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燃烟熏人尚难认认为放火至是否意图伤人抑有杀人之间接故意或仅妨害人行使权利过失致人死均须从事实解决
殴已受伤之人致死除其当时意在杀人应查明所加害是否以促其身死分别其为杀人既遂或未遂外如仅意在伤害亦应查明所加害足以促人身死时依伤害人致死罪处断
因有奸制给衣食等物果系赠与后复强取而去当然成立强盗罪苟仅借给祗得就其夜入人室捆人分别情形科断至通奸一节女父既有纵容情事虽经告诉亦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