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前清发遣人犯改处徒刑及执行刑罚应由检察衙门迳自分别改予执行又改处徒刑人犯从前受刑日期均准算入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