒捕而追捕之人恶其逃走,擅杀之,或折伤者,此皆囚之不应死者,各以斗杀、伤论。若罪人本犯应死之罪,而擅杀者,处十等罚。以捕亡一时忿激言,若有私谋另议。
条例
- 一、罪人在逃,除逃在未经到官以前者,仍照律不加逃罪外,如事发已经到官脱逃之犯,被获时,无论遣流,均照本律加逃罪二等;有拒捕者,如本罪已至满流,而拒殴在折伤以上,或系刃伤者,均拟绞监候;折伤以下者,仍于流罪上加二等问拟。其事发到官后在逃,原犯未至满流者,亦依拘捕律,加罪二等;如拒殴在折伤以上,即照别项罪人拒捕例,分别治罪。
- 一、罪犯业经拏获,因其凶悍狡猾,设法制缚误伤其命者,如实系罪犯应死之人,将误伤之捕役,照罪人应死而擅杀律治罪;如罪不应死之人,将误伤之捕役照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拟徒律,递减一等治罪。若非误伤,仍照本律科断。傥捕役受人贿嘱,将罪人致死者,无论罪人所犯轻重,悉照谋杀人首从律治罪。
- 一、窃盗拒捕刃伤事主,奸夫拒捕刃伤应捉奸之人,及折伤以上,依例分别拟绞外,若伤非事主,并非例得捉奸之人,以及别项罪人拒捕,如殴所捕人至废疾、笃疾,罪在满徒以上者,方依律拟以绞候;其但系刃伤及刃伤以下,仍各加本罪二等问拟。若本罪已至拟流,有拒捕者,即按内、外遣,以次递加二等,罪止发往新疆当差。
- 一、窃盗被追拒捕刃伤事主者,窃盗拒捕杀人案内为从帮殴刃伤者,窃盗临时拒捕杀人案内为从帮殴刃伤者,窃盗临时拒捕伤人未死为首刃伤者,奸夫拒捕刃伤应捉奸之人者,罪人事发在逃被获时拒捕、本罪已至满流而拒殴至折伤以上者,抢夺杀人案内为从帮殴刃伤者,抢夺伤人未死刃伤为首者,以上各项,除审系有心逞凶拒捕刃伤,仍各照本例问拟绞候外,如实系被事主及应捕之人扭获,情急图脱,用刀自割发辫、襟带,以致误伤事主、捕人者,各于死罪上减一等,发烟瘴地方安置。
- 一、奸、匪、抢、窃,并罪人事发在逃犯该满流等犯,如拒捕时有施放乌枪、竹铳、洋枪、洋炮及一应火器拒伤捕人,按刃伤及折伤本例;应拟死罪者,悉照刃伤及折伤以上例,分别问拟绞候。若犯非奸、匪、抢、窃,并本罪未至满流,或执持别项凶器者,仍照本例办理。
- 一、凡贼犯事发,官司差人持票拘捕,及拘获后佥派看守、押解之犯,如有逞凶拒捕杀死差役者,为首,无论谋、故、殴杀,俱拟绞立决;为从,谋杀、加功,及殴杀下手伤重至死者,俱拟绞监候,入于秋审情实,其系殴杀帮同下手者,不论手足、他物、金刃,拟绞监候;在场助势,未经帮殴成伤者,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若案内因事牵连奉票传唤之人,被追情急拒毙差役,以及别项罪人拒捕,并聚众中途打夺,均仍照拒捕追摄打夺各本律、本例科断。如差役非奉官票,或虽经奉官票,而有藉差吓诈、凌虐罪囚情事,致被殴死者,各照平人谋、故、斗杀本律定拟,均不得以拒捕杀人论。
- 一、抢、窃案犯拒杀差役之案,除奉票指拏有名者,仍照定例,分别绞决、绞候外,其捕役奉票指案承缉抢、窃各犯者,票内虽未指明姓名,而该犯确系本案正贼,及捕役奉票躧缉盗贼,票内并未指明何案及各犯姓名者,或遇贼犯正在抢、窃,或经事主喊指捕拏,赃证确凿,虽未到官,实属事发,并贼犯先经捕役奉票拏获,送官惩治有案,并无吓诈、凌虐,而该犯挟嫌报复,或纠伙凶殴者,亦属藐法有据。以上三项,凡有杀伤者,各照罪人拒捕本律定拟;若捕殴至死者,亦依本律分别擅杀、格杀科断。如伤未至死者,捕役殴伤贼匪非折伤,勿论;折伤以上,减二等。贼匪拒伤捕役者,于本罪上加二等治罪。其非奉官票,及虽奉官票而有吓诈、凌虐情事者,各照平人谋、故、斗杀、伤本律治罪。
- 一、图奸、调奸未成罪人杀死本妇,及拒捕杀死其夫与父母并有服亲属,无论立时及越数日,俱照犯罪拒捕杀所捕人律拟绞监候。
- 一、擅杀律应拟绞之犯,情轻者改为流三千里,如系谋、故、火器杀人,或连毙二命,及各毙各命人数在四名以上等项情重者,仍依律拟绞。
- 一、凡擅杀、奸、盗,及别项罪人案内馀人,无论谋杀、加功及刃伤、折伤以上,并凶器伤人,悉照共殴馀人律处十等罚,正犯罪止拟徒者,馀人处八等罚,若正犯罪止罚金,馀人于本罪上递减一等,如有挟嫌妒奸谋故别情,乘机杀伤图泄私忿者,仍照谋、故杀及刃伤、折伤、凶器伤人各本律、本例科断。
- 一、本夫、本妇之有服亲属杀死强奸未成罪人,系登时忿激致毙者,依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拟徒律减一等,徒二年半。其杀死图奸未成罪人,系登时忿激致毙者,徒三年;如杀非登时,无论所杀系强奸图奸未成各罪人,俱流三千里。
- 一、本夫及本夫、本妇有服亲属捉奸,殴伤奸夫或本妇,及本夫、本妇有服亲属殴伤图奸、强奸未成罪人,或事主殴伤贼犯,或被害之人殴伤挟仇放火凶徒,及实在凶恶棍徒至折伤以上者,无论登时、事后,槪予勿论。期服以下尊长因捉奸、拒奸,或因卑幼强奸、图奸,殴伤卑幼者,悉照此例勿论。若卑幼殴尊长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本伤罪二等。此外不得滥引,仍按殴伤尊长卑幼各本律例问拟。其旷野白日盗田野谷麦者,以别项罪人论。其馀擅伤别项罪人,除殴非折伤勿论外,如殴至折伤以上,按其擅杀之罪,应拟绞拟流者,于斗伤本罪上减一等定拟,若擅杀之罪止应拟徒者,减二等科断。
- 一、本夫及本妇之子杀死强奸未成罪人,如系登时忿激致毙者,勿论;非登时杀死者,依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拟徒律减一等,徒二年半;系事后寻殴致毙者,流三千里。其杀死图奸未成罪人,系登时杀死者,徒三年;非登时杀死者,流三千里。
- 一、凡卑幼图奸强奸有服亲属未成,被尊长忿激致死之案,悉照本夫及亲属杀死图奸强奸未成之罪人例减一等定拟,如减科仍与服制殴杀本罪相等者,应再减一等。至为从帮殴有伤之犯,除系死者有服卑幼,仍照殴故杀尊长本律例定拟,法部核拟时,将应行减拟罪名于折内双请、候旨定夺外,其馀无论凡人、尊长,槪照斗杀馀人律定拟。
- 一、凡凶徒挟雠放火,及实在凶恶棍徒无故生事行凶扰害,被害之人登时忿激致毙者,于满徒罪上减一等徒二年半;如杀非登时,流三千里。
345.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
- 凡已论决之囚即定拟遣流徒习艺之犯。脱监及越狱在逃者,徒犯加徒役一年,流犯加徒役三年,遣犯加徒役五年,仍照应役年限从新拘役;未论决之囚,各于本罪上加二等。如因自行脱越而窃放同禁他囚罪重者,与他囚罪重者。同罪,并罪止流三千里;本犯应死者,依常律○若罪囚反狱在逃者,不问已论决、未论决,但谋助力者。皆绞监候。同监囚人不知反情者,不坐。
条例
- 一、在监斩绞及遣流人犯,如有赌博等事,责成禁卒及有狱、管狱各官严加锁铐。若禁卒知情故纵,照开局窝赌例治罪。有狱官失于觉察,管狱官故为徇隐,交部分别议处。
- 一、斩绞重犯,如有越狱脱逃,将管狱官及有狱官即时奏参,按例分别议处,不得同遣流等犯越狱按照疏防例限扣参。
- 一、斩绞人犯,如有在监年久,自号牢头,串通禁卒捕役挟制同囚,吓诈财物,教供诬陷,少不遂欲,恣意凌虐,以及强横不法凶恶显著者,审实即照死罪人犯在监行凶致死人命例,依原犯罪名拟以立决。其寻常过犯,酌量严惩示儆。
- 一、罪囚由监内结伙反狱,如有持械杀伤官弁役卒,及并未伤人,首从各犯不论原犯罪名轻重,悉照劫囚分别杀伤一例科罪。
- 一、凡犯死罪监候人犯,在监复行凶致死人命者,照前后所犯斩绞罪名从重拟以立决。
- 一、拏获越狱人犯,务究通线与薙头情弊,通线之人分别有无受贿,照故纵律治罪。其代为薙头之人,处十等罚。
- 一、窃盗问拟工作及罚金未能完纳改折工作之犯,如在所脱逃被获,照律加罪二等,傥逃后另犯不法别案,仍按后犯罪名与逃罪相比,从其重者论。
- 一、解审中途脱逃被获,各加本罪二等,罪止发遣新疆,酌拨种地当差。其罪无可加,及本犯系斩绞者,仍各依本律、本例办理。
- 一、遣犯中途脱逃,以在监论。其当差人犯,于工作期满后脱逃被获者,仍发原配,加监禁一年,限满仍旧当差。
- 一、各省遣犯脱逃内有年老者,以年逾七十为准,如在逃时年已六十,勒限十年,年已五十,勒限二十年,逾限未获,即于汇咨通缉案内开除停缉,傥后经缉获,仍照例质明办理。
346. 稽留囚徒
- 凡应遣、流等项囚徒,断决后,当该原问官司限一十日内,如原定法式锁杻,差人管押,牢固关防,发往所拟地方交割。若限外无故稽留不送者,三日,处二等罚,每三日加一等,以吏为首科断。罪止六等罚。因稽留而在逃者,就将当该提调官住俸勒限严捕。吏抵在逃犯人本罪发往,候捕获犯人到官替役,以囚至配所工所之日疏放○若邻境官司遇有囚递到稽留不即递送者,罪亦如之。稽留者,验日坐罪。致逃者,抵罪发往○若发往之时,提调官吏不行如法锁杻,以致囚徒中途解脱,自带锁杻在逃者,与押解失囚之人同罪。分别官吏,罪止十等罚,责限擒捕○并罪所坐所由。疏失之人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统承上言。
条例
- 一、直省递解人犯,务令依限解赴,如有患病应留养者,其经过所在之州县,即责成各该省督抚查察,必验明患病确实,具结申请,方准照例留养。如有本系无病,及病已痊愈,率行捏结,及漫无觉察,任其迁延者,即将各该州县严查参处,并饬各属,将每年有无患病留养人犯及已未起解之处按季报明该督抚,造册报部查核。
- 一、凡隔省递籍人犯,该州县一面发递,一面关会原籍并知照经过地方官,无论长解、短解,务遵定例加差转递,各该州县,仍于季底将有无递解过某省人犯若干名,造册,由府汇详督抚,分咨各省转行查核照案咨覆,其本省递解人犯,亦责成各州县彼此关复查结。
