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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10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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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099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10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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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初级管辖之案及简易庭判决之案均应以地方合议庭为第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