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看守所所丁系辅助执行司法行政事务之吏员应包含于官吏犯赃治罪条例所称官吏之内(即非司法官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