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05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05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05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05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知事应送覆判之案如经控告自无庸更送覆判惟初判如有错误自仍不能审核纠正兹经变更从前解释认未经控告审就实体上审理之案仍应送覆判

  私诉规则既许被害人向受理公诉之第二审衙门为之第一审漏未判决之私诉被害人如不向原审请求补充审判迳向第二审有所请求当然可由受理公诉之第二审判衙门并案判决

  检察官指定代行告诉人无一定限制如以命令批示或言词记明笔录者均属有效

  须亲告之案件既经审判衙门以欠缺诉追条件判决驳回公诉显未就本案实体上裁判嗣后如有合法告诉仍可另案办理

  一人所犯数罪均经起诉而第一审漏未判罪时其漏判部分如与控告部分同一事实或与该部分之事实有方法结果之牵连关系者控告审均得以职权迳行审判不必更由检察官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