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未决羁押日数可否准抵刑罚除系县知事判决之案件有时得以漏判论外本应由审判衙门于判决时一并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