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56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565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56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567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告诉权不因年龄而受制限亲告罪均可委托代诉惟须注意所委托之范围(抑和奸或和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