- 一、外省发遣官常各犯,及发往军台效力赎罪废员与安置流罪人犯,于文到之日,均限一个月,即行起解,勿得任其逗遛。各该督抚将各犯起解月日专咨报部,仍于年终汇造清册报部备查,如有迟逾,即行指参。傥实因患病逾限不能起解者,地方官验看属实,加具并无捏饰印甘各结,详明督抚,起限亦不得过两个月,该督抚亦即咨部查核,如有假捏及逾限不行起解者,别经发觉,将该州县及失察之各上司,分别交部议处。
- 一、各省递解人犯,如遇前途水阻,及另有事故不能前进,即由附近州县详报该省督抚,查看情形属实,迅即飞咨邻省截留,不准州县擅自知会,仍飭令最近之州县,将接到人犯分别监狱大小,酌留一二十名,再令各上站挨次留禁,由该州县开具犯名事由申报该省上司咨报查考,一俟前路疏通,即行起解,如有州县擅用公文私信知会上站截留,即由该督抚据实严参。
- 一、凡各省距省窎远之各厅州县问拟遣流人犯,各督抚于出咨后,即另造册,先行定地并发给咨牌,存俟奉到覆文,即行佥差起解,不准稍有稽滞,仍将发给咨牌并起解日期报部查核。
347. 主守不觉失囚
- 凡狱卒不觉失囚者,减囚原犯之罪二等。以囚罪之最重者为坐。若囚自内反狱在逃,又减不觉罪二等。听给限一百日戴罪追捕,限内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狱卒皆免罪;管狱官典减狱卒罪三等。其有狱官曾经躬亲逐一点视罪囚,锁杻俱已如法,取责狱官、狱卒牢固收禁文状者,不坐。若有狱官于该日不曾点视以致失囚反逃者,与狱官同罪。若提牢官、狱卒、官典故纵者,不给捕限,官役各与囚同罪,至死减等,罪虽坐定,若未断之间,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各减囚罪一等。受财故纵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贼自外入狱劫囚,力不能敌者,官役各免罪○若解审递籍、关提之类亦同。解配中途不觉失囚者,主守并押解兵役各减囚本罪三等,提调押解官又各减三等。仍责捕限,限内捕获及他人捕获,若囚已死及自首,俱得免罪,如有故纵及受财者,并与囚同罪,系劫者免科。
条例
- 一、凡监犯脱监及越狱在逃,如狱卒松放狱具,审明有无受贿故纵,照律分别治罪外,其有托故擅离或倩人代守,以致罪囚脱逃者,俱照囚犯本罪减一等定拟。
- 一、解审斩绞重犯,无论案情是否已定,如押解兵役受贿故纵以至脱逃,或本犯就获质审明确,或犯虽未获,讯有确据,及自行供认不讳者,仍照受财故纵律治罪外,其在途开放锁镣以致脱逃,严讯并无受贿实据,即照故纵与囚同罪律,至死减一等,拟以流三千里。若但系违例雇替,托故潜回,以致脱逃,即将起意雇替之兵役,减囚罪二等,拟以徒三年,代替之人再减一等,同行不举首者,处十等罚。果系依法管解,偶致疏脱者,仍照本律科断。佥差不慎之官,视该兵役所得之罪,分别议处。
- 一、解审命盗重犯,及流罪以上并发回原籍收管审讯等犯,务于批文内载叙事由,开明该犯年貌、疤痣、箕斗,令沿途地方官查明转递,如有中途雇倩顶替情事,除本犯解役人等照例究拟治罪外,将佥差不慎之员及未行查出之添解官,交部分别议处;如原文内未经开载,将遗漏开造之员照例议处。
- 一、凡发遣人犯起解时,务必如法锁铐,并将年貌锁铐塡注批内,接递官必按批验明,于批内注入“锁铐完全”字样,钤盖印信,转递前途。傥解役人等有受贿开放者,计赃照枉法律治罪。若转解之地方官,因前途未曾锁铐,不复查明补加,听其散行,将该地方官与前途未曾锁铐官,均按罪犯轻重交部分别议处。
- 一、流遣罪犯在途、在配脱逃,沿途地方官及配所该管官,详请该督抚,一面行文报部,一面知会原籍及犯事省分,情重者并抄录犯事原案,同年貌册一并分咨各直省督抚,一体缉拏,原籍地方官于咨缉文到后,即传该犯亲属邻佑人等逐一讯问根由下落,如果未逃回,即取确实供结咨明法部,及逃所存案,仍令保邻不时侦缉,一经回籍,立即首报,傥知情容留,别经发觉,即将房主邻佑,照知情藏匿罪人律治罪。其虽不容留,但明知不首者,处十等罚。至缉获逃犯,如系在别省问发者,由拏获省分调取原案查核相符,仍讯明有无别犯不法,照例办理。
- 一、押解流遣人犯中途脱逃,无论赴审、赴配,押解兵役审无故纵情弊,但系违例雇替,或托故潜回,以致疏失者,限满无获,将起意雇替及潜回之兵役,减囚罪二等治罪,代替之人再减一等,同行不举首者,处八等罚。若依法管解,偶致疏脱,仍照本律定拟。
- 一、直隶等省如遇紧要官犯等类,务择现任文武官员弁派委押解,其试用效力未经历练者,槪不得滥行派委,如有违例滥派以致疏失者,除押解之员按照律例分别议罪外,仍将原委之文武各上司,分别有无误失,交部议处。
- 一、凡宗室、觉罗发往盛京、吉林、黑龙江等处,沿途官员并不亲身押解,交与兵丁解送;或不谨慎看守,以致脱逃者,限满无获,官交部严加议处,兵丁照本律治罪。
348. 知情赃匿罪人
- (以非亲属及罪人未到官者言)
- 凡知他人犯罪事发,官司差人追唤,而将犯罪之人藏匿在家,不行捕告,及指引所逃道路,资给所逃衣粮,送令隐匿他所者,各减罪人所犯罪一等。“各”字指藏匿、指引、资给说○如犯数罪,藏匿人止知一罪,以所知罪减等罪之。若亲属纠合外人藏匿,亲属虽免罪减等,外人仍科藏匿之罪。其事未发,非官司补唤而藏匿,止问不应。其已逃他所,有辗转相送,而隐藏罪人,知情转送隐藏者,皆坐。减罪人一等。不知者,勿论○若知官司追捕罪人,而漏泄其事,致令罪人得以逃避者,减罪人所犯罪一等。亦不给捕限。未断之间,能自捕得者,免漏泄之罪。若他人捕得,及罪人已死若自首,又各减一等。“各”字指他人捕得,及囚死、自首说。
349. 盗贼捕限
- 凡捕强、窃盗贼,以事发于官之日为始。限一月内捕获。当该捕役、汛兵一月不获强盗者,处二等罚;两月,处三等罚;三月,处四等罚。捕盗官罚俸两个月。捕役、汛兵一月不获窃盗者,处一等罚;两月,处二等罚;三月,处三等罚。捕盗官罚俸一个月。限内获贼及半者,免罪○若被盗之人经隔二十日以上告官者,去事发日已远。不拘捕限。缉获。捕杀人贼,与捕强盗限同。凡官罚俸,必三月不获,然后行罚。
条例
- 一、京城内外城地方,遇有承缉凶犯,选差干捕勒限严缉,如一月不获,照例提比,三月至五月不获者,即将该捕役斥革处罚,另选干捕躧缉,如捕役果能实力拏获者,照拏获盗案之例于赃罚银两内,令该管衙门酌量赏给,至巡捕五营所属地方,遇有不知姓名之人被伤身死,据检察官相验的实,该汛武职即行呈报步军统领衙门,照例勒限严缉正凶,仍于限内报明陆军部,俟文职审明是仇是盗,将武职各官照例查议,其五营捕役应令该汛武弁选差干捕报明注册,勒限严缉,按期提比,如逾限不获,即行斥革处罚,仍令另差干捕实力缉拏,如该汛捕役有能于限内缉获正凶者,量加奖赏,于步军统领衙门房租项下动支发给,汇入年终奏销。
- 一、京师内外城地方遇有杀伤人命、仇盗未明之案,巡捕五营武职等官照文职缉凶之例,一体扣限查参,俟获犯之日,如审系盗案,仍照例将专辖、兼辖各官补参疏防。
- 一、营弁及捕役拏获盗劫重犯,立即解赴该处承审衙门严行究诘,如讯出首伙姓名,该承审官一面通报各上司,一面迅速移会该处营弁设法缉拏,毋许稍有迟延,其承缉招解该承审官仍依例限办理,毋庸营弁先行会同讯供。
- 一、凡命盗及窝娼、窝赌等项案犯窜入邻境,一面差役执持印票密拏,一面移文关会,拏获之后仍报明地方官添差协解,其馀寻常案犯,须俟关会后协缉,不得擅自拘提,傥有犯匿邻境,以非其管辖不急往拏,及不应竟行拘提擅给批牌,并邻境该管官不为协缉者,分别议处,捕役借端骚扰,越境诬拏平民,照诬告及诬良为盗各本律例治罪。
- 一、凡承缉盗案各官,有假借别州县所获之盗,指为本案盗首,别州县亦扶同搪塞,或先报盗首脱逃,后仍在该地方隐匿,或捏报盗首病故,后于别案发觉者,将从前假借、扶同、隐匿、捏报之该地方文武各官交部议处,其邻境他省之文武官,有能拏获别案内首盗、伙盗质审明确者,该地方文武各官交部分别议叙,兵役分别酌量给赏,若不在伙内之人首出盗首,即行拏获者,地方官从优给赏,捕役拏获盗首者,亦从优给赏,若盗首不获,将承缉捕役家口监禁勒比,如获盗过半之外又获盗者,地方官亦酌量给赏,若州县贿盗狡供,展转行查,希图销案者,照易结不结例治罪。
- 一、凡关提人犯,承审官务将紧要缘由、关提月日通报各上司,准关之州县邻省限文到四个月拏解,邻县限文到二十日拏解,如逾期不发,及听信地保差役人等捏词用空文回复,该督抚立即严参、照例分别议处外,地保差役人等讯明有无贿纵情形,各按本律、本例问拟。审结之时,仍将关到日期扣明程限声叙明晰,听候部议,如承审官将并非紧要人犯藉称关提不到,该督抚亦即查明,严参议处,关传口供,即照关提人犯办理。
- 一、凡司道提比捕役,除积案久逃之犯,仍照旧例遵行,其新报之案,司道不得即行提比,专令该管之府厅比缉,仍将比过各案并捕役姓名报明该道查核,按季汇报臬司,转申督抚查核,傥经年累月总未获报,该府厅有徇隐之处,一并奏参交部议处。
- 一、凡审办土苗案件,如该犯居土官所辖地方,该土官准州县移会徇庇不行拏解,经督抚核实奏参,将土官革职,择伊子弟之贤者承袭,若该犯居隔属(随)[隔]省者,以文到日为始,限四个月拏解。如庇匿不解,交部议处。如果凶犯实系在逃,俱限六个月承缉,限满无获,交部分别议处。
- 一、内洋失事,仍照例文武官带同事主会勘外,如外洋失事,听事主于随风漂泊进口处,带同舵水赴所在文武衙门呈报,该衙门接据报呈,以事主所指被劫地方为准,傥事主不能指实地名,即将洋图令其指认,如在本县该管洋面被劫者,即行差缉,一面移会交界县分一体缉拏,如所报系在邻县,或邻省洋面被劫者,该县一面缉拏,一面将报呈飞移失事地方并详报该督抚分别咨行,毋庸传同事主会勘,仍令该督抚严饬所属,不分畛域,实力奉行,至详报督抚衙门,无论内、外洋失事,以事主报道三日内出详驰递,以便据报行查海关各口,将税簿赃单互相较核,有货物相符者,即将盗船伙党姓名呈报关拏,其稽查关口员役,如于未接文檄之先,能查出匪船拏获禀报者,分别议叙,吏役酌量给赏,如奉到文檄能按照单簿据实查出,飞移所在地方,将盗犯拏获者,免其处分。
