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掳人而意非得财乃欲令许婚所称备款回赎不过空言恫喝此系强暴胁迫使人行无义务之事而以私擅逮补为方法应依各该法条从一重处断
盗匪结伙到家索钱逼写代卖约据应以强暴胁迫使行无义务事之罪论其向盗匪告知尚有房地代卖得价者亦应构成教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