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知事判决之案经覆判审决定发交或发还复审判决后除依覆判章程分别情形准当事人上诉与否外不再送覆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