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
关于维基文库
免责声明
搜索
大理院统字第1548号解释
语言
监视
编辑
←
大理院统字第1547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548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549号解释
→
姊妹计划
:
数据项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不合法之通常判决便宜上亦应许其上诉并非谓只能上诉不能声明窒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