- 一、凡捕役串通盗犯,教供妄认别案盗犯以图销案,承审官失于觉察,审出交部议处,捕役照诬良为盗满流例减一等、徒三年,如有贿买情弊,以枉法从重论。
- 一、卑幼擅杀期功尊长、子孙违犯教令,致祖父母、父母自尽,属下殴伤本管官,并妻妾谋死本夫,雇工人殴、故杀家长等案,承审官限一月内审解,府司、督抚各限十日审转具奏,如州县官于正限届满尚未审结,即于限满之日接扣二参限期,州县限二十日,府司、督抚仍各限十日完结,如有迟延,分别初参、二参,照例议处。至杀死三命、四命之案,该督抚即提至省城督同速审,其审解限期,悉照卑幼擅杀期功尊长之例办理。
㉘断狱门〈计28条〉
编辑350. 囚应禁而不禁
- 凡鞫狱官于狱囚应禁而不收禁,徒犯以上,妇人犯奸,收禁;官犯公私罪,军民轻罪,老幼废疾,散禁。应锁杻而不用锁杻,及囚本有锁杻,而为脱去者,各随囚重轻论之。若囚该罚金,当该官司,处三等罚;徒罪,处四等罚;流遣罪,处五等罚;死罪,处六等罚。若应杻而锁、应锁而杻者,各减不锁杻罪一等○若囚自脱去锁杻,及管狱官、典、狱卒,私与囚脱去锁杻者,罪亦如鞫狱官脱去之。罪。有狱官知自脱,与脱之情而不举者,与管狱官、典、狱卒同罪;不知者,不坐○其鞫狱官于囚之不应禁而禁,及不应锁杻而锁杻者,倚法虐民。各处六等罚○若鞫狱、管狱、有狱官、典、狱卒受财而故为操纵轻重者,并计赃以枉法从重论。有禄人,八十两律绞。
条例
- 一、各处监狱,俱分建内外两处,强盗并斩绞重犯俱禁内监,遣流以下人犯俱禁外监,再另置一室以禁女犯。
- 一、侵欺钱粮数至一千两以上,挪移钱粮数至五千两以上者,令该管官严行收禁监追;其侵欺在一千两以下,挪移不及五千两者,散禁官房,严加看守,勒限一年催缴。如逾限不完,即收禁监追。
- 一、各省招解流罪以上人犯,令各州县酌量地方情形,如有相距在五十里以外,不及收监者,先期拨役前往于寄宿处所,传齐地保人等,知会营汛,会同原解兵役支更巡逻防范,往回一体办理,傥有疏虞,地保、营汛俱照原解兵役治罪,地方官从重议处。
- 一、递回原籍人犯,如系奉特旨,及犯徒罪以上援免解交地方官管束之犯,经过州县仍照例收监,其犯罚金等轻罪递回安插者,承审衙门于递解票内注明“不应收监”字样,前途接递州县即差役押交坊店歇宿,仍取具收管,毋得滥行滥禁。
- 一、直省并无监狱地方,该管方遇有解犯到境即行接收,多拨兵役于店房内严加看守,毋致疏虞,如有借词推诿不收人犯,仅令原解兵役看守致犯脱逃者,该督抚即行严参,交部从重议处。
- 一、山海关外往来解送人犯住居歇店,该店主即通知该屯,领催乡约,按户派夫帮同押解兵丁看守支更,如有疏脱,即将押解官兵更夫领催乡约等一并送交该管地方官审讯,分别治罪。
- 一、各扎萨克蒙古徒罪以上应发遣人犯,一面分报理藩部大理院,一面委员解送应监禁之地方官监禁。
351. 故禁故勘平人
- 凡官吏怀挟私仇,故禁平人者,处八等罚。平人系平空无事,与公事毫不相干,亦无名字在官者,与下文公事干连之平人不同。因而致死者,绞监候。有狱官、管狱官、典、狱卒知而不举首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者,不坐。若因该问公事干连平人,在官本无招,罪而不行保管。误禁致死者,处八等罚;如所干连事方讯鞫。有文案应禁者,虽致死。勿论○若官吏怀挟私仇。故勘平人者,虽无伤。处八等罚;折伤以上,依凡斗伤论;因而致死者,绞监候。同僚官及狱卒知情而与之共勘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情不坐。
条例
- 一、凡内外大小问刑衙门设有监狱,除监禁重犯外,其馀干连并一应轻罪人犯交保看管,如有不肖官员影射待质公所名目,私立班馆及擅设仓铺所店等名,私禁轻罪人犯,及致淹毙者,即行指参,照律拟断,若该书差串通需索陵虐,于陵虐罪囚本律上加一等治罪,赃重者以枉法从重论。
- 一、承审官吏凡遇一切命案盗案,将平空无事并无名字在官之人,怀挟私仇,故行勘讯致死者,照律拟罪外,傥事实无干,或因其人家道殷实,勒诈不遂,暗行贿嘱罪人诬扳刑讯致死者,亦照怀挟私仇故勘平人致死律拟绞监候,如有将不应刑讯之人,误执己见刑讯致毙者,依非法殴打致死律减一等定拟,致毙二命者,流二千里,三命以上递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若因公事违例刑讯,而其人受刑后,因他病身死者,止科违例用刑之罪,如有奸徒挟仇诬告平人,官吏知情受其嘱托,因而拷讯致死者,本犯依诬告律拟抵,官吏照为从律满流,如有诬告平人,官吏不知情依法拷讯致死者,将诬告之人拟抵,官吏交部议处,若被诬之人不肯招承,因而非法殴打致毙者,照非法殴打致死律定拟,均不得删改律文内“怀挟私仇”字样,混引故勘平人槪拟重辟,在外不按实具奏,在内含糊照覆,照官司出入人律分别治罪。
352. 淹禁
- 凡内外问刑衙门于狱囚情犯已完,审录无冤,别无追勘未尽事理,其所犯罚金、徒、流遣、死罪。应断决者,限三日内断决;系徒、流遣。应起发者,限一十日内起发。若限内不断决、不起发者,当该官吏过三日,处二等罚,每三日加一等,罪止六等罚。因过限不断决、不起发,而淹禁致死者,若囚该死罪,处六等罚;流遣罪,处八等罚;徒罪,处十等罚;罚金以下,徒一年。惟重囚照例监候。
条例
- 一、凡遇恩赦,法部将各省死罪已入秋审人犯查核情节,分别减免,分单具奏,遣流人犯,限赦到一月内各省造册咨送法部,俟法部核定奏准行文到日,即时释放,徒罪人犯应准援免者,各省按照赦款逐一详查,登时释放,另行册报法部查考,如有情罪可疑者,亦限一月内造册咨送法部,俟法部复核文到之日,即时释放,勿得耽延,如逾限未经册报,及将应免轻罪人犯,并无辜之人滥行收禁者,交部议处。
- 一、各直省府厅州县,凡有监狱之责者,除照向例设立循环簿,塡注每日出入监犯姓名,申送上司查阅外,并令与管狱官各将监禁人犯,无论新收、旧管,逐名开载,塡注犯案事由、监禁年月,及现在作何审断之处,造具清册,按月申送该管道,该管道认真查核,如有滥禁淹禁情弊,即将有狱官随时参处,仍令该道因公巡历至府厅州县之便,亲提在监人犯查照清册逐名点验,其有塡注隐漏者,将有狱官及管狱官一并参处,并令该道每季将府厅州县所报监犯清册汇送督抚臬司查核,若府厅州县有淹禁滥禁情弊,该道未行揭报,经督抚查出,或别经发觉,即将该道一并交部议处。
353. 陵虐罪囚
- 凡狱卒纵肆非理在禁陵虐殴伤罪囚者,依凡斗伤论。验伤轻重定罪。克减官给罪囚之衣粮者,计克减之物为赃,以监守自盗论。因殴伤、克减而致死者,不论罪囚应死、不应死,并绞监候。管狱官及有狱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有不知,坐以不应。其官典致死监候人犯,亦绞监候。
条例
- 一、凡内外问拟死罪监候之犯,每年责令狱官监看薙发一次,遣流人犯,每月薙发一次,仍令留顶心一片。
- 一、监犯不论已结、未结,如有患病沉危,医官呈报救治,傥病故及猝然暴病身死,不及呈报救治者,即日派检察官一员,会同有狱官相验殓埋,仍知照原审衙门存案备查。
- 一、强盗十恶谋故杀重犯,用铁锁杻镣各三道,其馀斗殴人命等案正凶以及遣流徒罪等犯,用铁锁杻镣各一道,如狱官禁卒任意轻重,将狱官奏参,禁卒革役,照律治罪,受贿者照枉法从重论,有狱官失于觉察,交部议处。
- 一、徒罪以下人犯患病者,狱官报明承审官,即行赴监验看是实,行令该佐领骁骑校地方官取具的保,保出调治,俟病痊即送监审结,其外解人犯无人保出者,令其散处外监,加意调治,如狱官不即呈报,及承审官不即验看保释者,俱照淹禁律治罪。若本犯无病,而串通狱官医生捏称有病或病已痊愈,而该佐领骁骑校地方官不即送监审结者,将本犯及狱官医生该佐领骁骑校地方官俱照诈病避事律治罪,若保出故纵者,将保人治以本犯应得之罪,疏脱减二等,仍将取保不的之该佐领骁骑校该地方官议处,若有受贿情弊,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至督抚具报监毙人犯,将本犯所犯罪名、所患病证,及有无陵虐、曾否保释逐一声明,如有朦胧情弊,查出交部分别议处。
- 一、凡官员擅取病呈致死监犯者,依谋杀人造意律绞监候,狱官禁卒人等听从指使下手者,依从而加功律,亦绞监候;未曾下手者,依不加功律,流三千里。
- 一、番役将盗犯及死罪人犯私拷取供者,处十等罚,将遣流人犯私拷取供者,加一等治罪,将徒罪以下人犯私拷取供者,递加一等。如有逼索银钱,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该犯有诬指捏诳情弊,照诬告律治罪。该管官失察故纵,交部分别议处。
- 一、监犯越狱及在狱滋事之案,如审有禁卒挟嫌设法陷害本官情事,照恶棍设法诈官实在光棍拟绞例,分别首从严办。如有狱官知情徇隐故纵,照私罪严参革职,若止疏于防范,失于觉察,照公罪交部议处。
- 一、凡犯人出监之日,有狱、管狱等官细加查问,如有禁卒人等陵虐需索者,计赃治罪,仍追赃给还犯人,有狱、管狱等官不行查问,事发之日亦照失察例议处。
- 一、内外问刑衙门问发程递人犯,除原有杻镣照旧外,其押解人役若擅加杻镣,非法乱打,搜检财物,剥脱衣服,逼致死伤,及受财故纵,并听凭狡猾之徒买求杀害者,除实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发烟瘴地方安置。
