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以自己所有土地卖于条约上无权利之外国人当然无效至以国有或共有土地盗卖于外国人应分别有无合法管理权能论以窃盗或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