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和奸所侵害之法益不同当然成立两罪惟不经告诉仍应论者统字第一三二二号解释已有制限其初犯之奸罪自须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