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事案件判决确定后当事人声请执行状内既称传案押追或云强制执行已可认为确有声请开始强制执行之表示既奉部令将诉讼费用规则第六条第四项暂缓实行自应遵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