- 一、凡内外问发程递人犯,佥差官员务选有家业正役解送,如犯人中途患病,原解即报明所在官司亲身验明,出具印结,即著该地方官留养医治,候病痊起解,仍将患病日期报部,如不行留养,致有病故,及受财嘱托,捏病迟延者,将该地方官交部议处。其取结后,犯人身死者,官役免议;若未取病结,在途身死者,佥差官员交该部照例按名议处,一名解役徒一年,每一名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354. 与囚金刃解脱
- 凡狱卒以金刃及他物,如鸦片毒药之类,凡可以使人自杀,及解脱锁杻之具而与囚者,处十等罚。因而致囚在逃,及于狱中自伤或伤人者,并徒一年。若致囚狱中自杀者,徒二年。致囚反狱而逃,及在狱杀人者,绞监候。其囚脱越反狱在逃,狱卒于未断罪之间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者,各减一等○若常人非狱卒。以可以解脱之物与囚人,及子孙与在狱之祖父母、父母,雇工人与在狱之家长者,各减狱卒一等○若管狱官、典及有狱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若狱卒、常人及有狱、管狱官、典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赃重论赃,赃轻论本罪○若失于检点防范。致囚自尽原非纵与可杀之具者,狱卒处六等罚;管狱官、典各处五等罚;有狱官处四等罚。
条例
- 一、获犯到案,并解审发回之时,该管官当堂细加搜检,无有夹带金刃等物,方许进监,并严禁禁卒,不许将砖石树木铜铁器皿之类混行取入,并不准买酒入监,违者将禁卒照与囚金刃律治罪。
355. 主守教囚反异
- (反,训翻)
- 凡管狱官、典、狱卒,教令罪囚反异成案,变乱已经勘定之事情,及与传通言语于外人,以致罪人扶同。有所增入他人减去自己之罪者,以故出入人罪论。外人犯教令、通传,有所增减者,减主守一等○若狱官、典、卒容纵外人入狱,及与囚传通言语。走泄事情,于囚罪无增减者,处五等罚。外人罪同○若狱官、典、卒、外人受财者,并计入己赃,以枉法从重论。
356. 狱囚衣粮
- 凡狱囚,无家属者,应请给衣粮、有疾病者,应请给医药,而不请给;患病重者应脱去锁杻,而不请脱去;应保管出外,而不请保管;及疾至危笃者,应听家人入视,而不请听,以上虽非管狱官、典、狱卒所主,但不申请上司。管狱官、典、狱卒处五等罚。因而致死者,若囚该死罪,处六等罚;遣流罪,处八等罚;徒罪,处十等罚;罚金以下,徒一年。有狱官知而不举者,与狱官、典、卒同罪○若管狱官已申禀上司,而上司官吏不即施行者,一日,处一等罚,每一日加一等,罪止四等罚。因而致死者,若囚该死罪,处六等罚;遣流罪,处八等罚;徒罪,处十等罚;罚金以下,徒一年。
条例
- 一、凡京外递解各项人犯,有司官照支给囚粮之例,按程给与口粮,如遇隆冬停遣,照重囚例,每名给与衣帽,傥有官吏兵役侵蚀,以监守自盗论。
- 一、凡牢狱禁系囚徒,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废疾散收,轻重不许混杂,锁杻常须洗涤,席荐常须铺置,冬设暖床,夏备凉浆,凡在禁囚犯,日给仓米一升,冬给絮衣一件,病给医药,看犯支更禁卒夜给灯油,并令于本处有司在官钱粮内支放,狱官预期申明关给,毋致缺误,有官者犯私罪,除死罪外,徒以上锁收,公罪自流以下皆散收。
- 一、流罪以上人犯,在监及解审发配,俱著赭衣。
- 一、内外监狱人犯,除未结各案及监禁待质官常各犯,均不准亲属探视外,其已结各案,许令犯人祖父母、父母、伯叔、兄弟、妻妾、子孙,一月两次入视,其随从入视之使役人等,不越两名,有狱、管狱官,定立号簿,将某日某案某犯某亲属入监探视,逐一详讯登记,如有捏称犯属入监教供舞弊情事,一经察觉,严拏本犯究办,将未能查出之有狱、管狱各官分别议处,自行查出免议。至犯人亲属有赍送饮食者,管狱官验明,禁子转送,其盗犯妻子家口均不许放入监门探视,违者将妻子家口照不应重律治罪,有狱、管狱官参处,禁卒人等究办。
357. 功臣应禁亲人入视
- 凡功臣及五品以上文武官犯罪应禁者,许令服属亲人入视,犯徒、流遣应发配者,并听亲人随行。若在禁,及徒、流遣已至配所,或在中途病死者,在京原问官、在外随处官司,开具在禁、在配、在途致死缘由奏闻,一面将其入视随行之亲人发放,违者,处六等罚。
358. 死囚令人自杀
- 凡死罪囚已招服罪,而囚畏惧刑戮使令亲戚故旧自杀,或令亲故雇倩他人杀之者,亲故及雇倩下手之人,各依亲属凡人斗殴本杀罪,减二等。若囚虽已招服罪,不曾令亲故自杀,及虽曾令亲故自杀,而未招服罪,其亲故辄自杀讫,或雇倩人杀之者,不令自杀,已有幸生之心,未招服罪,或无可杀之罪。亲故及下手之人,各以亲属凡人斗杀伤论。不减等○若死囚虽已招服罪,而囚之子孙为祖父母、父母,及雇工人为家长听令自下手,或令雇倩他人杀之。者,皆绞监候。受雇之人,仍依本杀罪减二等。
359. 老幼不拷讯
- 凡应八议之人,礼所当优。及年七十以上,老所当恤。十五以下,幼所当慈。若废疾疾所当矜。者,虽犯死罪,官司并不合用刑拷讯,皆据众证定罪。违者,以故失入人罪论。故入抵全罪,失入减三等。其于律得相容隐之人,以其情亲有所讳。及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若笃疾,以其免罪有所恃。皆不得令其为证,违者处五等罚。皆以吏为首,递减科罪。
360. 鞫狱停囚待对
- 凡鞫狱官推问当处罪囚,有同起内犯罪人伴见在他处,官司当处停囚,专待其人对问者,虽彼此职分不相统摄,皆听直行文书勾取。他处官司于文书到后,限三日内即将所勾待问人犯发遣。违限不发者,一日,处二等罚;每一日加一等;罪止六等罚。当处鞫狱者,无以其不发而中止。仍行移他处本管上司,问违限之罪,督令将所取犯人解发○若起内应合对问同伴罪囚,已在他处州县事发见问者,是彼此俱属应鞫。听轻囚移就重囚;若囚罪相等者,听少囚从多囚;若囚数相等者,以后发之囚,送先发官司并问;若两县相去三百里之外者,往返移就,恐致疏虞。各从事发处归断。移文知会。如违轻不就重,少不从多,后不送先,远不各断。者,处五等罚。若违法反将重囚移就轻囚,多囚移就少囚者,当处官司随即收问;不得互相推避。仍申达彼处所管上司,究问所属违法移囚五等罚。之罪。若当处官司囚到不受者,一日,处二等罚,每一日加一等,罪止六等罚。
条例
- 一、大理院及各级审判厅取保犯证,由检察厅知照警厅饬区就近取保,其由外省提到人证,即令本人自举亲识寓居所在,由检察厅知照警厅饬区就近发保,仍将保人姓名报案查核,如无保可取者,均暂行看守。
- 一、大理院及各级审判厅承审事件罚金等罪,限十日完结,遣流徒等罪,限二十日完结,命盗等案,限一个月完结,其斗殴杀伤之犯到案后,以伤经平复及囚伤身死之日为始,内外移咨行察及提质并案犯患病,以查覆及提到并病愈之日为始,接审者以接审之日为始,傥承问官任意因循,致书役得乘机作弊者,将书役严加治罪,承问官交部分别议处,若内外移咨行察,催文至三次无回文者,奏参。
- 一、大理院及各级审判厅,凡逮捕人犯,及传集人证,行文该管各衙门,限文到三日内传获送案,如违,将该管官参处。傥人犯已至,而胥役勒索不行放入,查明照例严加治罪,如徇隐不究,察出或被首告,将徇隐之员一并参处。
- 一、凡校尉等有犯,应提拏者,移咨銮舆卫提拏,不得差拘。
- 一、各府州县及审判应厅审理徒流以下人犯,除应行关提质讯者,务申详该上司批准照例展限外,如无关提应质人犯,该承审官俱遵照定限完结,傥敢阳奉阴违,或经发觉,或经该上司指参,将承审官交部照例分别议处。
- 一、内外问刑衙门于听断词讼时,如供证已确,案内纵有一二人不到,非系紧要犯证,即据现在人犯成招,不得借端稽延,违者议处。
- 一、直隶各省审理案件,寻常命案限六个月,盗劫及情重命案、钦部事件,并抢夺、发掘坟墓一切杂案,统定限四个月,俱以人犯到案之日起限,其限六个月者,州县三个月解府州,府州一个月解司,司一个月解督抚,督抚一个月奏咨,限四个月者,州县两个月解府州,府州二十日解司,司二十日解督抚,督抚二十日奏咨;仍准扣除封印日期及解府州司院程限。如案内正犯及要证未获,情事未得确实者,奏明展限,按察司提法司同。自理事件,限一个月完结,府州县自理事件,俱限二十日审结,上司批审事件,限一个月审报。若隔属提人及行查者,以人文到日起限,如有迟延情弊,该督抚察参,若该督抚徇情不行奏参,察出一并交部议处。
- 一、凡承审命盗及钦部事件,至限满不结,无论应限六个月、四个月事件,该督抚照例咨部,即于限满之日接算,再限二参四个月,仍令州县两个月解府州,府州臬司督抚,各分限二十日。如逾限不结,该督抚将易结不结情由详查注明奏参,照例议处,至承审官内有升任革职降调及因公他往,委员接审者,如前官承审未及一月离任者,接审官准其另起审限,应分限两月者,仍另扣六十日,三月仍另扣九十日。一月以上离任者,准其扣限一个月,无论分限两个月、三个月俱另扣审限三十日,并前官所剩分限日期,俱准其扣展。初参逾分限离任者,准其扣半加展,分限两个月者,准另扣三十日,三个月者,准另扣四十五日。初参统限外离任者,无论应限六个月、四个月事件,俱另扣统限四个月审结,至原问官审断未当,及犯供翻易情节,督抚另委贤员,或会同原问官审理,委审之员扣限一个月,该管各上司亦统限一个月核转具奏,(办)[总]以两个月完结。如官员承审案件,借端巧为掩饰,不行速结者,该督抚奏参交部严加议处,上司徇庇不行奏参,及下属已经解审,混行驳查,以致承审官违限,并知属官例限将满,借端故为派委,希图展限者,一并交部议处,督抚参迟延时将何月日解审駮查次数声明,听部查核。
