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248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247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248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249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身有残疾定婚时未经特别告知经其同意则虽已立婚书交聘财或并已成婚亦准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