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公布各条例所指之赈务或办账自有相当范围又受委任办赈通常应有委任文件然不得谓舍此别无委任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