- 一、审理盗劫及情重命案,钦部事件,并一切杂案,无论首犯、伙犯缉获几名,如供证确凿,赃迹显明者,一经获犯,限四个月完结,如果虚实情形未分,盗赃未确,或获案止系馀犯,因正犯及要证未获,情词未得,或盘获贼犯,究出多案,事主未经认赃,必须等候方可审拟,或因隔省行查,限内实难完结者,承审官立即据实申详督抚,分别奏咨,准其展限,若正犯要证及案内首从人犯已经到案,间有馀犯未获者,即将现获之犯据情研审,按限完结,不得借词展限,若承审期内遇有续获之犯,如到案在州县分限以内者,即行一并审拟,毋庸另展限期,如到案已在州县分限以外,不能并案审拟者,将续获之犯另行展案,扣限四个月完结,如间有获犯到案时在州县分限将满,不能依限审拟者,准其扣满统限审解,傥承审官有将易结之案借端迟延,滥请扣展限期,该督抚不遵定例严加查核,漫为奏咨,俱交部分别议处。
- 一、各省审办无关人命徒罪案件,即照承审一切杂案扣限,依次上详,无须解审,俟督抚批结后,由该臬司按季汇齐,于每季后二十日内造册,详报该督抚,该督抚于十日内出咨报部,总不得过一月之限,有关人命徒罪案件,仍照审理命案例扣限解审,由督抚专案咨部核覆,如有审办逾限及造报迟延者,交部议处。
361. 依告状鞫狱
- 凡鞫狱,须依原告人所告本状推问。若于本状外别求他事,摭拾被告人罪者,以故入人罪论。或以全罪科,或以增轻作重科。同僚不署文案者,不坐○若因其所告本状事情或法应掩捕搜检,因掩捕而检得被犯别罪,事合推理者,非状外摭拾者比。不在此故入同论之限。
362. 原告人事毕不放回
- 凡告词讼,对问得实,被告已招服罪,原告人别无待对事理,鞫狱官司,当随即放回。若无待对事故稽留三日不放者,处二等罚,每三日加一等,罪止四等罚。
条例
- 一、督抚应奏案件,有牵连人犯情罪稍轻者,准取的保,俟审结日发落,其重案内有挟雠扳害者,承问官申解督抚详审,果系诬枉,即行释放,不得令候结案。若承问官审系无辜牵连者,不必解审,即行释放,止录原供申报。
- 一、凡内外审奏案件内,有拟以罚金人犯,审结日即先行追取罚金释放,仍于具奏之日声明。
363. 狱囚诬指平人
- 凡囚在禁诬指平人者,以诬告人加三等论;其本犯罪重于加诬之罪者,从原重者论○若本囚无诬指平人之意,官吏鞫问狱囚,非法拷讯,故行教令诬指平人者,以故入人全罪论○若官司追征逋欠钱粮,逼令欠户诬指平人代纳者,计所枉征财物,坐赃论。罪止徒三年,以赃不入已也。其物给代纳本主○其被囚诬指之平人,无故稽留三日不放回者,处二等罚,每三日加一等,罪止六等罚○若官司鞫囚,而证佐之人有所偏徇。不言实情,故行诬证,及通事传译犯人言语,有所偏私。不以实对,致断罪有出入者,证佐人减罪人罪二等。证佐不说实情,出脱犯人全罪者,减犯人全罪二等;若增减其罪者,亦减犯人所得增减之罪二等之类。通事,与同罪。谓犯人本有罪,通事扶同传说,出脱全罪者,通事与犯人同得全罪。若将犯人罪名增减传说者,以所增减之罪坐通事。谓如犯人本招承六等罚,通事传译增作十等罚,即坐通事四等罚;又如犯人本招承十等罚,通事传译减作五等罚,即坐通事五等罚之类。
364. 官司出入人罪
- 凡官司故出入人罪,全出全入者,以全罪论。谓官吏因受人财及法外用刑,而故加以罪,故出脱之者,并坐官吏以全罪○若于罪不至全入,但增轻作重,于罪不至全出,但减重作轻,以所增减论,至死者,坐以死罪。刑名不同者,从徒入流遣,流遣同比徒一年,从近流入远流,每等比徒半年,遣罪以满流论,从内遣入外遣,同比徒半年,若从罚金入徒流遣,从徒流遣入死罪,仍以全罪论,减重作轻者亦如之○若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并以吏典为首,首领官减吏典一等,佐贰官减首领官一等,长官减佐贰官一等科罪。坐以所减三等、五等○若囚未决放,及放而还获,若囚自死,故出入,失出入。各听减一等。
条例
- 一、承审官改造口供,故行出入人罪者,革职,故入死罪,已决者抵以死罪,其草率定案,证据无凭,枉坐人罪者,究明有无威逼妄供及枉坐罪名轻重,分别办理。
- 一、凡初次供招不许擅自删改,俱应备录上详,若承问官增减原供,希图结案,按察使提法司同。依样转详,该督抚严察奏参,不行察参,将该督抚交部一并议处,按察使亦不得借简招之名,故为删改。傥遇有意义不明,序次不顺,与情罪并无干碍,即就近核正申转,将改本备案,不得发换销毁,违者依改造口供故行出入人罪例议处。
- 一、凡谋反谋叛之案,承审官不得存心陷害,借言情重罪大,诬指朋党,妄议株连,若于本罪外捏造此等言语,株连父母兄弟妻子者,照故入人死罪律治罪。
- 一、凡駮饬改正之案,大理院即检查该府州县原详据实核办,如原详本无错误,经上司饬駮致错者,知照法部将上司议处,如原详未奉饬駮,该上司代为承当,除原拟之员仍按例处分外,将该管上司照徇庇例严议。
- 一、知府直隶州,有将各州县审拟错误关系生死出入大案,虚公研鞫,究出实情,改拟得当,经上司核定奏奉大理院核议准行者,交与吏部查明,奏请送部引见。
365. 辩明冤枉
- 凡内外问刑衙门辩明冤枉,须要开具本囚所枉事迹,实封奏闻。委官追问其冤情得实,被诬之人依律改正,所枉之罪坐原告、诬告。原问官吏。以故失入罪论○若罪囚事本无冤枉,朦胧辩明者,徒三年,既曰朦胧,则原告、原问官为其诬矣。若所诬罪重于徒三年者,以故出入人罪论。所辩之罪人知情,与朦辩同罪;如原犯重,止从重论。不知者,不坐。
条例
- 一、法司凡遇一应称冤调问,及各衙门奏送人犯,如有冤枉及情罪有可矜疑者,即与办理具奏发落,毋拘成案,若明知冤枉不与办理者,以故入人罪论。
- 一、凡处决人犯,有临刑时呼冤者,奏闻覆鞫,如审明实有冤抑,立为申雪,将原审官参奏照例惩治。如系妄行翻异,冀延显戮,仍按原犯罪名,即行正法。
- 一、凡审理事件,除事涉两邑,或案情重大,发审之初即委员会审者,仍令会同审详外,其因承审错误,另委别官审理者,专责委员虚心质讯,毋庸原问官会审,至定案后,如原问官果有徇私枉断,故出故入情弊,仍照例参处,其或供情疏漏,或援引拘泥,误出无心,经委员改正者,照审处错误例议处。
- 一、凡管狱官专管囚禁,如犯人果有冤滥,许管狱官据实申明,如有狱官不准,许即直申上司提讯。
- 一、各省督抚除事关重大、案涉疑难应行提审要件,或奉旨发交审办以及民人控告官员营私枉法滥刑毙命各案,俱令率同司道等亲行研审,并司道等官接受所属控词,遇有前项各情,或经上司批发之案,亦即亲提审办,间有户婚田土案件,头绪纷繁,必须酌派妥员代为查审者,于结案时,仍由该司道等官覆勘定拟具详,不得仅委属员承审外,其馀上控之件,讯系原问各官业经定案,或案虽未定,而有抑勒画供,滥行羁押及延不讯结,并书役诈赃舞弊情事,如在督抚处具控,即发交司道审办,或距省较远,即发交该管守巡道审办,如在司道处具控,即分别发交本属知府或邻近府州县审办,如在府州处具控,即由该府州亲提审办,槪不准复交原问官,并会同原问官办理审明后,按其罪名,系例应招解者,仍照旧招解,系例不招解者,即由委审之员详结,其有委审之后复经上控者,即令各上司衙门亲提研鞫,不得复行委审,若命盗等案尚未成招,寻常案件尚无堂断,而上控呈词内又无抑勒画供滥行羁押及延不讯结并书吏诈赃舞弊各等情,应即照本宗公事未结绝者,发当该官司追问律,仍令原问官审理,该管上司仍照律取具归结缘由勾销,傥有应亲提而委审,或应亲提委审而发交原问衙门者,即令该督抚指名严参,交部照例议处,其所委之员若有瞻徇听嘱等弊,亦即严参治罪,该督抚有违例委审者,亦照例议处,至于刁健之徒本无冤抑,或因负罪受惩,掩饰己非,捏款诬控,或因斗殴婚姻田宅等事,不赴本管官控理,辄赴上司衙门架词妄控者,仍按律治罪。
366. 有司决囚等第
- 凡有司于狱囚始而鞫问明白,继而追勘完备,遣流徒罪,各从府州县决配;至死罪者,在内法司定议,在外听督抚审录,无冤依律议拟,斩绞,情罪法司覆勘定议,奏闻候有回报,应立决者,委员处决,故延不决者,处六等罚○其公同审录之际,若犯人自行反异,原招或家属代诉称冤,审录官即便再与推鞫,事果违枉,即公同将原问、原审官吏通问改正。同将原问、原审之官吏通行提问,改正其罪○若囚犯明称冤抑,审录官不为申理改正者,以入人罪故或受赃挟私。失或一时不及参究。论。
条例
- 一、法部秋审人犯勾到时,先期知照步军统领衙门,临时派步军翼尉一员护送,行刑时著给事中及法部侍郎一人监视。
- 一、每年秋审勾到后,大学士会同法部将已勾未勾情节摘叙简明事由奏闻,札行各省按察司或提法使于处决时揭示通衢晓论,京师秋审人犯由法部榜示。
- 一、秋审情实之犯,有经十次未勾者,法部查明奏闻改入缓决,不得擅改可矜,其服制人犯,俟两次免勾之后,大学士会同法部堂官将人犯招册覆加详勘,其有实在情节可宽者,摘叙实情,确加看语,请旨改入缓决。
- 一、秋审官犯,法部于每年年终汇开清单具奏一次,单内将所犯事由罪名及监禁年分,并该犯年岁详细注明。
- 一、凡官犯及常犯罪干服制,法部于秋审时俱各另缮一册,列于各省常犯之前进呈。
- 一、每年秋审新事人犯,凡例应情实,及实缓矜留未定,应归入秋审册内核办者,备叙案由,确加看语,以凭核办,并刊刷招册,暨旧事情实未勾人犯招册,分送给事中各道存查,至缓决人犯,除新事随本拟缓者由法部缮单具奏外,其旧事人犯,亦由法部汇齐摘叙简明节略缮单具奏,毋须备册以省繁冗。
- 一、各省秋审人犯,按察司或提法使定拟情实缓决可矜,造具秋审后尾,限五月内申送法部,法部就原案加具看语,刊刷招册,咨送给事中各道各一册,按勾到日期前五日请旨定夺,俟命下日先后咨行直省,将情实人犯于霜降后冬至前正法,其咨文到地方限期:云南、贵州、四川、广西、广东、福建限四十日,江西、浙江、湖南、甘肃限二十五日,江苏、安徽、陕西、湖北限十八日,河南限十二日,山东、山西限九日,直隶限四日,奉天限十五日,吉林、黑龙江限一个月,限内迟延不到者,该督抚将迟延地方官察明指参,其截止日期,云南、贵州、四川、广西、广东以年前封印日,福建以正月三十日,奉天、吉林、黑龙江、陕西、甘肃、湖北、湖南、浙江、江西、安徽、江苏以二月初十日,河南、山东、山西以三月初十日,直隶以三月三十日,如有新结重案,俱入次年秋审。
