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06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06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06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06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离婚后子女养生费其父能否行使亲权均属原判范围外之事实自可另案诉请依法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