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生母招赘后夫生子关于承继一点与前夫之子已属利害相反即不能代为抛弃承继之权利但前夫之子对于同居继父亦应认其负扶养义务酌判赡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