- 一、凡内外问拟斩绞各犯,察有父祖子孙阵亡者,除十恶、侵盗钱粮、枉法不枉法赃、强盗、放火、发冢、诈伪、故出入人罪、谋故杀各项重罪外,如所犯系寻常斗杀,及非常赦所不原各项死罪,核其情节应入情实者,在内由各审判衙门,在外由各省,于取供定罪后,即移咨八旗陆军部查取确实简明事迹声叙入本,俟秋审办理,勾到时法部于进呈黄册内,将本犯父祖子孙阵亡事迹黏签声叙,恭候钦定,其前项人犯应入缓决者,亦照前声叙,准其缓决一次后,即予减等,一人优免一次后,不准再行声请。
- 一、各省应入秋审人犯,除例应情实,及实缓介在疑似,并矜留暂难确定各案,仍照旧一体归入秋审册内核办外,其应入缓决毫无疑义者,于定案具奏时,妥拟确实出语,随本声明,酌入缓决,按察司或提法使每年册送后尾时,将随本奏准拟缓各案另分一册,法部汇齐此项人犯案由罪名,再行缮单覆奏一次。
- 一、凡应拟斩绞人犯,染患重病,该督抚接到州县通详,即先具文报部,仍责成该督抚详加查核,如有假捏情事,立将承审及核转各员严行参处,傥督抚不行详查,经院核对原咨查出弊窦,知照法部将该督抚一并严参,其前项人犯遇有在监病故,无论曾否结案,及已未入秋审情实缓决,该州县立时详报,该督抚据详派员前往相验,若时逢盛暑,或离省窎远之各厅州县,该管道府据报即派邻近之员往验,如病故系新旧事情实人犯,该督抚于接到详文之日先行咨册,于秋审册内扣除,总不得过十日之限,其派员相验,及研讯刑禁人等有无陵虐情弊,除去程限日期,以一月为限,若系缓决及应入次年秋审情实人犯,仍照向例办理,如验报迟逾,分别交部议处。
- 一、各省官犯,于定案时即在按察使提法司同。衙门收禁,秋审勾本到省,照法部决囚之例,将情实官犯全行押赴行刑场,即令该司监视行刑,奉到谕旨当场开读,按照予勾之犯验明处决。
- 一、各省每年奏结斩绞重案,法部于次年开印后分类摘叙简明事由,缮折奏闻。
- 一、大理院奉特交事件,即审明无罪可科,应具折覆奏,如罪至斩绞,即由大理院核拟具奏,其他案件犯该遣流徒等罪,傥非寻常经见之事,及酌重酌轻之案,并犯罪,文自生监以上,武自骁骑校以上,或本身虽白丁,系现任大员子弟,犯该断决者,俱详叙供招,不拘件数时日,随结随奏,内有酌重酌轻案件,仍于改拟之处粘贴黄签,恭呈御览,俟奉旨之日发落,寻常遣流徒等罪,于审结之日先行发落,按季汇奏。
- 一、大理院覆判各省审奏事件,内有馀犯拟罪未当,应駮令复审,而正犯应立正典刑无庸质讯,其罪又无可加者,即先决正犯,不必一槪駮令复审。
- 一、凡审办逆伦重案,除子孙殴伤、误伤、误杀祖父母、父母仍各照本例办理外,其子孙殴杀祖父母、父母之案,无论是否因疯,悉照本律问拟,于审明后恭请王命即行正法。
- 一、直省处决重囚,部文到日,如州县无同城佐贰,印官公出,除公出报府有案,并县在附郭者,仍照定例由府委员监决外,其非附郭首县,如有卒奉调遣不及报府者,部文到日,即准令该吏目典史会同营员代为监决,仍将印官因何公出,及代为监决缘由具报上司查核,毋庸申请本府另行委员。
- 一、凡凶盗逆犯干涉军机应行立决,及须刑鞫者,均即随时办理,声明咨部,毋庸拘泥停刑旧例,其寻常案件,仍照定例月日停刑。
- 一、凡立决之犯,部文到日,如正印官公出,令同城之州同州判县丞主簿等官,会同本城武职,遵查不停刑日代行监决,若该地方无佐贰官,令该知府于部文到时,即委府属之同知通判经历等官,速至该州县会同武职代行监决,该佐贰等官监斩后,将正印官因何事公出,并见委某官于何年月日会同武职某官监决何犯,逐一详报各上司查核。
- 一、凡各省州县招解逆匪凶盗罪应斩绞立决人犯,该督抚于各州县解省审明具奏后,即留禁省监,俟奉到部文,臬司会同督抚标中军,督率府县亲提各犯,验明处决。
- 一、凡扈从车驾官员之跟随仆役,如有在途次殴毙人命等案,该督抚即行具奏,恭候钦派大臣会同行在法司审明迅速办理,不得拘泥寻常例限,其馀日行事件亦不得辗转稽迟,违者将该督抚交部严加议处。
- 一、凡兵丁因事斥革后,即移明地方官另记年貌册档严加管束,按季点验稽查,若有作奸犯科,除实犯死罪,及罪至外遣,仍各照本律例定拟外,犯该安置流徒以下,俱照凡人加一等治罪,约束不严之地方官交部议处。
- 一、凡祖父母、父母因子孙触犯呈送发遣之案,该州县于讯明后不必解勘,止详府司核明,转详督抚核咨,俟院覆准,即定地起解,若系嫡母继母及嗣父母呈送发遣,仍照旧解勘。
- 一、广西东兰州属之那地土州,凌云县属之天莪哨,去州县城在三百里以外,及全州属之西延州同,西隆州属之八远州同,去州城在一百里以外之盗案,准令该处分驻州同州判县丞会同营汛前往代勘,录供送交该州县承审,如有查勘不实,照例议处,其东兰凌云去州县不及三百里,全州西隆州去州不及一百里之盗案,仍由该州县自行往勘。
- 一、直省州县案犯由府审转解司,直隶州案犯由道审转解司,其湖南直隶靖州,凤凰、乾州、永绥、晃州四厅,四川直隶邛州,一应命盗重案径行招解臬司,毋庸解道审转,至各省距道较远之直隶州、直隶厅,遇有命盗案犯亦照此例办理。
- 一、距省窎远府厅州所属之各厅州县,除命案内之遣流人犯,仍各解省复审外,其寻常之遣流徒,及命案拟徒人犯,均毋庸解省,如直隶省承德、朝阳、宣化、永平、顺德、广平、大名七府所属,张家口、独石口、多伦诺尔三厅,及遵化、赤峯州并所属,江苏省徐州、淮安二府所属,及海州并所属,安徽省凤阳、颍州二府所属,及泗州并所属,江西省南安、赣州二府所属,及甯都州并所属,浙江省温州、处州二府,及玉环厅并所属,湖北省郧阳、襄阳、宜昌、施南四府所属,湖南省永顺、沅州二府所属,靖州及凤凰、永绥、乾州、晃州四厅并所属,河南省汝甯府所属,及光州并所属,山西省大同、朔平、平阳、蒲州四府所属,又解、绛二州,口外归化等十二厅并所属,陕西省榆林、汉中、兴安三府所属,甘肃省庆阳、甯夏二府,及泾、阶、肃、安西四州所属,并西甯府所属之循化、贵德、丹噶尔三厅,大通一县,四川省甯远、重庆、夔州、绥定四府所属,及酉阳、忠二州,叙永、石砫二厅并所属,广东省雷州、琼州、高州、廉州、潮州五府所属,广西省泗城、镇安、太平三府所属,及思恩府所属之武缘一县,并百色厅,云南省昭通、大理、丽江、永昌、顺甯、普洱六府所属,元江州及永北、景东、蒙化、镇沅、镇边五厅并所属,贵州省黎平府本属及所管之古州、下江、开泰、永从、锦屏各处,大定府所属之威甯州水城厅,解赴各该管道员,其贵州之贵阳、石阡、大定、兴义、遵义、安顺、都匀、镇远、思南、思州、铜仁十一府,及平越州所属,解赴各该管府州,就近审转,详报院司核办,傥有鸣冤翻异,分别提审解省,其馀距省窎远府厅州所属之各厅州县例内未经赅载者,亦照此办理。
- 一、滇省审办结盟扰害匪徒,除犯该死罪者,仍行解省审办外,其罪应遣流人犯,无论离省道途远近,均令该管府州审转,臬司覆核详咨,毋庸解省审勘,傥承办之员有故勘及捏饰情弊,以致案犯申诉怨抑者,令各督抚严行究参,提省审办。
- 一、抢窃及捉人勒赎案内罪应遣流,并抢窃逾贯首犯已故,从犯罪止拟流之案,除直隶州所属向例由道审转者,仍由该管道审转,毋庸解司,及各道所辖直隶州,离道较远,仍照旧章径行解司外,其馀各厅州县,槪将人犯解该管府厅州审转具详,由司覆核,专案请咨,毋庸转解司道勘转,傥犯供翻异,由该管府厅州就近查提质讯,或发回另审,若有关系拒捕及陵虐重情并干碍参处之案,仍分别解司解道以昭详慎,傥承办之员有故勘及捏饰情弊,致犯申诉冤抑,仍令各督抚严参提审。
367. 检验尸伤不以实
- 凡官司初检验尸伤,若承委牒到,托故迁延不即检验,致令尸变;及虽即检验。不亲临尸所监视,转委吏卒;凭臆增减伤痕。若初检与复检官吏相见,扶同尸状,及虽视临监视。不为用心检验,移易如移脑作头之类。轻重,如本轻报重,本重报轻之类。增减如少增作多,如有减作无之类。尸伤不实;定执要害致死根因不明者,正官处六等罚,同检首领官处七等罚,吏典处八等罚。仵作行人,检验不实,扶同尸状者,罪亦如吏典,以八等罚坐之。其官吏仵作,因检验不实而罪有增减者,以失出入人罪论。失出减五等,失入减三等○若官吏仵作受财,故检验不以实致罪有增减者,以故出入人罪论。赃重于故出、故入之罪者,计赃以枉法各从重论。止坐受赃检验不实之人,其馀不知情者,仍以失出入人罪论。
条例
- 一、遇呈报人命,检验官立即亲往检验,止许随带仵作或检验吏一名、书手一名、皂隶二名,一切夫马饭食俱行自备,并严禁书役人等需索,其果系自尽,殴非重伤者,即于尸场审明定案,将邻证人等释放。如检验官不行自备夫马,取之地方者,照因公科敛罪律议处,书役需索者照例计赃,分别治罪,至该管上司于州县所报自尽命案果系明确,不得苛駮,准予立案,若情事未明,仍秉公指駮,俟其详复核夺。
- 一、凡人命重案,必检验尸伤,注明致命伤痕,一经检明,即应定拟,若尸亲控告伤痕互异者,许再行复检,勿得违例三检,致滋拖累,如有疑似之处,委别官审理者,所委之官带同仵作亲诣尸所,不得吊尸检验。
- 一、凡检验量伤尺寸,照部颁工程制尺一例制造备用,不得任意长短,致有出入。
- 一、地方呈报人命到官,正印官公出,移请不过五六十里之邻邑,印官代往相验,或地处窎远,不能朝发夕至,又经他往,方许派同城佐贰官往验,塡具格结通报,仍听正印官承审。其原无佐贰,或虽有佐贰而不同城者,准令同城杂职官带领谙练吏仵往验,若距城遥远,往返必须数日处所,该杂职官据报,一面移会该管巡检就近往验,俱窎立伤单报明,印官回日查验塡图通报,如印官不能即回,请邻邑印官查验塡报,其讯无别故之自尽病毙等案,准取结殓埋,俱报明印官通详立案,其各省已设检察官专司相验者,不用此例。
- 一、检验自尽人命,如尸亲远居别属,一时不能到案,检验官即验明立案殓理。
