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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02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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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掳人勒赎固以强暴胁迫使人不能抗拒而交付财物与刑律强盗罪尚无不同自应依刑律强盗罪禠夺公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