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28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285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28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287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代人购卖烟土吞没卖债应查明如于受托后起意吞没卖债系帮助贩烟及侵占应论俱发如以吞没意思担任代卖系帮助贩烟及诈财应从一重处断均与民法不当利得法理尚无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