- 一、凡州县额设仵作或检验吏,大县三名,中县二名,小县一名,并于额外募一二人跟随学习,每名给发《洗冤录》一部,选派谙练吏仵逐细讲解,每年造具清册申送,该管府厅州汇送院司存案,该管府厅州,每年随时就近提考一次,如果明白,从优给赏,傥有讲解悖谬,飭令分别革罚,并将州县查参,至吏仵工食,每名拨给皂隶工食一分,学习者两人共给一分,若有暧昧难明之事,检验得法,果能洗雪沉冤,从优给赏。若吏仵额缺不行募补,州县官及各上司均交部分别议处,在京检察厅应设吏仵,即责成该厅每年照此办理。
- 一、直省州县命案,如逢盛暑,印官公出不能即回,邻封窎远往返数日者,准杂职官代验,取立伤单,将尸棺殓,其州县未能覆验缘由,及原验杂职衔名,俱于原文声叙,若印官计日即回,邻封相距不远者,仍照旧例行。
- 一、遇告讼人命,有自缢自残及病死而妄称身死不明,意图诈赖者,究问明确,不得一槪发检,其果系谋故斗杀等项当检验者,检验官先详鞫尸亲证佐凶犯人等,令其实招以何物伤何致命之处立为一案,随即亲诣尸所督令仵作或检验吏如法检报,定执要害致命之处,细验其圆长斜正青赤分寸,果否系某物所伤,当众质对明白,各情输服,然后成招,或尸久发变,亦须详辨颜色,不许听凭吏仵混报拟抵,其吏仵受财增减伤痕,扶同尸状以成冤狱,审实赃至满数者,依律从重科断。不先究致死根因明确,槪行检验者,官吏以违制论。
- 一、诸人自缢溺水身死,别无他故,亲属情愿安葬,官司详审明白,准告免检。若事主被强盗杀死,苦主自告免检者,官与相视伤损将尸给亲埋葬。其狱囚患病责保看治而死者,情无可疑,亦许亲属告免复检。若据杀伤而死者,亲属虽告,不听免检。
- 一、内外各级审判检察厅吏役有犯命案,本厅官员槪令回避,速调别级厅员带领本管吏仵前往相验办理,其各省州县,如本州县吏役有犯命案,即就近禀请上司,立委别州县带领本管吏仵前往验办。
- 一、差役奉官暂行看押人犯,有在押身死者,无论有无陵虐,均令禀明本管官传到尸亲眼同验明,不得任意私埋,如有私理情事,经尸亲控告破案者,官为究明致死根由,详请开检,毋庸取具尸亲甘结,检明后除讯系差役索诈陵虐致毙者,仍照各本律例从重治罪外,若止系因病身死,亦将私理之差役徒一年半,控告之尸亲如有挟仇添砌情节,仍按诬告各本律分别科断,地方官有任听私埋及庇护差役不即开检者,交部分别严加议处,至差役私押毙命之案,应令禀请邻封州县传到尸亲眼同验明究办,若有私埋匿报,以及一切凶徒挟仇谋财致毙人命私埋灭迹者,经尸亲告发之后,如业将致死根由究问明白毫无疑义,而尸伤非检不明者,亦即详情开检,按例惩办,均无庸取具尸亲甘结。
- 一、广西东兰州属之那地土州,凌云县属之天峩哨地方,去州县城在三百里,及全州属之西延州同,西隆州属之八达州同,去州城在一百里以外之命案,准令该处分驻州同州判县丞带领谙练吏仵前往代验,塡格取结,送交该州县承审,其东兰凌云去州县不及三百里,全州西隆州去州不及一百里之命案,仍各照旧例办理。
- 一、奉天、吉林、黑龙江各府厅州县命案,如距治所在三百里外者,准杂职官带领谙练吏仵前往代验,如印官公出,无论三百里内外,亦准杂职官前往代验,均塡格取结,送交各该府厅州县承审,其讯无别故自尽病毙等案,准取结验埋,报明各该府厅州县通详立案,其已设审判厅之地,各应报明该管审判厅办理。
- 一、归化城各厅所属,遇有蒙古民人交涉命案,呈报到官,即令该厅员星往验明,塡格录供通详,仍照例详请该管上司派委蒙古官员会同审拟,毋庸详派会验致滋稽延,傥该厅员等迟延贻误,该管上司查明参处,其内地商民在厅犯有命案,即由该厅员自行审办。
368. 决罚不如法
- 凡官司于应刑讯之罪囚,有非法殴打者,处四等罚;因而致死者,处十等罚○若监临有司管军之官,因公事主令下手者。于人虚怯去处非法殴打,及亲自以大杖或金刃、手足殴人至折伤以上者,减凡斗伤罪二等;致死者,徒三年,追埋葬银一十两;其听使下手之人,各减一等,并罪坐所由。如由监临,坐监临。由下手,坐下手。若非公事,以故勘平人论。若于应刑讯之人臀腿受刑去处,依法决打,邂逅致死,及决打之后。自尽者,各勿论。
369. 长官使人有犯
- 凡在外各衙门长官,及在内奉制出使人员,于所在去处有犯一应公私等罪。者,所部属官等,流罪以下。不得越分辄便推问,皆须开具所犯事由。申覆本管上司区处。若犯死罪,先行收管,听候上司回报;所掌本衙门印信及仓库牢狱锁钥,发付次官收掌。若无长官,次官掌印有犯者,亦同长官,违者部属官吏。处四等罚。
370. 断罪引律令
- 凡官司断罪,皆须具引律例,违者如不具引。处三等罚;若律有数事共一条,官司止引所犯本罪者,听。所犯之罪,止合一事,听其摘引一事以断之○其特旨断罪,临时处治,不为定律者,不得引比为律。若辄引比致断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故行引比者,以故出入人全罪及所增减坐之;失于引比者,以失出入人罪减等坐之。
条例
- 一、承问各官审明定案,务须援引一定律例,若先引一例,复云不便照此例治罪,更引重例及加“情罪可恶”字样坐人罪者,以故入人罪论。
- 一、除正律、正例而外,凡属成案未经通行著为定例,一槪严禁,毋得混行牵引,致罪有出入,如督抚办理案件,果有与旧案相合可援为例者,许于本内声明,仍听大理院覆判。
371. 狱囚取服辩
- (服者,心服;辩者,辩理。不当则辩,当则服。或服,或辩,故曰服辩)
- 凡狱囚有犯死罪,鞫狱官司,唤本囚及其家属到官,具告所断罪名,仍责取囚服辩文状。以服其心。若不服者,听其文状中自行辩理,更为详审。违者,处六等罚○其囚家属远在三百里之外,不及唤告者。止取本囚服辩文状,不在具告家属罪名之限。
372. 赦前断罪不当
- 凡官司遇赦,但经赦前处断刑名,罪有不当,若处轻为重其情本系赦所必原。者,当依律改正从轻,以就恩宥。若处重为轻,其情本系常赦所不免者,当依律贴断。以杜幸免。若处轻为重,处重为轻,系官吏于赦前故出入而非失出入者,虽会赦并不原宥。其故出入之罪。若系失出入者,仍从赦宥之。
条例
- 一、遇直省特差恤刑之时,有审豁者,原问官俱不追究。恐官虑罪及己,不肯辩明冤枉也,则会赦可以类推。
- 一、承问官审理事件,错拟罪名者,不拘犯罪轻重,错拟官员,遇赦免议。
- 一、奉恩诏以前,直省亏空已结各案,令各督抚分晰造册送部,其案内人犯有罪名而会赦邀免者,俱准释回原旗籍,如案内有不应豁免之项,即行文原旗籍著追,其甫经审奏各案,俟已结之日,将并无罪名已结各犯查明任所有无赀财,取结报部,亦令释回原旗籍,傥本案已清,别案有查追事件,清结之日亦即报部释回原旗籍,其奉恩诏以后之案不在此列。
- 一、原非侵盗入己照侵盗拟罪之犯,较之实犯侵欺情罪稍轻,及亏空军需钱粮,系由挪移获罪,或经核减著赔,尚与入己军需有间,遇恩赦豁免,行令各该旗省咨报度支部查明,会同法部奏请定夺。
373. 闻有恩赦而故犯
- 凡闻知将有恩赦而故犯罪以觊幸免。者,加常犯一等;其故犯至死者,仍依常律。虽会赦,并不原宥○若官司闻知将有恩赦,而故论决囚罪者,以故入人罪论。若常赦所不原而论决者,不坐。
374. 妇人犯罪
- 凡妇人犯罪,除犯奸及实犯死罪收禁外,其馀俱责付本夫收管。如无夫者,责付有服亲属、邻里保管,随衙听候,不许一槪监禁,违者,处四等罚○若妇人怀孕犯死罪,听令稳婆入禁看视,应拷讯者,待产后一百日拷讯。若未产而拷决,因而堕胎及致死,或产限未满而拷决致死者,徒一年○若孕妇死罪已定,应行刑者,亦待产后百日行刑。未产而决者,处八等罚;产讫限未满而决者,处七等罚;其过限不决者,处六等罚○失于详审而犯。者,各减三等。兼上文诸款而言。如不应禁而禁,处一等罚;怀孕不应拷决而拷决,因而堕胎或致死,及产限未满而拷决致死者,处八等罚;及犯死罪不应刑而刑、未产而决者,处五等罚;未满限而决者,处四等罚;过限不决者,处三等罚。
条例
- 一、妇女有犯奸盗人命等重情,及别案牵连,身系正犯仍行提审,其馀小事牵连,提子侄兄弟代审,如遇亏空累赔追赃搜查家产杂犯等案,将妇女提审永行禁止,违者以违制治罪。
- 一、凡妇女有犯殴差哄堂,及犯系积匪,或窝留盗犯多名,或屡次行凶讹诈,并京城奸媒诱奸诱拐多次罪坐本妇者,核其罪名,如在流置以上,收入本地习艺所工作十年,遇赦不赦。
- 一、各直省审理妇女翻控之案,实系挟嫌挟忿,图诈图赖,或恃系妇女自行翻控,审明实系虚诬,罪在流置以上者,将该犯妇收入习艺所工作三年,限满由该管官察看情形,实知改悔,据实结报,即行释放,若讯明实因伊夫及尊长被害,并痛子情切,怀疑具控,及听从主使出名诬控,到官后供出主使之人,俱准罚赎一次,如不将主使之人供明,仍照例收所工作。
- 一、凡拟徒收赎妇女,除系案内紧要证犯,仍行转解质审外,其经该州县审讯明确,毋庸解审者,即交亲属收管,听候发落。
- 一、未产拷决不堕胎,及产限未满拷决不致死者,依不应轻律。
- 一、犯妇怀孕律应死罪者,除初审证据未确,案涉疑似,必须拷讯者,仍俟产后百日限满审鞫,若初审证据已明,供认确凿者,于产后一月起限解审。
375. 死囚覆奏待报
- 凡死罪囚,不待复奏回报而辄处决者,处八等罚;若已覆奏回报应决者,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刑,及过三日之限不行刑者,各处六等罚○其犯十恶之罪应死,及强盗者,虽决不待时,若于禁刑日而决者,处四等罚。
条例
- 一、凡遇庆贺穿朝服,及祭享、斋戒、封印、上元、端午、中秋、重阳等节,每月初一、初二并穿素服日期,俱不理刑名,四月初八日不宰牲,亦不理刑名,内外一体遵行。
- 一、每年正月、六月俱停刑,内外立决重犯俱监固,俟二月初及七月立秋之后正法,其五月内交六月节,及立秋在六月内者,亦停正法。
- 一、凡遇南郊、北郊大祀之期前五日、后五日,法部及大理院凡在京立决重犯俱停止具奏,其核覆外省速议及立决本章,仍止回避斋戒日期。
- 一、秋审处决重囚及一应立决人犯,如遇冬至夏至,以前五日为限,俱停止行刑,若文到正值冬至夏至斋戒日期,及已过冬至夏至者,于冬至七日,夏至三日后,照例处决。
