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现行选举法对于徒刑而未禠夺公权者并无限制其被选举权之规定惟在徒刑执行中无停止执行而任其就职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