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华工在英国犯罪经英国裁所判处罪刑执行未完递解回国仍得依刑律处断但已受其刑之执行或经免除者得免除或减轻本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