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杀人后遗弃尸体如意在灭迹应从一重处断若另一犯意应论二罪俱发又图财杀人系强盗杀人罪若于杀人后起意脱取衣物而死者有无承继人不明时仍应论以刑律第三九三条第一项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