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继子如合于兼祧条件亦许兼祧至亲族会议若族长房长个人应回避时可令公选代表与议如回避情形涉及全房之族众自可由审判衙门秉公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