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诉草案执行编第四八九条之停止执行即刑律第七六条所称停止执行之一种行刑权之时效遇有依法律停止执行者停止之