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诉律草案第三一六条所称应科二等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在第一审应以检厅起诉文所认之法定刑为准在上诉审应以原判宣告刑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