- 一、应行立决人犯,应在京处决者,如适当雨泽愆期清理刑狱之时,并祈雨祈雪期内,法部大理院将此等应结案牍,暂行停止具奏,俟雨泽霑足,再行请旨,如系应在外省处决者,俱照常具奏。
- 一、凡勾决重囚,向例三次覆奏,今简去二覆,于勾到之后再将原本进呈御览遵奉施行。
- 一、各省奉到立决人犯部文,该督抚按程按日计算,如由府厅州转行州县在正月、六月停刑期内者,即将部文密存按察使内署,提法司同。仍按程日计算行至州县已非停刑日期,钉封专差驰递,该州县奉到部文,即日处决。
376. 断罪不当
- 凡断罪,应决配而收赎,应收赎而决配,各依出入人罪,减故失一等○若应绞而斩,应斩而绞者,处六等罚;此指故者言也,若系失者,减三等。其已处决讫,别加残毁死尸者,处五等罚。雠人砍毁其尸,依别加残毁。
条例
- 一、凡斩绞案件,如各省拟罪过轻,而大理院覆判从重者,驳令再审,如拟罪过重,而大理院覆判从轻,其中尚有疑窦者,亦当驳令妥拟,傥大理院所见既确,即改拟奏覆,不必展转驳审致滋拖累。
- 一、凡各省问刑衙门于一切刑名事件,务各研究确情,毋稍迁就,其由大理院驳审之案,无论失出、失入,一经讯得实情,即当据实平反,毋得固执原奏,含糊了结,如驳至三次,仍执原议,大理院覆判应改正者,即行改正,仍知照法部,将承审官交部议处。
- 一、各省审奏案件,遇有不引本律、本例定拟,妄行援照别条减等者,大理院即将本案改正,知照法部,将该承审官参奏,毋庸再行驳令另拟。
- 一、卑幼殴死本宗期功尊长尊属之案,于叙案后,毋庸添入“诘非有心致死”句,专用“实属有心干犯”勘语,以免牵混,其例内载明情轻,如被殴抵格无心适伤之类,仍于勘语内声明“并非有心干犯”,援例双请。傥有声叙未确,经大理院核覆时改正具奏,将承审之员随本附参,交吏部分别从重议处。
- 一、凡州县审解案件,如供招已符,罪名或有未协,该上司不必将人犯发回,止用檄驳,俟该州县改正申覆,即行招解,督抚核覆分别奏咨完结。
377. 吏典代写招草
- 凡诸衙门鞫问刑名等项,必据犯者招草以定其罪。若吏典人等为人改写及代写招草,增减其正实情节,致官司断罪有出入者,以故出入人罪论。若犯人果不识字,许令在官不干碍之人依其亲具招情。代写。若吏典代写,即罪无出入,亦以违制论。
条例
- 一、各有司鞫狱时,令招房书手照供录写,当堂读与两造共听,果与所供无异,方令该犯画供,该有司亲自定稿,不得假手胥吏,致滋出入情弊,如有司将供词辄交经承,致有增删改易者,许被害人首告,督抚察实奏参,将有司官照失出入律议处,经承书手照故出入律治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㉙营造门〈计8条〉
编辑378. 擅造作
- 凡军民官司有所营造,应申上而不申上,应待报而不待报,而擅起差人工者,即不科敛财物。各计所役人雇工钱,每日一钱二分五釐。以坐赃致罪论○若非法所当为,而辄行。营造,及非时所可为,而辄行。起差人工营造者,虽已申请得报,其计役坐赃之。罪亦如不申上待报者坐。之○其军民官司如遇城垣坍倒,仓库公廨损坏,事势所不容缓。一时起差丁夫、军人修理者,虽不申上待报,不为擅专。不在此坐赃论罪之限○若营造计料申请合用财物,及人工多少之数于上,而不实者,处五等罚。若因申请不实,以少计多,而于合用本数之外,或已损财物,或已费人工,各并计所损物价,及所费雇工钱,罪有重于罚五等者,以坐赃致罪论。罪止徒三年,赃不入已,故不还官。
条例
- 一、各项工程完竣,有应缴盈馀银两,承办官不即交库完结者,将该员参革,照例勒限催追,限内全完,准其开复,逾限不完,照侵蚀正项钱粮例治罪,仍著落家产追银还库。
379. 虚费工力采取不堪用
- 凡官司役使人工采取木石材料及烧造砖瓦之类,虚费工力而不堪用者,其役使之官司及工匠人役,并计所费雇工钱坐赃论。罪止徒三年。若有所造作,及有所毁坏,如拆屋坏墙之类。备虑不谨而误杀人者,官司人役并以过失杀人论。采取不堪,造毁不备。工匠、提调官,各以所由经手管掌之人。为罪。不得滥及也。若误伤,不坐。
380. 造作不如法
- 凡官司造作官房器用之类。不如法者,处四等罚。若成造军器不如法,及织造缎疋粗糙纰薄者,物尚堪用。各处五等罚。若造作、织造各不如法,甚至全不堪用,及稍不勘用应再改造而后堪用者,各并计所损财物及所费雇工钱,罪重于罚四等、五等者,坐赃论。罪止徒三年。其应供奉御用之物,加坐赃罪二等。罪止流二千五百里。工匠各以所由造作、织造之人。为罪,局官减工匠一等,提调官吏又减局官一等,以上造作、织造不如法,不堪用等项。并著工匠、局官、提调官吏。均偿物价工钱还官。
381. 冒破物料
- 凡造作局院头目工匠,有于合用数外,虚冒多破物料而侵欺入己者,计入己赃,以监守自盗论。不分首从,并赃论罪,至四十两绞。追物还官。若未入己,只坐以计料不实之罪○局官并承委覆实官吏知情扶同捏报不举者,与冒破同罪。至死减一等。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十等罚。
条例
- 一、各省应修水利地方有动用帑项者,承修各员,若侵蚀钱粮至工程不能坚固,照侵欺河工钱粮例参革治罪。
- 一、各省修建工程所需物料,须核实估计,傥承办各员浮开捏报,查实照冒销钱粮例治罪。
- 一、凡修造工程,如夫头人等领帑侵蚀及私逃者,俱照常人盗仓库钱粮律计赃治罪。
382. 带造段疋
- 凡监临主守官吏将自己物料,辄于官局带造段疋者,处六等罚,段疋入官,工匠处五等罚,局官知而不举者,与监守官吏同罪,亦处六等罚,失觉察者,减三等。则处三等罚,若局官违禁带造,监守官吏亦坐不举失察之罪。
383. 织造违禁龙凤纹段疋
- 凡民间织造违禁龙凤文纻丝、纱罗货卖者,处十等罚,段疋入官。机户及挑花、挽花工匠同罪。
384. 造作过限
- 凡各处每年额造常课段疋、军器,工匠过限不纳齐足者,以所造之数十分为率,一分,工匠处二等罚,每一分加一等,罪止五等罚,局官减工匠一等,提调官吏又减局官一等○若官司不依期计拨额造之物料于工匠者,局官处四等罚,提调官吏减一等。工匠不坐。
385. 修理仓库
- 凡内外各处公廨仓库局院,一应系官房舍,非文卷所关,则钱粮所及。但有损坏,当该官吏随即移文所在有司计料修理,违者处四等罚。若因不请修而损坏官物者,依律科以四等罚之罪,赔偿所损之物。还官。若当该官吏已移文有司,而失误施行不即修理。者,罪坐有司。亦处四等罚,损坏官物亦追赔偿,当该官吏不坐。
㉚河防门〈计4条〉
编辑386. 盗决河防
- 凡盗决河防者,处十等罚。盗决圩岸陂塘者,处八等罚。若因盗决而致水势涨漫。毁害人家及漂失财物,渰没田禾,计物价重于罚者,坐赃论。罪止徒三年。因而杀伤人者,各减斗杀伤罪一等。“各”字承河防圩岸陂塘说。若或取利,或挟雠。故决河防者,徒三年。故决圩岸陂塘,减二等;漂失计所失物价为赃重于徒者,准窃盗论。罪止流三千里。因而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
条例
- 一、故决盗决山东南旺湖,沛县昭阳湖,蜀山湖,安山积水湖,扬州高宝湖,淮安高家堰,柳浦湾,各堤岸,并河南山东临河大堤,及盗决格月等堤,如但经故盗决尚未过水者,首犯流三千里,其已经过水,尚未侵损漂没他人田卢财物者,首犯发极边安置,既经过水,又复侵损漂没他人田卢财物者,首犯发烟瘴地方安置,因而杀伤人者,照故杀伤问拟,从犯各减首犯罪一等,其阻绝山东泰山等处泉源,有干漕河禁例,军民俱流二千五百里,闸官人等用草卷阁闸板盗泄水利,串同取财,犯该徒罪以上,于本罪上加一等定拟。
- 一、河员有将完固堤工故行毁坏,希图兴修,借端侵蚀钱粮者,该兼管河道督抚察访奏闻,于工程处正法。
387. 失时不修堤防
- 凡不先事修筑河防,及虽修而失时者,提调官吏各处五等罚;若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处六等罚;因而致伤人命者,处八等罚○若不先事修筑圩岸,及虽修而失时者,处三等罚;因而渰没田禾者,处五等罚○其暴水连雨损坏堤防,非人力所致者,勿论。
条例
- 一、凡运河一带用强包揽闸夫溜夫二名以上,捞浅铺夫三名以上,及河工指称夫头包揽代雇勒掯良民二名以上者,俱照豪强求索财物律,计赃准枉法论。揽当一名,不曾用强生事,并勒掯良民一名者,俱照不应为律科罪。各省岁修堤塍,如有勒掯业户将夫工包折银钱者,亦照此例分别名数定拟。
- 一、遇河工紧要工程,如有浮议动众,以致众力懈弛者,将倡造之人拟绞监候,附和传播者,照违制律治罪。
- 一、河工承修各员采办料物,如有奸民串保领银侵分入己,以致亏帑误工,该兼管河道督抚,将承办官参究,仍将亏帑奸民发该州县严查追征,审实照常人盗仓库钱粮律计赃治罪,应追银两逾限不完,著落原领官名下追赔。
- 一、凡堤工宜加意慎重以固河防,除已成房屋无碍堤工者,免其迁移外,如再违禁增盖者,即行驱逐,照违制律治罪。
388. 侵占街道
- 凡侵占街巷道路,而起盖房屋及为园圃者,处六等罚,各令拆毁修筑。复旧。
389. 修理桥梁道路
- 凡桥梁道路,府州县佐贰官职专提调于农隙之时,常加点视修理,桥梁务要坚完,道路务要平坦。若损坏失于修理,阻拟经行者,提调官吏处三等罚。此原有桥梁而未修理者○若津渡之处,应造桥梁而不造,应置渡船而不置者,处四等罚。此原未有桥梁而应造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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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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