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知事所为之批谕即正式审判衙门之决定命令一经发表于外非当事人声明不服不得擅自变更惟如羁押保释扣押及证据等批谕审判衙门固得审核情形自行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