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科刑标准条例第三条所称当场二字如确有侵害之虞或侵害方去而又在实施或豫备侵害之场所者皆属之又第四条系指由致命部位穿透致命部位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