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科刑标准条例主刑仅有死刑无可裁酌自无适用之馀地果有合于刑律总则得予减等情形仍应适用总则酌予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