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意图营利私送略诱二十岁以上之男子于外国者在刑律虽无论罪明文如有私擅逮捕监禁或诈欺之事实固得按照刑律各本条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